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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全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播送电视安全播出治理,保障播送电视信号安全优质播出,维护用户收听收看播送电视的权益,依据播送电视治理条例、播送电视设施爱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从事播送电视播出、传输、掩盖等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为保障安全播出开展的技术维护、运行治理、应急处置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国务院播送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播送电视安全播出监视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播送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播送电视安全播出监视治理工作。 第四条 播送电视安全播出工作应当坚持不连续、高质量、既经济、又安全的方针。 第五条 任何组织、个人不
2、得实施干扰播送电视信号、危害播送电视安全播出的行为。 第六条 播送电视安全播出实行分类分级保障制度。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符合本规定和国务院播送影视行政部门关于播送电视安全播出的有关要求;不符合的,不得从事播送电视播出、传输、掩盖活动。 第七条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制度建立,实行多种措施保障播送电视安全播出。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的播送电视安全播出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 播送影视行政部门、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建立嘉奖制度,对在播送电视安全播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个人赐予表彰、嘉奖。 其次章 根本保障 第九条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播出技术维护和运行治理的机构,合
3、理配备工作岗位和人员,并将其他涉及安全播出的部门和人员纳入安全播出治理,落实安全播出责任制。 第十条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安全播出人员治理,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参加节目播出或者技术系统运行维护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能,并通过岗位培训和考核; (二)新系统、新设备投入使用前,应当对相关人员进展培训; (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根据国务院播送影视行政部门的规定或者其他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技术系统配置,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技术标准和国务院播送影视行政部门规定的分级配置要求; (二)针对播出系统特点实行相应的防范干扰、插播等恶意破坏
4、的技术措施; (三)采纳录音、录像或者保存技术监测信息等方式对本单位播出、传输、放射的节目信号的质量和效果进展记录。记录方式应当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播送影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记录信息应当保存一周以上; (四)使用依法取得播送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的设备、器材和软件,并建立设备更新机制,提高设备运行牢靠性; (五)省级以上播送电台、电视台、卫星地球站应当配置完整、有效的容灾系统,保证特别状况下主要节目安全播出。 第十二条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技术维护、运行治理等安全播出治理制度。 第十三条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保障技术系统运行维护、更新改造和安全防范等安全播出所需经费。 第
5、十四条 鼓舞开展对播送电视安全播出治理、技术的讨论和创新,不断提高播送电视安全播出水平。 第三章 日常治理 第十五条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播送电视节目源治理,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播送电台、电视台在节目制作、节目播出编排、节目交接等环节应当执行复核复审、重播重审制度,避开节目错播、空播,并保证节目制作技术质量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 (二)播送电台、电视台直播节目应当具备必要的延时手段和应急措施,加强对节目的监听监看,监视参加直播的人员遵守直播治理制度和技术设备操作标准; (三)从事播送电视传输、掩盖业务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使用专用信道完整传输必转的播送电视节目; (四)不得擅自接入、传送
6、、播出境外播送电视节目; (五)发觉播送电视节目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制止的内容的,应当马上实行措施予以消退或者停顿播出、传输、掩盖,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播送影视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对新建、扩建或者更新改造播送电视技术系统的工程工程,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在实施前应当组织相关专家或者托付专业评估机构对技术方案进展安全播出评估;在工程工程完工后应当组织验收,并向播送影视行政部门报告验收状况。 第十七条 新建播送电视技术系统投入使用前,试运行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 第十八条 新建播送电视播出、传输、放射系统需要试播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播送影视行政部门批准。 申请材料
7、应当包括申请书、播出保障方案等内容。 试播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对安全播出责任单位试播期间的安全播出工作评价纳入播送电视安全播出考核,但非责任性停播事故除外。 第十九条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技术系统运行治理,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播送影视行政部门批准的节目、传输方式、掩盖范围以及相关技术参数播出、传输、放射播送电视信号,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顿或者变更效劳; (二)播出质量、技术运行指标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标准; (三)制定完善的安全播出保障方案和播出、运行工作流程,安全播出保障方案应当报播送影视行政部门备案; (四)对主要播出环节的信号进展监听监看,对设备运行状态进
8、展监控,准时发觉并处置播出故障; (五)播送电视重点时段和重要节目播出期间,在人员、设施等方面赐予保障,做好重点区域、重点部位的防范和应急预备; (六)定期对安全播出风险进展自评估。 其次十条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技术系统维护治理,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遵守国家、行业有关标准,建立健全维护治理制度; (二)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之间、播出环节之间做到维护界限清楚、责任明确; (三)安全播出责任单位托付其它单位担当技术维护或者播出运行工作的,应中选择具备相应技术实力的单位,并与其签订托付协议。 其次十一条 播送电视技术系统的检修、施工治理,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对技术系统定期进展例行检修,例行检
9、修需要停播(传)播送电视节目的,应当将停播(传)时间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播送影视行政部门备案; (二)在例行检修时间之外临时停播(传)播送电视节目进展检修、施工的,应当根据国务院播送影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报请批准; (三)更新改造在播系统、设备、线路及其附属设施,应当制定工程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落实安全措施。 其次十二条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在播出、传输、掩盖及相关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遵守有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涉及安全播出的信息系统开展风险评估和等级爱护工作。 其次十三条 播送电视安全播出事故
10、治理,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播送电视安全播出事故分为责任事故、技术事故、其它事故三类,事故级别分为特大、重大和一般三级; (二)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发生特大、重大事故后,应当马上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播送影视行政部门报告; (三)特大安全播出事故由国务院播送影视行政部门组织事故调查,重大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播送影视行政部门组织事故调查; (四)发生安全播出事故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调查结果依法予以处理。 其次十四条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定期向播送影视行政部门报送安全播出统计报表和报告。 第四章 重要保障期治理 其次十五条 全国安全播出重要保障期由国
11、务院播送影视行政部门规定,地方安全播出重要保障期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播送影视行政部门规定。 重要保障期确定后,播送影视行政部门应当准时告知安全播出责任单位。 其次十六条 重要保障期前,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制定重要保障期预案,做好发动部署、安全防范和技术预备。 其次十七条 重要保障期间,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全面落实重要保障期预案的措施、要求,加强值班和监测,并做好应急预备。重要节目和重点时段,主管领导应当现场指挥。 播送影视行政部门应当对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在重要保障期的各项工作加强监视、检查。 其次十八条 重要保障期间,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不得进展例行检修或者有可能影响安全播出的施工;因排解故障等特
12、别状况必需检修并可能造成播送电视节目停播(传)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播送影视行政部门批准。 其次十九条 因重要保障期取消例行检修时段的,播送电台、电视台应当提前做好节目安排和节目单核查,避开造成节目空播。 第五章 应急治理 第三十条 播送影视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播送电视安全播出突发大事应急治理工作负责。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负责本单位安全播出突发大事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听从播送影视行政部门的统一治理。 第三十一条 播送电视安全播出突发大事分为破坏侵扰大事、自然灾难大事、技术安全大事、其它大事四类;突发大事级别分为特殊重大(特大)、重大、较大三级。 第三十二条 发生安全播出突发大事
13、时,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遵循以下处置原则: (一)播出、传输、放射、接收的播送电视节目信号受到侵扰或者发觉特别信号时,应当马上切断特别信号传播,并在可能的状况下倒换正常信号; (二)发觉无线信号受到干扰时,应当马上报请所在地人民政府无线电治理部门排查干扰; (三)发生危及人身安全或者设施安全的突发大事时,应当在保证人身安全、设施安全的状况下,实行措施尽快恢复播出; (四)恢复节目信号播出时,应当遵循“先中心、后地方;先公益、后付费”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依据安全播出突发大事的分类、级别和处置原则,制定和适时修订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并将预案报播送影视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
14、四条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投入必要的资金用于应急资源储藏和维护更新,应急资源储藏名目、维护更新状况应当报播送影视行政部门备案。 在紧急状态下,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听从播送影视行政部门对应急资源的统一调配,确保重要节目安全播出。 第六章 监视治理 第三十五条 播送影视行政部门履行以下播送电视安全播出监视治理职责: (一)组织制定并实施运行维护规程及安全播出相关的技术标准、治理标准;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播出状况进展监视、检查,对发觉的安全播出事故隐患,催促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予以消退; (三)组织对特大、重大安全播出事故的调查并依法处理; (四)建立健全监测机制,把握本行政区域内节目播出、传输、
15、掩盖状况,发觉和快速通报播出异态; (五)建立健全指挥调度机制,保证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和相关部门的协调协作; (六)组织安全播出考核,并依据结果对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予以嘉奖或者批判。 第三十六条 播送影视行政部门设立的播送电视监测、指挥调度机构,根据播送影视行政部门的要求,负责播送电视信号监测、安全播出保障体系建立、安全播出风险评估等安全播出日常治理以及应急指挥调度的详细工作。 第三十七条 播送电视监测、指挥调度机构应当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了解与安全播出有关的突发大事,准时向播送影视行政部门报告;建立健全技术监测系统,避开漏监、错监;建立健全指挥调度系统,保证快速、精确公布预警和调度指令。 第三
16、十八条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根据播送影视行政部门的规定,积极协作播送电视监测、指挥调度机构的工作,向其照实供应节目信号及相关信息。 第三十九条 播送影视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播送电视安全播出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任何组织、个人有权对违反安全播出治理的行为进展举报。 播送影视行政部门受理有关安全播出的举报,应当进展记录;经调查核实的,应当通知有关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并催促其整改。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赐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安全播出特大、重大责任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造成播
17、送电视技术系统严峻损害的; (三)对特大、重大安全播出事故、大事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播送影视行政部门赐予警告,下达安全播出整改通知书;逾期未改正的,赐予通报批判,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峻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赐予处分: (一)机构和人员设置、技术系统配置、治理制度、运行流程、应急预案等不符合有关规定,导致播出质量达不到要求的; (二)对技术系统的代维单位治理不力,引发重大安全播出事故的; (三)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之间责任界限不清楚,导致故障处置不准时的; (四)节目播出、传送质量不好影响用户正常接收
18、播送电视节目的; (五)从事播送电视传输、掩盖业务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未使用专用信道完整传输必转的播送电视节目的; (六)未根据有关规定向播送影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供应所播出、传输节目的完整信号,或者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 (七)阻碍播送影视行政部门监视检查、事故调查,或者不听从安全播出统一调配的; (八)未按规定记录、保存本单位播出、传输、放射的节目信号的质量和效果的; (九)未按规定向播送影视行政部门备案安全保障方案或者应急预案的。 第四十二条 播送电台、电视台违反本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播送影视行政部门可以依照播送电视治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三条 播送影视行政部门及其工
19、作人员在播送电视安全播出治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赐予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以下用语的含义: 安全播出,指在播送电视节目播出、传输过程中的节目完整、信号安全和技术安全。其中,节目完整是指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完整并精确地播出、传输预定的播送电视节目;信号安全指承载播送电视节目的电、光信号不连续、高质量;技术安全指播送电视播出、传输、掩盖及相关活动参加人员的人身安全和播送电视设施安全。 技术系统,指与播送电视安全播出有关的系统、设备、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统称。包括:播送电视播出、传输、放射系统以及相关监测、监控系统,相关供配电系统,相关附属设施(含机房以及机房内空调、消防、防雷接地、光电缆所在杆路、管道,天线所在桅塔等)。 紧急状态,指发生安全播出特大、重大安全播出突发大事,需要马上启动应急预案尽快恢复播出或者消退外部威逼对安全播出的影响时的状态。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3年2月6日起施行。1992年6月17日原播送电影电视部公布的有线电视系统技术维护运行治理暂行规定、2023年4月2日国家播送电影电视总局公布的有线播送电视传输掩盖网安全治理方法和2023年8月23日国家播送电影电视总局公布的有线播送电视传输掩盖网缆线安全防范治理方法同时废止。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