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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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999年5月14日公布国务院令第263号第一条为了标准导游活动,保障旅游者和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开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导游人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效劳的人员。第三条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根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经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
2、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游效劳公司登记,方可持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登记证明材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具有特定语种语言能力的人员,虽未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旅行社需要聘请临时从事导游活动的,由旅行社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临时导游证。导游证和临时导游证的样式规格,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规定。第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颁发导游证: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患有传染性疾病的;三受过刑事处分的,过失犯罪的除外;四被撤消导游证的。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
3、应当自收到申请领取导游证之日起15日内,颁发导游证;发现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不予颁发导游证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第七条导游人员应当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等级考核制度。导游人员等级考核标准和考核方法,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制定。第八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佩戴导游证。导游证的有效期限为3年。导游证持有人需要在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导游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3个月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换发导游证手续。临时导游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并不得展期。第九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必须经旅行社委派。导游人员不得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
4、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第十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其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其人身平安不受侵犯。导游人员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侮辱其人格尊严或者违反其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第十一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第十二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着装整洁,礼貌待人,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向旅游者讲解旅游地点的人文和自然情况,介绍风土人情和习俗;但是,不得迎合个别旅游者的低级趣味,在讲解、介绍中掺杂庸俗下流的内容。第十三条导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方案,
5、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工程或者中止导游活动。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平安的紧急情形时,经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可以调整或者变更接待方案,但是应当立即报告旅行社。第十四条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平安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第十五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置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第十六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第十
6、七条旅游者对导游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旅游行政部门投诉。第十八条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第十九条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撤消导游证并予以公告。第二十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撤消
7、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该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第二十一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 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导游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撤消导游证并予以公告:一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工程的;二擅自变更接待方案的;三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第二十三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置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
8、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撤消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第二十四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撤消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旅游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
9、二十六条景点景区的导游人员管理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制定。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1987年11月14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2月1日国家旅游局发布的?导游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导游人员管理实施方法2001年12月27日公布 国家旅游局令第15号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加强导游队伍建设,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旅行社管理条例?,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导游人员实行分级管理。 第三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导游人员实行资格考试制度和等级考核制度。第四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导游人员实行计分管理制度和年度
10、审核制度。第二章导游资格证和导游证第五条国家实行统一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者,方可取得导游资格证。 第六条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政策、标准和对各地考试工作的监督管理。 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工作。 直辖市、方案单列市、副省级城市负责本地区导游人员的考试工作。 第七条坚持考试和培训分开、培训自愿的原那么,不得强迫考生参加培训。 第八条经考试合格的,由组织考试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考试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 获得资格证3年未从业的,资格证自动失效。 第九条获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并在一家旅行社或导
11、游管理效劳机构注册的,持劳动合同或导游管理效劳机构登记证明材料向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导游证。 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是指直辖市、方案单列市、副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有相应的导游规模、有相应的导游管理效劳机构、有稳定的执法队伍的地市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条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的人员申请办理导游证,须参加颁发导游证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举办的岗前培训考核。 第十一条?导游人员资格证?和导游证由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范围内使用。 任何单位不得另行颁发其他形式的导游证。 第三章导游人员的计分管理第十二条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计分管理。 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12、负责制定全国导游人员计分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导游人员计分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导游人员计分管理的具体执行。 第十三条导游人员计分方法实行年度10分制。 第十四条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扣除10分: 一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 二诱导或安排旅游者参加黄、赌、毒活动工程的; 三有殴打或谩骂旅游者行为的; 四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 五未通过年审继续从事导游业务的; 六因自身原因造成旅游团重大危害和损失的。 第十五条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扣除8分: 一拒绝、逃避检查,
13、或者欺骗检查人员的; 二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工程的; 三擅自终止导游活动的; 四讲解中掺杂庸俗、下流、迷信内容的; 五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的。 第十六条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扣除6分: 一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购置旅游者物品的; 二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 三因自身原因漏接漏送或误接误送旅游团的; 四讲解质量差或不讲解的; 五私自转借导游证供他人使用的; 六发生重大平安事故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救助的。 第十七条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扣除4分: 一私自带人随团游览的; 二无故不随团活动的; 三在导游活动中未佩带导游证或
14、未携带计分卡; 四不尊重旅游者宗教信仰和民族风俗。 第十八条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扣除2分: 一未按规定时间到岗的; 二10人以上团队未打接待社社旗的; 三未携带正规接待方案; 四接站未出示旅行社标识的; 五仪表、着装不整洁的; 六讲解中吸烟、吃东西的。 第十九条导游人员10分分值被扣完后,由最后扣分的旅游行政执法单位暂时保存其导游证,并出具保存导游证证明,并于10日内通报导游人员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登记注册单位。正在带团过程中的导游人员,可持旅游执法单位出具的保存证明完成团队剩余行程。 第二十条对导游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除扣减其相应分值外,依法应予处分的,依据有关法律给予
15、处分。 导游人员通过年审后,年审单位应核消其遗留分值,重新输入初始分值。 第二十一条旅游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随意进行扣分或处分的,由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批评和通报,本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章导游人员的年审管理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年度审核制度。导游人员必须参加年审。 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导游人员年审工作政策,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 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导游人员年审工作并监督检查。 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对导游人员的年审工作。 第二十三条年审以考评为主,考评的内容应包括:当年从事导游业务情况、扣分情况、接
16、受行政处分情况、游客反映情况等。考评等级为通过年审、暂缓通过年审和不予通过年审三种。 第二十四条一次扣分到达10分,不予通过年审。 累计扣分到达10分的,暂缓通过年审。 一次被扣8分的,全行业通报。 一次被扣6分的,警告批评。 暂缓通过年审的,通过培训和整改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二十五条导游人员必须参加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举办的年审培训。培训时间应根据导游业务需要灵活安排。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56小时。第二十六条旅行社或导游管理效劳机构应为注册的导游人员建立档案,对导游人员进行工作培训和指导,建立对导游人员工作情况的检查、考核和奖惩的内部管理机制,接受并处理对导游人员的投诉,负责对导游人
17、员年审的初评。 第五章导游人员的等级考核第二十七条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等级考核制度。导游人员分为初级、中级、高级、特级四个等级。 第二十八条初级导游和中级导游考核由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地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评定;高级导游和特级导游由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评定。 第二十九条由省部级以上单位组织导游评比或竞赛获得最正确称号的导游人员,报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可晋升一级导游等级。 导游等级评定标准和方法由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章附那么第三十条本方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本方法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国家旅游局关于修订?导游人员管理实施方法?的
18、决定2005年6月3日修订 国家旅游局令第21号为了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后有关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的需要,促进导游员队伍建设,经国家旅游局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决定对?导游人员管理实施方法?作如下修订,自2005年7月3日起施行: 一、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国家旅游局组织设立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负责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行政部门组织设立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办公室,在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的授权和指导下开展相应的工作。 二、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参加省部级以上单位组织的导游技能大赛获得最正确名次的
19、导游人员,报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批准后,可晋升一级导游人员等级。一人屡次获奖只能晋一次,晋升的最高等级为高级。 关于建立“社会导游人员效劳管理机构的指导意见我国旅游业持续快速开展,全国导游队伍日益壮大。据预测,到2002年底我国持有全国导游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将到达15万人。其中,社会导游人员预计为9万人。针对社会导游人员已成为我国导游队伍主体的新情况,必须对现有的全国导游队伍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加强城市对社会导游人员的管理作用。根据?导游人员管理实施方法?,现就建立“社会导游人员效劳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机构)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根本思路1、“机构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旅游行政管理部
20、门的指导下,负责对社会导游人员进行管理,并为社会导游人员提供相应效劳的机构。2、建立机构要在省区、市旅游局的指导下,依托城市进行组建。要坚持从实际出发,不搞一刀切和统一模式。暂不具备组建条件的城市,应明确对社会导游人员的管理部门或企业。3、城市要把建立机构与贯彻落实?导游人员管理实施方法?紧密结合起来。今后,凡考取导游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进入旅行社或机构接受管理,没有纳入管理的不予办理导游就业手续。要通过建立“机构,消灭城市社会导游人员的管理空白;要通过建章立制,形“管理有抓手、培训有阵地、使用有制度、奖惩有方法的社会导游人员管理机制。二、机构模式和主要职责建立“机构是旅游行业深化改革的一项新
21、举措,需要在探索中开展、改良和完善,逐步走向标准化市场运作。“机构的模式大体可分为两类:导游效劳管理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到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对外以公司名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并承当法律责任,但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公司在具体业务工作中,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合同、协议、保险等形式明确与导游人员、旅行社的相互法律关系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导游人员的人身保障责任、导游人员在效劳过程中因个人行为造成损失的责任划分等。导游效劳中心。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注册登记,对外以中心名义独立开展人事代理活动并承当法律责任。中心只收取人事代理管理费,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为保证机构对社会导游人员的有效管理,城市旅游局应赋予
22、“机构必要的行政管理职责:1、负责社会导游人员的注册登记,代办导游证、导游等级证和IC卡,并负责其日常管理;2、负责组织社会导游人员参加年度审核、年审培训和日常政治业务培训;3、负责建立对社会导游人员效劳质量的考核监督方法和奖惩制度。导游效劳管理公司除承当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授予的行政管理职责外,还应负责为社会导游人员办理有关聘用手续,办理或代办有关保险;为社会导游人员提供劳务中介效劳;保障社会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导游效劳中心除承当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授予的行政管理职责外,还应负责为社会导游人员办理有关聘用手续,代办有关保险;向旅行社推荐社会导游人员,并负责社会导游人员与旅行社签定聘用合同的见证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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