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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廉政监察员实施细则 廉政监察员实施细则 卫东区人民法院兼职廉政监察员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审判执行及综合部门工作人员纪律作风状况的日常监视,促进司法廉洁、维护司法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人民法院审判执行部门设立廉政监察员的实施方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其次条卫东区法院在审判执行综合部门设立兼职廉政监察员。兼职廉政监察员一般应由本部门的资深法官担当,也可以由部门副职领导兼任。 第三条兼职廉政监察员在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本院纪检监察部门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以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领导为主。 第四条兼职廉政监察员履行以下职责:
2、 (一)帮助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分析本部门反腐倡廉工作形势,组织落实反腐倡廉工作任务; (二)帮助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人员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纪律以及规章制度的状况进展监视检查; (三)帮助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了解把握本部门人员思想动态,对本部门人员进展职业道德、纪律作风和廉洁司法教育; (四)帮助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健全完善本部门的廉政 制度; (五)帮助本院纪检监察部门受理人民群众对所在部门及其人员纪律作风问题的举报; (六)向所在部门供应廉政指导和廉政询问,对所在部门人员在纪律作风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准时进展提示; (七)每季度不定期向本院纪检监察部门(或直接向本院网站:队伍建
3、立纪检监察版块投稿,E-mail:workwdjjjc)报送撰写司法廉洁方面的宣传稿件不少于2篇; (八)完成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本院监察部门交办的其他反腐倡廉工作任务。 第五条兼职廉政监察员依据监视工作需要,可以实行以下监视方式: (一)出席所在部门召开的庭(室、局、处)务会议等部门会议; (二)经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本院纪检监察部门同意,查阅有关案卷、文件、资料; (三)依据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本院纪检监察部门的安排,听取案件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意见和反映,向案件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员了解状况; (四)经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本院纪检监察部门的 同意,要求本部门工作人员就有关问题作出解
4、释或者说明; (五)法律、法规和人民法院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监视方式; 第六条组织人事部门在审判执行及综合部门考察干部时,应当听取其所在部门兼职廉政监察员的意见。 第七条兼职廉政监察员应当结合所在部门的实际状况,向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本院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加强廉政建立、改良工作作风的建议。 第八条兼职廉政监察员发觉所在部门存在纪律作风问题时,应当向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并提出订正建议,建议未被接受时,也可以直接向本院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兼职廉政监察员认为发觉的问题已经涉嫌违纪、需要追究纪律责任时,应当在向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的同时,准时报告本院纪检监察部门。 第九条本院纪检监察部门依据工作需
5、要,可以调集兼职廉政监察员帮助或者参加对违纪案件的初核、调查、审理工作。 第十条本院纪检监察部门要常常召开兼职廉政监察员会议,对兼职廉政监察员的工作进展部署、指导、检查。组织开展兼职廉政监察员业务培训、工作沟通等活动。 第十一条兼职廉政监察员必需忠于职守,秉公办事,遵纪守法,保守隐秘,不得以权谋私,不得滥用职权干预审 判组织和审判执行人员依法办案。不得滥用职权干预正常的审判执行工作开展。 兼职廉政监察员滥用职权,或者因不仔细履行职责而导致所在部门发生严峻违法犯罪问题的应当根据有关部门追究其责任。 第十二条兼职廉政监察员的任免、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求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 兼职廉政监察员从本部门
6、产生,因工作需要进展人员调整,需征求纪检监察部门的同意。 第十三条纪检组监察室结合年终总结,每年对兼职廉政监察员履行职责状况进展考核。依据考核状况,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做出较好成绩的兼职廉政监察员进展表彰。 第十四条本方法由卫东区人民法院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三月日 附: 兼职廉政监察员名单 办公室申晓丽政治处李冬伟行政科郭涛刑庭高平民一庭张小磊民二庭李艳飞行政庭董亚楠执行局赵荷莲审监庭刘聚海立案庭梁中波法警队祝书申高皇法庭李洪涛 5 扩展阅读:廉政监察员实施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在人民法院审判执行部门设立廉政监察 员的实施方法(试行)的通知 法发201*8号
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立兵团分院: 现将关于在人民法院审判执行部门设立廉政监察员的实施方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仔细贯彻执行。 二九年二月二十日 关于在人民法院审判执行部门设立廉政监察员的实施方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审判执行工作人员纪律作风状况的日常监视,促进司法廉洁、维护司法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审判执行部门设立廉政监察员。廉政监察员一般应当由具有同级正职或者副职非领导职务的资深法官担当,也可以由部门副职领导兼任。 第三条廉政监察员在所在部门主要负
8、责人和本院监察部门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以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领导为主。第四条廉政监察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帮助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分析本部门反腐倡廉工作形势,组织落实反腐倡廉工作任务; (二)帮助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人员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纪律以及各项规章制度的状况进展监视检查; (三)帮助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了解把握本部门人员思想动态,对本部门人员进展职业道德、纪律作风和廉洁司法教育; (四)帮助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健全完善本部门的廉政制度;(五)帮助本院监察部门受理人民群众对所在部门及其人员纪律作风问题的举报; (六)向所在部门人员供应廉政指导和廉政询问,对所在部门人员在纪律作风方面存
9、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准时进展提示; (七)完成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本院监察部门交办的其他反腐倡廉工作任务。 第五条廉政监察员除履行本方法第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可以兼任所在部门党支部书记、政治协理员等职务,兼管本部门的思想政治工作,并享受与所在部门副职同等的工作待遇。 第六条廉政监察员依据监视工作需要,可以实行以下监视方式:(一)出席所在部门召开的庭(局)务会议等部门会议; (二)经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本院监察部门同意,查阅有关案卷、文件、资料; (三)帮助本院有关部门或者依据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安排组织开展案件评查等工作; (四)依据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本院监察部门的安排,听取案件当事人
10、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意见和反映,向案件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员了解状况; (五)经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本院监察部门的同意,要求本部门工作人员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或者说明; (六)法律、法规和人民法院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监视方式。第七条组织人事部门在审判执行部门考察干部时,应当听取其所在部门廉政监察员的意见。 第八条廉政监察员应当结合所在部门的实际状况,向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本院监察部门提出加强廉政建立、改良工作作风的建议。第九条廉政监察员发觉所在部门存在纪律作风问题时,应当向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并提出订正建议,建议未被接受时,也可以直接向本院监察部门报告。 廉政监察员认为发觉的问题已经涉嫌违纪、需
11、要追究纪律责任时,应当在向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的同时,准时报告本院监察部门。第十条人民法院监察部门依据工作需要,可以调集廉政监察员帮助或者参加对违纪案件的初核、调查、审理工作。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监察部门要常常召开廉政监察员会议,对廉政监察员的工作进展部署、指导、检查。组织开展廉政监察员业务培训、工作沟通等活动。 第十二条廉政监察员必需忠于职守,秉公办事,遵纪守法,保守隐秘,不得以权谋私,不得滥用职权干预审判组织和审判执行人员依法办 案。 廉政监察员滥用职权,或者因不仔细履行职责而导致所在部门发生严峻违法犯罪问题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三条廉政监察员的任免、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求监察部门的意见。 专职廉政监察员一般不从本部门产生,同时要不定期进展沟通。第十四条廉政监察员每年要就本人履行廉政监察员职责的状况向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本院监察部门进展述职。 廉政监察员的年终考评等次,应当在征求本院监察部门的意见后确定。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本规定,在审判执行部门以外的部门设立廉政监察员。 第十六条本方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友情提示:本文中关于廉政监察员实施细则给出的范例仅供您参考拓展思维使用,廉政监察员实施细则:该篇文章建议您自主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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