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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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广州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23)_物业经理人 广州市职业卫生监视治理规定(2023)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18号 广州市职业卫生监视治理规定已经2023年2月3日市政府第14届152次常务会议争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陈建华 2023年2月27日 广州市职业卫生监视治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预防、掌握和消退职业病危害,爱护劳动者职业安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本规定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名目所列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
2、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防治和职业卫生监视治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制定本区域内的职业病防治规划,并将职业卫生监视治理经费纳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各级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卫生行政治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视治理工作。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有关监视治理工作。 市各级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执行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状况进展监视检查,依法组织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标准职业病
3、检查、诊断、鉴定与统计工作。 第六条 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职业卫生属地监管责任,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工作责任制和工作协调机制,准时协调、解决职业卫生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区级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可以托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的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安全生产监视治理机构在本辖区范围内依法开展职业卫生行政执法工作。详细的托付执法范围和权限由托付机关与受托付机关签订行政执法托付书予以明确。 其次章 职业卫生保障 第七条 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应当制定并公布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制度和操作规程,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安康。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责任,用人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
4、负责人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分管负责人、相关人员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职业卫生工作职责。 第八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职业卫生治理工作负有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单位职业卫生规章制度并催促实施;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职业卫生教育和培训规划; (三)落实职业卫生资金投入; (四)催促、检查本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准时消退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 (五)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快速组织实行措施,并准时照实报告,做好善后工作,协作调查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业卫生职责。 第九条 用人单位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在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职业卫生治理工作,并履
5、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实施本单位职业卫生规章制度; (二)组织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消退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 (三)组织协调和催促落实职业卫生教育和培训工作; (四)准时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和职业卫生状况,提请讨论本单位职业卫生重大事项; (五)组织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职业安康监护和建立工程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 (六)协调和催促本单位职业卫生治理机构履行职责;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业卫生职责。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国家规定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治理人员。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用人单位的安全生产治理机构应当履行职业卫生治理职责。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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