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合伙合同关于合伙开店的合同(三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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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店合伙合同关于合伙开店的合同(三篇)店合伙合同 关于合伙开店的合同篇一 乙方:_身份证号码:_ 丙方:_身份证号码:_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共同经营饭店事宜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第一条合作宗旨 利用合作人自身具备的资金治理优势和独特风味,使合作人通过合法的手段,制造劳动成果,共享经济利益。 其次条合作名称、主要经营地、法人:_ 合作经营的饭店名为:_ 经营场所位于:_ 法人:_ 第三条合作经营工程和范围 经营工程为特色餐饮,范围包括烟酒销售等。 第四条合作期限 本次合作由合作人三方均同意终止合作,视为终止。 第五条出资额、方式、期限 1、甲方_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元(人民币大写:
2、拾万圆整),占总股份的三分之一; 乙方_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元(人民币大写:拾万圆整),占总股份的三分之一; 丙方_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元(人民币大写:拾万圆整),占总股份的三分之一。 2、各合作人的出资,于_年_月_日以前交齐,汇到银行卡上,卡和密码由甲、乙、丙三方认同的指定人持有,使用股份资金时,需至少两人同时在场。其他合作人有监视和核查权。 3、本合作出资共计人民币300000元(人民币大写叁拾万圆整)。合作期间各合作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便恳求分割,合作终止后,各合作人的出资仍为个人全部,协议终止当天或按合作人商定的时间予以返还。 第六条盈余、工资安排与债务担当 1、盈
3、余安排:除去经营本钱、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作创收盈余,此为合作安排的重点,将以合作人出资为依据,按比例安排。 2、债务担当:如在合作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作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归还,合作财产缺乏清偿时,以各合作人的出资为据,按比例担当。 第七条合作人签单事项 合作人到店签单事项由合作人三方打算后另行商定。 第八条入资、退资、出资的转让 (一)入资 1、新合作人入资,必需经全体合作人同意; 2、新合作人须成认并签署本合作协议; 3、除入资协议另有商定外,入资的新合作人与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权利,担当同等责任;入资的新合作人对入资前合作企业的债务担当连带责任。 (二)
4、退资 1、自愿退资。在经营期限内,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合作人可以退资: 合作协议商定的退资事由消失; 经全体合作人书面同意退资; 发生合作人难以连续参与合作企业的法定事由。 合作人擅自退资给合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作人的全部损失。 2、固然退资。合作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固然退资: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力量人; 个人丢失偿债力量; 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作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资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资生效日。 3、除名退资。合作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作人全都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未履行出资义务; 因有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作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执行
5、合作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值行为; 合作协议商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作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资。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作人退资后,其他合作人与该退资人按退资时的合作企业的财产状况进展结算。 (三)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作人转让其在合作中的全部或局部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作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资对待,否则以退资对待转让人。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作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合作企业的合作人。 第九条合作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作人的
6、权利: 1、合作事务的打算权、监视权和详细的经营活动,以及重要事项须由合伙人甲、乙、丙三方共同打算; 2、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安排权; 3、合作人安排合作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协议的商定进展,合作经营积存的财产归合作人共有; 4、合作人有退资的权利。 (二)合作人的义务: 1、根据合作协议的商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作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作债务担当连带责任。 第十条制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作人同意,制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义进展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作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作人个人全额进展赔偿; (二)制止合作人参加经营与本合作工程相像或有竞争的业务; (三)
7、除合作协议另有商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外,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企业进展交易; (四)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合作营业的连续 (一)在退资的状况下,其余合作人有权连续以原企业名称连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汲取新的合作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状况下,依死亡合作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连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作协议的商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接纳该继承人为新的合作人连续经营。 第十二条合作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作因以下情形解散: 1、合作期限届满; 2、全体合作人同意终止合作关系; 3、已不具备法定合作人数; 4、合作事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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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 合同 关于 开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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