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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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徐州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2023)_物业经理人 徐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09号 徐州市城市二次供水治理方法已经2023年12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争论通过,现予公布, 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李福全 二六年一月一日 徐州市城市二次供水治理方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二次供水治理,保障饮用水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 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城市二次供水,是指通过蓄水池、水箱、水塔以及属管网、阀门、水泵机组、气压 罐等供水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立施供水储存、处理、加压后供应用户的供水方式。 第三条 在本
2、市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从事二次供水设施建立、使用、维护、保洁及相关监视治理的活 动,应当遵守本方法。 第四条 徐州市市政公用事业行政治理部门主管徐州市城市规划区内二次供水工作。县(市)、贾汪区 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治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二次供水工作。 市、县(市)、贾汪区卫生行政治理部门负责二次供水水质的卫生检测和卫生监视工作。 第五条 住宅、商场等建筑物的工程高度超过国家规定的城市供水压力标准、不能满意用户需要的,建 设单位应当建立二次供水设施。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根据国家规定需要配套建立二次供水设施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主 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3、第七条 二次供水工程的设计、 施工,建立单位应当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担当;二次供水设施的设 计、建立应当遵守二次供水设施卫生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标准。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方案及其变更,应当准时向二次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和建立,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水池(箱、塔)容积、加压设施、管道口径能够满意用水需要,便于修理、治理; (二)水池(箱、塔)顶部及四周排水畅通,顶部设有必要数量的透气孔; (三)水池(箱、塔)构造坚实、坚固、内壁光滑、不渗漏、耐腐蚀,加盖且密封性能好,通气孔有防 止蚊虫、异物进入池(箱、塔)的装置; (四)水池(箱、塔)溢流管、排污管不得与
4、下水管道直接连通; (五)生活用水、消防用水及其它用水管道布置合理,无死水区; (六)建筑材料、管材、阀门、原材料涂料等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和卫生标准; (七)机泵房与蓄水池分建,并配备必要的防水质污染的装置; (八)二次供水设施四周3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垃圾堆放点,不得堆放有毒、有害 、易腐蚀物质。 第九条 二次供水工程竣工后,建立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组织验收;未阅历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 得投入使用。 第十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清洗、消毒和安全保障由供水设施产权单位(人)或者其委 托的治理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负责。 责任单位应当承受二次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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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州市 城市 二次 供水 管理办法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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