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学生健康管理制度范文(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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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幼儿园学生健康管理制度范文(3篇) 一、安康教育制度 1、每学期由本园聘请的幼教专家进展幼儿安康、卫生学问讲座一次。2、定期由幼儿保健人员对保教人员讲课,内容涉及对保健学问及幼儿常见病的预防、意外损害的处理等。3、园内定期以黑板报、卫生栏等形式宣传相关学问。4、园内备有幼儿安康教育图书、杂志供教师参考,教师必需适时向幼儿讲授卫生学问,进展安康教育。二、安康检查制度1、入园检查。幼儿在入园前必需进展全身体格检查,对有传染病接触史的幼儿必需做胸部X光透视、肝功能、粪便常规检查,安康检查合格方可入园。2、坚持定期体检制度。入园幼儿每年春季、秋季各体检一次,每季度测身高、体重一次,进展安康分析与评价
2、,指导家长做好幼儿的安康教育,并对每个入园幼儿建立安康卡片,做好幼儿成长记录。工作人员每年全面体检一次,有医院安康证明方可工作。3、坚持晨检及全日安康观看制度。仔细做好:一摸:有否发烧;二看:咽部、皮肤和精神;三问:饮食、睡眠、大小便状况;四查:有无携带担心全物品。发觉问题准时处理,并做好每日观看记录。三、体格熬炼制度1、有组织地常常开展适合幼儿特点的嬉戏及体育活动,幼儿每天做二次体操或活动性嬉戏 。2、在正常天气下,有充分的户外活动时间,每天坚持两小时以上户外活动,加强冬、春季节熬炼。3、制造条件,充分利用阳光、空气、水等自然因素有规划地熬炼儿童体格。4、熬炼要循序渐进,运动工程和运动量适合
3、不同年龄幼儿的特点,对体弱的幼儿赐予特别的照看。【篇2】幼儿园学生安康治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和教职工在校集中用餐的食品安全与养分安康,加强监视治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其次条 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集中用餐的食品安全与养分安康治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集中用餐是指学校通过食堂供餐或者外购食品(包括从供餐单位订餐)等形式,集中向学生和教职工供应食品的行为。第三条 学校集中用餐实行预防为主、全程监控、属地治理、学校落实的原则,建立教育、食品安
4、全监视治理、卫生安康等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第四条 学校集中用餐应当坚持公益便利的原则,围绕选购、贮存、加工、配送、供餐等关键环节,健全学校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体系,保障食品安全,促进养分安康。第五条 学校应当根据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和安康中国战略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落实校园食品安全责任,开展食品安全与养分安康的宣传教育。其次章 治理体制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学校食品安全监视治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故应对工作,将学校食品安全纳入本地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立。第七条 教育部门应当指导和催促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与养分安康相关治理制度,将学校
5、食品安全与养分安康治理工作作为学校落实安全风险防控职责、推动安康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强评价考核;指导、监视学校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治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准时消退食品安全隐患,提升养分安康水平,积极帮助相关部门开展工作。第八条 食品安全监视治理部门应当加强学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监视治理,依法查处涉及学校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准时向教育部门通报学校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治理人员进展抽查考核,指导学校做好食品安全治理和宣传教育;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第九条 卫生安康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校园食品安全风险和养分安康监测,对学校供应养分指导
6、,提倡安康饮食理念,开展适应学校需求的养分安康专业人员培训;指导学校开展食源性疾病预防和养分安康的学问教育,依法开展相关疫情防控处置工作;组织医疗机构救治因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损害的人员。第十条 区域性的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掌握机构,依据职责或者相关主管部门要求,组织开展区域内学校食品安全与养分安康的监测、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等工作。鼓舞有条件的地区成立学生养分安康专业指导机构,依据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膳食养分指南和安康教育的相关规定,指导学校开展学生养分安康相关活动,引导合理搭配饮食。第十一条 食品安全监视治理部门应当将学校校园及周边地区作为监视检查的重点,定期对学校食
7、堂、供餐单位和校园内以及周边食品经营者开展检查;每学期应当会同教育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催促指导学校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第三章 学校职责第十二条 学校食品安全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学校应当将食品安全作为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并落实有关食品安全治理制度和工作要求,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第十三条 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每餐均应当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做好陪餐记录,准时发觉和解决集中用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家长陪餐制度,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对陪餐家长在学校食品安全与养分安康等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准时进展讨论反
8、应。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治理人员和养分安康治理人员,建立并落实集中用餐岗位责任制度,明确食品安全与养分安康治理相关责任。有条件的地方应当为中小学、幼儿园配备养分专业人员或者支持学校聘请养分专业人员,对膳食养分均衡等进展询问指导,推广科学配餐、膳食养分等理念。第十五条 学校食品安全与养分安康治理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根据有关要求,定期承受培训与考核,学习食品安全与养分安康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相关专业学问。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集中用餐信息公开制度,利用公共信息平台等方式准时向师生家长公开食品进货来源、供餐单位等信息,组织师生家长代表参加食品安全与养分安康的治理和监视。第
9、十七条 学校应当依据卫生安康主管部门公布的学生餐养分指南等标准,针对不同年龄段在校学生养分安康需求,因地制宜引导学生科学养分用餐。有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每周公布学生餐带量食谱和养分素供应量。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加强食品安全与养分安康的宣传教育,在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全民养分周、中国学生养分日、全国碘缺乏病防治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相关科学学问普及和宣传教育活动。学校应当将食品安全与养分安康相关学问纳入安康教育教学内容,通过主题班会、课外实践等形式开展常常性宣传教育活动。第十九条 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培育学生安康的饮食习惯,加强对学生养分不良与超重、肥胖的监测、评价和干预,利用家长学校等方式对学
10、生家进步行食品安全与养分安康相关学问的宣传教育。其次十条 中小学、幼儿园一般不得在校内设置小卖部、超市等食品经营场所,确有需要设置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避开售卖高盐、高糖及高脂食品。其次十一条 学校在食品选购、食堂治理、供餐单位选择等涉及学校集中用餐的重大事项上,应当以适当方式听取家长委员会或者学生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意见,保障师生家长的知情权、参加权、选择权、监视权。学校应当畅通食品安全投诉渠道,听取师生家长对食堂、外购食品以及其他有关食品安全的意见、建议。其次十二条 鼓舞学校参与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第四章 食堂治理其次十三条 有条件的学校应当依据需要设置食堂,为学生和教职工供应效劳。学
11、校自主经营的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养分改善规划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不得对外承包或者托付经营。引入社会力气承包或者托付经营学校食堂的,应当以招投标等方式公开选择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能担当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餐饮效劳单位或者符合条件的餐饮治理单位。学校应当与承包方或者受托付经营方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在食品安全与养分安康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担当治理责任,催促其落实食品安全治理制度、履行食品安全与养分安康责任。承包方或者受托付经营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商定进展经营,对食品安全负责,并承受托付方的监视。其次十四条 学校食堂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
12、可证,严格根据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工程进展经营,并在食堂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许可证。其次十五条 学校食堂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与养分安康状况自查制度。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学校食堂应当马上整改;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马上停顿食品经营活动,并准时向所在地食品安全监视治理部门和教育部门报告。其次十六条 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食品安全治理制度,根据规定制定并执行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修理保养校验、原料选购至供餐全过程掌握治理、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添加剂使用治理等食品安全治理制度。其次十七条 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安康治理制度和培训制度。患有国家卫生安康委
13、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展安康检查,取得安康证明前方可上岗工作,必要时应当进展临时安康检查。学校食堂从业人员的安康证明应当在学校食堂显著位置进展统一公示。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应当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加工操作直接入口食品前应当洗手消毒,进入工作岗位前应当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学校食堂从业人员不得有在食堂内吸烟等行为。其次十八条 学校食堂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照实、精确、完整记录并保存食品进货查验等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鼓舞食堂采纳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食品经营信息。其次十九条 学校食堂应当具有与所经营的食品品种、数
14、量、供餐人数相适应的场所并保持环境干净,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第三十条 学校食堂应当依据所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供餐人数,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并配备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就餐区或者就餐区四周应当设置供用餐者清洗手部以及餐具、饮具的用水设施。食品加工、贮存、陈设、转运等设施设备应当定期维护、清洗、消毒;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应当定期清洗、校验。第三十一条 学校食堂应当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或者半成品穿插污染,避开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
15、物。制售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现榨果蔬汁等,应当根据有关要求设置专间或者专用操作区,专间应当在加工制作前进展消毒,并由专人加工操作。第三十二条 学校食堂选购食品及原料应当遵循安全、安康、符合养分需要的原则。有条件的地方或者学校应当实行大宗食品公开招标、集中定点选购制度,签订选购合同时应当明确供货者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保证食品安全。第三十三条 学校食堂应当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照实精确记录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载有上述信息的相关凭证。进货查验记录和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
16、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食用农产品的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第三十四条 学校食堂选购食品及原料,应当根据以下要求查验许可相关文件,并留存加盖公章(或者签字)的复印件或者其他凭证:(一)从食品生产者选购食品的,应当查验其食品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二)从食品经营者(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选购食品的,应当查验其食品经营许可证等;(三)从食用农产品生产者直接选购的,应当查验并留存其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四)从集中交易市场选购食用农产品的,应当索取并留存由市场开办者或者经营者加盖公章(或者负责人签字)的购货凭证;(五)选购肉类的应当查验肉类
17、产品的检疫合格证明;选购肉类制品的应当查验肉类制品的检验合格证明。第三十五条 学校食堂制止选购、使用以下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二)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特别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三)未按规定进展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消毒剂、洗涤剂等食品相关产品;(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制止生产经营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学校食堂在加工前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觉有前款规定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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