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2023年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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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2023修正)_物业经理人 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2023修正)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的打算 (2023年8月31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3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2023年12月10日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打算对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十五条修改为:“对无法确定当事人的违法建立,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公共媒体以及在违法建立所在地,对强制撤除打算书予以公告。自公揭发出之
2、日起60日后仍无法确定当事人的,市或者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撤除或者没收。” 二、将第六十六条其次款修改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顿建立或者限期撤除的打算后,当事人不停顿建立或者逾期不撤除的,市或者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实行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撤除等措施。” 增加一款,作为该条第三款:“对正在进展的违法建立,责令停顿建立而不停顿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扣押其施工设施设备;违法建立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突发大事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实行应急或者临时措施,强行制止违法建立,消退违法结果。” 本修改打算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将
3、依据本打算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附: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2023年修正本)(2023年8月12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3年9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依据2023年8月31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3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2023年12月10日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的打算修正) 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治理,统筹城乡
4、空间布局,优化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城乡规划区内进展各项建立,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区由城市、镇、乡和村规划区以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规划所划定的规划区组成。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规划区应当相互连接,实现规划区城乡掩盖。 本市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具体规划。具体规划分为掌握性具体规划和修建性具体规划。 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城乡一体、全域统筹,促进经济、社会和
5、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进展; (二)贯彻建立和谐社会、资源节省型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方针,合理确定城镇、乡村的布局和规模,节省土地,集约进展,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省和综合利用; (三)保障社会公众利益,符合区域人口进展、国防建立、防灾减灾、环境爱护、公共卫生和公共安全的需要; (四)爱护具有重要历史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建筑群、建筑物,重点爱护有地方特色的历史风貌和自然景观; (五)维护城乡规划的科学性、稳定性和权威性。 第五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乡规划治理工作。 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等五城区(以下简称“五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市)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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