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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开发建设指挥部财务管治计划 第一条依据市财政局区开发建立资金治理方法(财建字45号)结合区开发建立实际,制订本方法。 其次条财务治理体制实行总指挥领导下的财务部主任负责制。 第三条财务部是区开发建立的财务与会计治理工作的特地机构。其主要任务是对经市政府和区政府批准的非经营性和经营性建立工程进展筹资、投资、资金营运及收益安排等资金活动进展治理。 第四条实行专户专帐治理。 一、设置指挥部专户。该专户特地对规划范围内的市政根底设施和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建立工程(列入市政府批准的建立工程)进展治理,其会计核算执行建立单位会计制度,同时对开发建立支出等依据立项文件等进展明细分类核算;其中,建立单位治理费在
2、规定额度(按审计后的建立工程投资完成额的2%)内按实列支。 二、设置城北城投公司专户。该专户特地对商业融资和区的经营性建立工程(未列入市政府批准的建立工程)等进展治理,其会计核算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三、设置城北拆迁公司专户。该专户特地对拍卖地块和建立用地上的拆迁资金进展治理和结算,其会计核算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第五条实行预算治理 财务部负责制订年度财务规划。其他各部门应当于每年的11月底之前制订本部门的下个年度的资金使用规划上报至总指挥,同时将年度规划副本传递至财务部。 财务部依据各部门规划汇总上报至总指挥,办公室依据总指挥签署的意见上报区城市化指挥部审批,经审批后的下个年度的财务规划于12月
3、15日之前上报市财政局,并同时报区财政局备案。 财务部应当于每年1月20日前和每月7日前向市财政局、区财政局上报本年度和月度的资金规划执行状况,详细包括资金状况、基建投资状况、基建借款状况、待摊投资和建立单位治理费使用状况。 工程部应当依据进度要求,预先编制或托付中介机构编制工程概(预)算并准时传递给财务部,财务部应当准时上报市财政局有关部门批准。 第六条收入治理 一、区财政局下拨的启动资金纳入城北城投公司专户项下的收入。 二、按土地拍卖进度而取得的区财政局下拨的土地出让收入(商业用地)或净收益(工投、创元、部省属企业、教育用地等)的5%纳入城北城投公司专户项下的收入。 三、城北城投公司依据建
4、立进度向金融机构等所筹集的建立资金纳入城北城投公司专户项下的借款收入。 四、区财政局、指挥部下拨的拍卖地块和建立用地拆迁资金纳入拆迁公司专户项下的结算专户收入。 第七条融资治理 一、城北城投公司依据市财政局审批的年度建立资金规划编制资金使用进度规划和融资方案。 二、城北城投公司向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借款时必需先行向市财政局请示,待批示后才能与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合同。 三、城北城投公司在采纳其他商业融资渠道如BT方式融资时,必需就合作方的具体状况报告市财政局,在得到批准前方能与对方进展实质性商谈,同时须实行招标方式最终确定合作方。 四、对于到期的借款及利息,城北城投公司应当于到
5、期日前三个月向市财政局作要求拨款的书面报告,同时也应结合指挥部的资金状况或直接归还、或展期、或再融资。 第八条支出治理 一、资金支出包括工程前期费用支出、拍卖地块拆迁支出、工程建立用地拆迁支出、工程建立支出、建立单位治理费支出等。 二、办公室、工程部和拆迁部是建立单位治理费支出、工程建立支出和拆迁补偿支出的详细治理部门。 三、财务部应当依据资金的用途和性质分别进展专户治理和预算治理。 四、在专户治理中,指挥部、城北城投公司及拆迁公司实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审批制度。 五、各专户中的资金支出必需实行会签制度,即任何一项资金支出必需由两人或两人以上签字,其中一人必需是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
6、授权的代表,财务部门才能支付款项。 第九条工程建立支出治理 一、建立支出是指工程的前期费用支出,包括宗地测绘、地质勘察、方案设计、可行性讨论、工程托付治理、图纸资料费、建筑(设备)安装费等与工程直接有关的费用性支出和购置资产性支出。 二、建立(治理)的合同或协议是财务部支付款项的主要依据。工程部、拆迁部应当将其负责对外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准时传递给财务部。 三、财务部应当依据市财政局批准的年度资金规划、合同(协议)或工程预算、拆迁补偿资金结算表对所付款项进展审核。 四、财务部依据经法定代表人批准的、并经审核无误后的支出工程、额度办理付款手续。 第十条拆迁补偿支出治理 拆迁补偿资金是指市土地储藏中心
7、、指挥部依据拍卖土地和建立工程征用的土地及其附着物进展拆迁而对该局部资产的全部权人、使用权人进展的经济补偿。 一、挂牌拍卖土地的资金治理 1.拆迁部应当依据市财政局、市土地储藏中心“关于做好土地前期开发工程工程审批治理工作的几点意见”精神标准拆迁资金治理。 2.拆迁部应当将挂牌地块的拆迁补偿总额和分月度的拆迁补偿支出规划分别上报市土地储藏中心、指挥部、区财政局和财务部。 3.财务部对市土地储藏中心拆迁资金的到位状况进展催促。 4.该局部拆迁资金采纳市土地储藏中心区财政局拆迁公司的流转方式。 5.财务部依据市土地储藏中心的要求负责协调区财政局、拆迁公司与银行三者之间的资金流转关系。 6.拆迁资金
8、的使用由拆迁公司依据拆迁进度专题报告区城市化总指挥。经审批的拆迁资金使用报告同时报区财政局备案。 7.单位地块拆迁工程竣工后,拆迁公司应当准时与市土地储藏中心进展结算,详细方法按关于建立、土地前期开发工程审批治理制度的意见执行。 二、工程建立征用土地的拆迁补偿治理 1.拆迁部应当依据年度建立工程规划和详细进度进展拆迁前的调查和资金需用量的猜测工作。 2.拆迁部应当准时将工程建立中的拆迁补偿资金规划和分月度资金使用规划传递给财务部。 3.财务部应当依据批准的拆迁资金进度规划准时办理付款手续。 4.财务部应当确保拆迁资金的准时供给并对拆迁资金进展监视治理。 5.拆迁部应当对已经结清了的拆迁户准时与
9、财务部进展结帐。 第十一条建立单位治理费的开支范围、标准及治理 一、依据财建字53号关于加强市区建立单位治理费使用治理的通知规定,建立单位治理费是建立单位为建立工程的立项、筹建、建立、竣工验收、总结等工作所发生的治理费用。开支范围包括:工资、工资附加费(包括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劳动爱护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印花税、业务款待费、招商宣传费和其他治理性质开支。 二、建立单位治理费按构成建立工程竣工决算总额(或建立安装工程投资)的2%额度内列支;其中,业务款待费的标准根据建立单位治理费的10%为限,在额度以内按实列支。 三、授权办公室主任对建立单位治理
10、费项下的工资及附加费(全体职工)、劳动爱护费(全体职工,市规定标准以下)、办公费(公共办公用品单项支出500元以下)、差旅交通费(办公室人员、每一人次支出100元以下)、业务款待费(年度支出5万元以下)等其他未列入名录的费用性支出具有最终审批权。 四、授权拆迁部主任对建立单位治理费项下的业务款待费(年度支出5万元以下)具有最终审批权。 五、授权工程部主任对建立单位治理费项下的业务款待费(年度支出10万元以下)、工程专用办公用品购置费用(单项支出500元以下)、差旅费(工程部人员、每一人次支出100元以下)具有最终审批权。 六、授权财务部主任对建立单位治理费项下的业务款待费(年度支出5万元以下)
11、、会计专用办公用品购置费用(单项支出500元以下)、差旅费(财务部人员、每一人次支出100元以下)具有最终审批权。 七、建立单位治理费项下的其他费用、各部门使用的超出授权范围和额度以外的费用由相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总指挥批准后财务部门予以支付有关款项。 第十二条财务部门应当根据第十一条的要求建立内部各部门的费用支出原始记录制度,定期向总指挥汇报有关费用支出状况。各部门也应当相应地指定专人建立与财务部门的对帐制度。 第十三条实行例外原则。对未列入拆迁补偿支出工程和补偿标准以外的支出、工程建立支出等由承办部门依据实际状况专题报告市财政局、市土地储藏中心和指挥部有关领导,待会签后财务部予以办理付款手续。 第十四条建立工程竣工后,财务部应当依据审计后的工程决算准时编制交付使用资产表,协作国有资产治理部门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五条单项拍卖地块拆迁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财务部应当与市土地储藏中心、市财政局结算土地出让收入和土地出让净收益的安排工作。 第十六条监视治理 一、市财政局是资金治理的主管部门,财务部应当做好日常会计核算工作,随时承受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视。 二、审计监视部是开发建立过程中实施监视治理的职能部门。财务部应当定期向其报告有关的财务预算及预算执行状况。 三、各个单位或单项建立工程竣工决算的审计、会计报告年度的审计应当根据市主管部门的要求承受相关审计部门的审计监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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