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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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研究 定。若是产权调换,则根据拆迁房屋和调换房屋各自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计算,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值得留意的是,在大多数状况下,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但是在以下两种状况下,不得选择补偿方式: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赐予货币补偿;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合同达不成协议且被拆迁人不能对承租人进展安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至于补偿的时间,一般应在拆迁前一次性补偿。 4、房屋估价。在实行货币补偿形式的状况下,需要对被拆迁房屋的市场价格进展评估,在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形式的状况下,需
2、要同时对被拆迁房屋和所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进展评估,以作为结清差价的依据。至于房屋的评估机构的选择,应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共同选定,如双方未能就选定评估机构达成合意,则由双方各提出一至两家评估机构,抽签打算。评估费用一般由拆迁人担当。有些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评估工作由当地拆迁治理部门下属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担当,这种规定明显属于行政性垄断,被拆迁人对其评估价格的公信力也多持疑心态度,由于拆迁治理部门多为当地的房地产治理部门,房地产治理部门在进展房地产行政治理过程中与拆迁单位难免建立一些关系,而被拆迁人与房地产治理部门的联系很少,被拆迁人有理由疑心拆迁人利用与房地产治理部门的关系去干预和影响房屋评估的
3、过程和结果。所以,笔者认为,利用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市场主体之间民事行为中的房屋价格评估由拆迁治理部门下属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担当并非妥适。固然,被拆迁房屋与调换房屋的价格也并非肯定要进展评估,若双方能就补偿的金额和差价结算的金额达成全都意见,就可以不评估,这样一方面可以尽快签订拆迁协议并付诸实施,节约时间,提高效率,另一方面可以省却一笔评估费,降低拆迁中的本钱。5、拆迁安置方法。安置是针对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的。在被拆迁人不能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且不能对承租人进展安置的状况下,拆迁人应当对承租人进展安置,可以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也可以供应周转房。6、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业补偿费的支付
4、。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赐予适当的停业补偿费。城市房屋拆迁治理条例第31条规定,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7、搬迁期限和过渡期限。搬迁期限是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自行搬迁的时间界限,这一期限是用来约束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的。过渡期限是指在实行产权调换补偿形式下,拆迁人供应相宜入住的调换房屋的时间界限,这一期限是用来约束拆迁人的。8、违约责任。对拆迁人来说,违约责任主要是不能按时支付补偿款和超过过渡期限供
5、应产权调换房屋的责任,担当责任的方式一般是支付违约金。对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来说,违约责任主要是不按时搬迁和腾退周转房的责任,担当责任的方式是被强制搬迁。第三节拆迁补偿安置中的行政裁决和先行拆迁一、拆迁补偿安置中的行政裁决城市房屋拆迁治理条例第16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治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治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一规定明确了解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法律救济手段和程序,有三层含义:第一,行政裁
6、决是解决纠纷的前置手段和程序,即拆迁双方当事人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经协商达不成协议时,应先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裁决,对行政裁决不服的才能恳求司法救济。城市房屋拆迁治理条例以行政法规形式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纳入行政治理范畴,并授予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对这类纠纷的”先决权。司法救济只是作为行政裁决的司法监视程序而存在。两种法律救济手段或程序并非可以选择适用,行政裁决是必经程序,非经行政裁决法院不得受理。条例将行政裁决作为前置程序,并给予裁决强制执行效力的目的,一是缘于拆迁建立具有严格的规划性,拆迁规划中断或拖延必定产生连锁反响,影响城市规划并会造
7、成很大的经济损失;二是缘于处理拆迁案件与社会公益具有亲密的关联,不能由于少数人的权益纠纷拖延拆迁期限,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次,裁决结果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在裁决规定的期限内,被拆迁人无正值理由拒绝拆迁的,无论是否提起诉讼,也无论一审期间或二审期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均可责令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治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第三,裁决的强制执行力并不排解当事人的诉权,当事人对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当事人不服拆迁补偿安置的行政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毕竟是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还是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条例未作规定。实践中各地的作法大相径庭。有的
8、地方法院对未经裁决的房屋补偿、安置纠纷直接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对不服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的作为行政案件受理;有的地方则先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对这类纠纷进展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起诉的作为行政案件受理,对未经裁决的人民法院一律不予受理。笔者认为,当事人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行政裁决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民事案件对待,要求当事人以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理由如下:1、裁决拆迁协议是行政主管部门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居中公断,不同于行政机关在治理事务中对相对人的行政处理。2、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原则及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使得行政审判对于解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存在严峻的局限性和不彻底性
9、,行政诉讼不利于当事人之间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顺当、彻底地解决。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了行政赔偿案件外,不得适用调解作为审理程序和结案方式。假如对当事人不服拆迁补偿安置的行政裁决的诉讼作为行政案件,则人民法院对行政裁决的司法审查不适用调解,只能机械地对行政裁决进展合法性审查,然后简洁地作出维持或撤销的判决,未能使当事人心服口服,真正解决纠纷,不仅化解不了社会冲突,有时甚至还会缴化冲突,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行政诉讼中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是指在通常状况下人民法院不得变更原行政打算,只有在行政惩罚显失公正的情形下才能变更。行政诉讼的这一原则打算了人民法院对房屋拆迁
10、补偿安置纠纷裁决行政诉讼案的审理不能行使司法变更权。也就是说,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只审查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的合法性,对于合法的行政裁决予以维持,而对于不合法的则只能予以撤销。拆迁行政裁决一般是对房屋拆迁的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拆迁期限等问题作出全面处理,法院审查行政裁决只有一小局部违法,而其他大局部内容都正确、合法时,由于人民法院对该行政裁决不能行使司法变更权,因此未能直接判决变更以息讼,却只能 判决撤销,使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又处于未决状态,一切又得从头开头。3、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之间的纠纷完全属于公平主体之间的民事权益纠纷,诉讼到法院时应作民事案件处理。 二、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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