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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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平湖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2023) 平湖市物业治理实施方法(2023)有关的物业治理文本,平湖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平湖市物业治理实施方法已经市十三届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市长二一年七月一日平湖市物业. 平湖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 平湖市物业治理实施方法已经市十三届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 市长 二一年七月一日 平湖市物业治理实施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标准物业治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效劳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物业治理条例、浙江省物业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法。
2、其次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治理、使用及其监视治理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物业治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效劳企业,由业主与物业效劳企业根据物业效劳合同商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展修理、养护、治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市规划建立部门(以下称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治理的监视治理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物业治理与社区建立之间的关系,帮助市物业主管部门对物业治理进展指导和监视。 市公安、城管、工商、物价、环保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帮助做好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治理的监视治理工作。 其次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五条业主在物业
3、治理活动中,享有国务院物业治理条例、浙江省物业治理条例规定的权利,并应当履行国务院物业治理条例、浙江省物业治理条例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物业治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有关物业治理的合法权益,履行国务院物业治理条例、浙江省物业治理条例规定的职责。 物业治理区域内业仆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全都同意,可以不成立业主大会,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七条一个物业治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治理区域由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各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依据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配置、建筑规模、社区建立等因素划分。物业治理区域的划分,应当征求居民委员会的意见。 新建住宅
4、区,包括分期建立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立的住宅区,拥有共同的配套设施设备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治理区域。 旧城区规划范围内新开发建立的住宅,与周边原有住宅区房屋相毗连的,经相关业主同意,可以归并为一个物业治理区域。 第八条物业治理区域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由开发建立单位或前期物业效劳企业,或由20%以上业主提议向物业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由物业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牵头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市物业主管部门赐予指导: (一)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到达物业总建筑面积60%以上的; (二)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且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到
5、达物业总建筑面积30%以上的。 第九条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由业主推举的代表和建立单位、居民委员会的代表组成。代表产生的详细方法是: (一)由物业效劳企业(没有物业效劳企业的由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向物业区域内的业主征询意见,并组织推举出业主代表1至5名; (二)由物业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指定当地居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1至2名作为代表(居民委员会尚未建立的,由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其单位内推举代表); (三)由建立单位推举1至2名代表。 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日内在物业治理区域内书面公告。 筹备组的工作应当符合住房和城乡建立部关于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
6、员会指导规章的通知(建房2023274号)有关规定。 筹备组应当于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通知全体业主,并书面告知市物业主管部门、物业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承受告知的单位应当派代表参与会议,并赐予必要的指导。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建立单位担当。建立单位应在物业交付使用备案前一次性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预缴筹备经费,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代收代管。筹备经费的使用应坚持节省、合理,实行多退少补原则。详细预缴标准为5万平方米以下(含5万平方米)的物业为3万元,5万平方米至10万平方米(含10万平方米)为4万元,10万平方米
7、以上为5万元。 第十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纳集体争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纳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治理区域内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与。 物业治理区域内业仆人数较多的,可以以幢、单元或者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业主因故不能参与业主大会会议需要由业主代表代为表达意愿的,应当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将其书面意见提交业主代表,由业主代表代为转交。凡需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弃权意见须由业主本人签字。 业主或者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与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托付代理人代为参与业主大会会议。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
8、书面通知业主本人。 第十一条以下事项由业主大会打算: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章; (二)制定和修改治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效劳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修理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治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作出打算,应当经物业治理区域内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对筹集和使用专项修理资金以及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作出打算,必需经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在
9、其职责范围内作出的打算对物业治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打算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恳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章规定召开。 物业治理区域内有20%以上的业主提议或者符合业主大会议事规章规定条件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国务院物业治理条例规定的条件。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依法履行国务院物业治理条例规定的职责。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文件向市物业主管
10、部门和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备案: (一)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打算;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章; (三)治理规约;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名单; (五)业主大会会议的各项表决状况记录。 业主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后,可持备案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 业主委员会备案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备案。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者主任托付的副主任召集。 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必需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所作打算须经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7日前,在物业治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内容和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为3
11、年至5年。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3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业主委员会进展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仍未换届选举的,市物业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导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展换届选举。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原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财务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全部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在物业治理活动中为维护物业治理区域内业主共同权益的需要,经业主大会打算,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依法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未能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其行为损害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物业治理区域
12、内的业主可以依据本方法第十三条其次款规定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业主委员会不按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市物业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导业主召开。 业主大会临时会议有权依据业主大会议事规章提出质询、依法撤销业主委员会所作的打算或者改选业主委员会。 其次十条治理规约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治理,物业治理区域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治理,房屋外观的维护,业主的其他义务以及违反治理规约应当担当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商定。 治理规约自业主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对全体业主均具有约束力。 其次十一条业主大会议事规章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
13、投票权数确定方法、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和人数以及任期等事项作出商定。 第三章前期物业治理 其次十二条建立单位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证前选聘物业效劳企业,对物业进展前期治理。 提倡建立单位根据房地产开发与物业治理相分别的原则,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效劳企业。 住宅物业的建立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效劳企业。但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物业治理区域的建筑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经市物业主管部门同意,建立单位可以实行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效劳企业。 其次十三条开发建立单位应向市物业主管部门缴纳初期物业治理费(标准为按地上总建筑面积多层房屋5元/平方米,小高层房屋6元/平方米,高层房屋等7元/平方米计收),其中
14、30%应在招投标开头前缴纳,其余70%在交付使用备案前缴纳。 市物业主管部门应在前期物业治理效劳协议签订后7日内将30%初期物业治理费划拨给物业效劳企业,其余局部在房屋交付后经市物业主管部门对前期物业治理效劳考核合格后划拨。 其次十四条建立单位在销售物业前应当制定临时治理规约,作为物业买卖合同的附件。 临时治理规约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治理,物业治理区域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治理,房屋外观的维护,业主的其他义务以及违反治理规约应当担当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商定,但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建立单位在销售物业时应当将临时治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予以明示,并有义务作出说明。 物业
15、买受人在与建立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治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其次十五条建立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效劳合同的主要内容。 其次十六条前期物业效劳合同商定期限尚未届满,但业主大会已按规定选聘物业效劳企业的,自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效劳企业签订的物业效劳合同生效之日起,该前期物业效劳合同终止。 其次十七条物业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物业效劳企业接收物业时,应当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进展查验,作相应记录,发觉与竣工验收资料不相符合或者有质量问题的,应当向市物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治理部门报告。 物业区域内的共用设施设备
16、经相关专业单位、建立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应移交给相关专业单位负责治理,建立单位或物业效劳企业应准时将相关共用设施设备的技术资料移交给相关专业单位。 其次十八条在办理物业交接手续时,建立单位应当向物业效劳企业移交以下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构造、设备竣工图,分幢分层平面图和套型图,物业区域内道路、地下停车库、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共用设施设备清单; (三)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相关场地查验记录; (四)物业质量保修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五)业主名册; (六)物业治理需要的其他资料。 前期物业效劳合同终止时,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将上述接收的资料移
17、交给业主委员会。 物业交接完毕后30日内,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将其中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查验记录、资料移交清单、物业治理用房交接等资料交市物业主管部门备存。 其次十九条开发建立单位应当根据物业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地上总建筑面积7的比例配置物业治理用房,其中3作为物业治理办公用房,4作为物业治理经营用房;物业治理区域内的物业均为非住宅的,物业治理用房的配置比例为物业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地上总建筑面积的3。 物业治理办公用房应配置在地上专用的办公性质用房或住宅性质用房内,配置在住宅内的应有独立的出入口,不得与其它住宅相通;作为物业经营用房的房屋在使用用途上须是商业用房,应配置在沿
18、街或沿路适于经营的一层位置,若物业经营用房总建筑面积超过一层店面总建筑面积20%时,其超过局部可配置在二层。 物业区域内有会所的,其会所性质用房不得抵作物业治理用房。 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在物业治理办公用房中给小区业主委员会留有特地的办公空间,其根本的办公用具由建立单位担当。 规划部门审批新建物业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征求市物业主管部门对物业治理用房设置的意见,并将物业治理用房的面积、位置在批准的建立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中载明。 建立单位应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证之前到市物业主管部门就物业治理用房进展确认,并将前期物业治理相关资料交市物业主管部门。 物业治理用房应当与新建物业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并应当具
19、备上下水、供电、通讯等正常使用功能。 经依法审批,物业竣工验收后的实测地上建筑面积超过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地上建筑面积的,建立单位应当对超过局部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补充配置物业治理用房;的确无法补充配置的,应当根据该物业治理区域内的物业平均销售价格支付缺乏局部的相应价款,列入专项修理资金或者根据业主大会的打算用于物业治理方面的其他需要。 第三十条物业治理用房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同全部。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不得转变其用途。物业治理用房由市房地产治理部门登记建档。 第四章物业治理效劳 第三十一条一个物业治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效劳企业供应物业效劳。 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正、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
20、效劳企业。 第三十二条物业效劳合同由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效劳企业签订,其内容由双方商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宅; (二)物业的根本状况; (三)物业效劳事项和效劳质量要求; (四)物业效劳费的标准和收取方法; (五)专项修理资金的治理和使用; (六)物业治理用房的治理和使用; (七)合同期限; (八)违约责任; (九)解决争议的方法。 物业效劳合同的条款应当事先经业主大会审查同意,但业主大会已授权业主委员会打算的除外。 当事人对本条第一款第(三)项内容进展商定时,一般应当明确物业效劳企业有关业仆人身、财产安全防范方面的义务和责任。 当事人对本条第一款第(
21、四)项内容的商定,应当符合本市物业效劳收费治理的规定。 当事人可以参照物业效劳合同的示范文本签订合同。 第三十三条物业效劳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交接验收手续。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效劳企业移交本方法其次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第三十四条物业效劳企业应当根据物业效劳合同的商定供应效劳。 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定期听取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协作居民委员会做好社区治理相关工作。 第三十五条物业效劳企业可以将物业治理区域内的专项效劳业务托付专业公司实施,但不得将该物业的整体效劳事项托付他人。 物业效劳企业可以依据业主的托付供应物业效劳合同商定以外的效劳工程,效劳酬劳由双方协商确
22、定。 第三十六条业主应当依据物业效劳合同商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效劳费。业主与非业主使用人商定由非业主使用人交纳物业效劳费的,从其商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效劳费由建立单位全额交纳。 物业产权交易时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对物业效劳费结算有明确的商定。 第三十七条物业治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住宅物业的最终用户,根据以下规定确定: (一)专有局部以单个业主作为最终用户; (二)局部业主共有局部以该共有局部的全体业主作为最终用户; (三)全体业主共有局部以全体业主作为最终用户。 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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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湖市 物业管理 实施办法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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