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管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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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城市治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管方法的通知穗城管委2023市城市治理委统一编号GZ0320230049文号文件类型264 号员会公布机关 广州市城市治理委员会发文日期 2023-05-08实施日期 2023-06-01失效日期 2023-05-31广州市城市治理委员会文件穗城管委2023264 号广州市城市治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运营监管方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广州市生活垃圾处理的标准治理,确保生活垃圾 处理设施的安全、环保和稳定运行,依据生活垃圾分类处理 全过程监管的要求,维护公众利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我委制定了广州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
2、监管方法, 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广州市城市治理委员会2023 年 5 月 8 日广州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管方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广州市生活垃圾处理的标准治理,确保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安全、环保和稳定运行,依据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全过程监管的要求,维护公众利益,依据国家、省、 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管适用本方法。本方法所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是指填埋、燃烧、生物处 理、综合处理等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市属生活垃圾处理 设施是指越秀、荔湾、天河、海珠、白云、黄埔、萝岗行政区域内的设施;区属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是指南沙、番禺、花
3、 都、从化、增城行政区域内的设施。第三条 市城市治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治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方法。市生活废弃物治理中心是全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管机构,负责对全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进展监视检 查和市属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日常治理工作。区城市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区属生活垃圾处理 设施运营日常治理工作。第四条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管应当遵循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全流程设计的理念,坚持全过程监管、专业化监管 原则,促进生活垃圾处理技术创,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技术标准和运行治理水平。第五条 本方法所指的运营单位是指在广州市范围内开展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各类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业主
4、或者运 营商。其次章 运营监管第六条 城市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就每个工程制定监管细则,派驻现场监管人员。监管细则应当明确月度评分方 式,对运营状况评分,评分结果与生活垃圾处理费挂钩。第七条 运营单位必需取得从事生活垃圾处理经营性效劳许可和相应的资质 ,并应当在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正式运营前书面告知监管机构。第八条 关闭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须报市城市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批结果书面告知监管机构。第九条 城市治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调度工作,运营单位不得擅自接纳未经城市治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的垃圾进场厂。运营单位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标准接收许 可垃圾。第十条 运营单位应当依据规定配备计量设备,对生活垃圾
5、进出场厂进展双向计量,计量治理按广州市生活 垃圾处理计量监管暂行方法执行。计量数据、视频应与计 量远程监控治理平台对接并实施实时传送。第十一条 运营单位要严格执行各项工程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对已分类的生活垃圾进展分类处理,提高生活垃圾 处理设施运行水平。第十二条 生活垃圾处理场厂的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及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工程环境影响 报告书的审批要求,按规定配备污染物治理设施,并确保其 正常运行。运营单位应当实行必要的措施掌握生活垃圾处理场厂周边的生活垃圾异味,防止恶臭物质的集中,场厂 界恶臭污染物浓度不得超过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第十三条 运营单位应当制定设备操作
6、手册、设备运行记录、设备检修等运营治理制度,严格依据规程、制度实施运行和治理,并按国家相关规定进展年审和强制检验、校验。 特别、重大、关键设备的操作手册等治理制度和设施、设备年度检修时间打算应当报城市治理行政主管部门。第十四条 运营单位应当做好场厂区道路、厂房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设备及其关心设施设备的定期保养和维护,确保生活垃圾处理场厂各设施、设备状况良好、外 观干净。第十五条 运营单位应当对生活垃圾处理场厂进展绿化美化、环卫保洁、道路冲洗,确保场厂内干净卫生、 无明显臭味。第十六条 城市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建立工作协调和会议制度,定期召开监管会议,总结通报运营工作, 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7、第十七条 生活垃圾燃烧发电厂应当依据生活垃圾燃烧厂评价标准CJJ/T137AAA 级标准运行,并依据生活垃圾燃烧处理工程技术标准CJJ90、生活垃圾燃烧污染掌握标准GB18485等技术标准进展科学治理,同时满足以下要求:一保持卸料大厅的地面干净、干净,严禁堆放生活垃圾和其他杂物,卸料大厅内安排专职人员现场治理,保证 运输车辆正常、有序、安全地出入。二按规定足额使用石灰、活性炭、尿素等关心材料, 并做好购置、仓储、使用记录备查。其中活性炭应当依据设计要求和工程竣工环保验收时的用量使用,并以两者中用量大的为准。三生活垃圾贮存设施和渗滤液收集设施应实行密闭负压措施,保证其在运行期和停炉期均处于负压状
8、态。运行 期设施内气体应通过燃烧炉进展高温处理,停炉期设施内气 体应收集并经除臭处理至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后排放。四每年至少一次托付有资质的第三方对燃烧室的温 度计进展校准,校准后不准更改。五燃烧厂内须配备飞灰稳定化处理系统,并保证其 正常运行,稳定化后的各项指标应满足最终处置的技术要求。六鼓舞对炉渣和飞灰实行资源化利用措施。第十八条 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当依据生活垃圾填埋场无害化评价标准CJJ/T107相应标准运行。运行治理须符合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93、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标准 GB50869及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掌握标准GB16889等的相关规定,并
9、 满足以下要求:一运营单位要制定填埋作业打算和方案,并报城市 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填埋作业打算和方案应包括实行分区域 单元逐层填埋打算、垃圾填埋区作业单元掌握面积、填埋压实度、雨季应急、车辆指挥调度、已填垃圾作业面准时掩盖、 作业设备维护保养等,二掌握填埋场恶臭污染排放,重点对暴露垃圾、渗 滤液、填埋气等恶臭污染源进展治理,安装除臭装置,加强 恶臭环境监测。三填埋场封场后,运营单位要加强封场工程的后续 治理工作,连续对填埋气体、渗滤液进展收集处理,并对地 下水、渗滤液、填埋气体、大气、生活垃圾堆体沉降及噪声 进展环境安全监测。第十九条 生活垃圾生物处理厂和综合处理厂应当严格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标
10、准和技术标准运行。处理过程中产 生的污水须收集和妥当处理;产生的废渣必需进展无害化处 理;恶臭气体浓度和气体排放要符合相关标准;处理残渣做 有机肥时,其有机肥产品质量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第三章 环境监测其次十条 运营单位应当按国家相关标准、标准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要求制定环境监测打算并组织实施,配备 专人负责环境监测工作,自行或托付第三方监测机构定期监 测常规污染物排放状况,监测结果准时报城市治理行政主管 部门和监管机构。其次十一条 运营单位要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排污监测台账,监测台账包括日垃圾处理量、污染物排放状况、环保部门和城市治理主管部门的日常监视记录、运营单位的监测情 况及月汇总表包括各
11、监测点位、采样记录、监测指标、监 测次数等。其次十二条 城市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可以托付有资质的第三方监测机构对大气、地表水、地下水等进展 定期和不定期的监视性监测,运营单位应乐观协作。监视性监测对象及主要监测因子:废水的总磷、总氮、 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烟气的颗粒物、酸性气体、二 噁英;废渣的灼减率、二噁英;厂界噪声、臭气。监视性监测频次:废水、地下水的监测频次为每季度至 少 1 次,每次为瞬时采样一次;二噁英类的监测频次为每年至少 1 次;其他监测内容的监测频次为每季度至少 1 次。其次十三条 运营单位应当依据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系统和超标报警装置。在线监测系统与省信息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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