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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燃气治理方法2023 年 10 月 9 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130 号公布,依据 2023 年 10 月 17 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167 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质量治理方法等 5 件政府规章的打算修改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燃气治理,标准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依据城镇燃气治理条例广东省燃气治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规划编制与设施建设,燃气经营治理,燃气供给与效劳保障,燃气使用及器具治理,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治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方法。自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自然气管
2、道输送,燃气作为发电、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的生产和使用以及燃气燃烧器具的生产不适用本方法。第三条 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监视治理,组织实施本方法。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燃气的监视治理。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帮助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辖区内瓶装燃气供给站和燃气便民效劳部经营安全的日常监视检查、催促整改,以及负责辖区内燃气非法经营者的排查并将排查状况告知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第四条相关行政治理部门依据以下职责帮助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燃气治理工作:一市场监视治理部门负责生产领域燃气质量、燃气充装单位充装作业的监视治理;依法实施有关许可时,应当告知需要使用燃气的
3、餐饮单位在燃气管道掩盖范围内安装使用管道燃气;对餐饮单位进展日常监视检查过程中觉察可能存在燃气使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将有关信息告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二交通运输治理部门负责依据危急货物运输有关法律规定对燃气道路运输进展监视治理,依法查处各类违规运输行为;负责燃气公交车、燃气出租车等燃气车辆营运的运输监视治理。三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依职责负责燃气经营和使用场所的消防监视检查,燃气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治理,依法查处严峻危害公共安全的燃气违法经营行为和破坏燃气设施行为。四应急治理部门负责将燃气安全督查纳入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范围并催促落实。五城市治理综合执法机关负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方法查处违
4、反燃气治理的行为。第五条本市普及燃气,推广使用自然气等清洁能源,鼓舞和支持各类资本参与本市燃气设施建设。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事业的进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第六条燃气行业自治组织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制定行业行为准则和效劳标准。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守法经营、诚恳守信、保障供给、标准效劳、严格自律,提升从业人员素养,提高安全和效劳水平。第七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宣传燃气安全学问,提高市民燃气安全意识。闻媒体应当做好燃气使用安全和节约用气的公益性宣传。学校应当结合教育活动进展燃气安全学问教育。其次章规划与建设治理第八条 市燃
5、气进展规划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编制市燃气进展规划时,应当征求市进展改革、规划、国土、房管、建设、商务、交通运输、消防、生态环境等行政治理部门以及燃气行业自治组织和燃气经营企业的意见。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需要依据市燃气进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燃气进展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燃气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技术标准,符合燃气进展规划、环境景观和便利用户的要求。建设工程配套的管道燃气设施,应当与建设工程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除跨区域输气需要以外,不同管道燃气经营企业
6、间的燃气管道不得穿插铺设。第十条在燃气管道掩盖范围内,不得建瓶组站、小区气化站,已建成的应当停顿使用。具备管道燃气供气条件而尚未安装燃气管道的民用建筑、公共效劳单位应当安装燃气管道并使用管道燃气。建高层建筑需要使用气体燃料的,应当配套建设管道燃气供给设施。第十一条建设工程红线范围内的管道燃气设施由工程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建 设,并对红线范围内燃气管道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红线范围外的燃气管道设施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建设。鼓舞以代建等方式托付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统一建设红线范围内燃气管道工程。燃气设施的规模和位置经城乡规划行政治理部门批准后不得擅自转变。建设单位在红线范围内燃气管道工程建设前,应当将燃
7、气管道接口连接相关的施工图纸征求相关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的意见,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于 7 个工作日内赐予回复。建设单位自行建设的红线范围内的燃气管道设施,应当在投入运行前将相关档案资料移交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并签订移交治理协议,明确营运、修理、养护等治理责任。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在接收红线范围内的燃气管道设施时,应当对其安全技术状况进展检查,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不予接收及供气。第三章燃气经营治理第十二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但不涉及燃气储存、运输且不为终端用户供气的贸易行为除外。跨区经营的燃气企业申领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 请,并将本企业所属的跨区效劳
8、燃气设施,包括燃气接收站、储存站、储配站、燃气汽车加气站纳入其中一并申请许可;跨区经营企业设有瓶装燃气供给站的,应当向瓶装燃气供给站所在地的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燃气经营许可证,将瓶装燃气供给站纳入其中一并申请许可。非跨区经营的燃气企业申领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经营所在地的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三条燃气便民效劳部应当由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设立,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设立燃气便民效劳部应当符合规定的安全技术条件,并在投入使用后 15
9、 日内报所在地的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燃气便民效劳部备案应当报送以下材料:一燃气便民效劳部备案登记表;二企业燃气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三燃气便民效劳部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四燃气便民效劳部负责人的任命书和身份证明文件。第十四条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即时将燃气便民效劳部备案信息在本部门政府网站上公布,并每月报送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瓶装燃气供给站、燃气便民效劳部的分布信息抄报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区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第十五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安全防范治理,储配站、门站、气化站、燃气汽车加气站、燃气高压调压站等场所应当安装使用视频监控系统,在储配站、气化站
10、出入口安装和使用车牌识别系统,并与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监控系统有效连接。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瓶装燃气供给站、燃气便民效劳部安装使用视频监控系 统,通过网络接入所属企业集中监控和录像存储,存储时间不少于两个月,并能与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监控系统有效连接。第十六条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使用全市统一建设的瓶装液化气供给智能监管信息平台,为本企业自有产权气瓶安装全市统一的二维码标签等身份标识,气瓶经广州市气瓶治理网络平台登记确认,实现充装枪和二维码标签气瓶智能连锁充 装,对气瓶充装、运输、供给、配送、使用、检测全过程进展记录和治理。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为瓶装燃气用户核发用户供气卡,并核有用户信息,凭卡供气。第十七
11、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进展燃气管网勘测,建立燃气管网地理空间数据库和燃气管网地理信息治理系统,并每年依据规定的格式和数据标准向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完整的燃气管网设施现状数据。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储配站安装使用危急货物运输信息化配载治理系统,对进入储配站装载燃气的车辆实施信息化配载治理。第十九条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有以下行为:一在燃气汽车加气站内充装民用气瓶;二托付无危急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运输燃气或者为无危急货物运输资质的车辆装载燃气;三为无配载信息卡或者未通过道路危急货物运输信息化配载治理系统刷卡验证的车辆装载燃气;四利用配送车辆流淌销售燃气;五给报废、超期未检、未安装二维码标签等身份
12、标识的气瓶充装燃气;六销售利用报废、超期未检、未安装二维码标签等身份标识的气瓶充装的燃气;七超过瓶装燃气供给站等级规定的容积存放瓶装燃气;八托付非本企业送气人员配送燃气;九向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用户供气;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充气量的误差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十一允许无危急货物运输资质的车辆或者未配戴防火罩的机动车辆进入储配站生产作业区;十二向非自有供给站点供气;十三给未获得经营许可的经营者供给用于经营的气源;十四向未申领用户供气卡的用户供给瓶装液化气;十五更改和破坏气瓶的二维码标签等身份标识;十六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止的其他行为。其次十条从事瓶装燃气运输的车辆应当符合燃气运
13、输车辆技术标准要求。 运输企业签订燃气运输合同时,应当查验托付方的燃气经营许可证,不得为无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托付方运送用于经营的瓶装燃气。运输瓶装燃气时,驾驶人员应当随车携带托付方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机动运输车辆停靠路边送气时,车上应当有人值守。第四章燃气供给与效劳保障其次十一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依据供气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燃气进展规划,合理制定气源选购和储藏打算,保证连续、安全、稳定供气。燃气经营企业因突发性大事不能正常供给燃气时,应当马上实行措施,并报告所在地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所在地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实行应急措施保障燃气供给,相关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协作。其次十二条 本市自然
14、气供给企业应当科学推测全市自然气需求,建设自然气高压管网和自然气储藏设施,保障全市的自然气供给。自然气分销企业应当做好经营区域内的自然气需求推测,并向自然气供给企业供给相应推测成果。其次十三条自然气供给企业应当依据公平互利的原则与自然气分销企业依法签订分销合同,向取得管道燃气经营许可的企业分销自然气。其次十四条 自然气供给企业在无法满足气源供给,且不超出其输配设施力量和不影响履行向其他用户供气义务的状况下,应当为自然气分销企业自行选购的自然气输送供给便利。其次十五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燃气质量检测制度,配置燃气质量检测装置,保证燃气的组份、燃烧特性、热值、臭味、压力、充装重量等质量指标符合国
15、家、地方标准或者本市标准。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场监视治理部门应当每季度对燃气经营企业供给的燃气质量进展监测,并向社会公布有关监测状况。其次十六条居民用户管道自然气价格实行同类同城同价。价格行政治理部门应当依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合理确定和调整燃气价格。其次十七条用户使用管道燃气,应当到当地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办理用气手续。对不需要建设埋地管道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受理报装后 30 日内予以通气;需要建设埋地管道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受理报装后 180 日内予以通气,逾期未通气的,应当书面对用户说明理由。其次十八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与用户依法签订供用气合同,并建立用户档案。其次十九条燃气经
16、营企业应当依据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燃气效劳标准向用户供给效劳,标准效劳行为,并遵守以下规定:一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公示业务流程、办事指南、效劳承诺,效劳收费工程和标准、质量检测报告,效劳时间、效劳 和抢险 等;二建立效劳投诉处理机制,明确处理用户投诉时间。第三十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每 12 个月为用户免费供给至少 1 次入户燃气设施安全检查,建立完整的检查档案。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的送气人员每次送气时应当免费为用户进展燃气设施安全检查。燃气经营企业可以在供用气合同中商定,用户应当对入户安全检查予以协作,并因用户缘由,燃气经营企业 2 年以上未能对用户进展燃气入户安全检查的,在事先通知用户的状况下,可
17、以实行停顿供气措施。第五章燃气使用及器具治理第三十一条管道燃气用户设施的首次通气点火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改装、迁移、修理或者撤除已通气的燃气管道应当托付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进展,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依照效劳承诺的时限实施作业;用户的托付事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将不能实施的理由在 5 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用户,并提出合理建议。第三十二条 机场、工厂、电厂、商贸中心等大型工商业用户应当依据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相关规程,自行配备或者托付专业的维护机构对用户红线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和用气设备进展安全维护治理。第三十三条 在本市销售的燃气燃烧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在燃气燃
18、烧器具明显位置粘贴气源适配性标识和报废年限。燃气燃烧器具销售企业应当保存燃气燃烧器具生产企业供给的气源适配性检测报告。燃气燃烧器具生产或者销售企业应当在本市设立或者托付设立售后效劳站点, 负责售后安装、修理。第三十四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修理企业,应当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修理企业资质。制止安装修理企业工作人员以个人名义从事或者承揽燃气燃烧器具安装、修理业务。第三十五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修理企业应当加强燃气燃烧器具安装、修理质量治理,建立健全用户档案,指导用户正确使用燃气器具。第六章燃气设施保护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撤除、移动或者改动燃气设施。第三十七条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
19、保护区域分为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掌握范围。安全保护范围为:一高压、超高压燃气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 5 米范围内的区域;二次高压燃气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 3 米范围内的区域;三低压、中压燃气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 0.7 米范围内的区域。安全掌握范围为:一高压、超高压燃气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 5 米至 50 米范围内的区域;二次高压燃气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 3 米至 30 米范围内的区域;三低压、中压燃气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 0.7 米至 5 米范围内的区域。第三十八条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制止以下行为: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二排放腐蚀性物质,堆放易燃易爆危急物品、大宗物资,
20、停放大型工程车辆或者货运车辆;三进展爆破、开山、钻探、机械式挖掘施工、取土、采石等作业以及使用明火;四在地面或者架空的燃气管道设施上行走、攀爬、悬挂杂物;五种植乔木、灌木、藤类、芦苇、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六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在沿河、跨河、穿河、穿堤的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除在保障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条件下为防洪或者通航而实行的疏浚作业外,不得抛锚、拖锚、掏 沙、挖泥或者从事其他危及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作业。在低压、中压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掌握范围内,制止排放腐蚀性物质。在次高压、高压、超高压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掌握范围内,制止爆破、开山作业。第
21、三十九条建设单位进展以下活动前,应当向城建档案治理机构或者燃气管道设施运营企业查询燃气管道设施状况,取得燃气管道设施资料:一在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敷设和修理管道,以及进展钻探、打桩、顶进、开挖等作业;二在燃气管道设施安全掌握范围内,修建建构筑物;三在低压、中压燃气管道设施安全掌握范围内进展爆破、开山、堆放大宗物资。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供给相关资料,会同施工单位制订燃气管道设施保护方案,并在开工前 15 日通知管道燃气运营企业。管道燃气运营企业收到通知后,应当依据燃气管道设施状况和保护方案提出具体的保护要求。第四十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觉察有未查明的燃气管道设施的,应当马上停顿
22、施工,并向建设单位和燃气管道设施运营企业报告。工程施工作业损坏燃气管道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马上通知建设单位、燃气管道设施运营企业和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并实行应急保护措施。第四十一条市政道路或者大路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涉及燃气管道设施的道路挖掘申请后,应当准时书面告知相关燃气管道设施运营企业。相关挖掘工作可能对燃气管道设施造成重大影响的,市政道路或者大路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道路挖掘申请前还应当征求燃气管道设施运营企业的意见,燃气管道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第四十二条 燃气管道设施运营企业应当为以下地段的燃气管道设施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一途经城镇、居民区、厂矿、学校、车站、码头、集
23、贸市场等人口密集区域的燃气管道设施;二穿越大路、城市主干道、铁路、地铁、河流、水利设施、桥梁、港区航道、变电站、电缆、绿化带的燃气管道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涂改、掩盖、撤除燃气管道设施警示标志。第七章燃气安全治理第四十三条 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季度对跨区燃气经营企业进展不少于1 次的监视检查;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半年对辖区内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站点进展不少于 1 次的全面检查。市场监视治理、交通运输、消防救援机构、城市治理综合执法机关等行政治理部门应当每季度组织不少于 1 次的燃气相关专项检查和执法。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检查觉察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
24、企业、燃气用户准时实行措施消退隐患;安全隐患可能严峻威逼公共安全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实行有效措施组织消退隐患。对不属于本行政治理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准时移送相关部门并做好记录,受理移送的行政治理部门应当在 30 个工作日内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反响移送部门。第四十四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设置安全治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治理人员,建立安全治理制度,保障安全治理资金投入。第四十五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依据以下规定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并建立具体的检查台帐:一燃气接收站、门站、气化站、调压站、阀室、储存站、储配站、燃气汽车加气站、瓶装燃气供给站、燃气便民效劳
25、部等燃气站点每天开展不少于 1 次的安全生产自查;二燃气经营企业对所属各燃气接收站、门站、气化站、调压站、阀室、储存站、储配站、燃气汽车加气站、瓶装燃气供给站、燃气便民效劳部等燃气站点每月开展不少于 1 次的安全生产检查;三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配备有专业技能的巡查人员,以及具有对埋地管道及立管区域燃气泄漏、成份判定、定位、信息传输等功能的机动连续检测设备, 并每 3 天对所属市政燃气管道全面巡查检测 1 次,每天对重点区域管道巡查检测 1 次;四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通过全市统一的燃气安全监管信息平台记录各类燃气安全检查信息以及执行隐患整改通知的状况。燃气经营企业对本单位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当准时实行
26、措施予以消退。因外部缘由造成的安全隐患不能准时消退或者难以消退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实行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准时向所在地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应急治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报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应急治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组织处理,消退安全隐患。燃气经营企业觉察重大安全隐患无法保证安全生产和使用的,应当停业停产或者停顿使用,并从危急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第四十六条燃气经营企业在实施燃气设施的维护、抢修作业以及安全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作,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或者干扰。第四十七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装备、器材,每年开展不少于
27、 2 次的事故应急演练。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担当本企业供气设施和供气用户所发生的燃气事故的抢险责任。燃气经营企业在接到政府相关部门的燃气事故抢险通知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抵达指定地点参与抢险,非本企业供气用户所发生的燃气事故的抢险费用由相关供气企业担当。第四十八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托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本单位除 级瓶装燃气供给站以外的燃气设施每 3 年进展 1 次安全评价。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安全问题进展整改。安全评价中觉察燃气设施存在现实危急的,应当马上停顿使用,准时实行安全措施,消退危急。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收到安全评价报告后 20 日内报燃气设施所在地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
28、案。第四十九条 经消防救援机构认定因燃气缘由引发火灾事故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火灾事故认定书,对引发火灾事故的燃气责任进展调查,对违反燃气治理规定的责任主体依法进展调查处理,并纳入燃气事故统计。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五十条违反本方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在燃气管道掩盖范围内建瓶组 站、小区气化站的,由城市治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据广东省燃气治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其次款进展惩罚;在燃气管道掩盖范围内,不停顿使用瓶组站、小区气化站 的,由城市治理综合执法机关对违法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方法第十三条规定,燃气便民效劳部不符合规定的安全技术要求的,由城市治理综合执
29、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无法整改的,注销备案信息。违反本方法第十三条规定,瓶装燃气经营企业设立燃气便民效劳部未按规定备案的,由城市治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方法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燃气经营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城市治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汽车加气站、高压调压站等场所未安装使用视频监控系统,或者未将该系统与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监控系统有效连接,不能正常传输视频监控信息的;二在储配站、气化站出入
30、口未安装和使用车牌识别系统,或者未将该系统与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系统连接,不能正常传输车牌监控信息的;三在瓶装燃气供给站、燃气便民效劳部未安装使用视频监控系统,并通过网络接入所属企业进展集中监控和录像存储,存储时间少于 2 个月,或者未将该系统与燃气行政治理部门监控系统连接的;四未建立燃气管网地理空间数据库并向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燃气管网设施现状数据的;五为无配载信息卡或者未通过道路危急货物运输信息化配载治理系统刷卡验证的车辆装载燃气的。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方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八和十四项规定,燃气经营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城市治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惩罚:一不按规定要
31、求使用瓶装液化气供给智能监管信息平台的,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二未安装、使用信息化配载治理系统的,处以 5000 元罚款;三托付非本企业送气人员配送燃气的,处以 5000 元罚款;四向未申领用户供气卡的用户供给瓶装液化气的,处以 5000 元罚款。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方法第十六条规定,瓶装燃气经营企业不按规定实现充装枪和二维码标签气瓶智能连锁充装的,由市场监视治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方法第十九条第一五和十项规定,在燃气汽车加气站内充装民用气瓶;给报废、超期未检和未安装二维码标签等身份标识的气瓶充装燃气;充装掺杂、掺假,以假充真,
32、以次充好,充气量的误差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燃气的,由市场监视治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方法第十九条第二六十一十二和十三项规定,燃气经营及相关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城市治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托付无危急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运输燃气或者为无危急货物运输资质的车辆装载燃气的;二销售利用报废、超期未检和未安装二维码标签等身份标识的气瓶充装的燃气的;三允许无危急货物运输资质的车辆或未配戴防火罩的机动车辆进入储配站生产作业区的;四向非自有供给站点供气的;五给未获得经营许可的经营
33、者供给用于经营的气源的。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方法第十九条第四七九十五项和其次十一条其次款规定,燃气经营及相关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城市治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利用配送车辆流淌销售燃气的;二超过瓶装燃气供给站等级规定的容积存放瓶装燃气的;三向不具备安全用气条件的用户供气的;四更改和破坏气瓶二维码标签等身份标识的;五不能正常供给燃气可能导致区域停气,不马上实行措施,或者不马上报告所在地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导致供气中断的;六不协作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应急措施保障燃气供给的。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方法第十九条第十项规定,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充
34、气量的误差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燃气,由城市治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峻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撤消燃气经营许可证,并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关闭。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方法其次十条其次款规定,运输单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而为其供给运输条件的,由城市治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马上停顿违法行为,并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方法其次十条第三款规定,驾驶人员不随车携带燃气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的,由城市治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并对运输企业处以 5000 元罚款。违反本方法其次十条第四款规定,机动运输车辆停
35、靠路边送气未留人值守的, 由城市治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并对运输企业处以 5000 元罚款。第六十条 违反本方法其次十三条、其次十四条规定,自然气供给企业无正值理由拒绝向取得管道燃气经营许可的企业分销自然气的,或者在不超出其输配设施力量和不影响履行向其他用户供气义务的状况下,不为自然气分销企业自行选购的自然气输送供给便利,导致区域性停气的,由城市治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方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未每 12 个月为用户免费供给至少 1 次入户燃气设施安全检查的,由城市治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3
36、 万元以下的罚款;瓶装燃气送气人员每次送气时未免费为用户进展燃气设施安全检查的,由城市治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燃气经营企业限期改正,并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方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燃气燃烧器具销售企业销售未在明显位置粘贴气源适配标识和报废年限的燃气燃烧器具的,由城市治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对每台器具处以 5000 元罚款;情节严峻的,责令停业整顿。违反本方法第三十三条其次款规定,燃气燃烧器具销售企业不能供给气源适配性检测报告的,由城市治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改正,赐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可责令停业整顿。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方法
37、第三十六条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撤除、移动、改动燃气设施的,由城市治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据城镇燃气治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惩罚。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方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和安全掌握范围内从事危及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由城市治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据广东省燃气治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惩罚。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方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制订保护方案的,由城市治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据广东省燃气治理条 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惩罚。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方法第四十条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觉察未查明的燃气管道设施未停顿施工和告知相关单位的,或者施工作业时损坏燃气管道设施未实行
38、应急保护措施的,由城市治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方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未按规定设立安全警示标志的,由城市治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据城镇燃气治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惩罚。违反本方法第四十二条其次款规定,擅自移动、涂改、掩盖、撤除燃气管道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城市治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据广东省燃气治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惩罚。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方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燃气经营企业未进展安全生产检查以及建立检查台帐的,由城市治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 1 万元罚款。违反本方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燃气经
39、营企业不通过全市统一的燃气安全监管信息平台记录各类燃气安全检查信息以及执行隐患整改通知状况 的,由城市治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方法第四十五条其次款、第三款规定,燃气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处置安全隐患的,由城市治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方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协作、阻止或者干扰燃气经营企业对燃气设施的维护、抢修作业、安全检查等工作的,由城市治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 5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 3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
40、治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赐予惩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条违反本方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燃气经营企业未依据规定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装备、器材的,由城市治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1 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撤消燃气经营许可证。违反本方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在接到政府相关部门燃气事故抢险通知或指令后,拒绝参与抢险或未依据规定组织抢险队伍在规定时间抵达指定地点参与抢险,又无正值理由的,由城市治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第七十一条燃气经营者无证或者超越行政许可范围经营,有重大安全隐患、威逼公共安全的,由
41、城市治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法没收气瓶、运输工具以及其他用于违章经营活动的器具,并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二条依照本方法规定赐予单位罚款惩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单位罚款数额 5以上 10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方法其他规定的,依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展惩罚。 第七十四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治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方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赐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据本方法规定履行监视检查职能的;二觉察违法行为不准时查处,不准时移送或者包庇、纵容违法行为,造成后果的;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
42、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第九章附 则第七十五条本方法中以下用语的含义:一燃气,是指供给居民生活、公共建筑和工业企业生产作燃料用的自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和其他气体燃料。二燃气设施,是指燃气的生产、贮存、输配设施和设备。三高层建筑,是指 10 层及 10 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和建筑高度超过 24 米的公共建筑。四燃气工程,是指燃气的生产、贮存、输配设施的建、扩建、改建工程,但不包括为修理和抢修而进展的临时性工程。五燃气燃烧器具,是指以燃气为燃料的燃烧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商业用户所使用的燃气灶、热水器、沸水器、采暖器、空调器等器具。六自然气供给企业,是指向分销用户及高压
43、直供用户销售自然气的企业。七自然气分销企业,是指向自然气供给企业购置自然气,并向终端用户销售自然气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八用气设备,是指使用燃气作为燃料进展加热、炊事等的设备,如燃气工业炉、燃气锅炉、燃气空调机、民用燃气用具等。九燃气管道设施,是指城市门站之后的城镇燃气管道设施含城市门站,包括:1. 燃气管道;2. 调压设备、阀门井、凝水缸井、计量表、补偿器、放散管等燃气管道设施、放空设施、监控及数据采集基地站及附属建构筑物;3. 管道防腐保护设施,包括牺牲阳极块、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和杂散电流排流站等;4. 标志桩带、里程桩、警示牌等管道标志、标识和穿越公铁路检漏装置;5. 管道水工防护构筑物、抗震设施、管沟、管堤、管桥及管道专用涵洞和隧道;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附属设施和装置。十燃气管道高压、次高压、中压、低压的划分依照城镇燃气设计标准等国家标准执行,超高压是指设计压力超过高压,即大于 4.0MPa兆帕的燃气管道。第七十六条本方法自 2023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2023 年 3 月 19 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91 号公布的广州市燃气治理方法以及 2023 年 9 月 29 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13 号公布的广州市油气管道设施保护试行方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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