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学课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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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 地 法 学华中农业大学土地管理学院陈 银 蓉Hot Tip 课程性质、地位、任务 本课程是土地资源管理专业的专业课。 学习本课程的目的是使学生掌握土地法学的根底知识、根本理论,熟悉现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其精神实质。 为今后从事土地管理工作和土地科学研究奠定法学根底。 教学目标 1掌握土地法学根本知识和理论,理解现行土地管理主要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精神实质; 2掌握土地执法的根本理论和方法。为从事有关土地管理工作和行政执法工作奠定土地法学根底; 3能正确表述现行土地法规的主要内容和实质,具备土地法规的一般咨询能力; 4理解的土地法规和政策,独立完成典型土地违法案例的分析,并提出处理的
2、方法和法律依据。 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 课程考核方式:综合作业,课程考试。 课程成绩评定:平时作业及考勤40,结业考试60%。 第一章 绪论 学习提要:通过本章的学习,重点了解土地及土地法的概念、特征,理解土地根本国策的内容及主要精神;熟悉土地法的渊源和土地法与其他法律的联系、区别。 第一节 土地法与土地法学概述 第二节 土地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 第三节 土地根本国策 第四节 土地法的渊源 第五节 土地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第一节 土地法与土地法学概述n 一、土地法概念 土地的概念 :从土地立法的角度来解释土地,一般认为是地球陆地表层,即:一国领土范围内的陆地、内陆水域、滩涂、岛屿等一切土地。
3、我国土地管理法中界定的土地包括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农业用地、建设用地和其他未开发利用的土地。这是从土地用途角度对土地所作的科学分类,有利于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实施。 土地特征: 土地是非人力所能创造自然资源。 土地面积有限。 土地位置具有固定性。 土地使用价值具有永续性。 二、土地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土地法的概念:土地法是调整在土地的规划、管理、保护、利用、监督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标准的总称。v 1.土地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标准。v 2.土地法调整以土地为客体而形成的社会关系。v 3.土地法是调整土地关系的法律标准的总称。 二土地法的特征v 1.土地法通过调整人与人的关系来标准人与土地的关
4、系。v 2.土地法涉及的范围具有广泛性。v 3.土地法的实施方式具有科学技术性。三、土地法学的概念 一土地法学的概念 :土地法学是以土地法即调整土地关系的法律标准为研究对象,它是以研究土地法的制定、解释、阐述、评价、应用于调整人地之间法律关系的一门学科。 二土地法学的研究目的:是以法律的形式,标准土地在开发、利用、保护、改造过程中,一切对土地的作为或不作为都牢固地建立在科学的根底上,以保证土地的优化配置和合理、有效的保护和利用,以实现社会经济和土地的可持续的开展。三土地法学的研究特点 特点之一:防患于未然 特点之二:在于最大限度地促进人类幸福 特点之三:从事物现状分析其自身矛盾确立土地立法原那
5、么,使现有与应有统一 特点之四:明确土地数量与质量的关系四、土地法学研究的主要内容 土地法学的主要理论的研究v 土地法外乡资源的研究v 土地公有制学说的研究v 土地法的生态职能与可持续开展的研究v 现代物权制度理论的研究v 土地自然特性的研究 土地法律体系和法律关系的研究v 土地法律体系的研究v 土地法律关系的研究 土地地权和产权制度的研究 土地金融和市场交易的研究 土地租、税、费的研究 土地管理制度与监察制度的研究土地法学的研究方法 传统的法学研究方法v 调查实证研究方法v 分析比拟的方法v 历史研究的方法v 综合研究论证的方法v 侧重学理的研究方法v 运用唯物辩证的研究方法 土地法学研究的
6、特有方法v 协调人、地、环境相互关系的研究方法v 以土地的价值取向作为进行判别的研究方法v 以超前意识研究土地法学的方法第二节 土地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 一、土地法的调整对象 :土地法律标准所调整的、以土地为客体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即土地关系。有两种类型:纵向的土地资源管理关系,横向的平等主体间的土地财产关系。 二、土地法的调整方法 :取决于土地法调整对象的性质。 一行政的调整方法 二经济调整方法 土地法调整方法 一行政的调整方法 在纵向土地资源行政管理关系中,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履行职责,对当事人在土地规划管理、保护、开发利用过程中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当事人必须服从。 土地行政主管
7、部门有权要求当事人按照土地利用规划,合理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有关当事人必须服从。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时,有权要求当事人予以配合。土地法调整方法 二经济调整方法 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双方法律地位平等。 设立、变更或终止土地财产法律关系时,应当坚持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原那么,不允许以强凌弱,以大欺小。 土地财产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确实立,应坚持互惠、互利、等价、有偿的原那么。第三节 土地根本国策 一、土地根本国策的概念 v 是指国家为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开展,在规划、管理、利用土地资源方面确定的具有战略性的方针、策略,是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指定、实施其他具体
8、政策必须遵循的根本准那么。v 以立法形式确立的根本国策表述为: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根本国策。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二、各级政府在落实土地根本国策方面承当的责任 一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各级政府的法定职责 二确保本辖区内耕地总量不减少是省级政府的法定义务 三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四国家实行根本农田保护制度 五非农业建设必须十分珍惜和合理使用土地 六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造中、低产田,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 七县、乡镇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
9、、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第四节 土地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是指法律创立的方式,以及法律以外的表现形式。 根据我国土地法律标准的不同制定机关及其效力方面的差异,我国土地法律制度的存在形式即土地法的渊源有: v 一、宪法 v 二、法律v 三、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v 四、国务院所属部、委发布的行政规章 v 五、地方法规 v 六、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v 七、其他法的渊源第五节 土地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一、土地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宪法是根本大法,是制定一切法律的依据,属于第一层次;而民法、刑法、经济法、行政法、诉讼法等那么属于宪法以下的第二层
10、次的根本法。 土地法属于经济法的一个分支,属于我国法律体系中第三层次的部门法。在经济法没有形成以前,也没有土地法学的概念。土地法与其他部门经济法相比;那么又有其个性本身的特点。 二、土地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v (一)土地法与宪法 v (二)土地法与民法 v (三)土地法与行政法 v (四)土地法与刑法 v (五)土地法与诉讼法思 考 题 1土地法概念和法律特征。 2土地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 3土地法的渊源。 4土地法与其他法律的联系与区别。 5. 土地法学的概念及研究对象。 6. 土地法学研究的主要内容。第二章 土地立法概况 学习提要通过本章学习,主要了解土地立法的一般社会意义和我国土
11、地立法的目的,了解我国土地立法的根本情况,重点掌握土地立法权限、土地立法的根本原那么和指导思想、现行?土地管理法?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内容.第一节 土地立法概述n 一、土地立法的一般社会意义 n 二、土地立法的目的 (一)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二)科学规划、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三)切实保护耕地。 (四)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开展。三、土地立法的概念和特征n 土地立法的概念 土地立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通过依照立法程序制定、修改或废止各项土地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国家活动。 立法有狭义和广义两种含义。 狭义的立法是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专门活动。
12、广义立法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各种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标准文件的活动。四、土地立法的指导思想n 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立法指导思想n 促进改革开放的立法指导思想n 土地资源管理与资产管理并重的立法指导思想n 建立和标准土地市场的立法指导思想五、土地立法的根本原那么 1.保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原那么 2.保护合法土地财产权益的原那么 3.保护耕地原那么 4.合理利用土地原那么 5.土地有偿使用的原那么 6.实现经济、社会、生态环境三效益相统一得原那么 7.正确处理好国家与土地利用或使用者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的原那么 8.土地统一管理原那么第二节 土
13、地立法权限 一、立法权限的概念v 所谓立法权是指国家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权力。v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v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v 省级和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v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权限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权限 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根本法律。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14、员会的立法权限 制定除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根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也就是说制定除刑法、民法、国家机构等根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根本法律有权进行局部的修改和补充;有权解释宪法和法律;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有关的决定、命令等。3地方权力机关的立法权限 省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省一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 前两者有权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但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
15、定的地方性法规,须经省级人大批推后生效; 后者有权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按规定的程序经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二)国家行政机关的立法权限 1国务院的立法权限:国务院在立法方面享有的权限主要是制定行政法规。 一是宪法规定享有的行政法规制定权。 二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国务院的制定行政法规权。 2国务院各部门的立法权限:国务院各部、委有权制定部门规章。 3地方人民政府的立法权限:地方政府的立法权限是制定规章,而且享有立法权的机关只有省一级政府、省一级政府所在地的市的市政府以及较大的市的市政府。除此以外的地方政府没有规章制定权。第三节 土地立法程序n 一、土地立法程序的概念及
16、其意义 立法程序是立法机关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活动。 立法程序可使立法活动标准化、科学化, 立法程序有助提高土地立法质量。立法的过程,就是程序性的决策过程。 立法程序是法律产生具有强制性的普遍约束力的必经步骤。n 二、土地法律的立法程序 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制定法律的程序。 (一)法律草案的提出 (二)法律草案的审议 (三)法律的通过 (四)法律的公布与实施第四节 中国的土地立法概况n 一、新中国成立前的土地立法状况 (一)奴隶社会的土地立法 (二)封建社会的土地立法状况v 封建社会的土地立法是确认和维护封建地主的土地私有制。v 其标志之一是公元前594年,鲁国宣布实行初税亩,即不管公田、私田,
17、一律按土地数目纳税。这就从法律上成认私田的合法性。 (三)民国时期的土地立法 (四)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土地立法二、新中国成立后的土地立法概况 (一)土地立法的初期阶段(19491966年)v 这一时期的土地法规主要有:?土地改革法?、?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农 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等。 (二)土地立法遭到破坏阶段(19661978年) (三)土地立法的开展和完善阶段(1978-1990年,1990-至今) 我国于1982年2月13日和同年5月4日分别发布了?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这两个条例对村镇建房和
18、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所涉及的具体问题和违法处分做出了规定。 随着我国体制改革的深化,法制建设不断得到加强,初步形成了土地管理法规体系的框架,其主要的标志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公布。该法于1986年6月25日公布,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并于1988年12月29日根据宪法第10条第4款修正案进行了修正。1998年对土地管理法再次进行了大规模地修订,这标志着我国土地管理法制化又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三、现行?土地管理法?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内容 指导思想 v 1从以保证建设用地供给管理为主转变为以保护耕地为主。v 2建设用地的利用方式从粗放利用转变为集约利用。v 3土地管理方式由限额审批转
19、变为用途管制。v 4从自我监督、自我约束为主转为以上级对下级监督和社会监督为主。 现行?土地管理法?的根本内容 第一章总那么,共7条。对制定土地管理法的目的、土地管理应遵循的原那么和根本制度,做出了纲领性的规定。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共9条。对全民所有、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范围做出了明确界定。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表达划,共14条。国家建立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制度和土地统计制度,并根据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和土地统计资料,评定土地等级和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统筹安排各类用地和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相结合的原那么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现行
20、?土地管理法?的根本内容 第四章 耕地保护,共12条。 国家对耕地实行保护制度,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根本农田保护制度。对耕地实行特殊的法律保护措施,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现行?土地管理法?的根本内容 第五章 建设用地,共23条。 除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国家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方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建
21、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30上缴中央财政,70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现行?土地管理法?的根本内容 第六章 监督检查,共7条。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进行管理,并对用地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加大了对土地违法行为的处分力度。明确规定各级地政部门同时是土地执法监督部门,赋予地政部门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必要手段和执法保障措施。赋予国务院地政部门直接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权力。 第七章 法律责任,共12条。规定了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行为以及对这些违法行为的处理,对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行为和土地管理公职人员的违法行为分别做出了给予行政处分或刑事处分的规定。 第八章 附那么,共2条。外商投资企业用
22、地,适用本法。思 考 题 1.我国土地立法的目的。 2.我国土地立法的概念和立法权限。 3.我国土地立法的根本原那么和指导思想。 4.现行?土地管理法?的根本内容。第三章 土地法律关系第三章 土地法律关系 学习提要和目标: 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掌握土地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明确我国土地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及土地法律关系保护的根本要求。第一节 土地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n 一、土地法律关系的概念 土地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具体的、由土地法律标准调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土地法律关系是一定的土地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n 二、土地法律关系的特征n 具有一般法律关系的共同特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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