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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广州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_物业经理人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广州市物业修理基金治理暂行方法 穗国房字2023118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房屋售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基金治理,维护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广东省物业治理条例、国家建立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修理基金治理方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市市辖区范围内的物业小区(大厦)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修理基金治理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本方法以下用语的含义是: 修理基金,是指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发生损坏时,用于进展中修、大修、翻修和更新改造等所需储存的
2、资金。 共用部位,是指物业主体承重构造部位,包括根底、人防地下室、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内由业主共同共有、共同使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渠道、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管道、煤气管道、消防设施、绿地、空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及其他设施设备等。 代管银行,是指受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治理局及各区国土局房地产治理局托付,对修理基金进展治理的银行。 第四条 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治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视物业建立单位修理基金的缴
3、交及其物业交付使用后修理基金的划转工作。区国土局房地产治理局(以下简称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视本辖区物业业主的修理基金缴交及修理基金的使用分摊和汇总工作。 第五条 物业小区(大厦)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审定修理基金本息的使用规划、分摊以及向业主续筹修理基金。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修理基金本息的使用规划、分摊以及催促物业治理公司向业主续筹修理基金。 第六条 修理基金应当在代管银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其次章 修理基金的缴交与查询 第七条 修理基金以物业小区(大厦)的名义设置一级帐户,以缴交修理基金的建立单位或业主的名义设置二级帐户进展治理。 建立
4、单位缴交的修理基金,其全部权属物业小区(大厦)全体业主共同全部。物业小区(大厦)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建立单位应将缴交的修理基金转到业主委员会设置的银行帐户上。 修理基金的存入应设置银行帐户,该银行帐户专项用于修理基金的存储和查询。 第八条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1998年10月1日后核发的,建立单位应按物业总投资的2%缴交修理基金。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1998年9月30日前核发的,购房者应按售房款的2% 缴交修理基金;除购房业主外,其他业主应按同一物业售房均价的2%缴交修理基金。 实施专业化物业治理的已购公有住房,或者以优待价格购置的解困、安居、经济适用房的修理基金,业主应按同等同类物业售房均价的
5、2%缴交修理基金。 第九条 修理基金由建立单位计入物业本钱;未计入本钱的,向购房人另行计收。 修理基金计入本钱的,建立单位应在售房款中提取修理基金存入市国土房管局指定的银行帐户。 修理基金另行计收的,由售房单位与购房人书面商定,代为收取,将修理基金存入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帐户。 物业小区(大厦)交付使用(含局部交付使用)时,建立单位应将未售出空置局部物业的修理基金缴交至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帐户。 第十条 修理基金由业主缴交的,业主应自接到物业修理基金缴款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托付物业治理公司将应缴款存入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业主名下的银行专用帐户。 物业修理基金缴款通知书由
6、物业治理公司向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申领、发放。 第十一条 代管银行应当向业主发放修理基金专用卡,由业主凭卡存储修理基金。 业主和业主委员会有权向代管银行查询修理基金本息的使用状况。 物业治理公司应每半年公布一次修理基金本息的使用状况,承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查询和监视。 第三章 修理基金的使用与监管 第十二条 使用修理基金前,物业治理公司应当将修理工程向应分摊修理费用的业主公布,报业主委员会同意后使用。 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省、市房屋修缮规定,确认应当修理的工程,物业治理公司应组织修理,所需费用由修理基金支出。 第十三条 修理基金的增值局部,缺乏以支付修理物业的费用,由修理基金
7、垫支,垫支局部向业主收回。 第十四条 物业治理公司使用修理基金后,应持经业主委员会同意的修理基金使用分摊清单及汇总表,到代管银行办理修理基金使用结算手续。 第十五条 修理基金的使用超出增值范围的,由业主委员会负责,托付物业治理公司向业主续筹修理基金;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催促物业治理公司向业主续筹修理基金。 第十六条 房屋因买卖、赠与、继承等缘由发生房屋业主变更的:,新业主凭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资料到开户行办理注销原户和重新开户的手续。原帐户的款项有结余的,不予退还,全额转至新帐户;修理基金尚未缴交完毕的,新业主应连续缴交。 第十七条 因房屋拆迁或其他缘由造成房屋灭失的,业主凭区国土房管局的证明资料通知代管银行,经代管银行审核后将修理基金帐面余额退还给业主。 第十八条 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与代管银行对帐。建立单位或业主没有按规定缴交修理基金的,代管银行应自欠交之日起十五日内,通知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已收缴修理基金的建立单位、物业治理公司应当自本方法公布之日起九十日内,将收缴的修理基金存入代管银行的专用帐户。 其次十条 本方法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其次十一条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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