平湖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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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平湖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23) 平湖市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2023)有关的物业治理文本,平湖市人民政府文件平政发2023107号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湖市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钟埭街道办事处)、. 平湖市人民政府文件 平政发2023107号 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湖市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钟埭街道办事处)、独山港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平湖市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已经市十三届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仔细组织实施。 平湖市
2、人民政府 二一年七月一日 平湖市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标准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缴存、使用和治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维护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浙江省物业治理条例、浙江省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缴存、使用、治理和监视,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的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是指由业主缴存的专项用于建筑物内共用部位(以下简称共用部位)、建筑区划内共用设施设备(以下简称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修理、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属于全体业主全部。 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实行“业
3、主交纳、统一存储、按幢核算、建账到户”和“业主决策、专款专用、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本方法所称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平湖市物业治理实施方法中所指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第五条专项修理资金实行业主自主治理与政府代为治理的方式,鼓舞业主通过民主、协商的原则,实行业主自主治理。物业主管部门应加强指导,催促业主成立业主大会,实行业主自主治理。 实行业主自主治理的,应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可以就专项修理资金的治理方式作出打算,经该物业治理区域内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的业主同意,由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负责专项修理资金的日常治理。 未成立业主大会或业主大
4、会打算托付政府代为治理以及业主大会未明确业主自主治理的,其专项修理资金由市物业主管部门代为统一治理。 第六条市规划建立部门是本市物业治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方法的组织实施。 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等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交存、使用、治理的监视和指导。 其次章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交存 第七条新建物业首期专项修理资金,由业主根据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交存标准为当地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平均造价的5%至8%,详细由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价格部门确定,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八条出售公有住房,由业主和售房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房改政策规定的比例交存专项修理资金,专户存储,专
5、款专用。 第九条专项修理资金可以由业主自行交存、建立单位或者物业效劳企业代收代交。代收的专项修理资金不含在售房款内,双方另有商定的除外。 第十条新建物业首次交存专项修理资金由建立单位代收代交。建立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之前,根据物业总建筑面积和本方法第七条的规定交存专项修理资金,待物业交付时向业主收取。建立单位应当向购房人说明,并将该内容商定为购房合同条款。对房价中已包含专项修理资金的,建立单位不得再向购房人另行收取。未售出的物业专修理资金由建立单位交存。 实行业主自主治理的,业主委员会应持业主大会打算及书面报告,报市物业主管部门备案。市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该物
6、业小区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本息连同有关账册一并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三章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治理 第十一条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由市物业主管部门实行专户存储、专项治理,一个物业治理区域为治理单位,按幢核算,建账到户;未划定物业治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建立分户账。 第十二条收取专项修理资金,应当使用浙江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专用票据。 第十三条业主分户账内专项修理资金余额缺乏首期缴存额的30%时,应当续交专项修理资金。当该小区有分户账缺乏30%时,整个治理区域内的业主全部按当年政府公布的缴存标准续筹专项修理资金。 第十四条以下资金应当转入专项修理资金: (一)专项修理资金规定的存储净利息; (二)利用专项修理
7、资金购置国债的增值净收益; (三)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的经营所得,但业主大会另有打算的除外; (四)共有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五)业主委员会或业主自愿筹集交存的款项; (六)其他按规定转入的资金。 第十五条专项修理资金中当年交存或使用的局部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专项修理资金存款利息实行一年一结,定期计入业主分户账内。 第十六条在保证专项修理资金安全和正常支付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专项修理资金用于购置一级市场国债或者转定期存款,确保资金的保值增值。 第十七条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必需专款专用,增值额度不得低于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年定期存款率,除存入银行、购置国债外,严禁挪作
8、他用。 除本方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外,不得将专项修理资金出借,不得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期货,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不得用专项修理资金为单位和个人供应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十八条专项修理资金的治理费用,在专项修理资金的增值收益中列支,为增值收益的8%,并与专项修理资金分账核算。 第十九条专项修理资金的财务治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国家和省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并依法承受财政、审计部门监视。 其次十条物业转让时,原业主缴存的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余额一并转让给物业受让人。双方当事人另有商定的除外。 其次十一条因拆迁、自然灾难或其他缘由致使物业灭失的,业主可持相关凭证,申请退回本人名下专项修理资金结余金额,并根据以
9、下规定返还: (一)物业分户账中个人名下结余的专项修理资金返还业主; (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的专项修理资金结余金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根据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作为廉租住房补贴资金来源。 第四章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使用 其次十二条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应专项用于物业治理区域内保修期限满后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中修(含中修)以上的修理、更新和改造。除国家有关规定和物业效劳合同已明确在物业效劳费中列支外,在专项修理资金中列支,不得挪作他用。 本方法所称的保修期限自物业交付之日起计算。 其次十三条专项修理资金的支出由相关业主根据其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房
10、混合物业,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更新和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根据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在相应分户账专项修理资金中列支。 其次十四条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由市物业主管部门统一治理的,需要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展修理、更新和改造的,由物业治理单位提出访用方案,经物业治理区域内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由业主委员会审核后,报市物业主管部门审定。 未实施物业治理的住宅小区,由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参照前款规定制定使用方案,社区居民委员会审核时应当征求相关业主的意见并组织实施。 其次十五条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由市物业主管部门统一治理的,资金使用应
11、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物业治理单位持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使用申请表和经业主委员会审核同意的实施工程和资金使用预算等使用方案,报市物业主管部门审批。 (二)对符合条件的,市物业主管部门在正式受理后的7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并预拨局部修理费用;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市物业主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准时告知。 未实施物业治理的住宅小区,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持有效证件及资金使用方案和使用预算,申请划拨专项修理资金; (三)工程竣工后,物业治理单位持以下资料报市物业主管部门,经核实后,拨付修理费用的余额。 1.经特地机构审核的工程决算单; 2.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审核签章的施工承包合同; 3.修理、改造、更新工程的
12、发票; 4.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 其次十六条实行业主自主治理的,其物业修理资金的使用方案和使用程序,由业主委员会参照本方法其次十二条、其次十三条规定提出,经物业治理区域内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实施。 其次十七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修理、更新和改造费用根据以下规定在专项修理资金中支取: (一)整个物业区域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更新和改造费用,在该区域全体业主专项修理资金中列支; (二)单幢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更新和改造费用,在该幢物业的专项修理资金中列支;其中,一幢物业有两个
13、或者两个以上单元的,每个单元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更新和改造费用,在该单元物业的专项修理资金中列支。 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缺乏以支付修理费用的,缺乏局部根据物业建筑面积按比例由相关业主分摊。 其次十八条应当按首期交存的专项修理资金总额的3%至5%设立应急备用金,用于涉及房屋安全、停水、停电、电梯停运等紧急状况下的修理和更新。 发生前款规定的紧急状况,需要马上对住房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进展修理和更新的,由物业效劳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提出建议,经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核实,可直接拨付修理资金。物业效劳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未按规定准时实施修理和更新的,市物业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代修。 其次十九
14、条以下费用不得从专项修理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立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担当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修理、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专业单位担当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修理、养护费用; (三)因人为损坏及其他缘由造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和更新的,其费用由责任人担当; (四)依据物业效劳合同应当由物业效劳企业担当的修理养护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中明确由有关单位和个人担当的费用。 第三十条物业治理单位应每年在物业治理区域内公布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使用状况,承受业主的监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方法规
15、定的,由市物业主管部门根据浙江省物业治理条例、浙江省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有关规定进展惩罚。 第三十二条市物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截留、挪用、侵占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公寓房和农房拆迁安置公寓房专项修理资金的缴存、使用和治理及用于销售的新建独立非住宅物业,参照本方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方法由市规划建立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方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2023年7月14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平湖市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暂行方法(政府令第23号)
16、同时废止。 - end - 篇2:武汉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2023修) 武汉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 (2023年3月25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16号公布,依据2023年5月12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的打算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全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治理条例湖北省物业效劳和治理条例武汉市物业治理条例和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建立部、财政部第165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
17、域内商品住宅(含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交存、使用、治理和监视。 本方法所称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修理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构造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 本方法所称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 第四条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全部权人决策、政府监视的原则。 第五条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住宅专
18、项修理资金的指导和监视工作,日常治理工作由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机构担当。 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交存、使用的治理工作。 财政、审计、国土规划、质监、公安消防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的相关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下同)负责本辖区内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的综合协调工作;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的相关工作。 其次章 交存 第六条 以下物业的开发建立单位和业主应当根据本方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修理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全部且与其他物业不
19、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构造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售后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也应当根据本方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修理资金。 第七条 商品住宅(含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构造与之相连的非住宅,下同)的首期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根据以下规定交存: (一)开发建立单位根据物业总规模建安造价的1.5%(配置有电梯的根据2.5%)交存; (二)购房人根据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金额为每平方米建安造价的5%。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市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确定、公布首期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详细交存标准,并适时调整。
20、第八条 售后公有住房的首期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根据以下规定交存: (一)购房人根据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金额为本市房改本钱价的2%; (二)售房单位根据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修理资金。 第九条 开发建立单位、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属于业主全部。 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全部。 第十条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公开、公正、公正的原则,依据商业银行的效劳质量等因素,依法择优确定本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户治理银行(以下简称专户治理银行),并向社会公布。 专户治理
21、银行负责办理住宅专项修理资金账户设立、交存、使用、结息、划转、结算、核算、对账、查询等事项。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专户治理银行签订专户治理协议,就专户治理银行供应的上述效劳事项及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使用所涉及的第三方监视效劳的内容进展商定。 第十一条 商品住宅的购房人应当在办理房屋交付使用手续前交存首期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交存的时间和方式由购房人与开发建立单位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商定。 开发建立单位应当在办理工程不动产首次登记前根据物业总规模交存住宅专项修理资金。 不动产首次登记时尚未售出的房屋,开发建立单位还应当作为业主交存首期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房屋售出后,购房人应当向开发建立单位交纳该住宅专项修
22、理资金。 第十二条 售后公有住房的购房人应当在办理房改手续时交存首期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或者托付售房单位交存。 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自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户。 第十三条 购房人未根据本方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开发建立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给购房人。 开发建立单位、购房人未根据本方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或者业主大会虽已成立但未要求划转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由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机构在专户治理银行开立银行专户进展代管,实行专款专用。 开立商品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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