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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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广西科学基金工程的治理,特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广西科学基金包括广西自然科学基金(下简自然基金)、广西青年科学基金(下简青年基金)、广西留学回国人员科学基金(下简回国基金)。 第三条 广西科学基金宗旨是:贯彻国家进展科学技术的方针、政策,稳定和加强广西根底性讨论工作,推动原始性创新;发觉和培育根底性讨论人才,吸引留学人员回国到广西来效劳与讨论,增加科学技术储藏和人才储藏,增加科技持续创新后劲,促进广西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社会进展。 第四条 广西科学基金的经费主要来源于自治区财政,其中自然基金、青年基金由自治区财政从科学事业费中单列专项经费安排
2、;回国基金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下简区科技厅)从科技三项经费中划出肯定额度进展安排。同时承受国内外机构、团体和个人捐赠。 第五条 广西科学基金主要资助根底性讨论。面对全区,凡在广西工作的科技人员均可按本方法提出申请。 第六条 区科技厅是广西科学基金的主管部门。区科技厅进展规划处负责广西科学基金工程的日常治理。 其次章 资助范围与条件 第七条 广西科学基金支持以下方面的讨论: (一)有重要科学价值和重大应用前景,对科技、经济和社会进展有重大作用的讨论。 (二)能带动新学科、新兴技术领域与高技术产业的形成和进展的讨论。 (三)针对广西自然条件、资源特点,对全区有普遍应用意义或能解决关键性科学
3、技术问题的讨论。 (四)符合广西科技进展规划和规划的探究性讨论。 (五)对已开发的科技成果进展深入机理探讨,以利于广西进一步开发应用的讨论。 (六)依据广西实际需要,促进国际或东西部地区科技合作与沟通的讨论。 第八条 广西科学基金择优支持具备以下条件的工程: (一)学术水平到达国内领先以上。 (二)有利于高、新技术进展和新兴产业形成,对国民经济进展能直接产生重大影响。 (三)在广西有重大的应用前景和有用意义。 (四)有利于促进学科间渗透、推动横向联合。 (五)有利于促进教学、科研、生产相结合。 (六)完成国家或广西科学基金工程较好并取得重要成果的人员所申请。 第九条 自然基金特地资助根底和应用
4、根底讨论工程。 第十条 青年基金特地资助年龄在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学术思想活泼、有创新精神和开拓力量的优秀青年科技人员开展根底性和技术开发讨论工作。 第十一条 回国基金特地资助在国外留学、进修所从事专业一年以上、在国外有肯定工程讨论工作根底、在广西工作的科技人员(属广西区教育厅系统的留学回国人员除外)开展科学技术讨论工作。优先资助以下人员: (一)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的回国科技人员。 (二)在国外从事博士后工作的回国科技人员。 (三)在国外进修期间取得重大科研成果的回国科技人员。 (四)其讨论工程针对广西自然条件和自然资源、并结合其在国外讨论工作根底、对全区有普遍应用前景并产生显著经济效
5、益的回国科技人员。 第十二条 广西科学基金工程立项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广西科学基金资助范围的要求。 (二)做过国内外状况资料调研,并供应调研总结报告或查新报告。 (三)学术思想新奇,讨论内容和目标明确详细,拟实行的讨论技术路线和讨论方法可行,并有创新。 (四)讨论年限一般不超过三年,规划进度合理。 (五)讨论经费预算合理。 (六)工程讨论必需有肯定的工作根底,具备根本的试验条件。 (七)填报的广西科学基金工程申请书(下简申请书)内容真实可信。 第十三条 申请者应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者必需是真正主持和从事所申请工程讨论工作的负责人,具有相当的讨论力量,讨论工作时间有牢靠的保障,申请者
6、及工程组其他主要成员每人每年参与讨论工作时间不得少于4个月。 (二)自然基金、回国基金申请者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博士学位;青年基金申请者应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博士学位,否则须由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同行专家推举。 (三)青年基金的申请者年龄不得超过40周岁,40周岁以内的工程组成员应占整个工程组成员的1/2以上。 (四)以下人员不得作为工程申请者,但可作为工程组成员: 1. 在读讨论生(在职博士生除外)。 2. 已离、退休的科研人员。 3. 申请单位的兼职科研人员。 (五)申请者在研(尚未结题)和申请的广西科学基金工程不得超过两项,但延期工程的工
7、程负责人在该工程尚未结题前不得再提出新的工程申请。每位申请者在同一年度内只能申请一个广西科学基金工程。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四条 广西科学基金工程的申请,每年集中受理一次,受理时间为一个月。 第十五条 申请者将申请书等申报材料交所在单位的科研业务治理部门审查,科研业务治理部门负责对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申请资助的必要性、实施讨论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以及单位能否保证其根本工作条件和时间等进展审查,签署详细意见后送自治区主管厅、局科研业务治理部门或所在地的地、市科委(科技局)审查签署意见。 第十六条 申请者所在单位将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一式四份、工程汇总清单一份和申请书的软盘(录入软件由
8、区科技厅统一制定),一并报送区科技厅。凡不符合本方法规定的要求或逾期者,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区科技厅对受理的申请工程进展形式审查,对审查通过的工程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八条 经专家评审入围的申请工程,必要时,申请者须按通知规定的时间参与辩论。 第十九条 评审人员负有保密责任,对评审过程中的各种不同意见以及申请书的内容,不得外传、复制、摘录和盗用。 其次十条 区科技厅依据专家的评审意见,进展综合平衡,确定资助工程,并将审定结果书面通知申请者所在单位,同时抄送其主管部门。 第四章 实施治理 其次十一条 申请单位应在接到获准资助通知后一个月内与区科技厅签订广西科学基金工程合同,并作为工程担当单位准时
9、组织开展讨论。无正值理由逾期未签订合同者视为自动放弃。 其次十二条 鼓舞工程的创新讨论。但涉及修改讨论目标、修改讨论内容、中止讨论、延长讨论期限、提前结题等变动,均需由工程担当单位提出书面报告,报区科技厅审批。 其次十三条 工程负责人应保持稳定,确需变更的,按以下规定备案或审批: (一)工程负责人工作调动,经调出、调入单位协商同意,可连续担当工程负责人。在原单位完成讨论,由工程负责人提出报告,经双方单位签署意见报区科技厅备案;如调入单位具备条件,也可将工程转到调入单位连续讨论,由工程负责人提出报告,经双方单位签署意见报区科技厅审批。 (二)工程负责人一般不得代理或更换。遇特别状况(如出国、病休
10、、退离休等)离岗半年以上、一年以内的,所在单位应准时安排工程组适宜人选代理,并报区科技厅备案;离岗超过一年(含一年)的,须更换负责人,由所在单位将附有替换者简历、学术水平、讨论力量等状况材料的报告报区科技厅审批。如无适宜人选更换,按中止工程讨论办理。 其次十四条 讨论工程实施期间,工程负责人每年须填报广西科学基金工程年度进展报告(简称进展报告),经所在单位检查考核并实事求是地签署意见后,在11月15日前统一报区科技厅一式两份。对不报送进展报告或工作无进展、经费使用不当的工程,缓拨下年经费。三个月以内能按规定订正、补报者可视状况补拨经费;愈期仍不订正、补报的工程,终止履行合同,并通报批判,三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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