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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房屋买卖合同模板九篇房屋买卖合同 篇1 原告:陈瑶瑶 女 汉族 1988年01月24日诞生 身份证号:1101045 住址: 联系电话: 被告:张春鹏 男 汉族 1969年08月10日诞生 身份证号:8103430 住址: 联系电话: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恳求: 1、恳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义务,将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28号210号楼16层1908A的房屋全部权过户给原告; 2、恳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办理房屋过户事宜的违约赔偿人民币20xx00元; 3、本案诉讼费及其它相关费用由被告担当。 事实与理由: 20xx年7月25日,原告经北京市嘉禾家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2、介绍,与被告签订了关于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28号210号楼16层1908A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于当日交付了购房定金人民币50000元。 双方同意,被告应协作原告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即20xx年8月25日前)办理完毕该房屋过户事宜,原告亦屡次督促被告履行合同义务,进展网签及后续房屋过户事宜,被告均以各种借口予以拖延,导致该房屋至今未办理任何过户手续。根据商定,被告拖延逾期办理过户手续视为违约,被告应支付原告逾期办理房屋过户事宜的违约赔偿人民币20xx00元. 原告购置本房屋是为年底结婚作为婚房使用,被告迟迟不履行房屋过户义务已经给原告造成了诸多损失,无奈之下诉至法院,恳求法庭依法判决被告根据合同履
3、行义务,将房屋过户给原告,并赔偿原告损失,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 日期: 房屋买卖合同 篇2 案情介绍 本案讼争房屋是第一被告甲和其次被告乙两夫妇共同共有房屋。20xx年8月甲、乙托付本市某房地产中介公司上市出售该屋,同月29日下午原告丙经中介公司经纪丁介绍并带至讼争房屋观察,并于次日下午与甲签订协议书。该协议书订明:甲、丙商定成交甲之房屋(即讼争房屋),价额为30万元人民币;20xx年9月5日去房屋交易所及丁处交易,丙于20xx年9月22日前把房款30万元交齐;20xx年8月30日下午二时成交,甲不得将房屋再卖给别人。协议书签订后,丙没有依约于20xx年9
4、月5日到中介公司丁处及交易所交易,亦没有交纳中介费。20xx年9月6日两被告经丁介绍与他人签订了该房屋的买卖协议,并于同月18日到房管局登记备案。 审判结果一审法院认为,甲出卖房屋的行为,虽未经乙同意,但相对人丙有理由信任甲有代理权,因此构成表见代理,协议书有效。由于原告没有依约于20xx年9月5日到房屋交易所及中介公司与两被告进展交易,两被告因此而连续托付中介公司出售房屋,两被告的行为是在原告履行不当时拒绝自己的履行,属于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应予支持。原告认为两被告没有依约将房屋售予,应担当违约赔偿责任的恳求不予支持,由于违约首先在于原告,两被告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即使原告有损失,也应由其自
5、行担当。为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 二审法院认为,甲出卖与乙之共有房屋,未经乙书面同意,其合同依法应为无效。为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关于本案的一、二审判决,在理论上都有一些瑕疵。本文试作探讨。 一、协议书的性质 本案的协议书是房屋买卖合同,其签订即意味着在当事人之间完成了要约、承诺的合同程序,故应为成立。合同法第12条第1款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商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宅;(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酬劳;(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这里规定的是合同的一般条款,并不意味着合同必需具备
6、的“主要条款”。“主要条款”说曾被规定在经济合同法第12条第1款,在实践中一些地方的法院也会据此认定不具备上述条款的合同为无效合同,这种观点并不正确。我国现行法,究其实旨,系采国际通行作法,将无效合同限定在损害国家利益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制止性规定的范围之内。 笔者认为,关于合同条款的争论,主要是针对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从上述“主要条款”的角度动身,合同是否应当有一个“必备条款”的问题呢?这是有的。当事人、标的及其数量是合同的必备条款。否则,连谁是交易人都不清晰,就无法确定权利的享受和义务的担当,发生纠纷也难以解决;没有标的和数量,合同根本不行能成立。其他的条款则均仅为一般条款,不是合同的必备
7、条款。从合同成立的角度,只是合同程序,其事项作如何商定,并不涉及到条款的实质内容,因而也不打算合同效力。假如已经具备必备条款,则应认定其为合同,而非预约;此点为两者的根本区分。在本案中,协议书的内容,可逐项分析如下: 第一,当事人是否具备。买、卖双方分别为丙和甲。由于只是合同程序,套用诉讼法上的用语,是“程序上适格”,而不管出卖人甲是否有处分权或者买受人丙是否有民事行为力量,即不涉及其实质内容。因此,协议书的当事人已经具备。 其次,标的和数量是否明确。标的商定为讼争房屋。因此,协议书的标的和数量均已明确。基于此二点,房屋买卖合同已经成立。有观点认为其不具备地方规章中规定采纳的格式合同形式,因而
8、不能认为是房屋买卖合同,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拘泥于合同形式,并据此否认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违反私法自治原则,因而是不正确的。 第三,除上述必备条款外,协议书还商定有以下条款:交易价款为30万元人民币,由买受人丙于20xx年9月22日前把房款30万元交齐;出卖人甲不得将该房屋再卖给别人;详细交易时间为20xx年9月5日。这些条款均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 二、协议书的效力 合同效力的取得,不是来源于当事人的商定,而是由法律所给予的,反映出法律对该商定的价值推断。所谓合同的生效,是指只要合同具备肯定的要件后,便能产生法律上之效力。合同法第44条第1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该规定至少在
9、概念上区分了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合同的成立必需具备成立要件,前已述及;但合同成立后,能否发生法律上之效力,能否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效果,则非合同当事人意志所能打算。只有符合生效条件的合同,才能受到法律的爱护。合同法第8条和第44条第1款中所称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当理解为既具备成立要件、又具备生效要件的合同。 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力量;(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这里规定的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在本案中,就前二项而言,协议书均已具备;就第三项而言,协议书是否属于具有违法性的合同,其可能影
10、响的因素,主要有如下两个方面: 第一,是否经登记。合同法第44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依据城市房地产治理法第60条第3款前段规定:“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房产治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因此,房屋买卖合同必需经过登记才能生效,如未登记的,即不生效力(区分于无效)。这也是为什么要求房屋买卖合同必需具备地方规章中规定采纳的格式合同形式的缘由,也是为什么双方商定其详细交易时间的缘由。但是,对于未以格式合同形式消失的、又未经法定登记手续的、由当事人“草签”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是否生其效力,法律并没有为我们指示出来。这里说的是一
11、般合同程序对合同效力的影响的问题。 其次,共有人是否同意。城市房地产治理法第60条规定:“以下房地产,不得转让:(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二审判决理由即据此认为协议书为无效合同。但是,同样从这个角度 动身,甲单方处分其与乙共同共有的房屋,应属无权处分;无权处分所订立的合同并非固然无效,如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由此可见,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房屋买卖合同,并非固然无效,实属效力未定的合同。从二审判决理由中,并未表达出对此点的关注,知其考虑未及周详。这里说的是特别合同程序对合同效力的影
12、响的问题。 在第一个问题上,合同法第44条第2款所规定的“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合同,类型繁多,不一而足。其中,有的合同从其形式上的”确需要办理上述手续方可生效的,是其合同程序的一个内容,例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中外合资经营合同、中外合作经营合同必需经过有关部门审批后,才具有法律效力。有的合同则是将产生物权变动的登记要件视同为合同的生效要件,例如,担保法第41条规定,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其中的“抵押物登记”,学理上称之为抵押权登记。房地产买卖合同的登记手续。亦同此理。 在其次种状况下,假如合同订立后仅仅未经登记,是否产生拘束当事人的
13、效力呢?从上述规定来看,应采否认说,即合同应在当事人之间为不生效。如就本案而言 ,协议书不生效(区分于无效)。但是这样一来,实践中许多已经成立的“草签”合同,即因不能拘束当事人而造成应受爱护的利益未获爱护,必定会助长不诚恳交易的风气,对社会造成的损失(包括经济损失和文化损失)将无法估量。在采否认说的前提下,只有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可以救济受损失方,这是不能全面爱护其利益的。因此,应采确定说,在此状况下的合同不以物权变动的登记为生效要件。由梁慧星先生主持起草的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7条规定:“以发生物权变动为目的的缘由行为,自合法成立之时生效。在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时,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担当违约责任。
14、”1故对本案的协议书效力的打算,应以此为依据。一、二审的判决理由避开了这个问题,不知道是否有意识的。 对其次个问题的探讨,则牵涉到对案情的进一步分析,尤其是对当事人行为的解释。这是一、二审判决理由的主要分歧所在。一审判决理由认为,甲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故协议书应为有效合同。首先,两被告一起到从事房屋买卖的中介公司挂牌,对其共同共有的讼争房屋进展出售。其次,作为第一被告甲是其次被告乙的丈夫,两被告均是讼争房屋产权登记人;再次,协议书的订立是在两被告家中进展的。上述三点足以使丙认为可以甲以其自己的名义并代理乙处分讼争房屋。因此,虽然乙没有在协议书上签名或者提出书面同意,但甲的表见代理成立,故协议书
15、应为有效合同。二审判决理由则径以甲未取得乙的书面同意,认定协议书无效。 笔者认为,在本案中,并不是甲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而是乙的行为构成“视为同意”。关于“视为同意”是否属于表见代理的争辩,在我国由来已久。笔者采区分说,认为表见代理为拟制之有权代理,“视为同意”为推定之有权代理之间。在表见代理,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信任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在“视为同意”,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第3句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两者的区分主要在于其中之价值推断不同,表见代理
16、系以善意第三人的值得爱护、保障交易安全动身,“拟制”出拘束被代理人的交易效果,并不考虑被代理人的过失状况:“视为同意”则系以被代理人的不值得爱护动身,“推定”出拘束被代理人的交易效果,必需考虑被代理人的过失状况,而不考虑相对人的过失状况。 在本案中,一审判决一方面确认,乙系与甲一起到中介公司将其二人共同共有的房屋挂牌出售的;而且丙与甲协商买卖事宜时,乙也在场。因此,乙对讼争房屋的出售给丙,是处于明知的状态。另一方面又认为,乙所辩称之协议书订立时其表示坚决反对,但没有供应有关证据予以证明;即认定乙对甲与丙订立协议书,当时并无实行任何明示阻挡的行为,因而不存在其明知而表示反对的事实。由此最直接推出
17、的结论只能是:乙明知其与甲共同共有的房屋出卖给丙而不表示反对,应当视为同意。二审判决理由并不考虑上述本案的实际交易状况,径以甲未取得乙的书面同意,认定协议书无效“一棍子打死”;这在对案情的理解上略嫌简洁化,对条文的解释亦略嫌僵化。综上所述,尽管协议书上只有甲和丙的签名,但仍旧应当认其为有效,可以拘束甲和乙、丙。 三、协议书的处理 平常,我们谈无效合同的处理比拟多,直接谈有效合同的处理比拟少。就有效合同的处理而言,多在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追究上,对其他责任形式的追究乃至合同的最终处理,往往欠缺周详的考虑。在本案中,一审判决理由认为,协议书有效;由于丙没有依约于20xx年9月5日到房屋交易所及中介公
18、司与两被告进展交易,两被告因此而连续托付中介公司出售房屋,两被告的行为是在丙履行不当时拒绝自己的履行,属于行使同时履行抗辨权,应予支持。从本案事实可知,讼争房屋确实于20xx年9月6日由两被告售予他人。但是,抗辩权的行使,能否导致合同拘束当事人的效力毁灭,即发生终止合同权利义务的效果呢?这里面牵涉到我们对抗辩权的性质如何熟悉的问题。 依一方当事人的行为产生毁灭合同效力的权利,属于形成权。而所谓抗辩权,则是指权利人用以对抗相对人之恳求权的权利。在学理上,有认为抗辩权为形成权之一种的。但是,抗辩权原则上只有停顿恳求权行使之效力,其作用在于防备,而不在于攻击;因此,抗辩权之行使也必需待相对人之恳求,
19、无相对人之恳求即无抗辩权之行使。而形成权之行使,不以相对人的意思为转移,其作用在于攻击。因此,抗辩权不属于形成权。在本案中,于合同商定的交易日期20xx年9月5日,丙并未前往交易,于此后,两被告拒绝与其续行交易,并非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由于,两被告的“拒绝抗辩”,并不会发生毁灭有效合同对双方当事人拘束力的形成效力。因此,两被告拒绝与丙续行交易并将论争房屋售予他人,应当认为系行使形成权,即毁灭有效合同对双方当事人的拘束力。从一审判决理由来看,其并没有涉及到有效合同的最终处理问题,并不妥当。 从毁灭有效合同对双方当事人的拘束力的问题意识点动身,笔者认为两被告是行使合同解除权。这里不是从合同法第94
20、条第4项所规定的“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法定解除权加以考虑,而是从交易本身加以考虑的。由于两被告是在中介公司挂牌出售讼争房屋的,使其交易具有公开性与急迫性;因此,双 方当事人所商定的交易日期条款,应当视为合同的根本条款,如有违反即构成根本违约;双方当事人于此默示的合同效果为,假如丙不于该交易日期前往交易的,即为自动放弃交易,该合同可视为固然解除,唯其结果应依出卖人的意思打算。两被告于商定交易日期之次日将讼争房屋售予他人,可视为行使该合同所默示的解除权。由于丙是自动放弃交易,且合同之固然解除已为默示,故两被告于此并无通知其合同已经解除之义务。在写作判决理由时,可将上述意思予以明确,以示
21、法官并非机械适用法律条文之“工具”,实有其意义重大之“能动”所在。 解释: 1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有直接采此观点的,如关于审理房地产治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2条规定:“转让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商定和法律规定,到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一方拖延不办,并以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为由主见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应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第13条规定:“土地使用者与他人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之前,又另与他人就同一土地使用权签订转让合同,并依法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土地使用
22、权应由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受让方取得。转让方给前一合同的受让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担当相应的民事责任。”明显,其中之合同对当事人之拘束力,并非以物权变动的发生为其要件的。从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公布的案件来看,亦采此种观点,见于存库诉董成斌、董成珍房屋买卖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xx年第4期。但是,尽管如此,在详细条文的适用中还是有争议的。 第一,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5条后段规定:“财产全部权尚未按原协议转移,一方翻悔并无正值理由,协议又能够履行的,应当连续履行:假如协义不能履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6条第2款规定
23、:“法律规定登记生效的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入违反诚恳信用原则拒绝办理抵押登记致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抵押人应当担当赔偿责任。”有观点认为这是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笔者则倾向于将其解释为违约责任。在抵押合同中,抵押的权登记仅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不登记不影响抵押合同本身的效力:双方于此所生的责任安排,可依其对于“登记”的合同义务大小打算。 其次,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9条第1款规定:“依照合同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
24、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全部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其中明显意识到了问题,惜其僵化于所据条文之外表文义,既不考虑这此条文本身可能的不合时宜(包括观感上的落后和机能上的滞后)。也不考虑实践中消失的种种问题。 综上所述,在针对有关问题进展法律适用时,法官应审度时宜,充分利用法律解释方法,躲避僵化条文,实现实体公正。 房屋买卖合同 篇3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过屡次协商,全都同意订立合同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愿将自有坐落市路号房屋间,建筑
25、面积平方米售卖给乙方。 二、甲方出售给乙方的房屋东至,南至,西至,北至(附四至平面图一张)。其房屋包括阳台、走道、楼梯、卫生间、灶间及其他设备。 三、上列房屋包括附属设备,双方议定房屋价款人民币万元,由甲方售卖给乙方。 四、房屋价款乙方分三期付给甲方。第一期,在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之日,付人民币万元;其次期在交付房屋之日,付人民币万元;第三期,在房屋产权批准过户登记之日付清。每期付款,甲方收到后出具收据。 五、甲方应自本合同签订日起天内将房屋腾空,连同原房屋全部权等有关证件,点交乙方,由乙方出具收到凭证。 六、在办理房屋产权移转过户登记时,甲方应出具申请房屋产权移转给乙方的书面报告。如需要甲方出面
26、处理的,不管何时,甲方应予帮助。如因甲方的延误,致影响产权过户登记,因而患病的损失,由甲方负赔偿责任。 七、本合同签订前,该房屋如有应缴纳的一切捐税、费用,概由甲方负责。本合同发生的过户登记费、契税、估价费、印花税由乙方负担。其他税费按有关法律规定,各自担当。 八、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交付房屋,每逾期天按房价的总额计算违约金给与乙方。逾期超过个月时,乙方得解除本合同。解约时,甲方除将已收的房价款全部退还乙方外,并应赔偿所付房价款同额的赔偿金给乙方。 九、乙方全部或一局部不履行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日期给付房价款时,其逾期局部,乙方应加付按日计算的违约金给与甲方。逾期超过个月时,甲方得解除本合同
27、。解约时,乙方已付的房价款作为赔偿金归甲方全部。 十、甲方保证其出卖给乙方的房屋,产权清晰,绝无其他项权利设定或其他纠纷。乙方买受后,如该房屋产权有纠葛,致影响乙方权利的行使,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赔偿乙方损失。 十一、交屋时,乙方发觉房屋构造或设备与合同商定的不符,经鉴定属实,甲方应于个月内予以修理,如逾期不修理,乙方得自行修理,费用在房价款中扣除。如修理仍达不到合同商定的要求,乙方得解除合同,解约时,甲方除返还全部房价款后,并按本合同第八条规定担当违约责任。 十二、房屋所占用的土地(包括庭院围墙等)全部权属于国家。乙方取得上开房屋占有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并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及
28、其他有关费用。 十三、本合同的附件与合同有同等效力。 十四、本合同一式份,甲乙方各执份,另份分别送交房产和土地治理机关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立约人: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月日订于市(县) 房屋买卖合同 篇4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适用违约金的情形较多,如购房人拖延付款、开发商逾期交房或逾期办理房产证等,本文就审判实践中由此所引发的违约金问题进展如下分析: 一、违约金的性质: 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法律规定已确定违约金具有补偿和惩处的双重性质,但以赔偿守约方的损失为主要功能,而非严峻惩处违约方。 二、违约金过高的认定标准问题: 一般而言,
29、衡量当事人商定的违约金是否“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可以当事人商定的违约金是否超过造成损失的30%为标准;但司法实践中常常消失,当事人商定的违约金虽未超过造成损失的30%,但仍远高于实际损失,我国现行法律对此并未明确规定一个比例或标准,法院通常会依据合同履行的实际状况以及双方举证的状况,打算是否对已经商定的违约金进展调整。 三、违约金过高的主见方式: 由于支付违约金是违约方担当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之一,因此对数额过高的违约金条款,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当事人的恳求适当进展调整;当事人可以通过反诉的方式提出,也可以通过抗辩的方式主见,对于当事人未提出调整违约金恳求的,人民法院不得主动援引合同法的规定干预合
30、同的明确商定。 四、法院对违约金过高的调整: 目前法院一般在调整违约金过高时,为保证明质公正往往不会简洁采纳固定比例等“一刀切”的做法,而是会依据案件的详细情形,以违约造成的损失为基准,综合衡量合同履行程度、当事人的过错、预期利益、当事人缔约地位强弱等因素,依据公正原则和诚恳信用原则予以综合权衡。 房屋买卖合同 篇5 出卖人(姓名或名称): 联系电话: 住宅或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个人身分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单位法人资格证书: 或营业执照: 证件号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电话: 托付代理人(姓名): 联系电话: 住宅或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个人身份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买受人
31、(姓名或名称): 联系电话: 住宅或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个人身份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单位法人资格证书 或 营 业 执 照: 证件号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电话: 托付代理人(姓名): 联系电话: 住宅或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个人身份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治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房屋出卖人(以下条款中称卖方)与买受人(以下条款中称买方)双方本着公平、自愿、诚恳信用的原则,在协商全都的根底上,就房屋买卖事宜签订本合同, 沈阳房屋买卖合同。 一、卖方自愿将座落于沈阳市 区 路(街) 巷 号 单元 层 间号,建筑面积 平方米的房屋出
32、售给买方。买方对卖方所要出售的房屋根本状况进展了现场勘验确认,同意购置该房。 二、出售房屋的根本状况 1.房屋全部权证号码: 2.房屋共有权证号码: 3.土地使用权证号码: 4.房屋用途: 5.房屋归属: (1)个人全部 (2)夫妻共同全部 (3)共有人共有 (4)其他 6.房屋产权来源: 7.土地使用权来源: 划拨 出让 三、买卖双方签订本合同应遵守以下事项: 1.卖方出售的房屋权属清晰,证件齐全,无产权纠纷,若发生与卖方有关的产权纠纷,由卖方担当相应的发事责任,因此给买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卖方负责赔偿。 2.卖方负责支付完毕房屋交接前的采暖费、煤气费、电费、水费、物业费等费用。若由欠费所引
33、发的与卖方有关的债务纠纷,由卖方负责清偿,并担当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给买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卖方负责赔偿。 3.卖方出售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全部的,已征得配偶同意。 4.卖方出售的房屋,属于共有产权的,已征得共有人同意并提交其他共有人书面 意书。 5.卖方出售的房屋,设有抵押权的,已征得抵押权人同意,并提交抵押人书面同意书。 6.卖方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已征得共同居住成年人的同意。 7.买卖双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房屋买卖合同和其队有关证件到房产部门的交易机构、登记发证机构办理转让及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假如有一方不履行合同,应担当相应的民事责任,由此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
34、,应负赔偿责任。 四、买卖双方申报房屋成交总价款为 币(大写) 元整,(小写) 元整。 五、买方先期已交付定金的,定金在购房款中冲抵。如买卖合同中止,由违约方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担当相应的责任。 六、付款及房屋交接方式,按以下第 种方式办理: 1.本合同签订后,买方付给卖方局部购房款(或定金) 币(大写): 元整。卖方协作买方到房产部门的交易机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并到房产登记发证机构领取房屋全部权证后,买方付清其余局部购房款或通过购房抵押贷款付清其余购房款,卖方将出售的房屋交给买方。 2.本合同签订后,买方一次性全额付款。卖方协作买方到房产部门的交易机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同时将出售的房屋交给买方。
35、 3.双方签订合同并递交到房产部门的交易机构后,买方持交易机构出具的凭证,将购房款交到指定银行。转让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并到房产登记发证机构领取房屋全部权证后,卖方将出售的房屋交给买方,卖方凭房产交易机构出具的凭证去银行提取售房款。 4. 七、买卖双方应按规定,各自担当应缴纳的转让登记税费。 八、买卖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1. 2. 3. 九、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其内容与本合同文本中所列条款商定的内容具有同等效力。 十一、本合同共
36、页,一式 份,出卖人 份,买受人 份, 份, 份。 十二、本合同自买卖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负责人(签章): 负责人(签章): 托付代理人(签章): 托付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于 签于 房屋买卖合同 篇6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 身份证:_ 地址:_ 联系电话:_ 托付代理人:_ 联系电话:_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 身份证:_ 地址:_ 联系电话:_ 托付代理人:_ 联系电话: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治理法及其
37、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公平、自愿、协商全都的根底上,就乙方向甲方购置二手房,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产权证明及其他出售资格证明 房屋产权证号:_ 原单位批准证明:_ 其次条乙方所购商品房的面积 乙方向甲方购置二手房建筑面积共_平方米(其中实得建筑面积_平立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平方米),共_套_间。(该商品房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 该商品房分别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工程中的: 第_幢座_层_号房。 第_幢座_层_号房。 上述面积为(甲方暂测)(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如暂测面积与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的面积有差异的,以房地
38、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以下简称实际面积)为准。 依据法律规定的房屋全部权与该房屋占用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全都的原则,该商品房相应占有的土地使用权,在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时由政府主管部门核定。 第三条价格与费用 按实得建筑面积计算,该房屋单位(售价)(暂定价)为(_币)每平方米_元,总金额为(_币)_元整。 除上述房价款外,甲方依据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以下税费: 1、代收_,计(_币)_元整; 2、代收_,计(_币)_元整; 上述代收税费合计(_币)_元整。 第四条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差异的处理 该商品房交付时,房屋空军部队际面积与暂测面积的差异不超过暂测面积的_%(不包括_%)时,上述房价款
39、保持不变。 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差异超过暂测面积的_%(包括_%)时,甲乙双方同意按下述第_种方式处理。 1、乙方有权提出退房,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_利率付给利息。 2、每平方米价格保持不变,房价款总金额按实际面积调整。 第五条付款时间商定 乙方应当按以下时间如期将房价款当面交付甲方或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名称:_,帐号:_): 1、_年_月_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_%,计(_币)_元; 2、_年_月_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_%,计(_币)_元; 3、_年_月_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_%,计(_币)_元。 第六条交接商品房的付款额商定 在双方交接该商品房时
40、,乙方累计支付的款额应当占全部房价款的_%,计(_币)_元。其余房价款在房产产权登记机关办完权属登记手续后_天内付清。 第七条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对乙方的逾期应付款有权追究违约利息。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限期之其次天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月利息按_计算。逾期超过_几天,即视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届时,甲方有权按下述第_种商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终止合同,乙方按累计应付款的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乙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和与违约金的差额局部由乙方据实赔偿。 2、乙方按累计应付款的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连续履行。 3、_
41、 第八条交付期限 甲方须于_年_月_日前,将符合本合同附件二所规定的装饰和设备标准的房屋交付乙方使用。但如遇以下特别缘由,除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甲方可据予以延期: 1、人力不行抗拒的火灾、水灾、地震 等自然灾难; 2、_ 3、_ 第九条甲方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别状况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乙方有权按已交付的房价款向甲方追究违约利息。按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终交付期限的其次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月利息在_个月内按_利率计算;自第_个月起,月利息则按_利率计算。逾期超过_个月,则视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权按以下第_种商定,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1、终止合同,甲方按乙方累计已付款的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局部由甲方据实赔偿。 2、甲方按乙方累计已付款的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连续履行。 3、_ 第十条交接与乙方责任。 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办理交付该房屋手续。乙方应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_天内,到甲方指定地点付清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应付款项。若在规定期限内,乙方仍未付清全部应付款,甲方有权按本领同第七条规定向乙方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交接与甲方责任。 在乙方付清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应付款之日起_天内,双方对该商品房进展验收交接、交接钥匙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