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生态补偿制度在海洋环境保护中的运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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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生态补偿制度在海洋环境保护中的运用李明华 陈真亮李明华(1962- ),男,浙江临安人,浙江农林大学法政学院院长、教授、硕士生导师,环境法治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浙江省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主要从事环境法律与政策、法律社会学、山区法研究与教学;陈真亮(1983- ),男,浙江台州人,浙江农林大学环境法治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研究人员,武汉大学法学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自然资源法学、生态补偿法、海洋环境法。目前,许多专家、学者对于生态补偿的相关理论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中央政府和一些地区的地方政府在森林、流域、矿产资源及自然保护区等领域积极开展了相关的生态补偿试点工作,
2、对生态补偿的标准体系、资金来源、补偿渠道、补偿方式和保障体系等进行了积极探索。但是在海洋生态资源的补偿这一领域还存在着很多的空白。因此,积极开展海洋生态补偿机制研究,为中央和各级政府早日建立和完善海洋生态补偿机制,顺利实施海洋生态补偿工作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一、问题的提出:海洋生态资源管理中的生态补偿海洋在全球生态系统中的作用非常重要,海洋生态系统是人类生存与发展必不可少的基础条件。研究表明,海洋生态系统所提供的生态服务功能的价值往往高于所提供的产品价值,因此我们需要从整个生态系统的角度来认识海洋生态资源的价值。但是,长期以来,由于对海洋生态服务的价值认识不足再加上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
3、缺位,人类在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的过程中严重破坏了海洋生态系统,不但造成海洋生物资源数量的衰减、海洋生物质量低劣和生物多样性降低,而且还影响到海洋生态服务功能的正常发挥,由于海洋生态破坏所致的海洋灾害也给人类带来巨大的损失。海洋生态和环境问题严重制约了我国沿海地区甚至是全国的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由于我国尚未建立有效协调开发与保护的海洋生态调控政策体系,海洋开发活动的生态环境代价尚未得到有效补偿,导致了近岸海域污染严重、海洋及海岸带栖息地损失、海洋生态系统结构失衡、生物多样性和珍稀濒危物种减少、海洋生态灾害频发等一系列海洋生态环境问题。同时,一些海洋开发活动所导致的海洋环境突发事件,进一步加剧了海
4、洋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严峻形势。对于这类事件,目前也缺乏可操作的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制度。虽然目前已有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了“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 海洋保护法第90条规定:“第九十条 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担赔偿责任。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该规定有提出海洋生态赔偿的意思,但是目前全国没有统一、明确的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核算方法和标
5、准,这使得这个规定往往难以执行。,但由于缺乏可操作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相应的技术标准,海洋生态损害的国家索赔工作迄今没有全面有效的实质性开展,许多海洋环境污染事件所导致的海洋生态损害,最终只能由国家来承担。比如康菲渤海湾溢油事故至今没有得到解决,也在时刻提醒我们构建中国海洋生态补偿的紧迫性和重要性。为了从根本上解决这一严峻的问题,国家和沿海各级政府对海洋生态建设和保护给予了高度重视,并制定和采取了一系列促进海洋生态保护和建设的政策措施,大大地改善了我国海洋生态环境状况。但是,我国的海洋生态资源与环境政策还存在着结构性的政策缺位,特别是缺乏相关的海洋环境经济政策。海洋环境经济政策的缺位导致环境
6、利益及经济利益关系的扭曲:海洋生态保护和建设者得不到应有的经济回报而受益者却无偿享用海洋生态保护和建设的收益;海洋生态破坏者无需承担其破坏行为的责任和成本而受害者得不到应有的经济赔偿。如果不采取措施矫正这一扭曲的环境、经济利益关系,势必制约海洋生态保护和建设的深化实施。因此,必须制定相应的环境经济政策,建立一种能够调整海洋生态保护和建设中的各相关利益方的生态环境利益及经济利益的协调机制,使海洋生态保护和建设者得到应有的回报而破坏者和受益者支付相应的代价和成本,从而激励海洋生态保护和建设行为、抑制海洋生态破坏行为。二、海洋生态补偿的政策与法律内涵要对海洋生态补偿的概念进行界定,首先就要理解生态补
7、偿这一概念的含义。生态补偿是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概念,在外国文献中,很难发现与之直接对应的概念(eco-compensation或ecological compensation)。在国外,“生态补偿”这一概念通常指为“生物多样性补偿”而进行的“生态服务付费”(Payment for Ecosystem Services,PES)或生态效益付费(Payment for Ecological Benefit,PEB)的过程。国外生态补偿实践主要可分为三种类型:政府购买模式、市场模式、生态产品认证计划(间接交易模式)。 参见任世丹、杜群:国外生态补偿制度的实践,环境经济,2009年11月总第71期。到
8、目前为止,学术界对生态补偿这一术语的提法有多种,如资源补偿、环境补偿、环境服务补偿、生态效益补偿、生态环境补偿、自然生态补偿等。生态补偿是一种资源环境保护的有效政策工具,有助于调动生态建设积极性,是促进环境保护的利益驱动机制、激励机制和协调机制。目前国内学术界比较认可的是将生态补偿分为广义与狭义两种:广义的生态补偿包括污染环境的补偿和生态功能的补偿,即对损坏资源环境的行为进行收费或对保护资源环境的行为进行补偿,以提高该行为的成本或收益,达到保护资源的目的。狭义的生态补偿是指生态功能的补偿,即通过制度创新实行生态保护外部性的内部化,让生态保护成果的受益者支付相应的费用。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是否包括
9、对生态功能的补偿和对污染的补偿,是否包括对环境破环行为和对环境保护行为的补偿。鉴于近年来环境法学界和相关立法趋向于采取广义上的定义方法,因此我们认为生态补偿意指政府、社会或个人等主体之间约定对损害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的行为向环境开发利用主体进行收费或向保护环境的主体提供利益补偿性措施,并将所征收的费用或补偿性措施的惠益通过约定的某种形式,转移到因环境开发利用或保护环境而自身利益受到损害的主体的一种制度安排。 参见杜群:生态保护及其利益补偿的法理判断基于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的法理解析,法学,2006年第10期。至于构建法学意义上的生态补偿理论,则尚须经由实务上长期运作之后,就各个不同领域如环境法、行政
10、法、经济法等特殊情况,在所产生的生态补偿法律关系中,取其共同特征,归纳而成。以目前环境法学界对生态补偿法制之研究现状,尚无法给出一个普遍认同的定义。 目前中国国内关于海洋生态补偿的实证研究较少,对海洋生态资源生态补偿的标准、范围和途径的确定是否为社会所承认需要大量的实证研究进行检验。同时对海洋生态资源开发利用征收生态税、以及海洋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征收机构、征收环节等都需要进行实证研究,以确保补偿资金全部用于海洋生态资源的利用与保护。加强对海洋生态资源生态补偿立法的研究,也需要实证研究进行改进。关于海洋生态补偿的定义,有的认为就是通过海洋资源管理体制的创新来实现海洋生态资源开发利
11、用的外部成本的内部化,让海洋生态保护的受益者或生态破坏者支付相应的费用,同时使为提高海洋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做出贡献者的投资能够得到合理回报;有的学者又将海洋生态补偿称为海洋开发活动受益者补偿,意指是海洋生态保护贡献者与经批准的开发活动利益获得者(受益者)之间通过某种给付关系建立起来的物质性补偿关系,通过协议除了明确海洋开发活动的恢复措施与责任外,还包括通过货币方式实施的异地修复、区域生态保护的补偿。 王金坑等:构建海洋生态补偿机制的关键问题探讨,海洋开发与管理,2011年第11期,第56页。有的认为海洋生态补偿包括三个方面的补偿:(1)对海洋环境本身的补偿,即生境补偿和资源补偿,如为了恢复和改善
12、海洋生态环境,增殖和优化渔业资源,建设人工鱼礁、设立海洋自然保护区等;(2)对个人、群体或地区因保护海洋环境而放弃发展机会的行为予以补偿,如对支持海洋渔业减船转产工程、实施渔船报废制度、退出海洋捕捞的渔民给予补贴等;(3)将破环海洋环境的行为予以制止,或者让海洋环境保护成果的“受益者”支付相应的费用,使其经济活动的外部成本内部化,如对征收海域使用费、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费、渔业资源增值保护费等。 崔凤、崔姣:海洋生态补偿:我国海洋生态可持续发展的现实选择,鄱阳湖学刊2010年第6期,第80页。还有的学者称之为“海洋生态资源生态补偿”,认为海洋生态资源生态补偿包括经济补偿、资源补偿和生境补偿,海洋
13、生态资源的生态补偿与陆地生态补偿有很大差异的,应该综合采用政策补偿、资金补偿和智力补偿等手段,以保证海洋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效果。 韩秋影:生态补偿在海洋生态资源管理中的应用,生态学杂志2007年第1期。从上述定义不难发现,要准确界定海洋生态补偿至少应考虑以下几个问题:(1)合理的海洋生态补偿必须体现人与海洋的和谐关系;(2)有效的海洋生态补偿必须同时具有良好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3)合法的海洋生态补偿必须以国家或公共权力机关的名义向全社会人们公布并予以实施;(4)可行的海洋生态补偿必须是一种制度性安排、是一种利益调整机制;(5)动态的海洋生态补偿必须随着海洋经济的发展变化而变化,以
14、适应经济生活的客观要求。 程功舜:海洋生态补偿的法律内涵及制度构建,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4期,第124页。 由于海洋具有的水体流动性、空间立体性和整体性等自然属性以及海洋生态资源的稀缺性、利用方向变更的困难性以及利用后果的社会性等经济特性,决定了海洋生态补偿要比森林、矿产等陆域资源的生态补偿更为特殊和复杂。 有的学者认为,要设计和构建海洋生态补偿机制必须首先要建立海洋生态补偿的基本框架:海洋生态补偿的涵义与特征、海洋生态补偿的原因与条件、海洋生态补偿的方式与手段及海洋生态补偿的重点与范围。参见贾欣:海洋生态补偿机制研究,中国海洋大学2010年博士学位论文,第115页。由于文章
15、篇幅所限,本文拟不对这些内容进行论述。再者,从不同的学科领域与研究角度出发,所提出的理论观点也存在很大的差异。因此,探讨海洋生态补偿的涵义必须首先要明确研究出发的角度。本文拟从环境政策和法律的视角出发,首先认为海洋生态补偿是一种为了克服在海洋生态资源管理过程中所存在的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问题,在海洋资源开发过程中所采取的一种保护海洋生态资源的经济手段;其次,海洋生态补偿是海洋使用人或受益人在合法利用海洋生态资源过程中,对海洋生态资源的所有权人或为保护海洋生态资源付出代价者支付相应的费用,其目的是支持与鼓励保护海洋生态资源的行为。 国内也有学者持相似观点,参见:王森,段志霞:关于建立海洋生态补偿机
16、制的探讨,海洋信息,2007.4:7-9。概言之,海洋生态补偿机制就是一种通过内化海洋资源开发中的各相关利益主体的海洋生态环境成本来保护海洋生态资源的制度安排。也就是说,海洋生态补偿是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改善海洋等一系列活动中,为了维护海洋生态平衡,对海洋生态进行补偿和对海洋生态保护作出贡献者以及因海洋保护和利用而利益受到损失者给予资金、技术、实物上等补偿,目的在于达到人与海洋和谐共处、经济与海洋可持续发展。其调整对象是海洋经济活动中各利益方的环境经济利益关系,其实质是一种责任约束机制,即要求在海洋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相关各方必须承担应承担的海洋生态保护责任:国家和政府应该承担向社会
17、提供优质海洋生态系统公共服务的责任;企业要通过将海洋生态环境成本纳入经营决策来承担进行海洋生态保护的责任;而个人在追求自身发展时也要承担海洋生态保护的社会责任。只有通过海洋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和实施,调整经济活动过程中各个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促进海洋生态保护外部性的内部化,有利于有效避免“公地悲剧”和“搭便车”现象。海洋生态补偿机制有助于约束和促使相关各阶层都承担各自应承担的海洋生态保护责任,从而能够实现海洋生态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三、我国海洋生态补偿制度现状与不足(一)海洋生态补偿立法现状与不足由于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生态补偿法”或“生态补偿条例”,所以有关海洋生态补偿的法律制度散见于宪法、环
18、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森林法、土地管理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渔业法、海域使用管理、海岛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建设人工鱼礁保护海洋资源环境的决议、海南省珊瑚礁保护规定、山东省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费和损失补偿费管理暂行办法等各个层级的法律法规之中。这些法律法规对海洋生态补偿资金的筹集来源、补偿主体、补偿标准、补偿对象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上早在20 世纪80 年代我国就有了海洋生态补偿的做法,浙江、山东等地区也开展了地方水平上的海洋生态补偿研究和实践。但是,由于海洋生态补偿立法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还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存在不少问
19、题,难以满足法治国建设背景下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需要。首先,海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供给不足。尽管我国已初步建立以宪法为主导,包括法律、行政法律、部门规章及地方性法规在内的环境法律体系,但是至今还没有一部关于生态补偿的基本法。而且,由于立法目的和出台时间的关系,有的环境立法根本没有涉及生态补偿的相关规定,有的环境立法虽然涉及到生态补偿,却规定得过于简单、原则,可操作性弱。特别是现有的生态补偿制度大部分都是围绕陆地资源展开的,专门针对海洋资源的生态补偿规定极少。其次,海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立法理念落后。海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理念是指海洋法律制度所蕴含的价值取向,是一种普遍规范和应然规定性的理性认识,贯穿
20、于海洋生态补偿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各个环节的始终。如前所述,正义与可持续发展应该是海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理念。但是从当前生态补偿制度重生态损益层面的补偿轻生态增益层面的补偿来看,立法理念尚处于人类利益中心主义阶段。再次,海洋生态补偿资金筹措渠道单一。海洋生态补偿机制运行畅通与否,关键在于建立一个稳定的补偿资金来源。然而,在当前的海洋生态补偿立法中,政府的转移支付、财政补贴等行政手段往往是生态补偿的首选手段。这直接导致 生态补偿大多由政府单方推行,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度不够,市场化程度低,资金来源单一。 唐俐:南海海洋生态补偿法律问题探析,法学杂志2010年第1期。最后,海洋生
21、态补偿的具体规定不明确。目前关于海洋生态补偿的补偿原则、补偿与受偿主体、补偿标准、补偿范围、补偿程序、资金来源、违法责任、生态损益价值方法等都没有明确界定,导致补偿的随意较强,造成补偿资金滥用现象。(二)海洋生态补偿执法现状与不足海洋生态补偿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履行行政职责,执行和实施海洋生态补偿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活动。海洋生态补偿执法是在实践环节确认与分配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利益,拟制环境冲突和其他冲突的有效手段,能有效促进生态功能的恢复与建设。但是一些地方政府片面追求经济发展,忽视海洋环境保护,地方行政干预海洋生态补偿执法现象比较严重,执行中各自为政,层层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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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态 补偿 制度 海洋环境 保护 中的 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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