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论我国增值税制的改革与完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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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增值税制的改革与完善前言当前,增值税税制的改革是我国税制改革的热点之一。自1994年我国实施新税制、全面推行生产型增值税以来,作为流转税主体税种之一的增值税,在组织财政收入、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经济全球化、一体化的影响,现行增值税制在类型选择、税制设计、征收管理等方面均暴露出种种弊端和欠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和当前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目标的实施效果。因此,必须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WTO规则对税制改革的要求,改革和完善我国增值税制。一、关于增值税转型的问题增值税税制框架设置,首要的、关键的问题是增值税类型的选择,改革和完
2、善现行增值税制也必然涉及同样的问题。增值税类型的划分与比较一般地,世界各国对增值税类型的划分,通常根据确定增值税计税依据时,非增值性项目范围大小为标准,把增值税的类型划分为三类:生产型增值税制、收入型增值税制和消费型增值税制。它们的区别主要在于对固定资产价值的处理上:消费型增值税制允许全部扣除固定资产价值中所含税金,具有税基窄的特点,在此情况下最适合采用规范的发票扣除法,对每笔交易的税额进行计算,无论在技术和法律上都优于其它方法,是一种先进而规范的增值税类型,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采用;收入型增值税制只允许扣除当期固定资产折旧部分所含的税金,从理论上讲是一种标准的增值税,但由于在固定资产价值的逐
3、步损耗与转移中不可能取得任何凭证,因而,不适合采用规范的发票扣除法,采用的国家较少;生产型增值税制则不允许扣除固定资产价值中所含的税金,其税基范围超过了增值额概念的范围,相当于将固定资产转移的价值又作为新增价值进行征税,存在重复征税的现象,是一种不彻底的增值税,但由于税基较宽,比较容易满足国家财政收入上的需要,并适用发票扣除法,一般发展中国家较多选择此类型。我国选择实行生产型增值税制,主要基于当时国家财政政策和财政收入的需要,并适应于当时的税收征管水平。实践中生产型增值税制存在的弊端在当前实践中,由于我国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制,对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的增值税额不能抵扣,违反了增值税税不重征的机理,暴
4、露出种种问题: 1、抑制了基础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不利于国家产业结构的调整。原因是基础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资本有机构成较高,外购资本品已缴的增值税得不到抵扣,从而造成重复征税,导致这些产业的税负较高,制约了投资者向这些产业的资金投入。2、生产型增值税制由于其本身的缺陷,是一种不彻底的增值税,无法解决外购资本品的重复征税问题,影响了企业对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的积极性,不利于企业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3、增加了税款抵扣操作的复杂性和税收征管的难度。由于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税金不予抵扣,造成上一环节已征税款在下一环节抵扣不足,且在征管中还出现固定资产与非固定资产难以准确划分的问题,尤其是低值易耗品和
5、修理零配件是否应作为固定资产难以判定。4、与国际税制存在较大的差异,不利于出口产品在国际上竞争。实行生产型增值税制,使出口产品不能做到彻底退税,以含税产品与国际上的不含税产品竞争,必然使我国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鉴于生产型增值税制存在的弊端,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增值税这一现代税种在中性原则和公平税负方面优势的发挥,加之我国经济形势已发生巨大变化,增值税制转型提到了议事日程,消费型增值税制成为客观的选择。增值税制转型的理论依据和国际借鉴1、转型的经济与社会背景现实中,一个国家实施增值税时采用何种类型,应视当时经济发展水平、宏观政策取向、税收征管水平等因素而定。当初选择生产型增值税制,是
6、从保障财政收入、抑制投资和通货膨胀、增加就业机会、适应征管水平等需要去考虑,实行生产型增值税制仅是次优选择。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宏观经济环境由供给转为需求,通货膨胀转为通货紧缩,一方面面临的问题是如何扩大内需,鼓励投资,促进出口,提高科技创新能力,深化国企改革;另一方面正处于经济结构调整和加入WTO的关键时期,税务部门也经过多年实践积累对增值税征收管理丰富的经验,将生产型增值税制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制,条件和时机已成熟。2、转型的理论依据和国际经验借鉴从优化税制的角度看,消费型增值税制,克服了生产型增值税制存在的许多问题和不足,能充分体现增值税的优越性,是转型的最佳选择,理论依据是:消费
7、型增值税制最能体现“中性”和“公平”原则,它解决了对外购固定资产重复征税问题,对不同行业、不同组织形式的市场主体真正做到公平税负,不影响资源的市场配置,有利于市场机制的运行和产业结构调整。消费型增值税制最符合增值税的基本原理和抵扣机制。允许外购资本品和其它外购货物一样,凭发票抵扣税款,使整个抵扣“链条”更加完整,税额的计征更趋简便,符合增值税内控机制和简化征收环节的要求。消费型增值税制符合终点课税原则,出口产品得到彻底退税,甩掉了隐性的“投资税”包袱,增强国际市场竞争力,有利于对外贸易的发展。从国际上看,目前实施增值税的100多个国家中,大多选择消费型增值税制,仅有7个国家对资本货物征收增值税
8、,体现了与国际市场接轨和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趋势。我国加入WTO后,面对的主要贸易国基本都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制,为有利于产品出口,有利于国内经济顺利融入世界经济一体化潮流,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制,实现税制与国际接轨已是必然选择和最终目标。转型的方案选择鉴于我国财政承受能力,增值税制转型宜分步实施,选择基础工业及高新技术产业率先推行,而后再全面推开,将转型所带来的,对经济社会的震动降至最低。在方案选择上有三种考虑:1、对固定资产增量所含税金允许一次性全部抵扣,对存量资产不予考虑,即“增量”一次性全部扣除。2、对固定资产增量中用于生产经营的机器、设备所含税金允许一次性全部抵扣,即“增量”部分扣除。3、对
9、生产经营用全部固定资产存量所含税金,允许按比例分步抵扣,增量一次性全部扣除。比较三种方案,第一方案政策统一,扣除额计算依据准确,便于操作实施,既考虑财政收入上的需要,也可降低征收成本,笔者认为是最佳方案。当然,不可能单一实施此方案,还必须采取相应的配套措施,如将建筑安装、交通运输等行业纳入增值税税基,取消进口机器设备税收优惠等。这些问题会在后面探讨。第二方案虽然比第一种方案在财政承受力方面更优,但需从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中剔除机器设备,操作繁琐,征收成本相对较高。第三方案抵扣金额较大,财政承受力较大,且核实计算存量税款扣除额非常复杂,操作难度相当大,征收成本最高。后两种方案并非最佳选择。二、关于
10、扩大增值税税基问题税基对增值税制运行机制的影响增值税税基的宽窄对增值税制运行机制的影响,一是税基越宽,征收链条机制就越紧;二是税基越宽,征收成本就越低,越有利于税源控制。因此,从理论上讲,增值税税基越宽越好,即应体现普遍征税原则。因为,要充分体现这一原则,客观上要求所有生产投入和服务购入都能得到抵扣,税基应包括生产、制造、批发、零售各行业。否则,会中断扣税链条,影响增值税制运行机制的正常运行。我国现行增值税税基过窄造成的问题我国现行增值税仍属非全面型增值税,税基设计过窄,仅对工业、商业及部分服务业(即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征税,将建筑安装、交通运输、金融保险业等排除在外,违背了增值税中性和公平
11、原则的内在要求,导致在运行中,一是人为扭断了征管扣税链条,使税款抵扣不充分,加剧了重复征税和税负不公的矛盾;二是造成增值税与营业税在征管中并存与交叉,兼营与混合销售行为大量存在,既增加管理及规范操作上的难度,又容易造成税款流失,显然与增值税普遍征税原则,要求税基的完整性和内控机制的连续性有相当距离。在增值税税基设计上的国际经验借鉴尽管受各国经济发展程度、税收征管水平、纳税意识等因素影响,国际上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其税基宽窄不一。但从目前情况看,多数包括建筑安装、交通运输及服务业,有的国家有选择性地选择对服务业征税,欧盟国家甚至还包括农林牧业,其税基包括了整个商品生产、流通及服务业。避免增值税链条中
12、断,有利于凭票扣税制的实施,在消除重复征税方面具有彻底性。国际经验证明,在设计税基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税基设计不能对市场公平竞争产生扭曲,不能对增值税制内控机制造成破坏。二是税基尽可能宽,免税项目尽可能少。三是与商品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服务业均应包括在内。四是对混合销售行为课税,国际经验做法是适用不同增值税税率,而非适用不同税种。扩大税基的方案从我国现行增值税制存在问题出发,解决因税基过窄所带来的重复征税和内控机制不严密的问题,消除相同产品在不同生产、经营环节适用不同税种、不同税率的操作规范,扩大税基已是不争之理,关键是如何设计方案。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实际,笔者认为改革方案总体设计是:将
13、目前征收营业税的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服务业中的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融资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讯、代理、仓储、广告等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但应分步进行:首先,将与生产经营活动最直接相关的行业,主要包括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融资租赁等纳入增值税税基,以延伸增值税链条,增强内控机制的严密性。对于将前两项由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理由是:这两类劳务的提供与货物交易联系十分密切,同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关联度高,将它们纳入增值税税基,从公平与效率的角度分析,将有助于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与统一,解决因税负不公所带来的市场效率损失的问题。同时,国际上大多数实行增值税的国家税基
14、均包括这两个项目,扩大税基将有利于我国税制与国际接轨。再者,从财政和征管的角度看,这个改革仅是财政收入在增值税和营业税两者之间的转换,技术难度较低,可操作性强,可解决这两个税种交叉运作而产生的增值税税基被侵蚀的问题,以及解决当前营业税运输发票进入增值税抵扣链条,造成征收不同税种、不同税率的扭曲操作问题。对于将融资租赁也纳入增值税税基,理由是:首先,融资租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逐步成为固定资产购置的重要方式,尤其是我国加入WTO后,采用此方式将更普遍,这是消费型增值税制必然涉及和解决的一个问题。其次,把与生产经营活动较密切关联的劳务,包括邮电通讯业、金融保险业、代理业、广告业、仓储业等也纳入增值
15、税税基。从会计核算分析,以上项目都构成了企业生产经营成本;从消费型增值税计税原理分析,作为计税依据的增值额,相当于一定时期内企业的商品销售收入额,减去其耗用的外购商品和劳务以及本期购置的固定资产金额后的余额。所以,以上项目纳入增值税税基,可减少增值税与营业税的重复征收,消除增值税超额负担,实现增值税名义税率与实际税负的统一。同时可消除税收负担在征收不同税种行业间的横向转移,便于规范管理,强化增值税的内控机制。当然,扩大增值税税基必然缩小了营业税税基,会有一定的风险,主要是地方财政收入减少以及给税收征管带来一定的冲击。应对之策需考虑开征新税种,以及抓紧清理乱收费现象,清费立税,增加地方性财政收入
16、。在税收征管上,由于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具有经营方式多样化,流动性强、税源较难控制的特点,而增值税又是对征管要求较高的税种,因此,必须设置一套既符合增值税内控机制要求,又简易、规范的征管制度,来确保增值税正常运作,保证扩大税基所带来的经济和社会效应。三、关于调整和规范小规模纳税人政策问题我国目前对小规模纳税人划分和管理的问题小规模纳税人管理问题几乎是每个实行增值税国家不可避免的问题。小规模纳税人是指资本额、销售额、增值额或其他经济指标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标准,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的小企业。这部分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人数量中占有较大比重,大多数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对它们采取了扶持性的税收政策,征收管理办法
17、比较简便、灵活。但在我国,就小规模纳税人政策制定而言,已经违背了增值税公平原则。具体表现在:1、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所含税金不能抵扣,令其丧失税款抵扣权,重复征税问题十分突出。2、不允许小规模纳税人享有选择正常纳税的权利,对它们是一种税收歧视。3、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其生产经营具有双重性影响:一是无法取得进项专用发票,进项税金无法抵扣从而增加生产成本;二是销售货物不能开具专用发票,在市场竞争中无法与一般纳税人处于平等地位,经营必受影响。虽然后来采取由税务机关代管监开办法弥补,但审批手续却很严格,违反了税收征管的简便原则。由于小规模纳税人政策有失公平,不但造成了其名义税
18、负高于一般纳税人,而且其本身的名义税负与实际税负之间也存在较大差异。显然与国际通行做法相距甚远。从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和征管来看,主要问题:一是不分行业性质,采取简单的分类方法,以年销售额为认定标准,致使部分需使用专用发票的企业被划为小规模纳税人,限制了企业的经营活动。二是认定标准单一,指标设置不科学,造成门槛过高,两类纳税人比例失调。尤其近几年在实际管理中,由于出现了不法分子利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偷骗税的严重问题,令税务机关在一般纳税人认定上更严格、审慎,取消了大批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两类纳税人比例更加失衡,实际上将大批企业排除在凭票扣税链条之外,不利于完善增值税内
19、控机制。调整小规模纳税人管理政策的理论依据和国际借鉴理论上划分小规模纳税人,并采取扶持政策,是基于征管效率的考虑。实施增值税的大多数国家经验是:实行区别的增值税纳税人制度,认定标准应考虑征管效率和征管能力而定。允许小规模纳税人放弃免税,选择正常纳税。对小规模纳税人采取简易征收办法,等等。调整的原则和方法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国情,调整小规模纳税人管理政策应从“扶持、规范、效率、简便”的原则出发,建议从以下几方面进行:1、划分标准除按销售额,还要根据行业性质分类。对于工业生产、商业批发及为生产提供服务的小企业,适当放宽标准额;对商业零售和为生活提供服务的企业,标准额则定得高一些。这样,就可以达到
20、调整两类纳税人比例的目的。2、适当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提高免征额,以缩小两类纳税人税负差异,真正体现国家对小规模纳税人的扶持政策。3、允许有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正常纳税,改变现行以销售额180万元为界,将销售额低于180万元的商业企业一律划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做法。4、规范和完善征管制度,如改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适当延长时间限制,连续两至三年达不到认定标准的,方转为小规模纳税人。适度简化代管监开手续。四、关于规范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我国目前增值税优惠政策过多,有违中性和统一原则实际上,增值税中性原则客观要求减免优惠与企业利益不发生任何直接关系,因此,对中间环节设置优惠政策违背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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