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农业局长农村经营管理会上讲话.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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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年农业局长农村经营管理会上讲话 2023年农业局长农村经营治理会上讲话 依据省农村工作指导员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安排,由我向各位指导员介绍有关农村经营治理的工作。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认为,生产力打算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对促进生产力进展有反作用。农村经营治理是马克思政治经济学原理在农业和农村工作中的应用,其根本任务是调整优化农业和农村根本要素之间的关系,促进农业和农村生产力的进展。因此,农村经营治理工作是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重要组成局部,特殊是在规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和统筹城乡经济社会进展中显得更为重要。 新中国农业和农村经济进展,选择的是生产力改造和生产关系改造相结合的路子。生产力改造主要是
2、以推动农业科学技术应用,提高农业产量和改良农产品品质。生产关系改造中,通过制度和机制创新,调动人的生产积极性,解放生产力。当代经济学家吴敬连认为,制度重于技术,制度也是生产力。 农村经营治理涉及面很广,从现阶段来看,主要是四大治理:农村土地承包治理、农夫负担监视治理、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治理、农夫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治理。治理的对象主要集中在村一级。下面我分四个方面进展介绍。 一、关于农村土地承包治理 (一)我国农村土地的根本制度:集体全部制根底上的家庭承包制 土地问题是中国革命和建立的主要问题。解放初期的土地改革就是废除封建地主土地全部制,实现耕者有其田。以后通过农业合作制,实行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
3、造,建立了土地的集体全部制。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村普遍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使土地经营权和全部权分别,从而奠定了我国农村土地的根本制度。 党的*届三中全会指出,家庭承包制是农业生产特点打算的,不仅适应目前的生产力进展水平,农村生产力进展水平提高以后也适应。公布了农村土地承包法,从*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党的*届三中全会进一步强调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是农村根本经营制度的核心,要长期稳定并不断完善。 (二)农村土地承包法:二种承包方式和四种解决纠纷途径 1、两种承包方式:家庭承包、其他形式的承包。 (1)家庭承包方式: 承包双方当事人分别是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本组织的农户。承包的客体是耕地、草地和山林。
4、承包原则是以家庭为单位,户户公平承包。县级以上政府发放承包经营权证确认。 在土地承包期内,法律规定三个“不得”,二个“可以”: 不得收回。但三种状况除外:一是全家迁入大中城市,转为非农户口的;二是全家人死亡的,可以收回其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但山林也不能收回。三是农夫自愿要求交回承包地的,但要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一旦发包方同意收回,承包方在本轮承包期内不得要求再承包。 不得调整。但自然灾难等缘由引起人地冲突的可以调整。 不得变更。不能因承办人、负责人变动或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而变更或解除。 可以流转。土地流转的原则是:依法、自愿、有偿。 可以继承和分割。一是指承包收益可以继承。二是承
5、包经营权依据不同的土地享受继承权:耕地和草地不能继承承包经营权;山林可以继承承包经营权。分割是指家庭发生变化时承包经营权作为家庭财产权进展分割。 (2)其他方式的承包,也称专业承包 双方当事人是村集体组织和个人与组织。本组织内的人有优先权,承包给组织外的人要经本集体2/3的人或代表同意,报乡镇政府批准,并对承包人进展资信调查。承包客体是四荒资源和茶园、果园、水面等。承包实行效率优先,兼顾公正的原则。承包收益和承包经营权都可经以继承直到期满。 篇2: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治理方法(试行) 关于印发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治理方法(试行)的通知 国食药监安2023527号 2023年10月31日 公
6、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视治理局(药品监视治理局): 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治理,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治理条例,我局制定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治理方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将本方法通知到行政区域内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企业,并遵照执行。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方法施行前经批准从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经营的企业,应当自本方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本方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办理定点经营手续。原经批准从事其次精神药品批发和零售的企业,应当自本方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本方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重新申请有关许可;其中,不符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治理条例规定条件的药品零售企
7、业,自本方法公布之日起不得再购进其次类精神药品,企业原有库存登记造册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视治理机构备案后,按规定售完为止。 国家食品药品监视治理局 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治理方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治理,保证合法、安全流通,防止流入非法渠道,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治理条例,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定点经营制度。未经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活动。 其次章 定 点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视治理局依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全国需求总量,确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
8、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以下称全国性批发企业)的布局、数量;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需求总量,确定在该行政区域内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以下称区域性批发企业)的布局、数量。国家食品药品监视治理局依据年度需求总量的变化对全国性批发企业、区域性批发企业布局、数量定期进展调整、公布。 第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视治理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视治理部门在确定、调整定点批发企业时,依据布局的要求和数量的规定,应当事先公告,明确受理截止时限。当申报企业多于规定数量时,根据对企业综合评定结果,择优确定。 第五条 申请成为全国性批发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
9、、直辖市药品监视治理部门提出申请,填报申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经营申请表(附件1),报送相应资料(附件2)。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视治理部门应当在5日内对资料进展审查,打算是否受理。受理的,5日内将审查意见连同企业申报资料报国家食品药品监视治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视治理局应当在35日内进展审查和现场检查,做出是否批准的打算。批准的,下达批准文件。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视治理部门依据批准文件在该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中予以注明。药品监视治理部门做出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打算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六条 申请成为区域性批发企业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视治理机构提出申请,填报
10、申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经营申请表(附件1),报送相应资料(附件2)。 设区的市级药品监视治理机构应当在5日内对资料进展审查,打算是否受理。受理的,5日内将审查意见连同企业申报资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视治理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视治理部门应当在35日内进展审查和现场检查,做出是否批准的打算。批准的,下达批准文件(有效期应当与药品经营许可证全都),并在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中予以注明。 药品监视治理部门做出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打算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七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视治理局在批准全国性批发企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视治理部门在批准区域性批发企业时,应当综合各地区人口
11、数量、交通、经济进展水平、医疗效劳状况等因素,确定其所担当供药责任的区域。 第八条 全国性批发企业应当具备经营90%以上品种规格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力量,并保证储藏4个月销售量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应当具备经营60%以上品种规格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力量,并保证储藏2个月销售量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第九条 申请成为特地从事其次类精神药品批发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视治理机构提出申请,填报申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经营申请表(附件1),报送相应资料(附件3)。药品监视治理部门应当根据第六条规定的程序、时限办理。 第十条 全国性批发企业、区域性批
12、发企业可以从事其次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如需开展此项业务,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视治理部门申请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视治理部门应当在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中加注(其次类精神药品原料药或其次类精神药品制剂)。 第十一条 申请零售其次类精神药品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视治理机构提出申请,填报申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经营申请表(附件1),报送相应资料(附件4)。 设区的市级药品监视治理机构应当在20日内进展审查,做出是否批准的打算。批准的,发证部门应当在企业和相应门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中予以注明。不予批准的,应
13、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除经批准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外,其他药品经营企业不得从事其次类精神药品零售活动。 第十三条 各级药品监视治理部门应当准时将批准的全国性批发企业、区域性批发企业、特地从事其次类精神药品批发的企业和从事其次类精神药品零售的连锁企业(含相应门店)的名单在网上公布。 第三章 购 销 第一节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销 第十四条 全国性批发企业应当从定点生产企业购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全国性批发企业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将本年度估计完成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进、销售、库存状况报国家食品药品监视治理局。 第十五条 全国性批发企业在确保责任区内区域性批发企业供药的根
14、底上,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向其他区域性批发企业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第十六条 全国性批发企业向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视治理部门提出申请,药品监视治理部门应当在统筹、确定全国性批发企业与区域性批发企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供药责任区后,做出是否批准的打算。 第十七条 区域性批发企业可以从全国性批发企业购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第十八条 为削减迂回运输,区域性批发企业需要从定点生产企业购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视治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与定点生产企业签订的意向合同; (二)
15、从定点生产企业购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品种和理由; (三)运输方式、运输安全治理措施。 药品监视治理部门受理后,应当在30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打算。予以批准的,应当发给批准文件,注明有效期限(有效期不超过5年),并将有关状况报国家食品药品监视治理局;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区域性批发企业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将本年度估计完成的直接从生产企业选购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进、销售、库存状况报国家食品药品监视治理局。 区域性批发企业直接从定点生产企业购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在运输过程中连续12个月内发生过两次丧失、被盗状况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视治理部门应当取消其直接
16、从定点生产企业购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资格,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其此项申请。 第十九条 区域性批发企业在确保责任区内医疗机构供药的根底上,可以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向其他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其次十条 因医疗急需、运输困难等特别状况,区域性批发企业之间可以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但仅限详细大事所涉及的品种和数量。企业应当在调剂后2日内将调剂状况分别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视治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视治理部门备案。 其次十一条 由于特别地理位置缘由,区域性批发企业需要就近向其他省级行政区内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资格的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17、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视治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药品监视治理部门认为可行的,应当与医疗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视治理部门协调,提出明确的相应区域性批发企业供药责任调整意见,报国家食品药品监视治理局批准后,方可开展相应经营活动。 其次十二条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不得零售。 其次节 其次类精神药品的购销 其次十三条 从事其次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可以从其次类精神药品定点生产企业、全国性批发企业、区域性批发企业、其他特地从事其次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购进其次类精神药品。 其次十四条 从事其次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可以将其次类精神药品销售给定点生产企业、全国性批发
18、企业、区域性批发企业、其他特地从事其次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医疗机构和从事其次类精神药品零售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 其次十五条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中有其次类精神药品工程的,可以购进其次类精神药品;其所属门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有其次类精神药品工程的,可以零售其次类精神药品。 其次十六条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对其所属的经营其次类精神药品的门店,应当严格执行统一进货、统一配送和统一治理。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所零售的其次类精神药品,应当由本企业直接配送,不得托付配送。 第四章 管 理 其次十七条 企业、单位之间购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一律制止使用现金进展交易。 其次十八条 全
19、国性批发企业向区域性批发企业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当建立购置方销售档案,内容包括: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视治理部门批准其为区域性批发企业的文件; (二)加盖单位公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质量治理标准认证证书复印件;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主管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负责人、选购人员及其联系方式; (四)选购人员身份证明及法人托付书。 其次十九条 全国性批发企业、区域性批发企业向其他企业、单位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当核实企业或单位资质文件、选购人员身份证明,无误前方可销售。 第三十条 全国性批发企业、区域性批发企业向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
20、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当建立相应医疗机构的供药档案,内容包括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选购明细”等。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向全国性批发企业、区域性批发企业选购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当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填写“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选购明细”,办理购置手续。销售人员应当认真核实内容以及有关印鉴,无误前方可办理销售手续。 第三十二条 药品监视治理部门发觉医疗机构违规购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当准时将有关状况通报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必要时,药品监视治理部门可以责令全国性批发企业或区域性批发企业暂停向该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
21、品。 第三十三条 全国性批发企业、区域性批发企业应当确定相对固定人员和运输方式,在办理完相关手续后,将药品送至医疗机构。在医疗机构现场检查验收。 第三十四条 全国性批发企业、区域性批发企业和特地从事其次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在向其他企业、单位销售其次类精神药品时,应当核实企业或单位资质文件、选购人员身份证明,无误前方可销售。 第三十五条 零售其次类精神药品时,应当凭执业医师开具的处方,并经执业药师或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复核。处方保存2年备查。 第三十六条 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其次类精神药品。在难以确定购药者是否为未成年人的状况下,可查验购药者身份证明。 第三十七条 全国性批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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