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建筑行业农民工劳动关系的认定看农民工的维权之路.doc
《从建筑行业农民工劳动关系的认定看农民工的维权之路.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从建筑行业农民工劳动关系的认定看农民工的维权之路.doc(15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从建筑行业农民工劳动关系的认定看农民工的维权之路摘要:在建筑行业中存在着一种典型的现象,实际施工人员与施工单位之间存在着一个中间主体,即包工头,有的也称为工程代表、工头等。在工地上对农民工进行管理,对工程质量和进度进行监控。包工头只是一种约定成俗的形象叫法,并没有一个法律上明确界定的概念。正是由于存在这一群体,建筑行业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如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农民工工伤高发等一系列问题。本文试从农民工、包工头与施工单位法律关系的认定出发以及对农民工维权之路的思考,提出自己的建议,希望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的劳动关系有所助益。关键词:建筑行业;包工头;农民工;施工单位;劳动关系;维权1.问题的提出在
2、建筑行业中存在着一种典型的现象,进城的农民工在工地打工,很少由施工单位直接招工,大局部是跟着“包工头,与包工头达成口头协议,在包工头的管理下施工,不与施工单位直接联系。而“根据我国?合同法?以及?建筑法?的相关规定:建设、建筑工程的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建筑工程合同,总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局部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禁止承包人将其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但是,我国目前建筑行业市场极不标准,很多承包人将自己承包的工程转包给自然人,即包工头,而这些包工头本身并没有任何的资金,自身也是靠劳动换取报酬的劳动者,大多都是带着乡亲出来
3、打工的人。在现行的这种工程承包的模式中,施工单位认为自己只是与包工头之间存在工程承包关系。而与包工头招用的农民工之间并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不会同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认其与农民工存在劳动关系;而很多农民工也只知道自己给哪个包工头干活。并不知道也不关心分包的施工单位是谁,当其工资被拖欠、发生工伤事故后,他们只紧紧盯着包工头,而不是分包的施工单位,然而包工头自身本来就没有多少资金,当发生上述问题时,吃亏的还是农民工,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往往难以得到保障。在这种情况下,施工单位、包工头与农民工之间关系的认定就显得尤为重要了。2.农民工受雇于包工头,能否确定农民工与施工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a.司法实践
4、及理论研究中存在的学说a.主张不能认定存在劳动关系主张这种观点的理由是:一是包工头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承包合同,属于民事合同,农民工受雇于包工头,与施工单位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基于合同相对性原那么,此时包工头所雇佣人员与施工单位并不能建立相应的法律关系,施工人员与施工单位之间的法律联系也因包工头与施工单位的劳务合同关系而被切断;二是由于建筑行业劳动者的流动性大,许多农民工可能同时在多个不同施工单位的施工工地干活,如果认定此种情况存在劳动关系的话,对发生工伤事故地的施工单位有些不公平,例如某甲在a工地工作一个月因工作需要被包工头调到b工地,a、b工地分属于不同的施工单位,在刚到b工地工作不久不慎
5、发生工伤事故,如果认定甲与b工地存在劳动关系,要求承当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这显然对b工地所属的施工单位不公平。况且这样认定不便于实际操作;三是有律师认为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农民工受雇于包工头,能够确定农民工与施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b.主张可以认定存在劳动关系支持这种观点的理由主要有以下三点:一是2005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明确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当用工主体责任。据此规定可以认定农民工与施工单位存在
6、劳动关系;二是建筑行业发包方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施工资质的组织或自然人,属于违法行为,而农民工实为施工单位利益而劳动,施工单位是实际利益的受益者,根据公平原那么和尊重劳动力的原那么出发,应认定农民工与施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三是包工头并不是劳动法学中的概念,包工头利用自有的技术技能为施工单位提供劳务并获得报酬,而包工头在工程承包与施工中仅仅是替施工单位招募工人而已,此时的劳务费更多意义是属于受施工单位的委托而雇工并加以管理的报酬,而非工程施工行为的对价。包工头的存在并不影响农民工与施工单位劳动关系的存在。c.主张能否认定不能一刀切,要进行个案分析主张这种观点的理由有:一是在此种情况下,由于建筑行业
7、用工的不标准,建筑行业用工的特殊性,对于界定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不好判断,为了标准建筑行业的合法用工,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在案件的实际处理过程中,应当遵循保护农民工权益的原那么下,进而认定农民工与施工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二是有的案件中,农民工与包工头之间有充足的证据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而不具有劳动关系的特征且包工头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在这种情况下应根据具体情况认定农民工与包工头存在劳动关系较为妥当。b.笔者的态度单纯确定施工单位、包工头与农民工之间是否为劳动关系,不应该完全肯定,因为至少还不完全具备我们劳动法概念标准劳动关系的法律或形式要件及根本特征。劳动法律制度是为了标准企业合法用工,保
8、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劳动法律实行倾斜保护主义,即从倾斜保护劳动者得合法利益的最大化来设计,因此在实务中,发生劳动纠纷时,也应实行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原那么。因此,笔者认为,在农民工受雇于包工头,是否认定农民工与施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应该以认定农民工与施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为原那么,以认定农民工与包工头存在雇佣关系为补充。 a.以认定农民工与施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为原那么的理由法律有法律的明确规定。2005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明确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
9、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当用工主体责任。据此规定可以认定农民工与施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从鼓励建筑行业合法用工的角度而言,应认定农民工与施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如果认定农民工与施工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便会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众多的施工单位以此形式来获取员工的劳动而无需支付劳动者相应的劳动待遇,如不必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不仅用工本钱下降,而且风险责任也会转嫁到包工头身上,风险责任大大降低,不利于促进用工单位的合法合理用工。从用人单位分担社会责任的角度出发,也应当得出上述结论。劳动关系相比于雇佣关系,更有利于农民工与施工单位之间关系的稳定,也有利于农民工工作的稳定,对于整个良好社会秩序的
10、建立也是必要的。因此,“应当倾向于以劳动关系来认定双方的关系,强化施工单位的社会责任,切实保护农民工的工作平安和就业平安。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也应认定存在劳动关系为原那么。目前现实实践中,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经济实力较弱,风险责任的承当能力较差,而且流动性较大,如果一旦发生工伤是事故或者群体欠薪时,非法承包者可能溜之大吉,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将无法得到保障。如果不认定农民工与施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有可能造成群体性的讨薪事件,会危害到社会秩序的稳定,不利于农民工权益的保障。因此,只有加大对非法发包行为的惩办力度,加重非法发包企业的法律责任,让非法发包者承当用
11、工主体的责任,才能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社会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b.以认定农民工与包工头存在雇佣关系为补充的理由从实际情形来看,农民工直接受雇于包工头,受包工头直接管理,其工作内容好工作进度有包工头直接支配,他们的工资和劳动保护不是由施工单位提供,而是一般也由包工头负责,而包工头与施工单位之间存在工程承揽合同关系,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笔者认为如果农民工以其与包工头存在雇佣关系为由起诉,请求包工头与施工单位共同承当人身损害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而不应以农民工与施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驳回其起诉,告之应主张工伤待遇。“况且如假设我们简单地将其确定为劳动关系,全部纳入劳动仲
12、裁的调整范围,面对这样一个庞杂的建筑行业及交织的法律关系,绝非劳动仲裁独家所能独家解决,其后果必然形成“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态势,同时现有的劳动仲裁的办案水平及人员素质也难以承当。3.建筑行业农民工维权的现状及思考笔者认为研究农民工、包工头与施工单位的法律关系,我们不应局限于仅仅厘清其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层面,而我们应该从厘清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出发,进一步思考农民工生存现状,进而思考农民工的维权之路,保障农民工的权益,进而希望为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有所助益。a.建筑行业农民工维权的现状和困境a.农民工工伤维权的现状和困境农民工要请求工伤赔偿,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之前必须进行工伤认定。农民工要申请工
13、伤认定,不仅程序冗长难以承受,对于建筑行业民工来说,首要的棘手问题便是劳动关系的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18条规定:“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据此,农民工必须首先向工伤认定部门提交劳动合同,如果没有劳动合同,就要提交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但对于建筑行业的农民工来说,本身与包工头、施工单位的法律关系模糊,在司法实践中难以认定,不要说劳动合同,就是工资表、工作证、登记表等能够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也是非常难以找到的。尤其在发生纠纷后,用人单位不愿配合,常常就只能取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建筑行业 农民工 劳动 关系 认定 维权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