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23年暂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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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23暂行)_物业经理人 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暂行方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 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暂行方法已经2023年2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争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葛红林 二OO四年三月八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建立城市住房修理保障机制,加强住房专项修理资金治理,依据国务院物业治理条例,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住房专项修理资金的缴存、使用、治理和监视,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住房专项修理资金(以下简称专项修
2、理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更新、改造资金。 本方法所称业主,是指房屋全部权人。 本方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一幢房屋内部、由整幢房屋的业主、使用人共用的房屋主体承重构造、外墙面、门厅、楼梯间和其他在使用上、功能上为整幢建筑效劳的部位等。 本方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治理区域或者单幢房屋内,由业主、使用人共用的上下水管道、电梯、供配电设施设备、消防及安全监控设施设备、公益性文体康乐设施、绿地、道路、路灯、非经营性停车场所和有关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 拥有二个以上房屋全部权人的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构造相连的非住宅物
3、业的业主,应当按本方法规定统一建立专项修理资金。 第五条 专项修理资金实行统一缴存、专户存储、业主决策、专款专用、统筹监管的原则。 第六条 市房产治理部门是本市专项修理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专项修理资金的统一归集和监视治理。区(市)县房产治理部门按规定权限负责本辖区内专项修理资金缴存、使用的监视治理。 第七条 房产治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承受业主、业主大会设立的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治理企业对违反本方法行为的投诉。 其次章 专项修理资金的缴存 第八条 商品房的首次专项修理资金,由房地产开发建立单位和购房人分别按以下规定缴存: (一)房地产开发建立单位对配备电梯的房屋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本钱价
4、的3.5%缴存,对未配备电梯的房屋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本钱价的3%缴存;所缴存的专项修理资金,进入当期销售费用,归物业治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全部。 (二)购房人对配备电梯的房屋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本钱价的2.5%缴存,对未配备电梯的房屋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本钱价的2%缴存,该专项修理资金归购房业主全部。 商品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本钱价,由市房产治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公布。 第九条 商品房的首次专项修理资金的缴存时限: (一)房地产开发建立单位应当在办理商品房全部权初始登记前,按本方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该商品房的首次专项修理资金缴存至专户治理银行。 (二)购房人应当在办理房屋全部权分户登记前,按本
5、方法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将所购商品房的首次专项修理资金缴存至专户治理银行。 (三)业主大会成立时尚未出售的商品房,房地产开发建立单位应当在业主大会成立之日起30日内,对配备电梯的房屋和未配备电梯的房屋,分别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本钱价的2.5%和2%,将首次专项修理资金缴存至专户治理银行。商品房出售时,所缴有的首次专项修理资金转由购房人担当。 第十条 公有住房售后的首次专项修理资金, 由售房单位和购房人分别按以下规定提取和缴存: (一)售房单位对配备电梯的住房按售房款的30%提取,对未配备电梯的住房按售房款的20%提取,专款专用。 (二)购房人按售房款的2%缴存,该专项修理资金归购房业主全部。
6、 第十一条 公有住房售后的首次专项修理资金的缴存时限: (一)售房单位自房改售房款存入单位住房资金专户之日起30日内缴存至专户治理银行。 (二)购房人在办理房屋全部权登记前,缴存至专户治理银行。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建立单位、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在出售房屋时,应当与购房人在合同中商定首次专项修理资金缴存事项。申请办理房屋全部权登记的,应当向房屋产权登记机关提交专户治理银行出具的首次专项修理资金全额交款凭证。 第十三条 一幢或者一户房屋的专项修理资金余额缺乏首次专项修理资金的30%时,该幢或者该户房屋的业主应当续筹专项修理资金。 续筹专项修理资金的方案由业 主委员会拟订,提交业主大会打算后,由业主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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