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光股份:公司章程(2012年4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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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紫光股份章程经 2021 年 4 月 27 日 2021 年度股东大会修订紫光股份章程目第一章 总 那么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第三章 股 份第一节 股份发行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三节 股份转让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 股东第二节 股东大会第三节 股东大会提案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第五节 股东大会决议第五章 董事会第一节 董事第二节 董事会第六章 总裁和高级管理人员第七章 监事会第一节 监事第二节 监事会第三节 监事会决议第八章 公司债券第一节 公司债券的发行第二节 公司债券的转让、质押和继承I录紫光股份章程第三节 公司债券的回购第九章 公司劳动人事制度和工会第十章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和审计
2、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第二节 内部审计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第十一章 通知与公告第一节 通知第二节 公告第十二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第十三章 修改章程第十四章 附 那么II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九条第十条紫光股份章程第一章总那么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标准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紫光股份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经国家经贸委国经贸企改1999157 号文批准,由清
3、华紫光集团总公司、中国北方工业公司、中国电子器件工业总公司、钢铁研究总院、北京市密云县工业开发区总公司作为发起人,以发起方式设立,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公司于 1999 年 8 月 25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000 万股,于 1999 年 11 月 4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紫光股份英文名称:Unisplendour Corporation Limited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清华大学紫光大楼 :100084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0,608 万元。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
4、存续的股份。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标准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以及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第 1 页紫光股份章程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
5、秘书、财务负责人。第 2 页紫光股份章程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托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构建面向二十一世纪的新型高科技企业,致力于开发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的现代科技产品,从而提升国内高科技企业的整体水平,为使我国进入兴旺国家行列奉献力量。在取得良好社会效益的同时,最大限度为全体股东创造良好的经济回报。第十三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效劳;委托加工及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器件、通信设备和播送电视设备不含无线电发射设备、玩具、仪器仪表、文化用品、办公用机械产品;计算机系统效劳、计算机维修、数据处理、软件
6、效劳;企业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商业用房、出租商业设施;物业效劳;经济信息咨询;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测绘效劳;电脑动画设计;会议及展览效劳;职业培训、外语培训、电脑培训;从事文化经纪业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第 3 页紫光股份章程第三章股份第一节股份发行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那么,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第
7、十七条 公司的内资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清华紫光集团总公司、中国北方工业公司、中国电子器件工业总公司、钢铁研究总院及北京市密云县工业开发区总公司,在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时分别持有 8,000 万股、400 万股、270 万股、160 万股及 50万股,分别占公司已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62.11%、3.11%、2.10%、1.24%及 0.39%。1999 年 3 月 16 日,除清华紫光集团总公司以经评估确认后的净资产作为出资外,其他四家发起人均以现金方式出资。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0,608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20
8、,608 万股,其中国有法人持有 11,008 万股,其他内资股股东持有 9,600 万股。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置或者拟购置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 4 页紫光股份章程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开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做出决议,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增加资本:一公开发行股份;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二条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
9、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以下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以下方式之一进行: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二要约方式;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10、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第三节第 5 页股份转让紫光股份章程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以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
11、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之日起 6 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 6 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获得的利润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12、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 6 页紫光股份章程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 东第三十条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合法权利。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一条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第三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者
13、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六支付合理的费用后查阅和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八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14、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五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公司应建立与股东沟通的有效渠道,设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与股东的联系、第 7 页紫光股份章程接待来访、信息披露和答复咨询,以保证股东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公司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
15、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16、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九条公司股东承担以下义务:一遵守公司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17、,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四十条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第 8 页紫光股份章程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第四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及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
18、股股东的利益。公司的控股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具备相当专业知识和决策、监督能力。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做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违规占用公司资金。假设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归还其占用的资金。第二节股东大会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
19、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以下职权: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方案;二决定公司的投资方案和资产处置方案,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在一定范围内决定公司的投资方案和资产处置方案;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四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五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六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八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九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十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二修改公司章程;十三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十四审
20、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以上的股东的提案;第 9 页紫光股份章程十五对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重大交易事项作出决议;十六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置、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十七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八审议股权鼓励方案;十九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四十三条公司以下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到达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到达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21、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第四十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 6 个月之内举行。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第四十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缺乏?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22、;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下称“提议股东书面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日计算。第四十六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第 10 页紫光股份章程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响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23、第四十七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响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响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四十八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24、。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响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响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25、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条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对于股东大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不得阻碍股东大会依法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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