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现场质量保证体系规定(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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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现场质量保证体系规定(意见稿)_物业经理人 建筑施工企业及施工现场质量保证体系规定(意见稿) 第一条 为适应工程建立和治理的需要,标准建筑施工企业工程质量治理,在总结近年来的实践阅历、广泛听取有关专家意见的根底上,结合建筑施工企业质量治理现状和工程建立实际,针对建筑施工企业及工程工程施工现场质量治理特点,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本规定规定了建筑施工企业质量治理机构的设置及工程工程施工现场质量保证体系的根本要求,通过提高建筑施工企业及施工现场工程质量保证力量,确保向社会供应满意法律法规、标准标准和建立单位要求的合格建筑工程。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 一、建筑施工企业质量治理机构的
2、设置及人员配备; 二、施工现场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实施、持续改良和自我评价; 三、政府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托付的机构、发包单位、监理单位或施工企业,对施工现场工程质量保证体系进展检查或评价。 第四条 施工现场工程质量保证体系是施工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的组成局部,施工企业除应健全自身质量保证体系外,还应依照本规定对工程经理部的工作加强指导、监视、检查和审核。 第五条 施工现场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必需由总包单位工程经理部负责在其承包施工的工程范围内建立,并统一协调治理。各分包工程经理部应结合分包工程的范围、特点,以及总包工程经理部的详细要求,建立相应的施工现场工程质量保证子体系。 第六条 本规定依据中
3、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立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标准标准,并参照建立工程工程治理标准GB/T50326-2023、质量治理体系要求GB/T 19001-2023制定。 其次章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要求 第七条 施工企业必需设置独立的质量治理机构,形成自上而下的质量治理网络。配备与公司资质等级和营业范围相适应的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质量治理人员,负责企业质量治理的日常工作。质量治理机构应设专人作为部门负责人,专职质量治理人员配置要求:特级企业应不少于20人,一级企业应不少于15人,二级企业应不少于10人,三级企业应不少于6人。质量治理机构应配备相应的检测仪器,具备必需的质量监控检查力
4、量。 第八条 质量治理机构部门负责人应是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受;质量治理人员应是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受。目前尚无条件的必需在2年内填补空白点,质量治理人员要承受专业培训并持证上岗。 第 九条 实行建筑施工现场质量保障制度。公司应设置专职质量员,且应专业配套合理,并组成独立的质量治理机构。 第三章 施工现场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要求 第十条 工程经理部应按本规定,围绕实现工程工程质量目标和持续改良工程质量活动,建立施工现场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形成文件,加以实施和保持,并不断改良其有效性。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必需设立工程经理部
5、负责工程工程施工和交付活动的治理。 一、工程经理是工程工程施工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必需由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持有与工程工程类型和规模相适应的有效资格证书。 二、工程经理部的组织形式应与工程工程的规模、技术简单程度、专业特点、人员素养相适应。部门或岗位的设置及人员定编配置,应满意法律法规及工程工程施工治理的需要和持有效资格证书上岗的规定。 三、公司质量治理部门直接派驻的专职质量治理人员负责工程经理部的质量治理工作。 四、工程经理和工程经理部的质量治理人员组成应报发包单位、监理单位、公司主管部门审查、确认。 五、工程经理部应明确与工程质量全部有关人员的质量责任和权限,建立工程工程质量责任制;
6、制定工程工程质量治理制度,对文件和记录掌握、图纸会审、施工组织设计和质量规划编制、施工技术交底、材料选购和验收、分包选择和治理、见证取样和送检、工序掌握、设计变更、技术复核、隐藏验收、工程资料、质量验收、事故处理、工程交付及回访保修的治理要求做出详细规定。 第十二条 工程经理部应组织治理人员熟识工程工程施工图纸、施工合同,参与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 一、把握地质资料、设计意图,把握关键部位的工程技术和质量要求; 二、从施工的角度提出设计修改和优化意见,并对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纪要进展签证; 三、确定法律法规、标准标准、发包单位和施工企业对工程工程的有关要求。 第十三条 工程经理部必需依据已确定的工
7、程工程的有关要求,建立工程工程的质量目标,并形成文件。工程工程的质量目标应包括: 一、满意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标准要求 二、满意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规定和所在施工企业的承诺; 三、包括工程实物质量的总要求和阶段性要求; 四、可考核,并尽可能定量。 第十四条 工程经理部应为实现质量目标,针对工程工程的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质量规划,对施工方案、施工组织和质量治理活动做出详细安排。 一、施工组织设计应结合工程工程与施工现场实际编制,内容主要应包括: 1、工程概况; 2、施工部署; 3、施工方案与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应用; 4、施工进度规划; 5、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分包需求规划;
8、 6、技术复核、隐藏工程验收、工艺检测和工程质量验收规划; 7、工期、技术、质量等施工治理措施; 8、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二、质量规划应以实现工程工程质量目标为目的,依据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内容主要应包括: 1、工程工程的质量目标和要求; 2、工程经理部的组织构造与质量责任安排; 3、施工现场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对文件资料的需求、配置和治理; 4、检验、测量的需求、配置和治理; 5、施工和工程交付过程中验证、确认、检验和试验活动的安排,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已完工程的验收标准; 6、施工和交付过程所需的记录。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质量规划可单独编制也可合并编制,单独编制时相关内容可相互引用。
9、 四、质量规划与施工组织设计应按规定分级组织审批,并报送发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查、签认。当工程工程的有关要求变更时,应修改相应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质量规划,并按规定审核审批。 第十五条 工程经理部应组织施工技术交底。 一、在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施工前,施工技术人员应编制施工技术交底文件,对治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展针对性的施工技术交底,并保存双方签字的交底记录。 二、应确保被交底人全面精确地了解施工工艺、操作要点、质量标准、技术措施等信息。 第十六条 工程经理部应按本规定要求选择供给商、分包单位,报送发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查、签认后,组织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分包人员进场。 第十七条 施工
10、现场具备开工条件后,工程经理部应向发包单位、监理单位报送开工报审表及相关资料。开工条件主要应包括: 一、质量安全监视、施工许可等报建手续齐全; 二、施工组织设计已获发包单位、监理单位批准; 三、现场治理人员已到位 四、道路、场地、水、电、大型临时设施等已满意开工要求。 第十八条 工程经理部应有规划地对施工现场的从业人员,进展相应的质量教育和培训,确保合格的从业人员上岗。工程经理、专职技术员、施工员、质量检查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按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 工程经理部必需对构成工程实体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等物资,进展质量掌握,确保其质量和性能符合要求。 一、工程经理部应对供给商供应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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