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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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2023) 广州市燃气治理方法(2023)有关的物业治理文本,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广州市燃气治理方法已经2023年3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14届57次常务会议争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市长陈建华2023年3月.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91号 广州市燃气治理方法已经2023年3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14届57次常务会议争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建华 2023年3月19日 广州市燃气治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燃气治理,标准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依据城镇燃气治理条例、广东省燃气治理条例等有关法规
2、,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规划编制,燃气设施建立,燃气贮存、输配、经营、使用及其治理,燃气燃烧器具的销售、安装、修理、使用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方法。 自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自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发电、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的生产和使用以及燃气燃烧器具的生产不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监视治理,组织实施本方法。 区、县级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燃气的监视治理。 进展改革、规划、国土房管、建立、经贸、工商、质监、公安消防、交通运输、安全监管、价格等行政治理部门和城市治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燃气治理的相关工作
3、。 第四条本市普及燃气,推广使用自然气等清洁能源,鼓舞和支持各类资本参加本市燃气设施建立。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事业的进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 第五条燃气行业自治组织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制定行业行为准则和效劳标准。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守法经营,诚恳守信,保障供给,标准效劳,严格自律,提升从业人员素养,提高安全和效劳水平。 第六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和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宣传燃气安全学问,提高市民燃气安全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燃气使用安全和节省用气的公益性宣传。 学校应当结合教育活动进展燃气安全学问教育。 其次章规划与建立治理 第七条市燃气
4、进展规划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市燃气进展规划时,应当征求市进展改革、规划、国土房管、建立、经贸、交通运输、公安消防、环保等行政治理部门以及燃气行业自治组织和燃气经营企业的意见。市燃气进展规划经批准后,涉及空间布局和用地需求的,由规划行政治理部门负责协调纳入城乡规划。 花都、番禺、南沙、萝岗区和从化、增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市燃气进展规划组织编制本区域燃气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燃气工程建立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技术标准,符合燃气进展规划、环境景观和便利用户的要求。 除跨区域输气
5、需要以外,不同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间的燃气管道不得穿插铺设。 第九条在燃气管道掩盖范围内,不得新建瓶组气化供气装置,已建成的应当停顿使用。 具备管道燃气供气条件而尚未安装燃气管道的民用建筑、公共效劳单位应当安装燃气管道并使用管道燃气。 第三章燃气经营治理 第十条企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应当向经营所在地区、县级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但不涉及燃气储存、运输且不为终端用户供气的贸易行为除外。 跨区、县级市经营的企业申领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安全防范治理,储配站、门站、气化站、燃气汽车加气站、燃气高压调压站等场所应当安装使用视频
6、监控系统,并能与燃气、安全监管行政治理部门监控系统连接。 第十二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储配站安装使用危急货物运输信息化配载治理系统,对进入储配站装载燃气的车辆实施信息化配载治理。 第十三条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气瓶治理体系,对气瓶充装、配送全过程进展治理,记录充装、储存气瓶的储配站和供给站名称、负责配送的送气工、送气时间及用户等相关信息。 送气工执行送气业务时,应当持送气效劳通知单。 第十四条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在燃气汽车加气站内充装民用气瓶; (二)托付无危急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运输燃气或者为无危急货物运输资质的车辆装载燃气; (三)为无配载信息卡或者未通过道路危急货物运输信
7、息化配载治理系统发送运输任务的车辆装载燃气; (四)利用配送车辆流淌销售燃气; (五)销售非自有或者技术档案不在本企业的气瓶充装的燃气; (六)超过瓶装液化石油气供给站等级规定的容积存放瓶装燃气; (七)托付非本企业送气人员配送燃气; (八)向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用户供气; (九)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充气量的误差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十)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制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从事瓶装燃气运输的车辆应当符合燃气运输车辆技术标准要求。 运输企业签订燃气运输合同时,应当查验托付方的燃气经营许可证,不得为无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托付方运送用于经营的瓶装燃气。 运输瓶装燃气时,
8、驾驶人员应当随车携带托付方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第四章燃气供给与效劳保障 第十六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依据供气区内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燃气进展规划,合理制定气源选购和储藏规划,保证连续、安全、稳定供气。 燃气经营企业因突发性大事不能正常供给燃气时,应当马上实行措施,并报告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实行应急措施保障燃气供给,燃气经营及相关企业应当协作。 第十七条本市自然气供给企业应当科学猜测全市自然气需求,建立自然气高压管网和自然气储藏设施,保障全市的自然气供给。 自然气分销企业应当做好经营区域内的自然气需求猜测,并向自然气供给企业供应相应猜测成果。 第十八条自然气供
9、给企业应当根据公平互利的原则与自然气分销企业依法签订分销合同,向取得管道燃气经营许可的企业分销自然气。 第十九条自然气供给企业在无法满意气源供给,且不超出其输配设施力量和不影响履行向其他用户供气义务的状况下,应当为自然气分销企业自行选购的自然气输送供应便利。 其次十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燃气质量检测制度,配置燃气质量检测装置,保证燃气的组份、燃烧特性、热值、臭味、压力、充装重量等质量指标符合国家、地方标准或者本市标准。 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视行政治理部门应当每季度对燃气经营企业供给的燃气质量进展监测,并向社会公布有关监测状况。 其次十一条居民用户管道自然气价格实行同类同城同价。价格行
10、政治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合理确定和调整燃气价格。 其次十二条用户使用管道燃气,应当到当地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办理用气手续。 对不需要建立埋地管道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受理报装后30日内予以通气;需要建立埋地管道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受理报装后180日内予以通气,逾期未通气的,应当书面对用户说明理由。 其次十三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与用户依法签订供用气合同,并建立用户档案。 其次十四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燃气效劳标准向用户供应效劳,标准效劳行为,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公示业务流程、办事指南、效劳承诺,效劳收费工程和标准、质量检测报告,效劳时间、
11、效劳电话和抢险电话等; (二)建立效劳投诉处理机制,明确处理用户投诉时间。 其次十五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每年为用户免费供应至少1次入户安全检查,建立完整的检查档案。 瓶装液化石油气送气人员在供应送气效劳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穿着统一的送气工服装、佩戴送气工上岗证,遵守效劳标准; (二)根据送气效劳通知单规定的事项以及与用户的商定,在规定时间内将合格气瓶送至用户指定的地点,并向用户提交正式票据; (三)向用户宣传安全用气学问,免费为用户检查燃气设施安全状况,发觉安全隐患或者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用户进展整改,并将隐患告知书存根交回企业保存; (四)依据用户要求,为用户更换气瓶、
12、安装减压阀,进展试漏检查并确认连接安全。 第五章燃气设施及器具治理 其次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撤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 制止建立骑压燃气管道设施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其次十七条管道燃气用户设施的首次通气点火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改装、迁移、修理或者撤除已通气的燃气管道应当托付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进展,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依照效劳承诺的时限实施作业;用户的托付事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将不能实施的理由在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用户,并提出合理建议。 其次十八条在本市销售的燃气燃烧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在燃气燃烧器具明显位置粘贴气源适配性标识和报废年限
13、。 燃气燃烧器具销售企业应当保存燃气燃烧器具生产企业供应的气源适配性检测报告。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或者销售企业应当在本市设立或者托付设立售后效劳站点,负责售后安装、修理。 其次十九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修理企业,应当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修理企业资质。 制止安装修理企业工作人员以个人名义从事或者承揽燃气燃烧器具安装、修理业务。 第三十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修理企业应当加强燃气燃烧器具安装、修理质量治理,建立健全用户档案,指导用户正确使用燃气器具。 第六章燃气安全治理 第三十一条燃气、安全监管、质监、交通运输等行政治理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展监视检查,
14、发觉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准时实行措施消退隐患;安全隐患可能严峻威逼公共安全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实行有效措施组织消退隐患。 对不属于本行政治理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准时移送相关部门并做好记录,受理移送的行政治理部门应当准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反应移送部门。 第三十二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设置安全治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治理人员,建立安全治理制度,保障安全治理资金投入。 第三十三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每月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展检查,并记录检查状况。对本单位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当实行措施予以消退。 因外部缘由造成的安全隐患不能准时
15、消退或者难以消退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实行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准时向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安全生产监视行政治理部门报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安全生产监视行政治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组织处理,消退安全隐患。 燃气经营企业发觉重大安全隐患无法保证安全生产和使用的,应当停业停产或者停顿使用,并从危急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 第三十四条燃气经营企业在实施燃气设施的维护、抢修作业以及安全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作,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或者干扰。 第三十五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装备、器材,每年开展不少于2次的事故应急演练。 第三十六条燃气经营企业应
16、当托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本单位的燃气设施每3年进展1次安全评价。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安全问题进展整改。安全评价中发觉燃气设施存在现实危急的,应当马上停顿使用,准时实行安全措施,消退危急。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收到安全评价报告后20日内报燃气设施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经公安消防机构认定因燃气缘由引发火灾事故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火灾事故认定书,对引发火灾事故的燃气责任进展调查,对违反燃气治理规定的责任主体依法进展调查处理,并纳入燃气事故统计。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方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在燃气管道掩盖范围内,不停顿使用瓶组气化供气装置的
17、,由城市治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赐予警告,并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方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三)和(七)项、其次十二条其次款规定,燃气经营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城市治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以下情形予以罚款: (一)未安装视频监控系统或者不供应与燃气、安全监管行政治理部门监控系统连接接口的,处1万元的罚款; (二)未根据规定安装、使用信息化配载治理系统的,处5000元的罚款; (三)为无配载信息卡或者未通过道路危急货物运输信息化配载治理系统发送运输任务的车辆装载燃气的,处1万元的罚款; (四)托付非本企业送气人员配送燃气的,处3000
18、元的罚款; (五)不需要建立埋地管道的在受理报装后30日内,需要建立埋地管道的在受理报装180日内,无正值理由不予通气的,处1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方法第十四条第(一)、(九)项规定,在燃气汽车加气站内充装民用气瓶;充装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充气量的误差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燃气,由质量技术监视行政治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方法第十四条第(二)、(四)、(五)、(六)、(八)项和第十六条规定,燃气经营及相关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城市治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托付无危急
19、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运输燃气或者为无危急货物运输资质的车辆装载燃气的; (二)利用配送车辆流淌销售燃气的; (三)销售非自有或者技术档案不在本企业的气瓶充装的燃气的; (四)超过瓶装液化石油气供给站等级规定的容积存放瓶装燃气的; (五)向不具备安全用气条件的用户供气引发事故的; (六)不能正常供给燃气可能导致区域停气,不马上实行措施,或者不马上报告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导致供气中断的; (七)不协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应急措施保障燃气供给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方法第十四条第(九)项规定,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充气量的误差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燃气,由城市治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
20、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峻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撤消燃气经营许可证,并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方法第十五条其次款规定,运输单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托付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而为其供应运输条件的,由城市治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马上停顿违法行为,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方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驾驶人员不随车携带燃气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的,由城市治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并对运输企业处5000元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方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自然气供给企业无正值理由拒绝向取得管道燃气经营许可的企业分销自然气的,或者在不超出其输配
21、设施力量和不影响履行向其他用户供气义务的状况下,不为自然气分销企业自行选购的自然气输送供应便利,导致区域性停气的,由城市治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方法其次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未每年为用户免费供应至少1次入户安全检查的,由城市治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方法其次十五条其次款第(三)项规定,瓶装液化石油气送气人员未免费为用户检查燃气设施安全状况的,由城市治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燃气经营企业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方法其次十五条其次款第(一)项规定,瓶装液化石油
22、气送气人员在供应送气效劳时,未穿着统一的送气工服装的,由城市治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对送气人员处50元的罚款,对燃气经营企业处3000元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方法其次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撤除、移动燃气设施的,由城市治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实行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担当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方法其次十六条其次款规定,对违法骑压燃气管道设施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由城市治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自行撤除;拒不撤除的,依法予以撤除。 第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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