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抵押借钱协议(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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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房屋抵押借钱协议(3篇)房屋抵押借钱协议篇一 抵押人(乙方): 借款人: 第一条:乙方自愿以本人有权处分的财产作为抵押物为借款人供应担保。甲方经审查;同意承受乙方的财产抵押。双方为明确各自的权力、义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经协商全都,签订本合同。 其次条:抵押担保保险金额为人民币(大写)¥:整(小写)¥: 元整,抵押地址沈阳市 区 街(路)号 幢号值 。抵押期限为 ,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甲乙双方同意签字后共同到房产治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并办理他项权利证。 第四条: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及执行合同所需各项费用,由乙方负责支付。 第五条:在房地产抵押借款
2、之前,乙方应当向甲方供应房地产现状的证明(如有无诉讼、查封、出租、抵押等)。并保证该抵押房地产产权明确,权属清楚,没有任何权属纠纷。 第六条:抵押房地产在甲方处封存,在乙方未归还清借款前,乙方负责抵押房地产的修理、治理,并不得转让、赠与、出售、重复抵押、拆动或损坏、保证抵押房地产的完好无损。如发觉乙方有上述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由此引起甲方的任何损失,由乙方担当全部责任。 第七条:抵押房地产的保险,在抵押期内由乙方到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保险费用由借款方担当。甲方有权从保险赔偿中优先收回抵押借款及相关费用。 如未办理保险,发生抵押物的损毁、灭失状况,导致抵押房
3、地产价值削减,乙方应当准时通知甲方并于5日内增补同等价值的财产作抵押,否则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享有对乙方债务的最终索取。 第八条:如乙方由于重大疾病,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等可能导致无法按时履行还款义务的状况,甲方有权提前催收欠款并通过法院强制执行,并将此抵押的房地产更名、变卖、拍卖,实现抵押权。 第九条:本合同经房地产行政治理部门履行房地产抵押登记后生效。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房地产行政治理部门备案一份。 第十一条: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在甲方所在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公章):_乙方(公章):_ 法定代表人(签字):_法定代表人(签字):
4、_ _年_月_日_年_月_日 房屋抵押借钱协议篇二 出质人:_身份证号码:_住宅地址:_现居住地:_邮政编码:_电话:_传真:_ 托付代理人:_身份证号码:_住宅地址:_现居住地:_邮政编码:_电话:_传真:_ 质权人:_中国光大银行_注册地址:_邮政编码:_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托付代理人:_经办人:_电话:_传真:_ 第一章 总则 为了确保_年_月_日_(下称“主合同债务人”)与质权人签订的编号为_ 号_ (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出质人同意以其依法全部或有权处分的_向质权人出质,以担保主合同债务人按时足额清偿其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 质权人经审查,同意承受出质人供应的质押担保。为明确出
5、质人和质权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本着公平互利的原则,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制订本合同。 其次章 被担保的主债权 第一条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与主合同项下主债权种类一样,被担保的主债权币种及金额为(金额采纳大写方式):_ 第三章 质押担保的范围 其次条 本合同项下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 1.主合同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质权人归还或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商定利息及罚息)、复利、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全部其他应付的费用;和 2.质权人在本合同项下实现质权的费用以及出质人在本合同项下应向质权人支付的
6、任何其他款项。 第三条 质权人用于说明任何被担保债务或本合同项下任何应付款项的证明,除非有明显错误,应是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最终证据,对出质人具有约束力。 第四章 质物的设定 第四条 出质人在此以质权人为第一受益人向质权人出质质物,以及现在和将来产生于质物上的全部权利、利益和收益,包括但不限于:出质人作为合同一方签署的与质物有关的任何出售或出租合同所产生的任何权利以及因质物被扣押或被征用而使出质人可以得到的赔偿的权利。质物的数量、价值等具体状况由本合同项下的质物清单载明(详见附件1),该清单为本合同的组成局部,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 质物经出质人和质权人双方全都确认(无法全都确认时,
7、由质权人所认可的有关中介机构评估),在本合同签字之日的价值为:(写明币种,金额大写)_。本合同签署之日的质押率为_%。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合同项下质押率应保持在_%以下,若超过该商定质押率时,质权人随时有权要求出质人马上供应新的质物或质权人可承受的其他有效担保。 第五章 出质人应提交的文件 第六条 出质人应在主合同债务人首次使用质权人在主合同项下供应的融资前,依据质押实际状况向质权人供应以下所列的全部文件。该等文件如为复印件,则须经出质人签字确认为真实完整有效的文本: 1.经出质人有效签署的本合同的正本; 2.出质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3. 证明出质人资信状况的资产证明或其他资料 4.质物的全
8、部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5.在以动产出质的状况下,除以上第1款至第3款规定的文件之外,出质人还应供应依据本合同其次十章的规定取得的全部保险单、保险合约及其他有关单据或相应副本(视状况而定); 6.在以权利出质的状况下,除以上第1款至第3款规定的文件之外,出质人还应视状况供应以下相应文件: (1) 经出质人背书记载“质押”字样的汇票、支票、本票、公司债券原件; (2) 除公司债券之外的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原件; (3) 关于出质权利进展登记的全部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7. 在以股权或股票出质的状况下,除以上第1款至第3款规定的文件之外,出质人还应视状况供应以下文件: (1) 相关公司的公司章程及
9、经最新年检的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2) 相关公司就出质人的出资签发的出资证明书,以及由注册会计师就出资向相关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 (3) 相关公司经审计的最近年度的财务报表; (4) 相关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意出质人将其股权进展质押的决议(股份公司除外); (5) 依法设立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所需的相关公司的原审批机关的批准; (6) 就本合同项下的股权质押已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办理了登记的证明文件 (7) 依法设立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所需的政府部门的批准; (8) 当出质的股票占相关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5%以上时,已将本合同项下设定的担保向公众披露的有效证明文件; 8. 在以基金份额出质的
10、状况下,除以上第1款至第3款规定的文件之外,出质人还应视状况供应以下文件: (1)有权部门出具的出质人享有基金份额的证明文件; (2)就本合同项下的股权质押已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了登记的证明文件; (3) 依法设立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所需的政府部门的批准; (4)基金份额质押需要的其他文件; 9. 质权人合理要求出质人供应的其他文件。 第六章 出质人的声明及保证 第七条 出质人就本合同作出如下声明及保证: 1.出质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力量的自然人,有完全的资格和权利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并能独立担当民事责任。 2.出质人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承受主合同和本合同的内容,出质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自愿的,其
11、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3.出质人向质权人供应的全部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是精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并且以复印件形式供应的文件均与原件相符。 4.出质人是质物的合法全部人或有权处分人,如质物属于依法须经有关方面批准或同意方可出质的财产,出质人保证其已取得合法有效的批准或同意。质物在权属方面不存在任何争议或瑕疵。除本合同设定的质押外,质物上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担保、租赁、托管、共有、其他任何争议、瑕疵或任何限制。质物未被查封、扣押、监管或实行诉讼保全措施。 5.出质人已取得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政府部门的批准和第三方同意。 6. 除本合同外,出质人未曾订立任何其他协议以赠与、转让或其他方
12、式处置全部或任何局部质物及其中的任何权利或利益,也没有在质物上设立或允许设立任何其他担保。 7.本合同附件1所列有关质物的状况是真实和精确无误的。 8. 出质人已按时支付全部与质物有关的应付费用及款项(包括但不仅限于各种税项),并已完全遵守和履行全部与质物相关的其他契约及条件。 9.本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对出质人构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 10.为确保本合同和质权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强制执行性,出质人已完成或将完成所需的全部登记或备案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将质物在登记部门进展的登记。 11.目前并不存在任何涉及出质人或质物的、并将会对出质人的财务状况、质物的价值或出质人依据本合同履行其义务的力量构
13、成严峻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 12.未发生或存在任何违约大事。 13. 质物合法存续,且属于可以出质的范围。 14. 相关公司是一家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相关公司成立所需的一切政府部门的批准均已取得并且完全有效。 出质人的上述声明和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须始终保持正确无误,并且出质人将随时按质权人的要求供应进一步的文件。 第七章 质物的移交、保管和登记 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质物/质物凭证应于_年_月_日由出质人交付质权人。质权人依据本合同有关规定进展验收。 第九条 以
14、汇票、支票、本票出质的,出质人必需在票据上背书记载“质押”字样。 第十条 以公司债券出质的,出质人必需在债券上背书记载“质押”字样。 第十一条 出质人以权利出质时,在本合同签订后十个质权人工作日内,由出质人会同质权人到质押登记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由质押登记部门出具的有关该项质押登记的证明文件应交由质权人执管。 第十二条 本合同项下质物以及与质押手续相关的全部有效证明和资料凭证均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双方确认封存后由出质人交与质权人保管。 第八章 出质人的承诺 第十三条 在被担保的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之前,出质人应遵守以下条款的规定: 1.出质人应遵守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法律和法规,严格履行和遵守本合同项
15、下的责任和义务,并实行一切必要措施,保证质物的全部权/处分权始终合法有效。 2. 出质人应向质权人供应有关质物的全部有效资料。 3. 应质权人的要求,出质人应随时向质权人报送反映其资信状况的资产证明或其他资料。 4.出质人在收到任何政府部门或行政治理部门发出的任何有关质物的通知或命令的五个质权人工作日之内,应将该通知或命令的内容告知质权人。 5. 出质人应按期支付与质物有关的各种应付税项和费用。 6.出质人应准时将有关出质人的任何重大事项及可能影响质物或其价值的任何大事通知质权人。在质权人认为该等大事导致或可能导致质物价值减损时,质权人可要求出质人供应进一步的、质权人认可的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
16、于增加新的质物或供应其他种类的担保)。 7. 出质人应依据质权人要求定期向质权人报送本合同项下质押标的所对应的基金公司或相关公司的有关财务报表和出质人知悉的一切可能影响质押标的价值的信息。 8.出质人应马上通知质权人以下任何大事:(1)任何违约大事的发生;和(2)任何涉及出质人或质物的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和(3)出质人变更居住地址和通讯方式。 9.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只要被担保的债务尚未全部清偿完毕,除非得到质权人的事先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进展以下行为: (1)转让或以其他形式处分质物或其任何局部; (2)对质物(除本合同项下所设的质押之外)再行设置或同意设置任何其它质押或担保权益; (3)
17、对质物作出任何违反现行法律和法规的任何行为,或进展任何有可能影响或降低质权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权益的任何行为。 10.在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侵害时,出质人有义务准时通知质权人并帮助质权人免受侵害。 11.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削减的可能性,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出质人将按质权人的要求供应相应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补足担保物的价值或供应新的担保)。 12.未经质权人事先同意,出质人不得修改或同意修改或同意以其他方式变更相关公司的公司成立合同或章程。 13.出质人应将其作为相关公司的股东所参加作出的有关相关公司的任何打算或决议通知质权人,并向质权人提交有关打算或决议的复印件。假如出质人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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