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儿童营养管理制度办法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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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幼儿园儿童营养管理制度办法5篇 幼儿园儿童养分治理制度方法5篇幼儿园儿童养分治理制度方法浙江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治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治理,提高卫生保健工作质量,保障儿童身心安康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幼儿园儿童养分治理制度方法5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幼儿园儿童养分治理制度方法省托儿所、 幼儿园卫生保健治理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托儿所、 幼儿园卫生保健治理, 提高卫生保健工作质量, 保障儿童身心安康, 依据卫生部、 国家教委联合颁发的卫妇发1994 11 号文件托儿所、 幼儿园卫生保健治理方法 及有关要求, 结合本省实际, 特制定本方法。 其次
2、条 本方法适用于我省境内全部招收 06 岁儿童的托儿所、 幼儿园。 第三条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主管辖区内托儿所卫生保健工作, 指导托儿所、 幼儿园卫生保健治理和监视检查。 各级托儿所、 幼儿园主管部门应帮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托儿所、 幼儿园卫生保健指导、 检查工作。 其次章 托幼园所卫生保健设施与职责 第四条 托儿所、 幼儿园必需具备的卫生保健设施: (一) 各级各类托儿所、 幼儿园必需设立保健室, 并符合卫生部制定的保健室设备标准 (附件 1) (二) 各级各类托儿所、 幼儿园必需设立隔离室(承受儿童在 70 名以下的可设立隔离床) 。 第五条 托儿所、 幼儿园必需依据接收的儿童数配备相应的保
3、健人员。 (一) 日托儿童 100 名以下, 全托儿童 50 名以下, 设专职或兼职保健人员 1 名; 日托儿童 100-150名, 全托儿童 50100 名须设专职保健医 (护) 师 (士) 1 名, 以后每增加 100 名儿童, 应增设专职保健医(护) 师(士) 1 名。 幼儿园依据劳动人事部、 国家教委劳人编 1987 32 号文关于全日制、 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 配备保健人员。 (二) 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 医士和护士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 且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 并受过儿童保健专业培训, 取得妇幼保健机构的资格认可。 (三)
4、 兼职保健人员必需由托儿所、 幼儿园在职人员兼任。 并在开头工作前承受过卫生保健的理论学习和进修。 第六条 托儿所、 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包括: (一) 建立合理的生活制度, 培育儿童良好的生活习惯, 依据不同年龄开展体育熬炼, 促进儿童身体安康。 (二) 制定符合本园、 所实际的卫生消毒制度, 搞好环境卫生、 个人卫生及美化绿化工作, 确保儿童安康。 (三) 制定安全措施, 保障儿童人身安全, 防止事故发生。 园舍、 桌椅、 教具、 采光、 照明、 卫生设施、 消遣器具及运动器械等必需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四) 开展定期安康检查, 建立儿童安康档案。 1 岁以内婴儿每季度体检
5、1 次, 13 岁幼儿每半年体检1 次, 3 岁以上儿童每年体检 1 次, 每学期测视力、 身长 1 次, 每季度测体重 1 次, 检查结果记入省卫生厅统一设计的浙江省托儿所、 幼儿园儿童安康档案 。 (五) 建立体弱儿童治理制度, 对体检中发觉的缺点和疾病应准时纠治, 矫治率应达 90以上, 使体弱儿早日康复。 (六) 做好晨间检查和全日观看, 发觉特别状况必需照实记录, 诊断力求正确并准时处理。 (七) 完成规划免疫工作, 预防传染病的发生, 做好传染病的治理。 (八) 建立养分治理制度, 为儿童供应合理的养分。 在收托婴儿的园所应设哺乳室, 有条件的可设立人奶库, 保证母乳喂养。 准时添
6、加帮助食品, 确保儿童膳食平衡, 满意其正常生长发育需要, 并定期开展养分计算和分析。 (九) 选择适合儿童身心进展和安康的儿童玩具、 教具及制作材料。 (十) 重视家长工作, 对家长和儿童进展安康教育, 培育儿童安康的生活习惯。 (十一) 注意卫生保健登记统计制度, 对园、 所内儿童安康档案进展标准化治理, 准时整理、 分析资料,以反映和指导本园、 所卫生保健工作。 第三章 儿童入园体检制度 第七条 儿童入托儿所、 幼儿园要求: (一) 儿童入托儿所、 幼儿园必需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展安康检查; 体检单位应仔细填写浙江省儿童入托儿所、 幼儿园安康检查表 ; 并签署医学意见。 (
7、二) 托儿所、 幼儿园在接收儿童时, 应查验浙江省儿童入托儿所、 幼儿园安康检查表 和 o2 岁儿童保健系统治理小结(入幼儿园), 合格者方可入园、 所。 入园、 所体检结果 30 天内有效。 儿童入园、 所时要一并收取浙江省托儿所、 幼儿园儿童安康档案 。 (三) 体检时发观有乙肝外表抗原阳性兼有 e 抗原阳性者或谷丙转氨酶增高者暂不予入园、 所, 经治疗后, 每 3 个月做肝功能检查 1 次, 连续 3 次正常者方可入园、 所。 (四) 对离开园、 所 1 个月以上的儿童或有肝炎接触史的儿童应检疫 42 天, 须经体检证明其安康前方能重新入园、 所。 (五) 儿童转园、 所或从托儿所进入幼
8、儿园时须重新体检。 第四章 工作人员安康治理 第八条 托儿所、 幼儿园工作人员安康检查要求: (一) 托儿所、 幼儿园的工作人员每年必需到县以上妇幼保健机构进展 1 次安康检查, 安康检查单位应逐项填写浙江省托儿所、 劫 L 园工作人员安康检查表 。 (二) 工作人员体检合格后, 由安康检查单位签发统一印制的浙江省托儿所、 幼儿园工作人员安康证明书 , 持证上岗。 (三) 患有国家法定传染病、 滴虫性及霉菌性阴道炎、 化脓 性皮肤病、 精神病的保教人员、 炊事员,未治愈前, 不得从事保教工作、 炊事员工作。 (四) 发觉痢疾、 伤寒、 病毒性肝炎等传染病(包括病源携带者) , 必需离职治疗。
9、疑似肝炎病例未确诊前应临时调离。 肝炎患者取得医院痊愈证明后, 须观看半年, 其间每隔 3 个月做肝功能检查, 连续 3 次正常方可恢复工作。 菌痢患者病症消逝, 停药后 3 天, 大便培育连续 3 次阴性, 方可恢复工作。 (五) 工作人员因病离岗 1 个月以上, 应再次经县以上妇幼保健机构检查, 获得身体安康证明, 方可恢复工作。 第九条 各类托儿所、 幼儿园工作人员专业培训要求。 (一) 托儿所、 幼儿园卫生保健人员必需参与由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岗位专业学问培训。 并发给岗位资格证书。 对已取得岗位资格证书的保健人员, 每 2 年参与 1 次由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岗位
10、专业学问培训, 培训成绩合格者由妇幼保健机构予以验证盖章, 经补考仍不合格者, 其原岗位资格证书作废, 未阅历证的人员不得从事卫生保健工作。 (二) 保育员必需参与由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岗位学问培训, 经考核取得岗位资格证后, 持证上岗。 保育员离岗 2 年后若连续从事保育工作, 需重新考核、 发证。 (三) 托儿所、 幼儿园从事饮食工作的人员应当在妇幼保健机构承受有关儿童养分及食品卫生学问的专业培训, 持有岗位资格证才能工作。 第五章 实行“卫生保健合格” 制度 第十条 为加强托儿所、 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 我省对各级各类托儿所、 幼儿园实行“卫生保健合格”制度, 对评
11、价合格的托儿所、 幼儿园授予“卫生保健合格单位” 。 第十一条 “卫生保健合格单位” 由当地妇幼保健机构依据省卫生厅制定的浙江省托儿所、 幼儿园卫生保健合格标准 检查合格后, 由卫生行政部门授予。 有效期 1 年, 到期后重新检查颁发。 第十二条 开办托儿所的单位和个人, 应承受县以上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合格” 检查, 经检查为“卫生保健合格单位” 后, 方可向有关部门申请登记。 第十三条 托儿所、 幼儿园应贯彻保教结合的方针, 仔细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幼儿园等级评定的根本条件。 第十四条 托儿所、 幼儿园“卫生保健合格” 评价程序: (一) 托儿所、
12、幼儿园依据省卫生厅制定的浙江省托儿所、 幼儿园卫生保健合格标准 进展自查后,上报本地妇幼保健机构, 申请办理评价手续。 (二) 县以上女 3 幼保健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书 15 日内, 组织本地“托儿所、 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指导组” 按浙江省托儿所、 幼儿园卫生保健合格标准 进展实地检查。 (三) 检查合格者, 由本地卫生行政部门授予“卫生保健合格单位” 。 对于不合格者, 限期整改, 并在限期内提出重新检查的要求。 重新检查仍不合格的托儿所、 幼儿园由卫生行政部门报托儿所、 幼儿园的主管部门对主要领导和责任者赐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卫生保健统计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是托儿所、
13、幼儿园卫生保健人员的法定职责。 (一) 凡托儿所、 幼儿园工作人员, 发觉儿童传染病嫌疑均应向卫生保健人员报告, 按规定准时填写统一规定的传染病报告卡, 报本辖区的防疫部门及妇幼保健机构。 本园所建立传染病登记本, 并应准时将嫌疑者转送医疗保健机构进一步确诊。 (三) 一旦发生食物中毒, 应马上将发病人数、 主要病症报告卫生防疫部门及妇幼保健机构, 发生食物中毒应保存食物样品以便检验。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各项安全制度, 准时做好事故的 报告和登记。 第十七条 做好园所卫生保健常规登记统计工作, 包括常见病、 传染病登记、 预防接种登记、 事故登记、 养分计算、 体格发育评价、 疾病矫治等。 托
14、儿所、 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年报表 由省统一制定。托儿所、 幼儿园在次年 1 月 10 日前上报本辖区妇幼保健机构, 各市地妇幼保健机构于 2 月 20 日前报省儿童保健院。 第七章 治理机构及职责 第十八条 县及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方法的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设立托幼卫生科, 负责分管范围内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卫生监测, 并组织成立本地托儿所、 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指导组。 其次十条 托儿所、 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指导组由卫生、 教委、 妇联、 工会等部门的有关人员和托儿所、 幼儿园卫生保健医师组成。 其职责为: (一) 定期开展活
15、动, 反映问题, 提出处理意见; (二) 沟通、 总结卫生保健工作阅历; (三) 负责对托儿所、 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的指导和检查。 其次十一条 托儿所、 幼儿园领导中有专人分管卫生保健工作, 卫生保健人员负责做好本园、 所的卫生保健工作。 其次十二条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开展托儿所、 幼儿园卫生保健业务指导与监测工作应当严格执行各项收费标准。 第八章 嘉奖与惩罚 其次十三条 对仔细执行本方法, 在托儿所、 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托儿所、 幼儿园的主管单位应当赐予表扬和嘉奖。 其次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有关托儿所、 幼儿园卫生保健规定及本方法的托儿所、
16、 幼儿园, 不得参加当年托儿所、 幼儿园晋级和示范性托儿所、 幼儿园的评定。 其次十五条 对违反本方法的, 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 赐予警告、限期整顿、 停顿招生、 停顿办园的惩罚; 情节严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其次十六条 小学附设学前班和单独设立的幼儿班(学前班) 参照本方法执行。 其次十七条 本方法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其次十八条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 : 保健室设备标准 一、 一般设备: 桌椅、 药品柜、 保健资料柜、 流淌水或代用流淌水设施、 诊察床、 电冰箱 二、 体重设备 体重计(杠杆式)、 灯光视力箱、 对数视
17、力表、 身高坐高计(供 3 岁以上儿童使用)、 卧式身长计(供 3 岁以下儿童使用) 三、 消毒设备: 高压消毒锅、 紫外线灯、 常用消毒液 四、 常规医疗用品: 常用医疗器械(针、 镊子、 剪刀、 弯盘等)、 听诊器、 血压计、 体温计、 手电筒、 压舌板、 敷料、 软皮尺 五、 常用药品: 1 、 外用药 2、 防治常见病的中西成药 附件 2: 浙江省托儿所、 幼儿园卫生保健合格标准 一、 行政治理与设施 1 、 园、 所领导有专人分管卫生保健工作, 园、 所卫生保健工作有规划、 有措施、 有总结。 2、 依据儿童数配备卫生保健人员, 卫生保健人员定期承受专业学问培训, 取得岗位资格证书。
18、 3、 保育员、 炊事员均经卫生保健、 养分与食品卫生学问培训, 取得上岗证书。 4、 园、 所应设有保健室、 隔离室(或隔离床)、 盥洗室、 厕所、 厨房(农村幼儿不开伙食除外)、 活动室及户外活动场地, 收养小婴儿的园所应设哺乳室。 二、 生活制度 制定、 执行科学的生活制度, 合理安排一日生活作息时间。 三、 膳食治理 1 、 有专人负责膳食治理, 150 人以上的园、 所应成立儿童膳食治理委员会, 实行伙食民主治理。 2、 儿童伙食与成人伙食严格分开。 3、 依据儿童养分需求制定膳食规划, 定期编制食谱并记录, 至少每季度进展一次膳食调查。 4、 厨房设置与卫生状况符合食品卫生法 及有
19、关规章的要求。 5、 炊事员、 配乳员留意个人卫生, 讲究饮食卫生, 保持厨房清洁, 遵保卫生消毒制度。 四、 安康检查 l、 儿童入园、 所体检率达 100。 定期体检, 要求城市幼儿到达 90以上, 农村儿童 80以上。. 篇二:幼儿园儿童养分治理制度方法our Logo X X 儿 幼 儿 园 幼儿园膳食委员会治理制度 膳委会由园长或分管园长、保健人员、保教人员代表、炊事人员代表财务人员等组成,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随时召开,有特地的记录、到会代表名单和争论的议题等。 1、膳委会成员能简洁地懂得儿童养分的根底学问,把握每月膳食的收支状况,并能深人班吸、厨房,了解幼儿的进餐状况和炊事人员
20、的实际操作力量。 2、监视幼儿园的饮食卫生安全工作,做好防止食物中毒,以及食物的防盗、防腐工作。 3、师生膳食严格分开,饭、菜汤均分开烹任分开核算,并有明细的教师膳食账目。由膳委会负寺监视。 4、每月定期向家长公布膳食账目。 5、保证幼儿食谱多样化不单调不重复,要求平衡膳食,荤素搭配,粗细搭配、软硬搭配,不能忽多忽少。 6、对膳委会会议前一次提出的问题是否得到解决要进展追踪,直至问题得到解决。 篇三:幼儿园儿童养分治理制度方法园托育机构托儿所 婴幼儿 卫生保健治理制度 1.严格执行卫生部公布的幼儿所、幼儿园保健制度和省、市、区有关卫生保健制度。 2.制定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留意幼儿饮食卫生,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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