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演示文稿.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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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方法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方法?暂行暂行局令第局令第24号号?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方法?(暂行)于2000年8月17日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年十月十三日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那么那么v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监督管为加强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保证产品平安、有效,依据理,保证产品平安、有效,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条例?制定本方法。掌握制定本方法。掌握v第二条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以本方法所称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以下简称无菌器械是指无
2、菌、无热原、经检验合格,下简称无菌器械是指无菌、无热原、经检验合格,在有效期内一次性直接使用的医疗器械。在有效期内一次性直接使用的医疗器械。v 无菌器械按无菌器械按?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目录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目录?以以下简称下简称?目录目录?实施重点监督管理。实施重点监督管理。?目录目录?(见附件见附件)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并调整。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并调整。v第三条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无菌器械的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遵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本方法。守本方法。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的监督管理
3、熟悉生产的监督管理熟悉v第四条第四条 生产无菌器械应执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生产无菌器械应执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公布的?无菌医疗器具生产管理标准无菌医疗器具生产管理标准?及无菌器械的及无菌器械的?生产实施细那么生产实施细那么?。v 无菌器械必须严格按标准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无菌器械必须严格按标准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v第五条第五条 生产无菌器械应按生产无菌器械应按?生产实施细那么生产实施细那么?的要的要求采购材料、部件。企业应保存完整的采购、销售求采购材料、部件。企业应保存完整的采购、销售票据和记录,票据和记录应保存至产品有效期满二票据和记录,票据
4、和记录应保存至产品有效期满二年。题年。题34v 购销记录应包括:销售或购进的单位名称,供给购销记录应包括:销售或购进的单位名称,供给或采购数量、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生产批号、灭或采购数量、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生产批号、灭菌批号、产品有效期等。菌批号、产品有效期等。v 第六条第六条 生产企业应从符合生产企业应从符合?生产实施细那么生产实施细那么?规定规定条件的单位购进接触无菌器械的包装材料或小包装,条件的单位购进接触无菌器械的包装材料或小包装,并应对产品包装的购入、储存、发放、使用等建立并应对产品包装的购入、储存、发放、使用等建立管理制度。管理制度。v 不合格的无菌器械及废弃、过期的无菌器械产品
5、不合格的无菌器械及废弃、过期的无菌器械产品包装或零部件,必须在厂内就地毁形或销毁,不得包装或零部件,必须在厂内就地毁形或销毁,不得流出厂外。流出厂外。v第七条第七条 生产企业只能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无菌器械。生产企业只能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无菌器械。生产企业的销售人员应在销售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生产企业的销售人员应在销售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销售时应出具以下证明:部门登记。销售时应出具以下证明:v一一 加盖本企业印章的加盖本企业印章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的复印件及产品合格证;的复印件及产品合格证;v二二 加盖本企业印章和企业法定
6、代表人印章或签加盖本企业印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权书原件,委托授权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权书原件,委托授权书应明确授权范围;三书应明确授权范围;三 销售人员的身份证。销售人员的身份证。v 第八条第八条 生产企业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企业生产企业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向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向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申请办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变更手续后,的变更手续后,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证?的变更。国家、省
7、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应自受理申的变更。国家、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给予变更。题个工作日内给予变更。题35v 企业名称变更后,无菌器械的小、中、大包装标企业名称变更后,无菌器械的小、中、大包装标注的企业名称应在半年之内变更。新包装启用后,注的企业名称应在半年之内变更。新包装启用后,旧包装即停止使用,新、旧包装不得混用。旧包装即停止使用,新、旧包装不得混用。v 第九条第九条 生产企业在原厂址或异地新建、改建、生产企业在原厂址或异地新建、改建、扩建洁净厂房的,经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扩建洁净厂房的,经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质量体系进行初审后,由国家药品监督
8、管理局对其质量体系进行初审后,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质量体系现场审查和产品抽样检测,合格前方组织质量体系现场审查和产品抽样检测,合格前方能生产。能生产。v第十条第十条 生产企业连续停产一年以上的,须经省级生产企业连续停产一年以上的,须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现场质量体系进行审查和产品抽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现场质量体系进行审查和产品抽查,合格前方可恢复生产,连续停产二年以上的,查,合格前方可恢复生产,连续停产二年以上的,其产品注册证书自行失效。其产品注册证书自行失效。v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留样观察或已售出的无菌器械产品出现留样观察或已售出的无菌器械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生产企业必须立即封存该批号产品,并质
9、量问题,生产企业必须立即封存该批号产品,并通知有关单位停止销售和使用。造成人身伤亡事故通知有关单位停止销售和使用。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要在的,要在24小时内,报告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小时内,报告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部门。v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企业有不符合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企业有不符合?生产实施细那么生产实施细那么?要求的,由实施监督检查的药品监要求的,由实施监督检查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督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v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生产企业不得有以下行为:生产企业不得有以下行为:v一一 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或生产企业证件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或
10、生产企业证件v二二 出租或出借本生产企业有效证件;出租或出借本生产企业有效证件;v三三 违反规定采购零部件或产品包装;违反规定采购零部件或产品包装;v四四 伪造或变造生产购销票据、生产原始记录、伪造或变造生产购销票据、生产原始记录、产品批号;产品批号;v五五 对不合格品、废弃零部件、过期或废弃产品对不合格品、废弃零部件、过期或废弃产品包装不按规定处理;包装不按规定处理;v六六 擅自增加产品型号、规格;擅自增加产品型号、规格;v七七 企业销售人员代销非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企业销售人员代销非本企业生产的产品;v八八 向城乡集贸市场提供无菌器械或直接参与城向城乡集贸市场提供无菌器械或直接参与城乡集贸市
11、场无菌器械交易。乡集贸市场无菌器械交易。第三章第三章 经营的监督管理掌握经营的监督管理掌握v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经营企业应具有与其经营无菌器械相适应经营企业应具有与其经营无菌器械相适应的营业场地和仓库。产品储存区域应避光、通风、的营业场地和仓库。产品储存区域应避光、通风、无污染,具有防尘、防污染、防蚊蝇、防虫鼠和防无污染,具有防尘、防污染、防蚊蝇、防虫鼠和防异物混入等设施,符合产品标准的储存规定。异物混入等设施,符合产品标准的储存规定。v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经营企业应建立无菌器械质量跟踪制度,经营企业应建立无菌器械质量跟踪制度,做到从采购到销售能追查到每批产品的质量情况。做到从采购到销售能追查到每
12、批产品的质量情况。v 无菌器械的购销记录必须真实、完整。购销记录无菌器械的购销记录必须真实、完整。购销记录应有:购销日期、购销对象、购销数量、产品名称、应有:购销日期、购销对象、购销数量、产品名称、生产单位、型号规格、生产批号、灭菌批号、产品生产单位、型号规格、生产批号、灭菌批号、产品有效期;经办人、负责人签名等。题有效期;经办人、负责人签名等。题36v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经营企业应保存完整的无菌器械购销记经营企业应保存完整的无菌器械购销记录和有效证件,无菌器械购销记录及有效证件必须录和有效证件,无菌器械购销记录及有效证件必须保存到产品有效期满后二年。题保存到产品有效期满后二年。题37v 第十
13、七条第十七条 经营企业销售人员销售无菌器械,应出经营企业销售人员销售无菌器械,应出具以下证明:具以下证明:v 一一 加盖本企业印章的加盖本企业印章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可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的复印件及产品合格的复印件及产品合格证;证;v 二二 加盖本企业印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加盖本企业印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权书原件,委托或签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权书原件,委托授权书应明确其授权范围;授权书应明确其授权范围;v 三三 销售人员的身份证。销售人员的身份证。v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经营企业发现不合格无菌器械,应立即经
14、营企业发现不合格无菌器械,应立即停止销售,及时报告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停止销售,及时报告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验证为不合格的,经营企业必须及时通知该批无菌验证为不合格的,经营企业必须及时通知该批无菌器械的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停止销售或使用。对不器械的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停止销售或使用。对不合格产品,应在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予合格产品,应在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予以处理。以处理。v 对已销售给个人使用的不合格无菌器械,经营企对已销售给个人使用的不合格无菌器械,经营企业应向社会公告,主动收回不合格产品。业应向社会公告,主动收回不合格产品。v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经营企业经营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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