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修复方案及修复费用确定的探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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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修复方案及修复费用确定的探讨摘 要:涉及建筑工程质量的法律纠纷,最终的诉讼焦点是落脚在了损失费用的认定上,鉴定意见书成为了认定这一结果的重要证据资料。鉴定中的质量修复方案制定及修复费用的计算是重要的组成局部。对于如何确定修复方案,如何计算修复费用,本文认为不仅要基于更能准确的把握现场实际,更具有科学而合理的思考,而且要基于更能降低鉴定本钱、节约鉴定时间、提高效率。同时,就鉴定主体而言,应当由具有工程质量司法鉴定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独立完成,并由相关专业的专家供给技术支持。关键词:工程质量司法鉴定 修复方案 修复费用1.问题的提出近年来,涉及建筑工程的诉讼纠纷呈上升趋势,而且
2、标的额越来越大,涉案因素越来越简单,类型也更加多样化。按法院就建筑工程纠纷案托付司法鉴定的习惯分类,分为建筑工程造价类鉴定与建筑工程质量类鉴定两大块。本文基于鉴定实务阅历及实际案例,仅就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的质量修复方案及修复费用两个环节,加以探讨,以供司法审判机关、司法鉴定治理部门、司法鉴定机构的同行以及律师、当事人及建筑工程司法鉴定的专家学者参考。1.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的任务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的任务,就是受法院托付,为法官解决诉讼过程中消灭的工程技术及工程经济上的专业问题。法院托付的涉及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一般可能包括建筑工程质量评定、建筑工程质量事故鉴定、工程灾难过损鉴定、地上、地下、
3、相邻侵权损害鉴定。但凡工程发生质量问题的缘由,无非是在勘察、测量、规划、设计、施工、 材料、监理、检测,使用治理或者自然灾难、意外大事等某一个方面或多个方面 消灭了问题。在建筑工程司法鉴定实践中,法院为查明事实,可能是针对单一指 向的因果关系托付鉴定如某建筑物的受损是否与某一单一行为有关;也可能 是不确定指向的鉴定托付如某建筑物受损需排查全部可能的缘由。对于前者, 只需鉴定行为的因果关系即可;而对于后者,则需依据可能因素进展全面排查, 查找出一种或多种导致事故发生的因素。无论何种类型的鉴定托付,必定涉及到工程质量问题的调查与评价即查明质量问题是否存在;是什么性质的问题;质量问题的缘由分析,质量
4、问题的处理即能不能修,如何修?鉴定的一项重要原则就是能通过修复补救到达构造安全、使用寿命和满足使用功能的就不要撤除重建。能小修的就不大修,以降低社会财宝的损失,化解社会冲突。在解决质量问题处理方案时,首先要确定能不能修,值不值得修,即“可修性”与“适修性”问题;其次是修复的方案谁来确定,需要多少钱来修等一系列问题。法院的判决,最终还是要落到责任方应担当多少费用,由于实践证明一旦发生了诉讼,让责任人来修复已不大可能,这一系列问题最终归结到如何确定修复方案及修复费用上。本文所要争论的修复方案及修复费用正是要解决这些问题。三、典型案例为了更好地争论如何制定修复方案及计算修复费用,有必要先介绍几个不同
5、类型的实际案例。案例 1、山东某工程,设计为 12 层框剪构造商住楼,有地下室,在工程施工至一层时,因资金问题,工程停工。施工方对当地在雨季时会有大量雨水导入的场地地质条件估量缺乏,地质勘察设计文件及业主方也没有提示。停工后没有任何预防措施,致使秋季连降大雨后地下水位急剧上升,5000 余平方的地下室被水浮起最多达 60cm,构造体严峻损毁,板底防水层破坏。此工程为政府投资建设的安居工程,总建筑面积约 3 万平方米。仅已完成的根底及地下室工程造价已高达1000 多万,损失严峻。在鉴定前,建设方曾屡次召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山东某建筑工程争论院所等单位检测、探讨如何处理,都未拿出具体方案。后
6、提请仲裁,仲裁庭托付鉴定,鉴定机构从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多方核查缘由, 对受损状态及受损程度进展了深入的争论,由于筏板整体上浮时,大量泥沙杂物被负压力吸入板底,筏板不能回复原位,从而无法保证板底的有效荷载,板底的防水层遭到破坏,无法修复,后浇带钢筋严峻扭曲变形无法复位等一系列问题, 导致整个受损工程已没有了修复的可能。即使牵强修复,也无法保证构造的耐久性和牢靠性,而且修复费用也是难以估算。因此,鉴定人从工程牢靠性及适修性两个方面认定该工程已无修复价值,应撤除重来,撤除重建费用约 2023 万元, 仲裁庭经质证予以采信。案例 2、西安某大型商业综合楼工程,规模浩大,功能简单。在主体构造工程完工
7、后,开发商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五大责任主体验收合格。后在装修阶段双方因资金问题发生争议,施工方退场,该工程始终未组织竣工验收即已投入使用。施工方为索要工程款起诉了开发商,开发商则反诉提出主体构造质量存在问题。法院将主体构造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是否为合格以及修复费用分两次托付同一鉴定机构鉴定。这个案子,假设从现行法规和标准而言,主体工程经过国家法律确认的五大责任主体合法验收为合格,而且已经投入使用,依据司法部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不能再进展主体质量是否合格的鉴定,因此,鉴定机构准时告知法院并转达当事人,打算仅对存在的质量缺陷进展具体检查和检测,对存在的具体问题进展对应处理
8、,实测修复工程和修复质量,据此估算修复费用。最终双方依据鉴定意见达成和解。案例 3、宁夏某大型煤化工工业工程,污水处理池工程,共有 7 个十几至三十几米直径不等钢筋混凝土水池组成,水池设计工作水温 80。具有较强腐蚀性, 池内壁设计有树脂类防腐层。该工程 2023 年建成即觉察池壁裂缝、防腐蚀层空鼓等缺陷,但承、发包双方商定先“带病”投入使用,一年后再大修,在运行中损坏加剧,双方诉至法院。法院先后签发质量鉴定、修复费用鉴定、责任认定鉴定以及防腐材料质量鉴定等四次托付,由三个鉴定机构分别予以了鉴定,历时三年,在整个鉴定期间,水池仍连续“带病”工作,问题日渐严峻。第一次托付的质量鉴定,鉴定机构仅对
9、存在的质量现象予以描述,并依照设计图纸及标准,指 出了与图纸标准的相符性,但对防腐材料空鼓脱落的缘由未做推断;其次次托付 修复费用鉴定,鉴定机构为确定修复费用,争论可修性及适修性后,制定了建议 的修复方案,据此估算了修复费用,费用虽然计算出来了,双方也予以认可,但 前两次鉴定责任没有划分,仍无法判决;法院第三次又托付责任认定缘由分析 鉴定,在责任认定鉴定过程中需对防腐材料双酚 A 的质量予以确认,法院在此期间又将这一防腐材料质量问题托付第三个特地机构完成。在确定了防腐材料不合 格为主要缘由后,最终三家鉴定机构在法院组织下,达成了一个综合的鉴定意见。除上述 3 个典型案例外,司法鉴定实践中更多的
10、案例说明,有的质量纠纷是发生在主体构造施工过程,有些是在装修阶段,有的则是在投入使用后,多数是经过标准设计的建设工程,有的则是未经设计凭阅历建设的农村房屋,有的则是施工过程违反建设程序,随便变更导致事故发生。即使不同阶段及类型的质量纠纷也是因不同缘由产生,不同类型的问题,需要不同的处理分析和不同的专业学问。近十年来,经过对两千多个案例的统计分析觉察,约 60%事故的处理方案是来自施工技术和阅历,并不是全部的工程事故处理方案肯定要经过设计验算。四、如何确定修复方案在建筑工程司法鉴定实践中,当质量事故的状况及缘由查明后,就要确定损失费用的大小。而要确定损失大小,首先要确定修复或返工方案。就法院托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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