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专家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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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江苏省预算绩效管理聘任专家暂行方法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专家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方面的积极作用,标准专家行为,依据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方法?财预2021285号、?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方法?财行2021523号、?江苏省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方法?苏财规202136号及?江苏省预算绩效管理委托第三方评价暂行方法?苏财规202134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方法。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专家是指财政部门从各领域、行业、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部门、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等聘任的,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提供理论指导、业务咨询与技术支撑,以及聘请独立承当评审工作的高级专业人才。第三条 聘任专家应具备的条件:一
2、熟悉相关领域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在经济社会事业开展研究方面,具有领先和较高的水平;二具有较高的理论造诣,丰富的行业、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以及综合分析能力;三具备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的行业从业资格和能力;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身心健康;五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所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四条 聘任专家实行公开征集,专家可以个人申请,也可由部门、学校、科研机构或行业协会推荐。凡具备条件的有关人员,可填报?江苏省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聘任专家申请表?,并同时提供以下证明资料:一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二证明专业研究、技术能力和研究成果的材料; 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第五条 财政部门
3、组织对申请人员提供的资格证明、资料进行审核,具备条件的,颁发专家聘任书,聘任期一般为三年。第六条 专家聘任期满后,财政部门根据专家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决定是否续聘。聘任期内,专家因个人原因不能从事预算绩效管理有关工作的,或本人提出申请要求解除聘任的,经由财政部门审理后,不再安排其承当有关工作。第七条 财政部门建立预算绩效管理专家库,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聘任专家实行动态管理。第八条 受聘专家在承当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享有以下权利:一有关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政策、法规及制度等的知晓权;二对承当工作的部门、工程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根本情况有知情权;三可到部门、工程现场进行实地收集与工程有关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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