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根据77号令修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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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 监视治理暂行方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治理,预防和削减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方法。其次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建、改建、扩建工程工程以下统称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视治理,适用本方法。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视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的建设工程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
2、他技术措施的总称。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必需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概算。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视治理总局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视治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担当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有关建设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视治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 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视治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担当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 的监
3、视治理。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实施监视治理。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依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视治理的建设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托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实施监视治理。第六条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应当加强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建设的日常安全监管,落实有关行政许可及其监管责任,催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设施建设责任。其次章 建设工程安全条件论证与安全预评价第七条以下建设工程在进展可行性争论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国家规定,进展安全预评价分别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展论证和安全预评价:一非煤矿矿山建设工程;二生产
4、、储存危急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急化学品,下同 的建设工程;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工程;四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大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工程;四金属冶炼建设工程;五使用危急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到达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工程属于危急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以下简称化工建设工程;五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本方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工程进展安全条件论证时, 应当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建设工程内在的危急和有害因素及对安全生产的影响;二建设工程与周边设施单位生产、
5、经营活动和居民生活在安全方面的相互影响;三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影响;四其他需要论证的内容。第九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工程进展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建设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生产、储存危急化学品的建设工程和化工建设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除符合本条其次款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有关危急化学品建设工程的规定。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备案备查。第十九条本方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展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并依据本方法第五条的规定报第三章 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第十一条生产
6、经营单位在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时,应当托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同时进展设计,编制安全专篇设施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必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标准的规定,并尽可能承受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牢靠的设备、设施。本方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还应当充分考虑建设工程安全预评价报 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第十二一条建设工程安全专篇设施设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设计依据;二建设工程概述;三建设工程涉及的潜在的危急、有害因素和危急、有害程度及周边环境安全分析;四建筑及场地布置;五重大危急源分析及检测监控;六安全设施
7、设计实行的防范措施;七安全生产治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治理人员配备状况要求;八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状况要求;九工艺、技术和设备、设施的先进性和牢靠性分析;十安全设施专项投资概算;十一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及建议承受状况;十二预期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十三可能消灭的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十四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第十三二条本方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本方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资料:一建设工程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二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三设计单位
8、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四三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专篇设施设计;五四建设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六五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准时进展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 5 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打算,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将有关文件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本方法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的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本方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备案,并提交以下文件资料:一建设工程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二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报告及安
9、全专篇;三建设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第十四三条对已经受理的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打算,并书面告知申请人。20 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打算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 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第十五四条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并不得开工建设:一无建设工程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的;二未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展设计的;三安全预评价报告由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的;四未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标准的规定进展设计的
10、设计内容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标准的规定的;五未承受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且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六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予批准的,生产经营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再审。第十六五条已经批准的建设工程及其安全设施设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一建设工程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二转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三在施工期间重设计的。五条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备案备查。第十七六条本方法第七条第一项、其次项、
11、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并依据本方法第第四章 建设工程安全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第十八七条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展, 并与建设工程主体工程同时施工。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同时对危急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依法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依据安全设施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标准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第十九八条施工单位觉察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有错漏的,应当准时向生产经营单位、设计单位提出。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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