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田股份:公司章程(2012年7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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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章程第一章 总那么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第三章 股份目录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股份发行股份增减和回购股份转让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第五节第六节股东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股东大会的召集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股东大会的召开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五章 董事会第一节第二节董事董事会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七章 监事会第一节第二节监事监事会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财务会计制度内部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第九章 通知与公告-1-第一节第二节通知公告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第一节第二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解散和清算第
2、十一章 修改章程第十二章 附那么-2-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标准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由深圳广田集团依法变更设立,深圳广田集团的原有股东即为公司发起人;公司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于2021年8月26日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440301103001135。第三条 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1172号
3、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000万股,于2021年9月2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英文名称:SHENZHEN GRANDLAND DECORATION GROUP CO.,LTD.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沿河北路1003号京基东方都会12层。邮政编码:518003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12亿元。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标准公司的组织与
4、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内控中心负责人及财务总监。-3-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致力于人居环境的改善,科学管理、理性经营,不断创新,为客户提供高品质、高附加值的作品和高质量的效劳,为员工构筑成就自我的工作平台,为股东创造持续增长的经济
5、收益。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承担境内、外各类建筑包括车、船、飞机的室内外装饰工程的设计与施工;承接公用、民用建设工程的水电设备安装;各类型建筑幕墙工程、金属门窗的设计、生产、制作、安装及施工;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市政工程施工;家具和木制品的设计、生产和安装;建筑装饰石材加工、销售及安装;建筑装饰设计咨询、效劳;建筑装饰软饰品设计、制作、安装以及经营;建筑装饰材料的进出口业务;投资兴办实业;新型环保材料的技术研发、生产及销售。以上各项不含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需报经审批的工程,涉及有关主管部门资质许可的需取得资质许可前
6、方可经营。第三章第一节股份股份发行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那么,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5.12亿股。-4-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全部为普通股。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置或者拟购置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节股份增减和
7、回购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开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增加资本:一公开发行股份;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以下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除
8、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之一进行: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二要约方式;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5-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第三节股份转让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
9、份可以依法转让。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交易;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其他发起人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10、股份;离任半年后的一年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的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
11、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6-任。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
12、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第五项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7-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1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
14、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以下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
15、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8-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于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第三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违反前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16、赔偿责任。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的,立即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凡不能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以现金、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清偿的,通过变现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归还侵占资产。公司董事长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责任人,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长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一财务总监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当天,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长;假设董事长为实际控制人的,财务总监应当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当天,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会秘书,同时抄送董事长;二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收到财务总监书面报告的当天发
17、出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三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股股东发送限期清偿通知,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四假设控股股东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进行清偿,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届满后30日内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归还侵占资产,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产平安的法定义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9-第四十条
18、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以下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方案;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本章程;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以及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置、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19、计总资产30%的事项;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五审议股权鼓励方案;十六审议以下提供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委托贷款事项:1.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委托贷款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财务资助、委托贷款;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对象提供的财务资助、委托贷款;3.连续十二个月内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委托贷款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4.单笔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对外财务资助、委托贷款;5.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委托贷款。
20、-10-公司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委托贷款的,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十七审议证券投资事项;十八审批决定公司发生的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风险投资事项;十九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到达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第四十一条 公司以下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到达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到
21、达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第四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缺乏6人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22、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11-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平安、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23、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响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响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24、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响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响意见。-12-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响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
25、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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