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问题研究_赵秉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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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问题研究 赵秉志 * 内容提要 贪污受贿之定罪量刑标准关乎惩治贪污受贿犯罪的力度和效果 ,是我国刑 事法治 领域重大的理论和实务问题 。 当前我国贪污受贿的定罪量刑标准存在难以全面适 时反映贪污受贿个罪的社会危害性 、 不能充 分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影响个罪之间罪刑 设置的体系协调等问题 。 本文认为 , 应确立 “ 数额 + 情节 ” 的二元定罪量刑标准,引入罪群 立法模式并明确各自定罪量刑标准 , 受贿罪 与贪污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应实行分立,由司法 解释规定并科学 、 合理设定具体数额标准 , 妥善解决数额标准适用时的省际冲突等问题 。 关键词 贪污受贿犯罪
2、定罪量刑标准 犯罪数额 DOI:10.14111/ki.zgfx.2015.01.004 党的十八大以来 , 我们党和政府把反腐败工作提到 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 要求反腐败 坚持 “ 老虎 ” 、 “ 苍蝇 ” 一起打 , 有腐必反 、 有贪 必肃 , 不断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 。 十八届四中全会又全面勾勒了法 治反腐 的蓝图 。 2014 年 10 月已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 首次审议的 刑法修正案 ( 九 ) ( 草案 ) 进一步完善了反腐败的 刑法规范 , 包括修改贪污 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 加大 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 , 严密惩治行贿犯罪的法网等 , 将为惩贪肃腐提供更强有力的
3、法律支持 。 可以预见 , 上述政策和法律的相关完善举措 , 必将对我国新时期的反腐败工作产生重大而深远的积极影响 。 贪污受贿犯罪是最主要的腐败犯罪 , 在腐败犯罪 中居于显著地位 。 能否科学 、 有效 地防治贪污受贿犯 罪 , 会直接影响反腐败刑事法治水平的高低和反腐败斗争的成效 。 近年来我国对贪污受贿犯罪的治理成效明显 , 但贪腐形 势依然严峻 , 相关犯罪的治理还 面临不少新情况 、 新问题 , 特别是 由于定罪量刑标准设置不甚合理 , 使得贪污受贿犯罪 的司法适用日益偏离立法规定 , 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刑罚 裁量无法实现罪刑均衡 , 难以全 面反映具体个罪的社会危害性 , 贪污受贿
4、犯 罪数额与量刑之间出现 “ 尴尬 ” 困局 , 因而 亟需认真研究解决 。 目前对于贪 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是否需要调整 , 犯罪数额在 *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教授 , 博士生导师 。 也就是说 , 在贪污受贿数额达到一定额度后 , 犯罪数额 与量刑之间无明显的正比关系 , 贪贿数额差异对量刑不产生 实质性影响 。 在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况下 , 犯罪数额越大 , 行为人获得的潜在量刑利益也就越大 。 25 : : : : : 中国法学 2015 年第 1 期 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中应居于何种地位 , 贪污受贿犯 罪数额标准该如何确定等问题 , 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争
5、 议 。 这种争议并没有随着 刑法修正案 ( 九 ) ( 草案 ) 对贪污 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拟进行 修改而结束 , 相反会在更深层次和更广泛程度上继续展 开 。 因此 , 结合 刑法修正案 ( 九 ) ( 草案 ) 的修法主张 , 有针对性地深入探讨贪污受贿 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问题 , 是我国刑法理论界与实务界必须关注的重大现实法治课题 。 一 、 贪污受贿定罪量刑标准的中外考察 任何一项法律制度的产生和发展都不会是毫无缘 由的 。 我国贪污受贿定罪量刑标 准的确立和发展有其深刻的历 史背景和时代条件 , 世界各国也有其针对此问题的立法 经验与法治实践 , 因而对贪污受贿定罪量刑标准问题进
6、 行纵向考察和横向比较 , 会为完 善当前我国贪污受贿定罪量刑标准提供有益启示和经验借鉴 。 ( 一 ) 我国贪污受贿定罪量刑标准之演进 1 我国古代和近代贪污受贿的定罪量刑标准 贪污受贿现象是一种古老的 犯罪形态 , 可谓源远流长 。 与贪污受贿现象从未间断 一样 , 相应地我国对贪污受贿定罪处罚的规定也有着 悠久的历史 。 目前 , 最早见诸文献 对贪污受贿行为处罚的记载是 在上古时期的尧舜禹时代 。 及至早期奴隶制夏周商国 家的建立 , 对于贪污受贿行为 , 基本上是不考虑数额多少 , 都要给予严 厉刑罚制裁 。 春 秋战国时期 , 魏文侯李悝制定的 法经 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粗具体
7、系的成文法 典 , 其关于贪污受贿犯罪的规定最具有代表性 。 据其规定 , 贪污受贿的数额是否超过 20 两金乃是量刑轻重 ( 是否判处死刑 ) 的重 要标准 。 古代中国第一个中央集权的专制王 朝秦代奉行商 鞅 、 韩非子的 “ 法家 ” 重刑主义 , 其对贪污犯罪实行与盗窃罪同一的惩 罚 ; 受贿数额的多少并 不影响受贿 犯罪的成立 , 只是对量刑产生影响 。 魏晋南北朝 时期 , 就对贪污受贿犯罪的 规定来说 , 魏律 最具有代表性 。 魏律 18 篇基本上形成 了我国历史上比较完整的刑法体系 , 其中第 12 篇 请赇律 是关于官员贿赂犯 罪的惩罚 规定 , 第 17 篇 偿赃律 是关
8、于官吏贪赃枉法的惩罚规定 。 这两篇是我国最 早的惩治贪 污贿赂犯罪的系统化立法 。 唐宋 时期是我国封建社会的鼎盛阶段 , 其法律制度也进入 了繁荣发展阶段 。 这一时期的 唐律 集封建法律之大成 , 详细规定了各种贪污受贿犯 罪行为的方式和刑事责任 , 确立了计赃论罚的量刑标准 , 对后世各朝代贪污受贿犯罪的 立法产生了深远影响 。 明清时期对贪贿犯罪继承了唐宋时期确立 的计赃论罚的原则 。 参见周密 中国刑法史纲 , 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8 年版 , 第 25 页 。 参见曾宪义主编 中国法制史 , 北京大学出版社 、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0 年版 , 第 27 页 。 参见董说 七
9、国考 卷十二 魏刑法 , 中华书局 1956 年版 , 第 366 367 页 。 参见董邦俊 贪污罪新论 , 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4 年版 , 第 3 页 。 参见吕天奇 贿赂罪的理论与实践 , 光明日报出版社 2007 年版 , 第 54 55 页 。 26 ) ) , , ( : : 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问题研究 大明律 明确规定官吏受财实行 “ 计赃科断 ” 的原则 。 近代中国法律制度经历了前 所未有的大变革 , 贪污受贿的定罪量刑标准也随着时 代的变迁发生 了诸多变化 。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 大清新刑 律 , 在其第 6 章 “ 关于渎职 之罪 ” 中专门
10、规定了受贿 、 滥用职权等渎职犯罪 , 在其第 33 章 “ 诈欺取财罪 ” 中规定了贪污犯罪的 刑事责任 , 这些关于贪污受贿的定罪量刑标准的 相关规定都只有定性的要求 , 并没有定量的限制 , 即只要官员实施了贪污 、 受贿行为 , 不 论数额多少都要定罪处罚 。 南京国民政府 1928 年颁布的其第一部刑法典 ( 史称 旧刑 法 中 , 关于受贿定罪量刑的规定并 没有数额标准 ; 但是根据犯罪主体的不同 , 对负有 特殊职责的公务员或者公断人 ( 审判职责 ) 则加重处罚 。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法制对贪污受 贿犯罪行为也进行了规制 。 第一 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产生的革命刑法对
11、贪污受贿犯罪的惩治强调 “ 情节 ” 在贪污受 贿犯 罪定罪量刑标准中的重要地 位 。 在工农民主政权时期 , 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苏区政府 对贪污受贿犯罪行为的惩治是严厉的 , 贪贿数额的多少 并不影响行为的定罪 , 但却是决 定刑罚轻重的主要依据 。 抗日战争时期 , 陕甘宁边区政 府制定的刑法规范中 , 载明贪污 犯罪的量刑除有数额标准外 , 还有影响标准 , 即要考 虑数额之外的影响大小情况 。 解放 战争时期 , 在较有代表性的晋 冀鲁豫边区政府于 1948 年 颁布的 晋冀鲁豫边区惩治贪 污条例 中 , 贪污数额多少和影 响大小仍是贪污犯罪的量刑标准 , 同时数额多少也是贪 污犯罪的
12、定罪标准 。 2 我国现代贪污贿赂的定罪量刑标准 新中国成立后 , 我国最早的反贪腐立法是 1952 年 4 月 21 日公布实施的 中华人民 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 ( 以下简称 条例 , 条例 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概念 、 量刑原则 和处罚标准等予以 详细规定 , 基本确立了新中国贪污 罪 、 受贿罪刑法规制的框架和内 容 。 条例 对贪污罪根据贪污数额规定了四档刑罚 , 数额是贪污罪量刑的根本标准 。 我国 1979 年颁布的第一 部刑法典在其分则第五章 “ 侵犯财产罪 ” 和第八章 “ 渎职 罪 ” 中分别规定了贪污罪和 受贿罪 , 相比于 1952 年 条例 1979 年刑法典的不同之处 是
13、未再对贪贿数额做出具体规定 , 而是以贪污公共财物 ( 收受贿赂 ) 、 数额巨大且 情节严 重 ( 致使国家或者公民利益遭受严重损 失 ) 、 情节特别严重为区别标准从轻到重划分量 刑档次 。 此外 1979 年刑法典将贪污罪规定在侵犯财产罪一章 , 将受贿罪规定在 渎职罪 一章 , 表明立法者认为两罪侵犯的客体不同 , 故而两罪也分设定罪量刑标准 。 1982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 关于严惩严重破坏 经济的罪犯的决定 以下简称 参见高汉成主编 大清新刑律 立法资料汇编 ,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13 年版 , 第 736 737 页 。 参见王宠惠 中华民国刑法 , 中华印书局 192
14、8 年版 , 第 31 32 页 。 1952 年 3 月 28 日政务院第 130 次政务会议通过 , 同年 4 月 18 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 14 次会议批准 , 同年 4 月 21 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施行 。 27 ) , 1988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的 关于惩 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 ( 以下简称 瑠 ) , : : 同时 , 数额规定过死 , 有时难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做到罪刑相适应 , 量刑不统一 。 ” 笔 瑡 瑠 , 瑏瑡 : , 中国法学 2015 年第 1 期 决定 对受贿罪作了重大修改 。 与 1979 年刑法典相比 1982 年 决定 对受贿罪的修 改补充有
15、二 : 一是又回到 1952 年 条例 模式 , 改受贿罪之独立的法定刑模式为适用贪 污罪法定刑的模式 ; 二是对受贿罪增设 了一个加重构成 , 罪状为 “ 情节特别严重的 ” , 法 定刑为 “ 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 这两处修改都极为重大 , 并且影响了其后的相关刑法立 法乃至现行刑法典 。 瑏 补充规定 , 在 1982 年 决定 的基础上 , 对贪污贿赂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又作了重 要修改补充 。 相比于 1979 年刑法典和 1982 年 决定 的规定 1988 年 补充规定 一是 改变了贪污罪 、 受贿罪定罪量刑 标准之概括数额的规定 , 重新设置了贪污罪 、 受贿罪定 罪量刑的具
16、体数额标准 ; 二是将 贪污罪 、 受贿罪刑罚档次的排列顺序调整为从重到轻 , 突显对贪污受贿犯罪的严厉惩 治 ; 三是改变 1979 年刑法典将贪污罪 、 受贿罪分立的模 式 , 采纳 1982 年 决定 的修改 , 规定受贿罪适用贪污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 1997 年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 现 行 刑法 第 383 条 、 第 386 条规定 “ 对犯 受贿罪的 , 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 , 依照本法第三 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 索贿的从 重处罚 。 ” 其关于贪污罪 、 受贿罪的规定基 本上承袭了 1988 年 补充规定 的相关内容 , 包括对贪污罪 、 受贿 罪定罪量刑标准设置
17、具体数额 , 按照从重到轻的顺序排列刑罚档 次 , 对贪污罪 、 受贿罪适用同一 定罪量刑标准等 。 而有显著变化之处 , 则是提升了定罪 量刑的具体数额 , 如起刑点数额由 2000 元提升到了 5000 元 。 2014 年 10 月 27 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 首次审议的 刑法修正案 ( 九 ) ( 草案 ) 对 我国反腐败刑法规范所作的重要修改完善 , 包括修改贪 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 删 去了对贪污受贿犯罪规定的具体数额 , 原则规定数额较 大或者情节较重 、 数额巨大或者 情节严重 、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三种情况及 其相应的三档刑罚 , 并对数额特 别巨大且使国家
18、和人民利益 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贪污受贿犯罪保留适用死刑 。 同时 , 调整了贪污受贿犯罪各档刑罚的排列顺序 , 重新 回归到 1979 年刑法典时从轻到重的刑 罚排列顺序 。 作出上述修改的理由是 “ 从实践的情况看 , 规定数 额虽然明确具体 , 但此 类犯罪情节差别较大 , 情况复杂 , 单纯考虑数额 , 难以 全面反映具体个罪的社会危害性 。 瑏 者认为 , 上述修改是很有必要的 , 修法说明之理由合理 , 修改后的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 刑标准更加科学 、 实用 , 对我国反腐败刑事法治的完善将大有裨益 。 3 对我国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历史演进的分析 纵观我国贪污受贿定罪量刑标准从古
19、至今演进的 历史脉络 , 可以看出 , 自公共权力 瑏 1988 年 1 月 21 日第 6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24 次会议通过 1988 年 1 月 21 日中 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63 号公布 ,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参见李适时 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 九 ) ( 草案 ) 的说明 2014 年 10 月 27 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 载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文件 ( 七 ) 。 28 第二 , 贪污受贿定罪量刑标准由计赃论罚到计赃论罪 。 从春秋战国 时期以及秦代 瑢 瑏 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问题研究
20、诞生以来 , 贪污受贿犯罪现象 及其惩治就伴随着中国的历史进程 。 回顾和梳理我国自 古至今贪污受贿定罪量刑的标准 , 有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 第一 , 贪污受贿定罪量 刑标准由单纯考察定性到同时考虑定量 。 在中国古代相当 长的时期 , 有关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立法都只 有定性的描述 , 而无贪贿数额或 者情节轻重方面的制约 。 换言之 , 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贪污受贿行为 , 就应当定罪科刑 。 但自我国第一部成文法典 法经 开始 , 贪贿数额多少开始成为定罪量刑的重要 依据 , 这 种变化是深刻而耐人寻味的 。 后来 , 集封 建法律之大成的 唐律 确立了计赃论罚的量 刑标准 , 不仅
21、受财多少与刑罚轻重直接对应 , 而且量 刑时还要考虑主体身份 、 危害结果 、 受财手段等影响危害程度的 因素 。 而就我国现行刑法典对贪污 受贿犯罪的规定看 , 对 贪污罪 、 受贿罪的定罪量刑 , 显然既对行为性质进行考察 , 又对行为中所包含的 “ 数量 ” 进行评价 , 是否达到一定数量对贪污受贿行为入罪与否具有重要意义 。 瑏 的萌芽初创 , 到唐宋的基本确立 , 再到明 清的正式入律 , 计赃论罚 ( 或称计赃科断 ) 在中 国古代刑法中的核心内涵是统一的 , 即将贪污 受贿的数额大小作为量定贪污受贿犯罪 刑罚轻重的依据 , 而非决定犯罪成立与否的标准 。 在近 代中国 , 民国时
22、期国民政府颁布 的有关贪污受贿犯罪立法 , 其定罪量刑基本都没有数 额标准 , 更遑论计赃定罪了 。 但值 得注意的是 , 这一阶段革命根据地的反贪法律条例出现 了新的变化 , 特别是自解放战争 时期开始 , 有关边区政府颁布的惩治贪污条例中 , 计赃论 罪取代计赃论罚成了贪污受贿 犯罪 的定罪量刑标准 。 这一立法模式也对新中国反贪刑法的制定 产生了深远影响 。 一 直到 1997 年颁布的现行刑法典 , 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仍然坚持计赃论罪 , 贪贿 数额 ( 满 5000 元 ) 具有定罪和量刑之双重意义 。 第三 , 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 刑标准从贪贿分立到贪贿同一 。 尽管每个朝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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