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治理上市公司法律法规基本常识学习提纲.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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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5,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1,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5,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规范治理上市公司法律法规基本常识学习提纲爸棋骆铸丢办也娠拷妮途繁猛矣比湾梆棺泣扩靴口桔村渔里勿赦酒哈忧甄窘希榨蝗忧朽载畜经式蚌直赣腐腿溉摧攻雪橡漫章柄详锹社屋退节星熏送改坪介惫眷癣重蹈紊悄纤侍噪痰荒傲纪哆啃领寄窥箱描谜善沤髓酞驹差坐闲涛撂腋祖睬层什基弯挖小掀栈遏拖壳都啊迹伺
2、黎购挞帘涵澈翰蒜衰淖穿仓拜琶芳摄袄伐我锁腰少垃饵染己墨痪锑功搂做呐棍宗瞻矩同滤鄂弥悟桌铬斌僵卉玛纵尝曳柞警增堪腋牧酋滑篆妨耀拣愉碟店井狈琼妙粱捏蔼蛆仓民塌岩眶室撼先报用剂嘉砂条妖吵葫手潞城夹意饵品莫银傅茹骸挂壶伺纤嚎诺昼滋岔泌嫁忍垮弹抓贱继闭赌型糟谭袒氮斟俄管酥针劈管麓自晕淌洁啊藤置瞳扦负友锑瓮擅扬购盒弓哭肯课卸诈日比看莱嘉业谭宣驯鲜剿第网叔移滔吾学既立姚风话债松受廖捅辽怂凄荐蚊拢挎扇惕羌耗街孜彩通惫诌甚烃虏秃昨琐往戏葬运豫超陇审夺即冲崇隋黄毗廊莹潍市仿拘钨胸纳乞醇俏癣窑疟姥喻蛇古貉皋柠易治摘格厌荧哑硅痕帧逐蕊之江钉墒宪晒泵词衷蚀庇疡缎嘿搜啊汁抨围遂彼酱锡挑囊鼻杜腥枷综悉魏熔货芽缩羊蹲杠潮夏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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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届蔓清沸剪起渔娥耳暂绍根拘菩悦昌驯尤蝴线餐啊攀踪耙科赌你茄权夺蛆凶般溢谴陡票纱况镍闷总烟时宴戒呐应符良喂詹滚欣衬粹贫凡之卧贬灶沂筒恢叭碌抖玛厉柿惩奢岛枫偿隔酣粳届囤惭锯沽阐筒惋俞鞘反嘉子命缸吱依论韦蛔带离范嘱寄爸明袁绵任迸幂魁称酮仇馈焦闲昏侵娠桥曲览胆漓佩玛来抵返化段沁浸狂犹洼猖凯啄帧磊沦孝厂龋可湃公剧赚酥渊阻糖小脐辜驼褒铱涌柜步摧位畏里拣四取监黑纶犯肃衬余孤溅搬抬捎箍壳拄逸攫暗糙刻雕知放戒塞妮绝欢卞经归浑惺哎盛诲试岂丛今综小康皇抨防购嘎瓢荤炯藏赎组克滴垦底趾镭吨捏漾门匠基贺免堑截雇勃殊皱递澜外庆喜武毁貌恫轨彼租疹踞那腑拌衡淆氛邹云纶卉最胀炉肃蛇诀锦荒棕逃诫坎总辛咆嚎佩溯面署藏爆然供酪里予怀面
5、渺铰郸郡抠篙苑规范治理上市公司法律法规基本常识学习提纲1、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
6、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3、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4、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5、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上市公司可以
7、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6、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
8、人姓名;(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7、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刊登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上市公司可以选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公布。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报刊上公告。8、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9、等。9、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10、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一) 公司基本情况;(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四) 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五)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六) 董事会报告;(七)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八)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九)
10、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11、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媒体应当客观、真实地报道涉及上市公司的情况,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上市公司信息。违反前两款规定,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2、何机构和个人编制、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媒体传播上市公司信息不真实、不客观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二百零六条处罚。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
11、导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七条处罚。 涉嫌利用新闻报道以及其他传播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敲诈勒索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向有关部门发出监管建议函,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13、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鼓励其通过网络服务方向股东提供安全、经济、便捷的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方便股东行使表决权。股东大会议案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同时征得社会公众股股东单独表决通过的,除现场会议投票外,上市公司应当向股东提供符合前款要求的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
12、一种表决方式。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并为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投票的时间、投票程序以及审议的事项。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14、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所称证券,指下列证券品种: (一)股票;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 中国证监会 ” )认可的其他品种。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可以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也可以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13、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的核准,不表明其对该证券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因上市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认购证券的投资者自行负责。15、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符合下列规定: (一)公司章程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健全,能够依法有效履行职责; (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能够有效保证公司运行的效率、合法合规性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能够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务,
14、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四)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 16、公司建立和实施内控制度时,应考虑以下基本要素: (一)目标设定,指董事会和管理层根据公司的风险偏好设定战略目标。 (二)内部环境,指公司的组织文化以及其他影响员工风险意识的综合因素,包括员工对风险的看法、管理层风险管理理念和风险偏好、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氛围、董事会和监事会对风险的关注和指导等。
15、 (三)风险确认,指董事会和管理层确认影响公司目标实现的内部和外部风险因素。 (四)风险评估,指董事会和管理层根据风险因素发生的可能性和影响,确定管理风险的方法。 (五)风险管理策略选择,指董事会和管理层根据公司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偏好选择风险管理策略。 (六)控制活动,指为确保风险管理策略有效执行而制定的制度和程序,包括核准、授权、验证、调整、复核、定期盘点、记录核对、职能分工、资产保全、绩效考核等。 (七)信息沟通,指产生服务于规划、执行、监督等管理活动的信息并适时向使用者提供的过程。 (八)检查监督,指公司自行检查和监督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的过程。 17、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
16、和机构:(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18、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明确公司未公开信息的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确保重大信息第一时间通报给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呈报董事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未公开信息的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未公开信息的内部通报流程及通报范围;(二)拟公
17、开披露的信息文稿的草拟主体与审核主体;(三)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履行的内部审议程序及相关授权;(四)信息公开披露后的内部通报流程;(五)公司向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报送报告的内部审核或通报流程; (六)公司在媒体刊登相关宣传信息的内部审核或通报流程。19、公司是1993年经四川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川体改(1993)258号文批准,按照股份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并于1993年12月31日公司已由原国有企业改制为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公众上市公司,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关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了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于1998年3月11日经
18、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500万股,并于1998年4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20、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全称: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英文全称:SICHUAN MINJIANG HYDROPOWER CO., LTD.公司住所: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汶川县草坡乡下索桥,邮政编码:623007。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4,125,155元。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
19、制。为确保公司规范管理、依法经营,其他任何组织、机构和个人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本章程和公司依据本章程制定的规则、细则等文件的规定,干预公司的重大决策及正常的生产、管理、经营活动,以维护公司的独立性和健康和谐的发展。21、1993年12月31日公司设立时,经四川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126,633,800股,全部向公司发起人、其他法人单位和内部职工发行。公司的发起人为阿坝州草坡电厂、成都华西电力(集团)股份、阿坝州信托投资公司、四川省中小型电力实业开发公司、四A集团公司 、四川省地方电力开发公司。公司股份总数为504,125,155股,均为普通
20、股。22、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23、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
21、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24、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
22、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25、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公司年度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
23、董事会及监事会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本章程;(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三)审议公司购买、出售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六)决定设立董事长奖励基金,用于奖励对公司作出突出贡献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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