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阳股份:公司章程(2011年12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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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圣阳电源股份章 程二一一年十二月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第五节第六节目录第一章 总那么.1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2第三章 股份.2第一节 股份发行.2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4第三节 股份转让.5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6股东.6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8股东大会的召集.10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12股东大会的召开.14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16第五章 董事会.22第一节 董事.22第二节 董事会.25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30第七章 监事会.32第一节 监事.32第二节 监事会.33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35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35第二节 内部审计.36第三节
2、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36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37第一节 通知.37第二节 公告.38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38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38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39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41第十二章 附那么.41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章总那么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标准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订本章程。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山东圣阳电源实业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以下简称“公司。公司
3、在济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为:370881228009379。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880 万股,于 2021 年 5 月 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山东圣阳电源股份;英文:ShandongSacred Sun Power Sources Co.,Ltd.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公司住所:山东省曲阜市圣阳路 1 号;邮政编码 273100。邮政编码:273100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510 万元。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全部资产分为
4、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标准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总工程师、经理助理。1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广泛吸收世界电池、电源领域的先进技术和成果,通过自
5、主开发和开放合作相结合不断开展技术能力,用卓越的产品为客户提供价值和效劳,保持公司竞争力的不断提升和进步。尊重知识,尊重员工,团队至上和工作协同是公司事业可持续成长的内在要求。敬业负责、管理有效和勇于不断变革创新的员工是公司可持续开展的最大财富。公司利益第一,节约使用资源,重视保护环境,最大发挥效率,协调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同步开展,是公司永续的责任。第十三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前置许可经营工程:HW49 阀控式密封废铅酸蓄电池收集、贮存。一般经营工程:蓄电池、电池、太阳能电池、新型化学物理电源、蓄电池零部件、电源设备、电子电器、风能驱动、光伏发电及其他发电机组、机械零部件、机械设备的
6、研发、制造和销售、新技术改造应用,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节能产品与技术的开发,节能技术的转让、咨询和效劳,节能方案设计;本公司生产及代理产品、技术的出口业务、本公司科研和生产使用及代理产品、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公司经营的货物或技术除外,经营“三来一补业务。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经营第三章第一节股份股份发行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那么,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7、2序号2346789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司发起人为: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托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依法以净资产折股变更设立的股份公司,公发起人股东姓名/名称企业法人注册登记号/自然人身份证号码15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2宋斌山东圣达动力科技高运奎李恕华景勇隋延波翟风英孔德龙杨玉清王平于海龙宫国伟孔令东李东光孔令霞孙传祥辛本营孔庆国孔峰张莉茜孔晨宋准科顾清华周庆申金如榆朱教伟杜敏东陈淑娟陈世平杨树峰顾克莲孔凡举337088128010933708237011032013334353637383940414
8、24344李长国李承爱刘斌米伟齐福龙颜红梅杨淑丽徐长春马建平张辛娜李文涛王军370823560308031合计上述发起人以各自持有的原山东圣阳电源实业的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作为出资。截至 2007 年 12 月 12 日,上述发起人的出资已到位。第十九条万股。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 7510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7510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置或者拟购置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开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增加资本:一 公开发行股份;二
9、 非公开发行股份;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二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以下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4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之一进行: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
10、竞价交易方式;二 要约方式;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第三节股份转让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不得修改前述规定。第二十七
11、条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525%;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上述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2、、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第三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
13、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 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6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14、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
15、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16、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7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以下义务: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17、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三十八条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第二节股东
18、大会的一般规定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以下职权: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方案;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8五 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报告;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十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一 修改本章程及其附件;十二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三 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四 审议公司在连续
19、十二个月内购置、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交易事项,该等交易事项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十五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六 审议股权鼓励方案;十七 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十八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第四十一条公司以下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20、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三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四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五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9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第四十三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缺乏?公司法?
21、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四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曲阜市或公司选定的其他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采取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二 出席会
22、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 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十六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响意见。10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第四十七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23、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响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响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四十八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响意见。董事
24、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响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四十九条监事
25、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11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第五十一条公司承担。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五十二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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