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民法]再论合同纠纷的成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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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再论合同纠纷的成因【正文】 合同纠纷是最常见的纠纷,所占比例最大,剖析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能更好地从源头上做好合同管理工作。下面试从合同定义的发展演变开始论述此命题。一、合同的含义我们在日常生活以及新闻媒体的报道中,有时见到或者听到“合同”一词,并且也会听到违反合同的说法等,然而究竟何为合同,以及合同的性质,合同纠纷是怎么产生的,本文将逐一进行阐述。我国法律对合同的界定是经过若干次改动的,通过每一次改动可以看出法律的进步。合同审议稿第2条对合同定义的写法是:“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第四次审议稿以后将“债权债务关系”改成“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2、而民法通则第85条对合同的界定是:“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从中可以看出合同法第2条与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没有性质上的区别,但对合同规定更为细致具体,即合同法第2条将合同主题明确规定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民法通则则知识笼统的规定为“当事人”;合同法将合同的内容规定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民法通则则规定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但是从立法本意和整体内容来看,两者的规定是一致的,并无性质上的不同。根据合同法第2条规定,该法所调整的合同可以归结为下列几个法律特征:(一)合同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或者说合同的主体具有平等的法律地
3、位;(二)合同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或者说合同的内容和目的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三)合同的主体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四)合同是一种协议。二、合同的效力及其履行有可能导致合同纠纷按照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自批准、登记时生效“。本条规定的内容可以分解为两项:一是合同生效的条件,二是合同生效的时间。因此,从此第一款可以看出,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能生效。“依法成立”是合同的有效条件,也即有效合同必须是已经成立的合同,而且其主体和内容都合乎法律的规定。一些没有以法律规定成立的合同,显然是没
4、有效力的,因此,对于成立的一些没有效力的合同,往往会产生一些纠纷。这是合同纠纷的原因之一。另外,合同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使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到完全实现。如买卖合同交付约定的标的物和支付价款,承揽合同交付完成的工作成果和支付报酬。换言之,合同的履行是当事人完成合同义务的行为。合同的履行是合同效力的主要内容,是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现,或者说是权利义务实现的正常结果。合同法对合同履行的原则未作正面的规定。在理论上,通常将合同履行的原则归纳为全面适当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又称遵循城市信用原则)、经济合理原则等。
5、三、违约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比如说,商品房买卖合同缔约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使自己的合法利益得到最大保护和实现,而缔约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可能使得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得不到实现。以下通过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违约行为、违约责任的论述,概括介绍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责任的概念、特点、归责原则、责任形态、免责条件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等问题,阐述了我国合同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责任的规定。(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的内涵界定及其特点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
6、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商品房买卖合同义务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即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就合同违约责任而言,在英美法中违约责任通常被称为违约的补救(remedies for breach of contract),而在大陆法中则被包括在债务不履行的责任之中,或者被视为债的效力的范畴。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制度是保障商品房买卖合同债权主体实现债权及债务主体履行债务的重要措施,它与合同义务有密切联系,商品房买卖合同义务是其违约责任产生的前提,其违约责任则是合同义务不履行的结果。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该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
7、务所产生的责任。第二,该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第三,该违约责任将补偿性与惩罚性相结合,注重对守约方及弱势方的保护。第四,该违约责任的可约定性。(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严格责任作为一般归责原则,以过错责任为特殊规定。同样,商品房买卖合同一般亦应适用严格责任原则,仅在法律法规等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适用过错责任原则。1如:开发商逾期协助业主办理产权转移的违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
8、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形态综合我国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笔者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违约形态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预期违约。这是从英美法的概念。我国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期违约形态与一般合同基本一致,可分为两种具体类型:1、预期拒绝履行,指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至前,一方当事人以言辞或行为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其将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如:开发商在约定的交房期限届至前
9、因房价上涨等原因明确表示不愿卖房,即构成预期拒绝履行,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预期不能履行,指在合同履行期届至前,有情况表明或一方当事人根据客观事实发现另一方当事人届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如: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违约。我国合同法第108条对预期拒绝履行做了规定,而第68条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则兼含有以上两种类型的具体表现行为。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则更有针对性的反映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期违约的诸种形态。第二,实际违约。主要包括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事人届期不能履行债务和届期拒绝履行债务两种。此处不能履行和拒
10、绝履行均发生在履行期届满后,其最终反映形式为迟延履行或不履行。迟延履行包括债务人迟延履行和债权人迟延履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应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承担对迟延后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的赔偿责任。债权人迟延履行表现为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履行应当接受而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即迟延受领。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条二款明确规定了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而不履行,则是当事人不履行任何合同义务的表示,在此情况下,违
11、约方应依严格责任原则承担违约责任。第三,不适当履行。即指虽有履行但履行房屋质量、面积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违约情形。房屋质量不适当履行包括瑕疵履行和加害给付两种情形。瑕疵履行是指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情形。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可依法要求对方承担修理的违约责任,除了以承担违约责任方式解决合同纠纷外,守约方亦可要求依法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以解决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加害给付,是指债务人因交付的房屋的质量缺陷而造成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害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112条,债务人由于交付的标的物内在缺陷而给债权人造成人身或合同标的物以外的其他财产的损害时,债务人还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我国最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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