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章證券市場安全體系與證券商風險管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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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第9章章證券市場安全體系與證券市場安全體系與證券商風險管理證券商風險管理集中交易市場之安全體系集中交易市場之安全體系l建立全面款券劃撥交割制度l目的:為提升我國有價證券交割制度之安全性與效率性,避免投資人及證券商因交割所生之風險使市場發展更趨健全。l制度:投資人應先開立銀行劃撥帳戶與集保帳戶,買賣股票須透過銀行劃撥帳戶與集保帳戶辦理交割。共同責任制交割結算基金l設立目的:設立目的:維護證券市場交易之信用並保維護證券市場交易之信用並保護投資人,發揮證券商自律功護投資人,發揮證券商自律功能,減少違約案件發生之風險。能,減少違約案件發生之風險。l運作機制:運作機制:由證交所及證券商各出資由證交所及
2、證券商各出資30億億元及元及50億元成立共同責任億元成立共同責任制交割結算基金,並分別指制交割結算基金,並分別指派代表組成共同責任制交割派代表組成共同責任制交割結算基金管理委員會。結算基金管理委員會。l違約代償順序:違約代償順序:1.該違約證券商繳存之交割結該違約證券商繳存之交割結算基金及其孳息。算基金及其孳息。2.證交所提列之第一特別結算證交所提列之第一特別結算基金基金20億元。億元。3.各證券商繳存之交割結算基各證券商繳存之交割結算基金金50億元及證交所提列之第億元及證交所提列之第二特別結算基金二特別結算基金10億元億元(按按所提列數額比例分攤所提列數額比例分攤)。證券投資人保護基金證券投
3、資人保護基金l依92.1.1.施行之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之規定,設立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專責保護機構,該機構並設置保護基金。l設立目的:為避免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因證券商或期貨商發生財務困難失卻清償能力而違約時所造成之損失。l基金總額:伍拾億元。l捐助及提撥機構:原始捐助金額壹拾億叁仟壹佰萬元,由證交所、期交所、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公會、期貨商公會、投信投顧公會、復華等四家證金公司及集保公司等十一個單位捐助。再按月由證交所、期交所、證券商及期貨商按受託成交金額或契約數提撥一定金額,基金達伍拾億元時,得停止提撥。l償付對象:l證券投資人於所委託之證券商因財務困難失卻清償能力而違約時,
4、其於證券交易市場買賣有價證券並已完成交割義務,或委託該證券商向認購(售)權證之發行人請求履約並已給付應繳之價款或有價證券,而未取得其應得之有價證券或價款。l期貨交易人於所委託之期貨商因財務困難失卻清償能力而違約時,其於期貨交易市場從事期貨交易,而未取得其應得之保證金、權利金,及經期貨結算機構完成結算程序後之利得。市場監視制度市場監視制度l目的:透過監視制度的各項規定,對異常有價證券交易資訊進行揭露及查核告發,以維護證券市場的交易秩序並保障投資發展國民經濟。l現行監視制度之運作情形:l線上監視作業:l交易異常有價證券監視作業:迅速取得交易異常有價證券之訊息,及早進行不法交易之查核,並充分掌握證券
5、商異常買賣之動態。l買賣異常證券商通知作業:通知受託買賣證券商,請其注意交割安全。l重大資訊查證處理作業:對影響市場整體之重大資訊進行查證公告,以提供投資人參考,並對傳播不實資料者採取相關處置或措施。l離線監視作業:l公布注意交易資訊作業:公布異常交易有價證券之交易資訊,以提醒投資人注意。l交易異常有價證券重大訊息查證作業:由上市公司以記者會或輸入股市觀測站方式說明有無重大訊息之情事,以維護投資人權益。l異常處置作業:當有價證券異常情形有嚴重影響市場交易之虞時,即採行相關之處置作業,如收足五成款券及人工管制撮合措施等,以維護市場秩序。l當交易有重大異常時交易所會採取下列之相關措施:l交易所召開
6、監視業務督導會報決議警示或處置之彈性因應措施。l依據共同責任制交割結算基金委員會會議限制證券商受託買賣額度。l重大訊息說明:請上市公司召開記者會說明相關重大訊息並輸入股市觀測站、對重大交易資訊予以查證並公告。l針對異常交易之股票選案查核如發現上市公司負責人或投資人有涉及炒作、內線等不法交易而違反證券交易法相關規定之情事即移送司法機關偵辦。l上市、上櫃公司財務業務危機預警制度l目的:鑑於財務報告資訊無法事先察知公司財務危機問題,藉由電腦分析資料,建立公司財務預警機制,以輔助目前實施之上市、上櫃公司財務業務平時及例外管理處理程序。l交易面指標:融資及融券使用率、集保質押率、集保股票大量領回、大量借
7、戶賣出、股票斷頭、股票集中度、交叉持股、集團企業買賣母公司股票達一定標準、任一投信持有公司股權達一定比例、任一外資持有公司股權達一定比例、.投資人買賣集中度、股價異常。l發行面指標:最近公司增加兩家以上子公司、董事、監察人變動達一定比例、對單一或集團企業背書保證佔淨值一定比例、資金貸予他人一定金額或達公司淨值一定比例、未定期召開股東常會、公司財務經理或簽證會計師變動。證券商之風險控管證券商之風險控管l受託或自行買賣股票申報總金額之限制l依據:交易所營業細則第二十八條之一規定。l制度:l平時證券商受託買賣及自行買賣申報金額不得超過可動用資金淨額之20倍(註)。l證券商淨額低於實收資本額但高於二分
8、之一時,倍數調整為10倍。l證券商淨值低於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者,倍數調整為5倍。l可動用資金淨額之計算:流動資產流動負債交割結算基金營業保證金金融機構可透支額度(須以公司名義之不動產擔保者)。l證券商經營風險預警制度l為早期發現證券商經營風險,及時提出警訊,俾加強檢查與輔導,以維護證券交易市場之安全,證交所訂有證券商整體經營風險預警作業辦法。l就證券商之財務業務資料按所訂之指標加以評分。l出現警訊時,即可進行查核,並追蹤輔導,到改善為止。l資本適足性制度l為健全證券商財務基礎及管理證券商經營風險,訂有證券商自有資本管理辦法,規定證券商自有資本與經營風險約當金額應維持適當比率,以避免證券商發生經
9、營危機,影響證券市場安定。l參考日本模式,以證券商資產負債表中之股東權益項目為基礎,扣除資產項目中之非流動資產,剩餘之自有資本為分子,分母為風險約當金額,係證券商以股本或舉債之資金,為營業或投資目的,所取得之現貨及期貨部位。依該分子除以分母所得比率為自有資本適足比率。l自有資本適足比率不足之證券商於申請設置分支機構增加業務種類及包銷業務等均將受限。l證券商查核管理l證券商例行查核:l為加強查核證券商財務業務及內部稽核作業,證交所訂有查核證券商作業辦法證券商查核缺失追蹤考核暨輔導作業要點,於平時對證券商實施書面審查與實地查核,並據以辦理追蹤輔導。l證券商專案檢查:l對於風險預警評等欠佳內部稽核評
10、等欠佳或自有資本比率持續不符規定之證券商,證交所訂有證券商專案檢查與輔導辦法。l制訂證券商風險管理實務守則及證券商風險管理機制自行檢查表l成立建立證券商整體風險管理機制專案小組,並參據其他國外相關金融監理機構對風險管理之相關規範,及國內證券商風險管理實務運作情形,研商制訂證券商風險管理實務守則,以鼓勵證券商遵循參考。l另為配合該實務守則之施行,專案小組並參考實務守則之相關內容,研訂證券商風險管理機制自行檢查表,以協助國內證券商瞭解其風險管理制度執行程度,俾據以改善其所建置之風險管理制度,提昇其風險管理執行成效。l證券商違背交割義務之處理l目的:係規範證券商一旦發生對證交所違背交割義務時,證交所
11、應採行之處理程序,以保障投資人交易安全與證券市場之穩定。l制度:證交所訂有證券商違背交割義務專案檢查與處理辦法以及證券商違背交割義務處理程序,主要程序有:指定受委任證券商代辦交割事務、對該證券商進行專案檢查、必要時依規定動用交割結算基金。l證券商停業終止營業之處理l目的:規範證券商受處分停業或自行歇業時之處理,與保障往來投資人權益。l制度:證交所訂有證券商停業終止營業處理程序,主要程序有:指定受委任證券商代辦交割事務、協助往來客戶移轉集保證券與信用交易客戶處理信用帳戶。證券商管理之國際原則證券商管理之國際原則IOSCO證券管理原則證券管理原則原則21:法令規章應明訂申請成立巿場中介機構的最低資
12、格標準我國訂有證券商設置標準原則22:巿場中介機構必須具備足以擔負其所承擔風險的初期資本、持續經營資本、以及其他資本適足性要求依所營業務種類訂定最低初期資本(承銷4E、自營4E、經紀2E)隨時監測各項財務比率,確保持續經營資本證券商自有資本適足比率制度IOSCO證券管理原則證券管理原則(續續)原則23:要求巿場中介機構須切實遵照內部組織標準和作業標準執行業務,以保障客戶權益和確保風險管理之適當;並責成管理階層負主要責任證券商內部控制度原則24:應制訂一定程序,做為巿場中介機構機能失靈時的處理依據,以便將投資人所受損失和損害減至最低,使系統性風險不致擴大交割結算基金制度投資人保護機構我國證券商管
13、理法令我國證券商管理法令我國證券商主要管理法規我國證券商主要管理法規證券交易法證券商管理規則證券商設置標準證券商負責人及業務 人員管理規則證券暨期貨巿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證券商法令規範證券商法令規範目的降低證券商經營風險保障投資人權益風險類型業務風險經紀、自營、承銷財務風險從業人員風險業務風險規範經紀商業務風險規範經紀商(一一)業務項目開戶及客戶信用徵信(證商公會會員受託買賣有價證券徵信與額度管理自律規則)違規行為之禁止(證券商管理規則37條):提供某種有價證券將上漲或下跌的判斷;約定或提供特定利益或負擔損失,以勸誘客戶買賣等。利益衝突之防制(證券商管理規則45條):證券商因辦
14、理證券業務,獲悉重大影響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價格消息時,在該消息未公開前,不得買賣該股票或提供該消息給客戶或他人不得違背交割義務(TSE營業細則113條)受託買賣有價證券總額限制(原則上為可動用資金的20倍)(TSE營業細則28-1)證券經紀商證券經紀商-開戶開戶本人親自辦理為原則例外(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每日買賣額度未超過100萬元,且不開立信用交易帳戶者,得經由網際網路、書信或其他方式開戶,但須俟委託人簽章後始生效力券商董事、監察人及受僱人,除為委託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外,不得代理他人開戶、委託買賣或申購或交割業務風險規範經紀商業務風險規範經紀商(二二)手續費收取受託買
15、賣有價證券收取手續費自律規則充分反應成本,避免惡性競爭不得有不當利誘、交叉補貼、掠奪式訂價不得有誤導、誇大或不實廣告且避免以手續費優惠鼓勵短線交易或信用交易手續費標準應報TSE及OTC備查並副知本會手續費折減(自律規則)應按月折減以劃撥匯入原客戶交割帳戶於對帳單月報表載明折減金額業務風險規範經紀商業務風險規範經紀商(三三)交易紀錄的妥善保存交易相關憑證(買賣報告書、交割憑單、委託書等與證券交易有關之憑證)之保存(5Yr)同步錄音紀錄之保存(2M)交易對帳單的寄送受託買賣錯帳及更正帳號申報須於時限內依規定程序申報違約之申報須於時限內依規定程序申報勿以錯帳或人員缺失掩飾業務風險規範自營商業務風險規
16、範自營商業務項目防止風險集中或介入他公司經營(證券商管理規則19條,證券商除由金融機構兼營者依有關法令規定外,其經營自行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者,持有任一公司股份之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之10%)及持有股份股權之行使不得有不當之安排(20條,證券商除經核准之轉投資事業外,其取得公司股份股權之行使應基於公司之最大利益,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該發行公司經營或有不當之安排情事)積極調節市場之供需(證券商管理規則30條):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有價證券業務或出售承銷所取得之有價證券,應視市場情況有效調節市場之供求關係,並注意勿損及公正價格之形成及其營運之健全性放空之禁止(證券商管理規則32條):證券商在集
17、中交易市場自行買賣有價證券,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申報賣出其未持有之有價證券但因法令另有規定者(如發行認售權證及ETF為避險需要),不在此限業務風險規範承銷商業務風險規範承銷商業務項目利益衝突之防止(證交法74條及證券商管理規則26條,證券承銷商與發行公司間有規定情事者,不得為該公司發行有價證券之主辦承銷商)承銷配售方式(證商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包銷額度限制(證券商管理規則22條):證券商包銷有價證券者,其包銷之總金額,不得超過其流動資產減流動負債後餘額之15倍財務風險規範專營券商財務風險規範專營券商最低實收資本額(證券商設置標準3條):承銷商(4E)、自營商(4E)、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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