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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筑安全生产基本制度一、建立领导机构 组长: 成员:住房和城乡建立局相关科室负责人 消防救援大队防火监视干部 联络人:住房和城乡建立局建管科 消防救援大队副大队长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共同讨论解决建立工程消防安全监视治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会议召开时间、地点由组长沟通确定,联络人负责详细会议事项。 三、共享信息资源 经住房和城乡建立局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合格的建立工程,在工程取得审查和验收合格文书后,5日内住房和城乡建立局将审批文书移交消防大队一份存档,确保消防救援大队能够随时查阅工程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竣工图纸等资料,详细工作的开展由联络人详细实施,其他成员协
2、作。 四、建立信息通报制度 联络人负责对本事域新出台的涉及建立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相关政策、国家标准、地方性标准及其他标准性文件进展收集整理,准时通报相关成员。 五、明确监管职责 (一)住房和城乡建立局职责 一是负责对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消防设计和施工图审查质量的监视。 二是将施工图是否符合国家工程建立消防强制性标准纳入到年度勘查设计和施工图审查质量专项检查的内容。 三是负责建立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监视检查。 四是协作消防救援大队对建立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产品抽样检查工作。 (二)消防救援大队职责 一是为住房和城乡建立局对施工现场的消防监视检查供应技术指导。 二是负责建立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产
3、品抽样检查工作。 三是负责将日常监视检查中发觉未取得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建筑工程通报住房和城乡建立局依法查处。 建筑安全生产根本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立工程安全生产监视治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立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撤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立工程安全生产的监视治理,必需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立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立工程安全生产治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立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
4、理单位及其他与建立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需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立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担当建立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舞建立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讨论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动建立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治理。 其次章建立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建立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供应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播送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精确、完整。 建立单位因建立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准时供应。 第七条建立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
5、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立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商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立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立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立单位不得明示或者示意施工单位购置、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立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供应建立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立工程,建立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立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建立单位应当将撤除工程发包给具
6、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立单位应当在撤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以下资料报送建立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撤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撤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去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治理的规定。 第三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立强制性标准进展勘察,供应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精确,满意建立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实行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
7、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立强制性标准进展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纳新构造、新材料、新工艺的建立工程和特别构造的建立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立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觉存在安全事故
8、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状况严峻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临时停顿施工,并准时报告建立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顿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准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立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立工程安全生产担当监理责任。 第十五条为建立工程供应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根据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第十六条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展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制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
9、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第十七条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需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担当。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视。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展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第十八条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到达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需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连续使用。 第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
10、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建筑安全生产根本制度3 为了仔细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提高施工现场的整体安全治理水平和加强文明施工治理;实行安全文明施工科学化、标准化治理;特制定本制度。 1、新开工的工程工程。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需对入场作业人员进展安全技术逐级交底;组织作业人员进展安全学习和文明施工教育,落实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2、进入施工现场作业: 2.1机械设备及用电设备机具等,其性能应到达技术和安全要求。 2.2作业人员必需正确佩带安全防护用品。 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需符合电气安全技术要求。 4、不能实施封
11、闭作业的施工现场: 4.1出、入口应设置醒目的施工安全警示标志。 4.2在沿线各穿插路口施工作业时,要加设临时安全警示标志,必要时可设专人监护。 4.3跨越大路、铁路施工时要设安全防护网。 4.4施工干扰路段必需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制订相应安全措施。 4.5交通堵塞或危急性大的施工作业,应设专人人员掌握疏导交通和确保作业人员安全作业。 5、施工现场内的各危急部位,如:深坑、槽,排水系统沟、井口等;应准时设置安全防护,待危急消退后,方可撤除。对山坡上的浮石等危急物应准时去除,防止掉下伤人。 6、雨期施工。 6.1作业区域应有排水、挡水措施;防止沟槽等被水泡造成坍塌。 6.2对山坡地带要加强检查,防止发生山体滑坡、泥石流等灾难,造成事故。 7、施工现场内的地下电缆、光缆和各类管道等,要设专人负责妥当处理。对各类架空线路,应保证电杆、线路安全,防止造成事故。 8、施工现场在居民区域或交通要道时,应制定相应的防扰民和保证交通措施。 9、人、机混合作业时,司机应留意眺望,作业人员应留意避让车辆,确保施工安全。 10、加强文明施工治理,各施工队伍要确保本施工区域内做到人撤现场清,实现文明干净又节省。 11、“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施工现场安全治理,根据“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各施工队伍要切实治理好本施工区域的安全工作;实现“三不损害”。 12、考核。统一执行安全生产奖惩规定相关条款。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