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担保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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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第五章 担保法担保法案例:房屋抵押未登记是否生效?案例案例 甲经营需甲经营需17万元进货款,经协商,万元进货款,经协商,乙同意借给甲乙同意借给甲17万元,借款期万元,借款期6个月,但要甲提个月,但要甲提供借款抵押。甲的好朋友丙愿以自己的房产作为供借款抵押。甲的好朋友丙愿以自己的房产作为甲的借款抵押物,并与乙签订了以房屋作为借款甲的借款抵押物,并与乙签订了以房屋作为借款抵押物的合同,但未进行登记。由于经营不善,抵押物的合同,但未进行登记。由于经营不善,6个月期满甲无钱归还借款,乙持借款抵押合同个月期满甲无钱归还借款,乙持借款抵押合同找到丙,要求丙按合同履行,丙认为借款人是甲找到丙,要求丙按
2、合同履行,丙认为借款人是甲,与己无关。无奈,乙将丙告上法庭,要求法院,与己无关。无奈,乙将丙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丙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判决丙承担抵押担保责任。问问(1)丙是否应该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丙是否应该承担抵押担保责任?(2)那么丙是否是担保人那么丙是否是担保人?从担保人角度而从担保人角度而言,他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言,他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第一节第一节担保法概述担保法概述一、担保的概念一、担保的概念1、一般担保:是指债务人以其不特定的全部财产、一般担保:是指债务人以其不特定的全部财产作履行债务和承担责任的担保方法。作履行债务和承担责任的担保方法。2、特殊担保:是指债务人以其自身和第三人的特
3、、特殊担保:是指债务人以其自身和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作为履行债务和承担责任的担保方法。定财产作为履行债务和承担责任的担保方法。3、担保的重要性:、担保的重要性:出让商品与实现价值往往存在时间上的差距,使债出让商品与实现价值往往存在时间上的差距,使债权人的权利可能不能实现,从而引发信用危机。为权人的权利可能不能实现,从而引发信用危机。为防止由此而产生的经济秩序混乱,法律规定了担保防止由此而产生的经济秩序混乱,法律规定了担保保制度。保制度。二、我国担保法的适用范围二、我国担保法的适用范围1、担保法的适用范围、担保法的适用范围(1)担保法担保法第第2条第条第1款规定款规定:“在借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
4、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2)担保法担保法第第95条规定:条规定:“海商法等海商法等法律对担保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对担保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2、担保法的限制(1)在担保适用范围上的限制。担保法主要规范对合)在担保适用范围上的限制。担保法主要规范对合同之债的担保。因政府、国家机关管理行为发生的权利同之债的担保。因政府、国家机关管理行为发生的权利义务,因人身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等,都不适用担保法。义务,因人身关系产生
5、的权利义务等,都不适用担保法。(2)在担保主体上的限制)在担保主体上的限制一是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一是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担保,否则担保无效。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担保,否则担保无效。二是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公司的股东或者其它二是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公司的股东或者其它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否则担保无效。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否则担保无效。(3)在担保财产上的限制。不得以法律、法规禁止流)在担保财产上的限制。不得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2、担保法的限制、担保法的限制
6、(4)对外担保必须符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以)对外担保必须符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以下对外担保行为无效。下对外担保行为无效。一是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一是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提供担保或者为境外机构为境内债权人提供担提供担保或者为境外机构为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保。二是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二是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外方投资部分提供担保。中外方投资部分提供担保。三是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三是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三、担保法律关系三、
7、担保法律关系1、担保法律关系。担保法律关系是指由担保法确认和调整、担保法律关系。担保法律关系是指由担保法确认和调整的当事人之间在担保过程中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的当事人之间在担保过程中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2、担保法律关系主体。担保法律关系主体即担保法律关系、担保法律关系主体。担保法律关系主体即担保法律关系当事人,包括担保权人和担保义务人。当事人,包括担保权人和担保义务人。(1)担保权人也称被担保人担保权人也称被担保人,是在担保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是在担保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人,通常是债权人本人。的人,通常是债权人本人。(2)担保义务人也称
8、担保人,是在担保法律关系中负有义务担保义务人也称担保人,是在担保法律关系中负有义务的人。的人。3、担保法律关系客体。担保法律关系客体亦称担保标的,、担保法律关系客体。担保法律关系客体亦称担保标的,是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是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4、反担保及其特征。反担保是指担保人为为债务人履行了、反担保及其特征。反担保是指担保人为为债务人履行了担保责任,为了保证向债务人追偿债务获得成功,要求债担保责任,为了保证向债务人追偿债务获得成功,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务人提供的担保。四、担保的法律属性四、担保的法律属性1、担保具有从属性。从属性是指担保依附于债权关系而发生和存在。
9、2、担保具有补充性。补充性指债权人所享有的担保权益对于债权实现仅具有补充意义。3、担保具有相对独立性。相对独立性是指担保相对被担保的债权而发生和存在。五、担保的分类五、担保的分类1、法定担保和约定担保、法定担保和约定担保(1)法定担保指担保的成立及其方式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担)法定担保指担保的成立及其方式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担保形式,主要有留置担保,法定抵押权以及优先权等形式。保形式,主要有留置担保,法定抵押权以及优先权等形式。(2)约定担保又称意定担保,是指担保的方式,内容及成)约定担保又称意定担保,是指担保的方式,内容及成立要件均由当事人自由商定的担保形式。立要件均由当事人自由商定的担保形式。2、
10、典型担保和特殊担保、典型担保和特殊担保(1)典型担保是指其成立和内容在法律规范上较为规则,)典型担保是指其成立和内容在法律规范上较为规则,历史悠久的担保。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等担保历史悠久的担保。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等担保方式即为典型担保。方式即为典型担保。(2)典型担保以外的其他担保方式就是特殊担保,如优先)典型担保以外的其他担保方式就是特殊担保,如优先权。权。3、人的担保、物的担保和金钱担保、人的担保、物的担保和金钱担保(1)人的担保指第三人以其所有的不特定财产或信用为他)人的担保指第三人以其所有的不特定财产或信用为他人债务提供的担保。人债务提供的担保。(2)物的担保指债务
11、人或第三人以其特定的财产或财产权)物的担保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其特定的财产或财产权利对债权设定的担保。利对债权设定的担保。(3)金钱担保指在债务以外又交付一定的金钱设定的担保)金钱担保指在债务以外又交付一定的金钱设定的担保。第二节第二节保证保证一、保证概述一、保证概述1、保证的概念、保证的概念保证是指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是指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形式。由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形式。2、保证的法律属性、保证的法律属性(1)保证具有从属性。)保证具有从属性。(2)保证具有相对独立性。)保证具
12、有相对独立性。(3)保证具有补充性。保证人的保证责任相对于债务人的)保证具有补充性。保证人的保证责任相对于债务人的履行责任而言是第二位的,具有补充性。履行责任而言是第二位的,具有补充性。3、保证分类、保证分类(1)一般保证即当债务期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一般保证即当债务期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应先要债务人履行债务。只有当债务人实在无力履行时,人应先要债务人履行债务。只有当债务人实在无力履行时,保证人才履行债务。保证人才履行债务。(2)连带责任保证是当债务期满时,债权人既可要求债务)连带责任保证是当债务期满时,债权人既可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人
13、履行债务,也可以要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任。二、保证合同二、保证合同1、保证合同的概念(1)概念: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协议。(2)特点:保证合同是单务合同、无偿合同。保证合同为诺成性合同。保证合同为要式合同。2、保证合同的当事人、保证合同的当事人(1)国家机关原则上不得为保证人。(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也不能担任保证人。(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一般不宜作为保证人。(4)保证人必须具有代偿能力。3、保证合同的内容和形式、保证合同的内容和形式(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被保证
14、的主债权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人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人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而未约定保证期限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证,而未约定保证期限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之前发生的债权,承终止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之前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担保证责任。(3)保证方式。不同的保证方式对当事人的利益有较大影响,)保证方式。不同的保证方式对当事人的利益有较大影响,应给予明确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应给予明确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
15、责任。确的,保证人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责任。(4)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任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赔偿的费用。赔偿的费用。(5)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起止时)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起止时间。间。(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指损害赔偿的范围及计)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指损害赔偿的范围及计算方法是否设立反担保等。算方法是否设立反担保等。4、保证合同的成立与效力、保证合同的成立与效力(1)成立的含
16、义:保证合同的成立,是保证合同当事人间关于保证的意思一致。(2)形式: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保证人与债权人、债务人共同订立主合同。担保法解释第22条第2款规定:“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三、保证的分类三、保证的分类1、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2、单独保证和共同保证3、定期保证和无期保证4、有限保证和无限保证5、将来债务的保证和既存债务的保证四、保证担保的范围四、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亦即保证责任的范围。担保法第21条第1款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
17、的按照约定”。事人可以约定保证担保的范围,约定的担保范围不得超出主债务的数额,否则超出部分无效。五、保证人的抗辩事由五、保证人的抗辩事由1、保证人的抗辩事由:是指约定或法定的保证人可以拒绝、保证人的抗辩事由:是指约定或法定的保证人可以拒绝债权人请求,不履行保证义务的事由。债权人请求,不履行保证义务的事由。2、条件:、条件:(1)保证人享有债务人享有的全部抗辩权,并不因债务人)保证人享有债务人享有的全部抗辩权,并不因债务人的放弃而丧失。的放弃而丧失。(2)主合同债务人或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主合同债务人或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或主合同双
18、方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3)新贷与旧贷不是同一保证人,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新贷与旧贷不是同一保证人,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债,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不承以新贷偿还旧债,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不承担保证责任。担保证责任。(4)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在该债权破产程序中可能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
19、责人在该债权破产程序中可能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任。六、保证人的权利六、保证人的权利1、保证人的求偿权。保证人的求偿权,又称保证人的追偿、保证人的求偿权。保证人的求偿权,又称保证人的追偿权,是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主债务人请求偿还权,是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主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的权利。保证人求偿权的产生必须具务以下条件:保证人求偿权的产生必须具务以下条件:(1)保证人已经对债权人承担了保证责任;)保证人已经对债权人承担了保证责任;(2)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使主债务人因此免责;)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使主债务人因此免责;(3)保证人没有赠与的意思。)保证人没有赠与的意思。2
20、、保证人的代位权。保证人的代位权,是指保证人向债权、保证人的代位权。保证人的代位权,是指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取代债权人的地位,行使其债权的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取代债权人的地位,行使其债权的权利。权利。3、保证人的免除权。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保证期间届满,、保证人的免除权。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可以行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可以行使使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保证期间届满,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未要求保证
21、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第三节第三节抵抵押押一、抵押的概念一、抵押的概念抵押又叫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就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抵押又叫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就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担保的不动产及其他财产,使其债权得以优先受偿的而提供担保的不动产及其他财产,使其债权得以优先受偿的权利。权利。二、抵押权的设立二、抵押权的设立抵押权依抵押行为而设立。抵押行为是当事人以意思表示设抵押权依抵押行为而设立。抵押行为是当事人以意思表示设定抵押权的双方法律行为,其具体表现形式抵押合同。定抵押权的双方法律行为,其具体表现形式抵押合同。1、抵押合同的内容、抵押合同的内容担保法担保法第第39条第条第
22、1款规定:款规定:“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容:(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务的期限;(3)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4)抵押担保的范围;()抵押担保的范围;(5)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二、抵押权的设立二、抵押权的设立2、抵押财产抵押财产亦即抵押物,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担保的财产。3、抵押登记由于抵押权的设立,其法律效果不仅直接涉及抵押人和抵
23、押权人,而且还及于抵押人的一般债权人和其他与抵押物有利害关系的人。三、抵押权当事人的权利三、抵押权当事人的权利1、抵押人的权利、抵押人的权利抵押人在其财产设定抵押后抵押人在其财产设定抵押后,仍享有对抵押物的使仍享有对抵押物的使用、收益权。用、收益权。2、抵押权人的权利、抵押权人的权利(1)抵押物的保全,由于抵押权人并不直接占有)抵押物的保全,由于抵押权人并不直接占有抵押物,因此法律赋予抵押权人保全抵押物的权抵押物,因此法律赋予抵押权人保全抵押物的权利。利。(2)抵押权的处分。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抵押权的处分。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
24、保。(3)优先受偿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优先受偿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折卖,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折卖,变卖后的价款受偿。变卖后的价款受偿。四、抵押权的实现四、抵押权的实现1、抵押权的实现是指债权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没有清偿、抵押权的实现是指债权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没有清偿债务时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处分抵押物而实现抵押权。抵押权人可以处分抵押物而实现抵押权。2、抵押权实现的要件、抵押权实现的要件(1)抵押权有效存在。)抵押权有效存在。(2)债务已届清偿期。)债务已届清偿期。3、抵押权实现的方法、抵押权实现的方法我国我国担保法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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