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集团管理实施手册项目经理部解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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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设集团管理实施手册:项目经理部解体 建立集团治理实施手册:工程经理部解体 第十八章 工程经理部解体 18.1 一般规定 18.1.1 工程经理部在工程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就应进入工程经理部解体阶段,并对工程成果进展总结、评价,对外结清债权债务,完毕交易关系,对内做好资产、人员安排。 18.1.2 工程经理部解体条件: (1) 工程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并阅历收单位确认形成书面材料。 (2) 与各分包商及材料供给、劳务、设备租赁、技术转让、科技效劳等单位的债权债务已核对清晰。 (3) 与业主(总包方)签订了“工程质量保修书”。 (4) 工程治理目标责任书的履行根本完成,并向建立公司书面提交工程总
2、结报告,并提出工程审计申请报告。 (5) 工程经理部与上级公司职能部门和相关治理机构的各种交接手续预备完毕,包括在各种终结性文件上签字,工程档案资料的封存移交,财会账目的清结,资金、材料、设备等的回收,人事手续的办理以及其他善后工作的处理。 (6) 施工现场清理完毕。 18.2 工程经理部解体程序 18.2.1 成立以工程经理为组长的善后工作小组,做好工程经理部解体善后工作。善后工作小组人员可由工程、造价、财会、材料等方面的人员组成。主要负责剩余材料的处理,工程结算和价款的回收,财务账目的清算,各种资料及档案的移交,以及解决与业主(总包方)、与分包商、材料供给商、设备租赁、劳务等单位的有关遗留
3、事宜。从批准工程经理部解体之日起计算,善后工作一般为三个月。 18.2.2 施工工程在全部竣工验收签字之日起15日内,工程经理部写出工程经理部解体申请报告,同时向工程治理处提出善后留用和解聘人员的名单准时间,经审核批准后执行。 18.2.3 解聘、安排工程经理部工作人员(治理人员原则上由回原单位安排)。 18.2.4 处理工程经理部剩余资产。 18.2.5 妥当完成施工技术资料移交工作。 (1) 建立公司发放的治理手册、程序文件、各类治理方法、规定等,交回原发放部门。 (2) 施工图、竣工图、交工资料、工程验收书等资料归档。 (3) 会计档案交建立公司档案科归档。 (4) 工程经理部其他资料归
4、档。 18.2.6 工程经理部的工程结算、价款回收及其他债权债务等的处理,一般由善后小组在三个月内完成,三个月未处理完成局部,仍由工程经理连续负责处理。 18.2.7 工程经理部善后工作处理完毕并上报建立公司后,由审计部对该工程的运营进展终结审计。 18.2.8 按工程治理目标责任书进入终结考核与兑现阶段。 18.2.9 工程经理部善后工作完毕后,在工程经理离任前办理工程经理部解体审批手续。 18.2.10 解体程序框图 18.3 其它规定 18.3.1 因业主(总包方)缘由使施工结算工作延迟的,工程经理应指派留守人员处理善后事宜,直至办完结算手续。期间所发生的费用仍列入工程本钱,并争取向业主
5、(总包方)索赔。 18.3.2 施工结算后的债权处理工作移交建立公司财务部,若有需要工程经理部有关人员必需协作工作。并参加工程保修期内的保修工作。 18.3.4 工程经理部解体后本工程所发生的经济诉讼和质量投诉案件,工程经理为应诉人。 物业经理人:.pM 篇2:建立集团治理实施手册:审计治理 建立集团治理实施手册:审计治理 第十七章 施工工程审计治理 17.1 一般要求 17.1.1 建立公司全部的工程施工工程都必需实施审计监视。依据工程经理部的划分类别和隶属关系实施分级直接审计或托付审计。 17.1.2 工程工程承包兑现应“先审计,后兑现”;工程经理离任应“先审计,后离任”。 17.1.3
6、工程经理部应将工程施工合同副本和建立公司下达内部责任经营考核指标送达同级治理的审计部门。 17.2 审计对象、范围、时点和目标 17.2.1 审计对象 (1) 建立公司全部的工程经理部承建的工程工程均为审计对象,审计部以建立公司直管工程直接审计对象,非直管工程为间接审计对象,但依据建立公司安排也可直接参加审计。 (2) 亏损工程和未完成承包利费上交指标的工程工程为重点审计对象。 17.2.2 审计范围 (1) 正在施工的工程工程的审计范围为进场之日至审计进驻日前的全部经济业务。 (2) 已竣工验收及决算的工程工程的审计范围为进场之日至竣工决算完毕期间和工程经理部解体前的全部经济业务。 17.2
7、.3 审计的时点与目标 (1) 工程工程存续期间治理过程的事中经营状况、治理状况、预期经营成果。 (2) 工程工程完毕,已办理竣工决算、财务结算等事项的事后经营成果及相关经营治理状况。 (3) 工程经理任职期间或离任(含工程完毕期满离任和工程存续期间离任)前后的任期经济责任。 17.3 审计方式、时限 17.3.1 审计方式 (1) 送达审计。按审计要求供应的全部资料送达审计部门。 (2) 就地审计。对正在施工的工程工程采纳就地全面审计。 (3) 专项审计。建立公司依据治理要求和举报事项等状况责成审计部门进展专项审计。 17.3.2 审计时限 (1) 工程工程终结审计。工程工程竣工验收且决算批
8、复后应准时告知审计部门及工程治理部门,工程经理部应按要求,做好随时承受审计的预备。 (2) 工程工程的中间审计,分以下几种状况进展: a. 工作量在500万元以下、工期在一年之内的工程工程待竣工决算后进展一次全面审计。 b. 工作量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3000万元以下、工期在一年(含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工程工程,在施工期间至少要进展一次中间全面审计。 c. 工作量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工期在两年(含二年)以上的工程工程,在施工期间至少要进展二次中间全面审计。 d. 对施工期间消失亏损或非客观缘由连续三个月未完成利费上交指标的工程工程,要准时进展中间全面审计。 (3)
9、 施工工程的专项审计。可依据施工工程的治理状况,财经法规和制度的执行状况,以及有举报事项等状况,审计部门对工程经理部进展专项审计。 17.4 审计职责、权限 17.4.1 审计部门职责: (1) 审计部门在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公正”的原则下,分级实施,独立审计,并对同级公司经理负责。 (2) 分公司审计部门原则上对自己治理的工程经理部进展审计。重要工程、建立公司有特地要求的工程经理部由审计部审计。 (3) 属于应由建立公司审计部审计的施工工程,可以依据实际状况实行建立公司审计部自行审计、组织专业公司审计部门联合审计(以下称“联合审计”);托付施工工程归属单位审计部门审计(以下称“托付审计”)的
10、方式进展。 (4) 对“联合审计”,各专业公司应予以支持。 (5) 对“托付审计”,建立公司审计部出具“审计托付书”;施工工程审计完毕后,受托付单位应将审计报告同时报送建立公司审计部。 (6) 实行各种目标责任经营的施工工程,在兑(预兑)现前均应进展审计。 (7) 所属专业公司及分公司年度工程审计规划、报告,经本单位经理审批后,上报公司审计部备案。 (8) 两级审计部门在对工程实施审计中,要准时反映、反应各职能部门对工程日常的监视、检查和指导状况。 17.4.2 审计部门权限: (1) 可以参与工程经理部的内部经济活动分析会议; (2) 检查被审单位的各种帐目、资财及有关文件、资料等。被审计单
11、位必需照实供应,不得拒绝和隐匿; (3) 参与被审工程经理部的有关会议,对审计中发觉的问题进展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必需积极协作,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4) 责成被审计单位制止和订正一切不正值开支,限期整改; (5) 对违反财经法纪的单位、部门和个人提出批判,对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部门和个人赐予表扬; (6) 建议对严峻违反财经法纪的单位和责任者赐予必要的行政处分、经济惩罚,对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惩办; (7) 有权揭露打击、陷害、报复财经治理人员的错误行为,对情节恶劣者建议建立公司进展查处; (8) 对阻止、拒绝和破坏审计工作的单位或个人,有权实行封存
12、帐册和冻结资财等必要的手段,并建议建立公司追究直接责任者和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17.117.5 工程工程全面审计的重点内容 17.5.1 工程工程本钱和财务状况审计: (1) 主营、其他业务收入和非营业性收入是否真实、精确和匹配,有无隐瞒、虚列的状况。 (2) 各项财务支出、尤其是本钱费用开支是否真实、精确和完整,有无少计、多列或虚增的问题。 (3) 工程结算收入和本钱核算是否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预提和待摊费用是否精确,资本和收益性支出是否划清。 (4) 资产、负债是否真实、合法和完整,是否有虚列、虚增的现象。 (5) 期末挂帐的未完施工本钱是否有对应的已完工程的统计工作量。 (6) 损益是否
13、真实,是否有弄虚作假、虚盈实亏或假亏实盈问题。 (7) 周转材料、设备租赁费和水电费是否按期进展了预提或足额进了本钱。 (8) “临时设施”、“长期盼摊费用”和“材料本钱差异”是否按期、按规定摊销及安排。 (9) 间接费用和专项费用(基金)是否存在超标准、超规划和超范围的开支现象。 (10) 工程经理部治理费用的支出是否有特别或重大违规违纪现象。 (11) 已完工程预算本钱的分解是否准时、合理。 17.5.2 工程内部掌握制度审计: (1) 工程经理部制定的内部掌握制度是否合理、健全、有效。 (2) 工程经理部制定的内部掌握制度执行状况的评价。 (3) 预付款和劳务结算是否有协议,是否有工程经
14、理和有关部门签字;结算单价、估工或计时工是否超过了协议和规定;在工程款没有全部收回时,是否有平付或超付的现象。 (4) 在材料、配件的治理上、是否做到了帐、物、卡三相符;是否存在选购、验收、保管一人兼的现象;材料、配件的选购地点、价格是否集体考察确定或实施公开招标;选购中是否有空来空去、高价、超量和超规划的行为发生;材料消耗是否办理了出库手续,是否实行了定、限额领料制度,是否存在“以领代耗”、“以购代耗”的行为。 (5) 工程经营期是否仔细执行了建立公司现行的经营治理制度。 (6) 在工资治理上,是否存在“瞒报”、“超发”和私分的问题。 17.5.3 工程资金审计: (1) 是否按合同规定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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