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质《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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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质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完整文档) 建质2023 87 号 关于印发危急性较大的分部 分项工程安全治理方法 的通知 各省、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 建立厅, 直辖市建委, 江苏省、 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立兵团建立局, 中心治理的建筑企业: 为进一步标准和加强对危急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安全治理, 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我们组织修定了危急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安全治理方法 ,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 建立部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危急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安全治理方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危急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安全治理, 明确安全专项施工
2、方案编制内容, 标准专家论证程序, 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依据建立工程安全生产治理条例 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 ) 的新建、 改建、 扩建、 装修和撤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治理。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危急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 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局部项工程。 危急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危急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 ) , 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
3、设计的根底上, 针对危急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 建立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视手续时, 应当供应危急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清单和安全治理措施。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急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安全治理制度。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急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 对于超过肯定规模的危急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 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展论证。 超过肯定规模的危急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 第六条 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 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其中, 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深基坑工程、 附着式升降脚
4、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 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七条 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工程概况: 危急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概况、 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 编制依据: 相关法律、 法规、 标准性文件、 标准、 标准及图纸(国标图集) 、 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 施工规划: 包括施工进度规划、 材料与设备规划。 (四) 施工工艺技术: 技术参数、 工艺流程、 施工方法、 检查验收等。 (五) 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组织保障、 技术措施、 应急预案、 监测监控等。 (六) 劳动力规划: 专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等。 (七) 计算书及相关
5、图纸。 第八条 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 安全、 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展审核。 经审核合格的, 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 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 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 由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第九条 超过肯定规模的危急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 由施工总承包单位 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以下人员应当参与专家论证会: (一) 专家组成员; (二) 建立单位工程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三) 监理单位工程
6、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四) 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工程负责人、 工程技术负责人、 专项方案编制人员、 工程专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 (五) 勘察、 设计单位工程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第十条 专家组成员应当由 5 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 本工程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专家论证会。 第十一条 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 (一) 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 可行; (二) 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标准; (三) 安全施工的根本条件是否满意现场实际状况。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 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 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 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
7、。 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 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 工程总监理工程师、 建立单位工程负责人签字后, 方可组织实施。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 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 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 负责人签字。 第十三条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 并重新组织专家进展论证。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根据专项方案组织施工, 不得擅自修改、 调整专项方案。 如因设计、 构造、 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 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按本方法第八条重新审核。 对于超过肯定规模的危急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方案,
8、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展论证。 第十五条 专项方案实施前, 编制人员或工程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治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展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状况进展现场监视和按规定进展监测。发觉不根据专项方案施工的, 应当要求其马上整改;发觉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状况的, 应当马上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急区域。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状况。 第十七条 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急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展验收。 验收合格的, 经施工单位工程技术负责人及工程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 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将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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