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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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立与维护治理方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立与维护治理方法 (201*年1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年2月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6号公布自201*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的建立与维护治理,爱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方法,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规划、建立、维护、利用及其监视治理活动,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人民防空工程的建立与维护治理应当坚持与经济进展相结合、与城市建立
2、治理相结合、与防灾减灾救灾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人民防空工程建立与维护的监视治理工作。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单位应当帮助做好人民防空工程建立与维护的效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进展和改革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工程建立规划,并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人民防空工程建立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规划部门应当会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编制城市具体规划时详细落实人民防空工程建立规划。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编制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
3、的人员掩蔽、物资储藏和疏散干道工程,医疗抢救和专业队伍掩蔽工程等专项人民防空工程的年度实施规划,明确详细建立工程,并根据规定上报。 经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专项人民防空工程建立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和转变。 第七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建立专项人民防空工程工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人民防空需要予以保障所负担的专项人民防空工程建立经费。进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立、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单位完成专项人民防空工程建立的年度实施规划。 第八条依法应当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立工程,建立单位应当根据规
4、定建立防空地下室,并根据根本建立程序报批。 防空地下室的功能类型、防护标准、平战转换方案等内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住房和城乡建立(规划)部门不予核发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城市的地下空间开发工程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在人民防空工程建立规划地点和具备人民防空工程建立条件的城市广场、绿地、道路等公共场所的地下空间开发工程工程,应当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立规划要求进展修建。 前款规定以外的地下空间开发工程,主体构造应当根据不低于6级的人民防空抗力级别修建,标准确定防护单元,预埋构件应当与主体构造同步安装到位。防护设备门扇、通风滤毒等设施应当根据平战转换方
5、案的要求安装。 第十条新建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立规划与其他地下工程连通或者预留连通口;人民防空工程与其他地下工程之间的连通,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进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立(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制订规划,并按规划修建连接通道。地下工程的全部权人或者治理人不得拒绝将人民防空工程与该地下工程连通。 第十一条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监理和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的生产、安装、检测、维护,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人民防空防护标准、质量标准和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人民防空工程防护功能的质量监视治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以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监视
6、机构详细实施。 人民防空工程建立单位应当在领取建立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办理开工手续前,依法办理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视手续,承受工程质量监视检查。 第十三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的专项人民防空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备案。 前款规定以外的人民防空工程,建立单位向住房和城乡建立部门办理备案前,应当将竣工验收报告及有关资料报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出具认可文件。建立单位报送的备案材料没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认可文件的,住房和城乡建立部门不予办理备案。 第十四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法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立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治理。设区的市、县(市、区)使用防空地下室易地
7、建立费应当根据规定报上一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人民防空工程维护治理根据以下规定执行: (一)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修建的尚未开发利用的专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治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维护费用列入财政预算; (二)有关部门、单位修建的医疗抢救和专业队伍掩蔽等专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治理,由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并担当维护费用; (三)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实行物业治理的,由物业治理企业负责维护,维护费用从利用的收益中支付;没有实行物业治理的,由利用人负责维护治理并担当维护费用。 第十六条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工程构造和防护设施性能完好; (二)通风、给排水、供电、采暖制
8、冷、通信、消防系统工作正常; (三)工程无渗漏,工程的构配件无锈蚀、损坏现象; (四)工程的进出道路畅通,孔口的伪装和地面附属设施完好; (五)其他防护设备安全牢靠。 第十七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治理的监视检查,催促人民防空工程的全部权人或者治理人、利用人建立相应的维护治理制度,保持人民防空工程的防护力量。 第十八条平常利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利用人应当与人民防空工程全部权人或者治理人签订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责任书,明确安全使用和维护治理责任,并承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和维护状况的监视检查。 第十九条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审批准予撤除的人民防空工程,
9、撤除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建不少于原撤除面积的人民防空工程。撤除等级人民防空工程的,应当根据不低于原工程抗力级别的标准补建;撤除非等级人民防空工程的,应当根据6级的人民防空工程抗力级别的标准补建。 因条件限制不能补建的,撤除单位应当根据撤除工程时的实际造价和面积缴纳易地建立费,不能确定实际造价的按工程所在地6级防空地下室的标准缴纳易地建立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易地补建。 其次十条人民防空工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权限批准后,可以作报废处理: (一)危及地面建筑、交通安全或者无法安全使用,且加固改造困难; (二)工程渗水严峻、坍塌或者有坍塌危急;
10、(三)地质条件差,工程根底下沉,构造断裂、变形已无法使用。 经批准报废的人民防空工程,由其全部权人或者治理人处理,处理时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 其次十一条人民防空工程的全部权人、治理人或者利用人不履行维护治理职责,致使人民防空工程不符合本方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维护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其次十二条本方法自201*年4月1日起施行。 扩展阅读: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立与维护治理规定 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立与维护治理规定 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立与维护治理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155号 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立与维
11、护治理规定已经201*年430日省人民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争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金山二00三年五月十八日 第一条为标准人民防空工程建立与维护的治理,提高城市总体防护功能,爱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抢救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以及与其配套的出入通道、口部伪装房等附属设施。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包括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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