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凌股份:公司章程(2012年8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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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章程章程二 0 一二年八月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章程目目录录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总那么经营宗旨和范围股份第一节 股份发行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三节 股份转让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 股东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五章 董事会第一节 董事第二节 董事会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七章 监事会第一节 监事第二节 监事会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第二节 内部审计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第九章 通知与公告第一节 通知第二节 公告
2、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第十二章 附那么1第一条第一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三条第九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条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章程第一章总那么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标准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公司系依照?公司法?由深圳市瑞凌实业以整体变更方式设 立的;在 深圳市市 场 监 督 管理 局注册登记,取得 营业 执照,注册号为440306103357997。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0
3、9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800 万股,于 2021 年 12 月 2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第四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八条公司注册名称: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英文名称:SHENZHEN RILAND INDUSTRY CO.,LTD.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凤凰第四工业区 4 号厂房邮政编码:518103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2,350 万元。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本公司章程自生效
4、之日起,即成为标准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2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章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引领焊接行业技术革新,肩负振兴焊接设备产业使命;为社会、股东、员工创造最大价值。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5、:焊割设备、电源设备、自动化控制系统、配件及辅助设备的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生产、加工及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按深贸管登证字第2003-1000号经营。第三章股份第一节第一节股份发行股份发行第十四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那么,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存管。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深圳分公司集中公司设立时发起人为深圳市鸿
6、创科技、邱光、査秉柱、3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章程曾海山、王巍、李军。成立时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为:发起人名称邱光深圳市鸿创科技査秉柱曾海山王巍李军合计股份数万股股份数万股4416.672693.33753030307275持股比例持股比例60.710237.02171.03090.41240.41240.4124100%各发起人均以其持有的深圳市瑞凌实业股权所对应的权益作为出资。截至 2021 年 6 月 28 日,上述出资已到位。第十九条第十九条万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 22,350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22,350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7、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置或者拟购置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节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开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增加资本:(一)公开发行股份;(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4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以下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8、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之一进行:(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二)要约方式;(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9、(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第三节第三节5股份转让股份转让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10、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含第六个月申报离职,将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含第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含第七个月、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含第十二个月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前款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11、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6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章程第一节第一节股股东东第三十条第三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12、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13、;(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7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章程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14、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
15、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以下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8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章程(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
16、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
17、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第二节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四十条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以下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方案;(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9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章程(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
18、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本章程;(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置、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五)审议股权鼓励方案;(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公司以下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到达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19、 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10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章程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七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以外的公司其他对外担保事项,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须经出席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 2/3 以上同意。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
20、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缺乏?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通知中确定的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
21、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11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章程股东大会审议以下事项之一的,应当安排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一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置的资产总价较所购置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到达或超过 20%的;三一年内购置、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 30%的;四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归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五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
22、业到境外上市;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采取网络投票方式的其他事项。安排可以通过网络等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将在股东大会召开通知中明确股东身份确认方式。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第三节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股东大会的召集12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章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
23、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响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响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
24、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响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响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响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25、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13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章程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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