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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筑安全奖罚制度(6篇)公司董事长(经理、法定代表人): 1.严格遵守并仔细贯彻执行国家、市、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把握本企业安全生产动态,定期讨论安全工作,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组织制定和完善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领导编制和实施本企业中,长期整体规划及年度、特别时期安全工作实施规划,建立健全和完善本企业的各项安全生产主奖惩罚法。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保证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落实和有效实施。 4.组织制定并实施公司的生产安全事故救援预案。 5.催促、检查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听取安全生产状
2、况汇报,准时消退安全生产事故的隐患及存在的担心全问题。 6.在事故调查组的领导下,领导组织本企业有关部门或人员做好死亡和重大死亡事故调查处理的详细工作,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快速采以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并准时照实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亲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监视防范措施的制定和落实,预防事故的重复发生。 7.完成上级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公司主管生产副经理: 1.在公司董事长领导下工作,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帮助董事长仔细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组织制定并落实公司各项安全生产治理制度。 2.组织实施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规划,组织落实
3、安全生产责任制。 3.参加编制特别简单工程工程或专业性工程工程施工方案。 4.组织制定工程经理部、分包队伍安全生产考核方法及指标。 5.领导组织公司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施工现场设置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统一标准,安全生产考核。 6.审批每项工程工程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所需材料设备,并帮助工程部调配。 7.领导组织公司定期(每月)的、特别时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准时解决施工中的安全问题。 8.仔细听取、接受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保障公司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正常运转。 9.组织并协作董事长主持做好工伤事故、协作调查组做好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10.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向董事长汇报
4、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状况,并保障落实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罚法。 11.完成公司领导安排的其它安全治理工作任务。 公司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 1.在公司董事长的领导下工作,对公司施工安全生产负技术领导责任,帮助董事长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组织落实公司安全生产所必需的技术要求。 2.审批施工组织设计的同时,严格审查依施工组织设计所列分局部项工程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对其可行性提出打算性意见。 负责审批如下危急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对其可行性提出打算性意见: (1)地下暗挖作业; (2)深度超过1.5米的基坑;沟槽土方开挖施工作业; (3)人工挖扩孔桩作业; (4)脚手架、水平安
5、全网搭设和撤除作业; (5)大模板和跨度超过6米的梁、板、模板施工作业; (6)施工升降机、整体提升脚手架、高空作业吊篮的安装、顶升、撤除作业; (7)起重吊装作业; (8)撤除、爆破作业。 3.审批季节性施工技术措施时,要重点审查其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并对其可行性提出打算性意见。 4.对公司使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从技术上负责,严格审查其安全技术措施和保证安全的工艺要求,领导安全技术攻关活动,确定劳动爱护讨论工程,并组织鉴定验收。 5.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从技术上分析事故缘由,制定防范措施。 6.完成公司领导安排的其它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建筑安全奖罚制度2 第一条为提高建筑工程安全
6、生产监视执法队伍整体素养,标准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视执法人员(以下称:监视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行为,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安全监视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 其次条本制度所称“监视执法人员”是指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立工程安全监视机构从事安全生产监视检查、行政执法的工作人员。监视执法人员应当拥有当地人民政府颁发的福建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经当地人民政府注册的行政执法证,并具有建筑工程安全监视执法专业学问。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培训是指以提高“监视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为目的进展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标准和安全专业技术的培训。 第四条培训分为资格培训、年度培训、不定期培训三种。
7、资格培训,包括行政执法资格和建筑工程安全监视专业学问培训。“监视执法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任职。 年度培训,包括“监视执法人员”补充更新专业学问、法律法规的再教育。年度培训成绩作为年度考核和连续教育的重要内容。“监视执法人员”,必需经年度考核合格,才能连续在岗任职。 不定期培训,依据国家和省、市、县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和在岗“监视执法人员”的工作需要,实施的针对性较强的法规和专业学问,以及安全生产形势教育等的培训。培训可作为连续教育的内容。 第五条“监视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实行统一治理、分类负责的原则。建宁县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视执法人员的资格培训考核工作,由建宁县城乡规划建立局统一
8、安排实施。 第六条监视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可以实行分散自学和集中培训、统一考核相结合的形式。 第七条监视执法人员必需仔细参与培训和考核。未经培训和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建筑安全奖罚制度3 (一)、做好根底工作夯实治理根底 一是构建治理平台,实现安全治理的标准化、科学化。 二是健全治理制度,使各项安全生产活动有章可循。全面修订完善了各级、各项安全治理规定,建立健全了各项治理方案及作业指导书。 三是强化教育培训,加大宣传力度,做到警钟长鸣。制定全年的安全教育培训规划,安排对全部职工进展了一次有关职业安康安全环境的教育,全年安排对全部新安排人员及临时用工进展有关职业安康安全环境的教育,全年教育
9、培训教育以集团公司安全治理文件、事故通报、安委会会议精神作为安全教育的学习材料、开展对安全生产学问、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技术标准标准、作业指导书、装置(设备)学问、危急源识别、职业危害与防护、风险治理、应急预案等方面培训教育,并将“反三违、查隐患、促整改”活动的宣传教育作为重要工作贯穿始终。同时,组织特种工培训取证工作,企业法人、工程经理、安全治理人员,参与了安全学问考核岗位任职资格培训,不断提高了各岗位的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力量。 (二)、加强施工作业过程掌握和监视治理 反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始终是着力开展的重要工作,将查隐患和查违章作为检查的重要内容,通过对基层工程部的日常检查
10、、月检和安全大检查等工作,查处“三违”行为对各基层单位分层次建立反“三违”处理台帐,对“三违”行为进展严格惩罚,并与主管领导联责,催促各级治理干部严厉查处“三违”行为。 (三)、现场中的关键环节 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检查要有重点、有标准、有要求,并作书面记录,履行签字手续。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建立登记、复查,制定相应整改规划,定人、定时间、定措施,对重大事故隐患应签发限期整改通知书。现场必需准时实行措施进展整改,整改不力的施工现场,有权责令停工整顿。 基坑支护中检查施工方案、坑壁支护、排水措施、坑边荷载、临边防护、上下通道、土方开挖、周边建筑设施和基坑支护的变形检测、作业环境等内容; 检查(
11、各种类型)脚手架的施工方案、立杆或架体根底、架体与建筑构造、杆件和剪刀撑的连接固定、悬挑梁及架体稳定、脚手板、荷载架体和层间防护、材质与杆件接头、通道与卸料平台的搭设和各局部的施工技术交底与验收、以升降装置与附着支撑等诸多容; 现浇构件的模板安装中,检查施工方案、支撑系统、立杆稳定、施工荷载、模板堆放与吊装、支撑方法与验收、撤除前的砼强度、运输道路与作业环境等方面; 对“三宝”(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四口”(通道口、基坑口、板洞口、梯道(井)口)、“五边”(基坑边、阳台边、楼板边、詹口边、梯道边)中使用的器具、防护与设施的牢靠性进展检查; 检查施工用电:a、外电安全距离与防护措施;b、工
12、作接地与接地爱护系统;c、配电箱与开关箱的两级爱护的做法、参数、标记、门锁;d、现场照明的电压、回路、做法和接地爱护;e、配电线路的电缆芯数、电线质量、穿越过道的爱护、架设与固定;f、电气装置的参数与设备是否相匹配;g、用电记录与档案(巡察修理记录、地极阻值摇测、规章制度)等内容; 对物料提升机械(龙门架、井字架)检查架体资证、限位保险装置(定型化的停靠、超超群荷底极等限位、缓冲装置)、架体稳定(缆风绳和建筑构造、连接)钢丝索、卸料平台门拦、吊笼门拦、架体安拆(方案、根底、垂直度、架蓝间隙、防护网、爱护绳等)、传动系统(地锚、卷扬钢绳、滑轮与防脱保险装置)、联络信号、操作规章、避雷防护等内容;
13、 对外用电梯检查人机资质、安全装置(灵敏度、门锁敏捷)、荷载(配重与限控)、装卸方案、架体稳定、联络信号、避雷、验收与操作制度等; 对塔吊的安全检查内容为:人机资证、力矩限位器、超高变幅、行走限位器;吊钩、卷扬机与上人爬梯的保险装置;附墙装置(或夹轨钳)的安置距离、安装与拆卸方案、指挥及方式(对讲机、旗语)、电气安全(卷线器、机与架的间距、防护、接地接零、基(轨)质量(有设计文件、安装牢靠、轨道有限位器等)安装验收与定位记录等; 对施工机具中的木工(平刨、圆盘锯)机械、手持电开工具、钢筋、电焊机、搅拌机、气瓶、打桩机、潜水泵、翻斗车等检查人机资证、安装稳定、电气牢靠(线路开关、接地接零等)、环
14、境(棚、屋等)符合要求,操作有规程、防护与标志齐全等内容。 (四)安全治理工作的组织保证 首先、深入开展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和落实工作,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目标公司和工程、班组、职工逐级完成了安全生产责任书的签定工作,建立了检查考核制度。 2、完成职工全员安全治理学问和安全技术学问教育培训,组织安全事故演练,有效的提高了职工的事故应急处理力量和自救互救力量;组织职工资格学习培训和考试工作。 3、坚持隐患查改和治理活动,组织两轮低老坏问题查改活动,对查出的问题准时整改,并记入考核,并进展安全大检查。 4、加强隐患治理工作,对已查明的隐患分类整改,并建立好隐患治理台帐。 5、针对不同季节的安全
15、生产特点搞好针对性安全活动。 安全治理工作是全员参加,人人负责,企业要搞好安全治理工作,首先要有一个完善的组织和制定严密的规章制度,同时还要有一个过硬的治理队伍,首先从制度上批准通过了岗位安全环境职责,工种的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环境治理标准和安全治理标准。在组织上成立了以公司领导挂帅,各单位、工程部主管领导和各科室长组成的安委会,下设以安环科为主的安全治理办公室,各单位领导主管安全,各单位安全员详细负责的安全治理网络。 (五)、安全治理工作上需要强化的几项工作 1.在思想观念上强调仔细处理好三个关系,即安全与效益、安全与进度,安全与本钱的关系,当效益、进度、施工本钱与安全发生冲突时,必需给安全
16、让路。 2.以人为本抓安全,强调通过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将人的担心全因素降到最低,同时通过强化人的治理职能,使物的担心全因素降为零,最终实现零事故的目标。在这方面需要强化的工作是: 3.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按职责落实各项规章制度。 4.加强安全监视检查力度,提高安监员素养,配备资源,投入资金,逐步完善和优化安全环保设施,改善生产一线的作业环境。 建筑安全奖罚制度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安全生产治理,爱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立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撤除和装饰装修活
17、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需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等工程的总称。 第三条建筑安全生产治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四条建立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安全生产负责。 第五条省建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安全生产治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建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安全生产治理工作。建筑安全生产的详细治理工作由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筑安全监视治理机构负责。 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承受安全生产综合治理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与监视。 其
18、次章建立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建立单位必需执行工程建立程序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制定合理工期,确保安全生产。 建立单位应当依法发包工程,不得肢解工程。 第七条建立单位应当为工程工程的安全生产供应作业环境,根据工程建立标准定额确定建筑工程安全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费用,并将其列入工程概算。 对于有特别安全防护要求的工程,建立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依据工程实际需要,在合同中商定安全措施所需费用。 第八条建立单位应当向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供应与建筑工程相关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和邮电通讯等地下管线资料,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实行措施对各类管线加以爱护。 第九条建立单位不得购置或者明示、示意
19、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 根据合同商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施工单位选购的,建立单位不得指定施工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给商。 第十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构造变动的装修工程,建立单位应当在施工前托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撤除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建立单位应当托付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施工单位担当。 第十一条建立单位在申请施工许可证时,应当供应建立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 (二)工程概算
20、确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及拨付规划;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 (四)拟使用的施工起重机械设备; (五)工程工程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治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建立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消防、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进展爆破作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 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十
21、三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建立强制性标准进展勘察,加强对现场踏勘、勘察纲要编制、原始资料收集和成果资料审核等环节的治理。 第十四条勘察单位应当向建立单位供应全面、精确的地质勘查报告和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建立强制性标准进展设计,保证设计工程的安全性能。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 第十六条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建立、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做出具体说明。 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不能保证建筑构造和作业人员的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向建立、工程监理单位报告,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其他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修
22、改设计;遇有重大修改的,由建立单位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对工程设计有异议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准时作出处理,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发生事故时,勘察、设计单位应当积极协作事故调查,并在勘察、设计方案中提出防范、补救措施。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直接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详细的领导责任;工程经理是工程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工程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状况。 第十
23、九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其次十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具有工程系列技术职称的专职安全治理人员。专职安全治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的详细治理工作。 其次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职工的教育培训状况应当记入个人业绩档案。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特地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
24、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其次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标准组织施工,依据工程工程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方案,经本单位安全和技术部门审核、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其次十三条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治理由施工单位负责。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建筑工程施工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治理负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根据分包合同的商定对其分包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治理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治理担当连带责任。 其次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
25、式治理。 对城市规划区内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围挡,对临街施工现场,应当设置硬质围挡;对在建房屋和构筑物工程,应当采纳密目式安全网进展全封闭。 其次十五条施工现场的.道路应当平坦、硬化、畅通,并有交通指示标志。通行危急的地段应当悬挂警示标志,夜间设有红灯示警。 其次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设施;在简单发生火灾的部位进展施工或者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的,应当实行特别的消防安全措施。 其次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人员供应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生产环境、生活设施、作业条件、机械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具等。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必要的医疗和急救设施,并配备相应的急救人员。 其
26、次十八条对用于施工的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施工单位必需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展检查,并在使用中进展定期检查;检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对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等进展修理保养,保证各类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的完好、有效。 其次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巡查,并对违反施工安全技术标准、标准和操作规程的行为准时制止或者订正;对发觉的安全事故隐患,准时实行措施予以消退。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必需根据规定使用安全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设施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技术资料建立档案,并确定专人治理;安全技术资料应当真实、完整、齐全。
27、 第三十二条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马上报告有关部门,爱护事故现场,并实行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 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缘由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当爱护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应当拍照或者录像。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规定,为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办理意外损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五章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对建筑工程实施安全监理,并担当相应的安全监理责任。 第三十五条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工程的安全监理负总责;工程工程监理人员根据规定,对所担当的安全监理工作负责。 第三十六条监理工程师应当根据工程监理标准
28、的要求,实行旁站、巡察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施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标准及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安全措施等状况进展监理,并对施工现场易发事故的危急源和薄弱环节进展重点监控。 第三十七条监理工程师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觉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对重大事故隐患不准时整改的,应当马上向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章监视治理 第三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措施,防范建筑安全事故的发生。建筑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快速组织有关部门妥当处理。 第三十九条各级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建筑安全生产监视治理体系,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并对职责范围内建
29、筑安全生产事故的防范以及事故发生后的快速、妥当处理负责。 建筑安全监视治理机构应当配备具有土建、电气和机械等相应专业学问的人员,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第四十条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实行措施,宣传、普及建筑安全生产学问,对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工程经理、安全治理人员和特别工种作业人员的培训状况进展考核,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十一条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施工现场进展监视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存入安全监视治理档案。对安全生产不合格的,可以依法提出不予晋升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年检不合格的处理意见。 第四十二条建筑安全监视治理机构应当对施工单位使用的机械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具进展定期或者不定
30、期的检验,发觉技术指标或者安全性能不能满意施工安全需要的,责令施工单位停顿使用,限期整改和修理。 第四十三条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建筑工程安全事故进展调查、处理。对建筑工程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处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对建筑工程安全事故拖延迟报、隐瞒不报或者不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展调查处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和投诉。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建立单位未供应建立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立工程停顿施工。 建立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撤除工程的有关资料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赐予警告。 第
31、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施工单位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实行措施予以消退的,由建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撤消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生建筑安全事故以及发生建筑安全事故未准时实行措施或者未根据规定照实报告事故状况的,由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赐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责令其停业整顿。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建立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建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
32、规定赐予惩罚: (一)未根据工程建立标准定额确定建筑工程安全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费用,并将其列入工程概算的; (二)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未根据规定配备相应的专职安全治理人员的; (四)将安全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设施费用挪作他用的; (五)未根据国家规定为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办理意外损害保险的。 第四十八条发生建筑安全生产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筑安全监视治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建筑安全监视治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33、究刑事责任。 建筑安全奖罚制度5 第一条、为准时了解和把握我县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状况,加强信息通报和工作协调,讨论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对策、措施,指导、促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治理制度化、标准化,特制定本制度。 其次条、各乡(镇)村建站、县属各施工、监理、房地产企业以及在我设立分公司的施工、监理、房地产企业确定一名主管建筑施工安全的负责人担当联络员,在我县承揽业务的县外施工、监理、房地产等企业的工程专职安全员,填写联络员登记表(附件),报建宁县城建局备案后予以公布;联络员工作如有变化,应准时调整。 第三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联络员的职责和工作内容 1、仔细分析本企业(工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准时收
34、集、整理、传递本地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重要信息; 2、准时报告本企业(工程)建筑施工安全事故、事故惩罚等状况; 3、提出改良本企业(工程)或者建宁县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建议; 4、按时参与联络员会议,通报本企业(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和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进展状况; 5、向所在单位领导汇报联络员会议精神,提出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的建议。 第四条、建宁县城乡规划建立局负责组织全县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联络员会议。联络员会议分为季度会议、临时会议两种形式。 季度联络员会议的主要内容:分析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总结阶段性工作,提出工作思路、意见和建议,讨论加强与改良联络员工作的重大事项。 重大事故发生时,或有重
35、要工作需要部署时,可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的议题主要是:通报重大事故状况,讨论掌握事故的对策、措施,部署和安排重要工作。临时会议可由局部联络员或者全部联络员参与。 联络员因故不能参与会议,应事先请假,并委派代表参与。 第五条、x县建立工程安全监视站应按上述方式建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联络员制度,并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联络员会议。 建筑安全奖罚制度6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县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立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撤除等活动。建立单位依法确定施工单位后,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供应建立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向建宁县城乡规划建立局备案。 其次条、建宁县城乡规划建立局托付建宁县建立工程安全监视站受
36、理本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等建立工程的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工作,托付建宁县城市房屋拆迁治理办公室受理本辖区内房屋撤除工程的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工作,受托付的“安全监视部门”应加强施工安全的监视治理。 第三条、建立工程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备案内容,包括: 1、建立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表(见附件一); 2、建立工程相关各方履行安全责任的建立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书; 3、各专项施工方案规划,危急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编审及专家审查论证规划表; 4、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其主要内容: (1)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 (2)总进度规划; (3)临时设施规划方案和已搭建状况; (4)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搭设规划;
37、 (5)拟进入现场施工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规划(型号、数量、时间); (6)文明施工、安全措施费用及使用规划; (7)季节性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5、施工单位工程负责人、专职安全治理人员名单及相关执业资格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6、施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相关操作证; 7、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 8、工程工程总监及监理人员名单及岗位证书; 9、建立单位工程负责人和现场安全监视人员名单。 建立单位应承诺报送资料的真实、有效。 第四条、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立工程,建立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资料报送“监视部门”备案。 第五条、建立单位应当在撤除工程施工15日前,提交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相关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资料,并同时供应以下材料,向“监视部门”备案。 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2、撤除施工组织方案(包括:安全技术措施); 3、拟撤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4、堆放、去除废弃物的措施。 第六条、“监视部门”在接到备案材料后,对符合备案要求的赐予备案。 第七条、对建立单位不履行规定的安全责任,未报送安全施工措施资料或未通过备案的,建宁县城乡规划建立局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对不按规定呈报备案擅自开工的建立单位,根据建立工程安全生产治理条例的规定,予以相应惩罚。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