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第九章 合同的担保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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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章第九章 合同的担保合同的担保教学案例教学案例案例案例案例案例1 1 王利生经营需十七万元进货款,经协商,夏斌同意借给王王利生经营需十七万元进货款,经协商,夏斌同意借给王王利生经营需十七万元进货款,经协商,夏斌同意借给王王利生经营需十七万元进货款,经协商,夏斌同意借给王利生十七万元,借款期六个月,但要王利生提供借款抵押。利生十七万元,借款期六个月,但要王利生提供借款抵押。利生十七万元,借款期六个月,但要王利生提供借款抵押。利生十七万元,借款期六个月,但要王利生提供借款抵押。王利生的好朋友陈大明愿以自己的房产作为王利生的借款王利生的好朋友陈大明愿以自己的房产作为王利生的借款王利生的好朋友陈大
2、明愿以自己的房产作为王利生的借款王利生的好朋友陈大明愿以自己的房产作为王利生的借款抵押物,并与夏斌签订了以房屋作为借款抵押物的合同。抵押物,并与夏斌签订了以房屋作为借款抵押物的合同。抵押物,并与夏斌签订了以房屋作为借款抵押物的合同。抵押物,并与夏斌签订了以房屋作为借款抵押物的合同。由于经营不善,六个月期满王利生无钱归还借款,夏斌持由于经营不善,六个月期满王利生无钱归还借款,夏斌持由于经营不善,六个月期满王利生无钱归还借款,夏斌持由于经营不善,六个月期满王利生无钱归还借款,夏斌持借款抵押合同找到陈大明,要求陈大明按合同履行,陈大借款抵押合同找到陈大明,要求陈大明按合同履行,陈大借款抵押合同找到陈
3、大明,要求陈大明按合同履行,陈大借款抵押合同找到陈大明,要求陈大明按合同履行,陈大明认为借款人是王利生,与已无关。无奈,夏斌将陈大明明认为借款人是王利生,与已无关。无奈,夏斌将陈大明明认为借款人是王利生,与已无关。无奈,夏斌将陈大明明认为借款人是王利生,与已无关。无奈,夏斌将陈大明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王利生归还借款、陈大明承担抵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王利生归还借款、陈大明承担抵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王利生归还借款、陈大明承担抵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王利生归还借款、陈大明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押担保责任。押担保责任。押担保责任。案例案例案例案例2 2康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康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4、称康乐公司以下简称康乐公司)向某市建向某市建设银行贷款设银行贷款10001000万元,贷款期限为万元,贷款期限为20022002年年5 5月月1 1日至日至20022002年年1212月月3030日。康乐公司以其自有的一幢三层楼日。康乐公司以其自有的一幢三层楼房作抵押,估价为房作抵押,估价为500500万元,并办理丁抵押登记。应万元,并办理丁抵押登记。应建设银行的要求,康乐公司又请本市兴源大厦为其提建设银行的要求,康乐公司又请本市兴源大厦为其提供担保,建设银行与兴源大厦签订了担保合同,约定供担保,建设银行与兴源大厦签订了担保合同,约定保证期为借款期限届满后保证期为借款期限届满后6 6个月,即个
5、月,即20032003年年1 1月至月至20032003年年6 6月月3030日。日。借款合同期满后,康乐公司因为资金紧张,无法按借款合同期满后,康乐公司因为资金紧张,无法按时向建设银行还款。于是双方协商推迟还款期限,即时向建设银行还款。于是双方协商推迟还款期限,即延长至延长至20032003年年1010月月1 1日。但未征求兴源大厦意见,也日。但未征求兴源大厦意见,也未在原合同上签字。未在原合同上签字。还款期限届满时,因市场发生变化,康乐公司经营还款期限届满时,因市场发生变化,康乐公司经营状况陷于困境,资不抵债,被宣告破产。建设银行要状况陷于困境,资不抵债,被宣告破产。建设银行要求兴源大厦代
6、康乐公司清偿贷款。求兴源大厦代康乐公司清偿贷款。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有不同的观点。第一种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有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摩乐公司与建设银行达成延期还款观点认为,摩乐公司与建设银行达成延期还款之协议,已经取得兴源大厦的同意,所以兴源之协议,已经取得兴源大厦的同意,所以兴源大厦应当对建设银行承担保证责任。第二种观大厦应当对建设银行承担保证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原借款合同到期后,康乐公司与建设点认为,原借款合同到期后,康乐公司与建设银行就还款期限进行变更,达成新的还款期限,银行就还款期限进行变更,达成新的还款期限,为主合同的变更,兴源大厦与建设银行的保证为主合同的变更,兴源大厦与建
7、设银行的保证合同是从合同,主合同变更时,需要兴源大厦合同是从合同,主合同变更时,需要兴源大厦的书面同意,才能继续有效,因为未就担保期的书面同意,才能继续有效,因为未就担保期限的延期订立书面合同,所以保证合同对变更限的延期订立书面合同,所以保证合同对变更后的借款合同不再有效。后的借款合同不再有效。第一节第一节 合同的担保概述合同的担保概述一、合同担保的概念一、合同担保的概念合同担保,又称债的担保,是指为保证特定合同担保,又称债的担保,是指为保证特定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依照当事人约定或法律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依照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特定财产保障规定,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特定财产保
8、障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法律制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法律制度。度。二、合同担保的特征二、合同担保的特征(一)从属性(一)从属性(二)补充性(二)补充性(三)相对独立性(三)相对独立性三、合同担保的分类三、合同担保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合同担保进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合同担保进行不同的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行不同的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一)约定担保与法定担保(一)约定担保与法定担保(二)人的担保、物的担保与金钱担(二)人的担保、物的担保与金钱担保保(三)原担保与反担保(三)原担保与反担保四、担保合同无效及法律后果四、担保合同无效及法律后果(一)担保合同因主合同无效而无
9、效(一)担保合同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除担保合同有特别约定或法律无效,除担保合同有特别约定或法律有特别规定外,担保合同随之无效。有特别规定外,担保合同随之无效。(二)担保合同自身原因而无效(二)担保合同自身原因而无效担保合同相对独立于主合同,因此,担保合同相对独立于主合同,因此,担保合同存在因自身原因而无效或者担保合同存在因自身原因而无效或者不生效的情形不生效的情形第二节第二节 保证保证一、保证的概念一、保证的概念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人不履行
10、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二、保证合同二、保证合同(一)保证合同的当事人(一)保证合同的当事人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双方为债权人与保证人。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双方为债权人与保证人。保证合同的债权人为主债的债权人。保证合同的债权人为主债的债权人。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下列组织不能担任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下列组织不能担任保证人:保证人:(1)国家机关。)国家机关。(2)企业法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3)公益事业单)公益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位或社
11、会团体。(二)保证合同的形式:书面形式(二)保证合同的形式:书面形式(三)保证合同的内容(三)保证合同的内容三、保证方式三、保证方式(一)一般保证(一)一般保证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仅对债务人的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仅对债务人的不履行债务负补充责任的保证。不履行债务负补充责任的保证。(二)连带责任保证(二)连带责任保证连带保证,是指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连带保证,是指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的保证。行债务时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的保证。四、保证责任四、保证责任(一)保证责任的内容(一)保证责任的内容保证人保证责任的内容分为两种。一是承担保证人保证责任的内容分为两种。一是承担债务人不履行
12、债务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二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二是代为履行。代为履行。(二)保证责任的范围(二)保证责任的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预定不明确的,法定范围包括:没有约定或者预定不明确的,法定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债权的费用。五、保证期间五、保证期间保证期间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期限保证期间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期限一般保证中,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限或法律规一般保证中,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限或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限内,债权人未
13、对债务人提起诉讼定的保证期限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责任。或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责任。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间和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主债务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主债务诉讼
14、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1、当事人约定保证期间。、当事人约定保证期间。2、法定保证期间:、法定保证期间:担保法担保法规定,一般规定,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间均为主债务履行保证和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间均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期满之日起6个月。个月。司法解释司法解释规定:(规定:(1)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满之日起6个月。(个月。(2)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15、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年。(3)主合同对)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六、保证的效力六、保证的效力(一)对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效力(一)对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效力(二)保证对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效(二)保证对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效力力七、保证责任的减免和消灭
16、七、保证责任的减免和消灭保证责任的减免,是指保证人因法定事由而减轻保证责任的减免,是指保证人因法定事由而减轻保证责任的减免,是指保证人因法定事由而减轻保证责任的减免,是指保证人因法定事由而减轻保证责任或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根据保证责任或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根据保证责任或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根据保证责任或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担保法担保法担保法及及及及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在下列情况下,保证人保证,在下列情况下,保证人保证,在下列情况下,保证人保证,在下列情况下,保证人保证责任的减免或消灭:责任的减免或消灭:责任的减免或消灭:责任的减免或消灭:(一)保证期限届满,债权人未提出
17、请求(一)保证期限届满,债权人未提出请求(一)保证期限届满,债权人未提出请求(一)保证期限届满,债权人未提出请求(二)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二)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二)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二)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三)主债务转让给第三人而未经保证人同意(三)主债务转让给第三人而未经保证人同意(三)主债务转让给第三人而未经保证人同意(三)主债务转让给第三人而未经保证人同意(四)主债务内容变更(四)主债务内容变更(四)主债务内容变更(四)主债务内容变更(五)主债务消灭(五)主债务消灭(五)主债务消灭(五)主债务消灭(六)保证合同的解除或终止(六)保证合同的解除或终止(六)保证合同的解除或终止(六)保证
18、合同的解除或终止七、最高限额保证七、最高限额保证最高额保证是指在最高债权额的限度最高额保证是指在最高债权额的限度内并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不特定内并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不特定债权所设立的保证。债权所设立的保证。第三节第三节第三节第三节 抵抵抵抵 押押押押一、抵押的概念与特征一、抵押的概念与特征一、抵押的概念与特征一、抵押的概念与特征(一)抵押的概念(一)抵押的概念(一)抵押的概念(一)抵押的概念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特定财产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特定财产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特定财产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特定财产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为自己或者他人债务提供的占有而将
19、该财产为自己或者他人债务提供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为自己或者他人债务提供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为自己或者他人债务提供担保。担保。担保。担保。(二)抵押权的特征(二)抵押权的特征(二)抵押权的特征(二)抵押权的特征抵押权是典型的担保物权,具有担保物权的抵押权是典型的担保物权,具有担保物权的抵押权是典型的担保物权,具有担保物权的抵押权是典型的担保物权,具有担保物权的一般特征,但抵押权与其他的担保物权相比,一般特征,但抵押权与其他的担保物权相比,一般特征,但抵押权与其他的担保物权相比,一般特征,但抵押权与其他的担保物权相比,具有自身独特的属性。具有自身独特的属性。具有自身独特的属性。具有自身独特的属性。二、抵押
20、权的种类二、抵押权的种类二、抵押权的种类二、抵押权的种类抵押权的种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划抵押权的种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划抵押权的种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划抵押权的种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划分,根据我国分,根据我国分,根据我国分,根据我国担保法担保法担保法担保法及其他法律相关规定,抵及其他法律相关规定,抵及其他法律相关规定,抵及其他法律相关规定,抵押权主要有以下几种:押权主要有以下几种:押权主要有以下几种:押权主要有以下几种:(一)不动产抵押(一)不动产抵押(一)不动产抵押(一)不动产抵押(二)动产抵押(二)动产抵押(二)动产抵押(二)动产抵押(三)权
21、利抵押(三)权利抵押(三)权利抵押(三)权利抵押(四)最高额抵押(四)最高额抵押(四)最高额抵押(四)最高额抵押(五)财团抵押(五)财团抵押(五)财团抵押(五)财团抵押(六)浮动抵押(六)浮动抵押(六)浮动抵押(六)浮动抵押三、抵押合同三、抵押合同三、抵押合同三、抵押合同抵押合同是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设定抵押的协议。抵抵押合同是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设定抵押的协议。抵抵押合同是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设定抵押的协议。抵抵押合同是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设定抵押的协议。抵押权应以书面合同的形式设定。押权应以书面合同的形式设定。押权应以书面合同的形式设定。押权应以书面合同的形式设定。(一)抵押合同的当事人(一)抵押合同的当
22、事人(一)抵押合同的当事人(一)抵押合同的当事人(二)抵押物(二)抵押物(二)抵押物(二)抵押物四、抵押合同形式与内容四、抵押合同形式与内容四、抵押合同形式与内容四、抵押合同形式与内容根据根据根据根据物权法物权法物权法物权法第第第第185185条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条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条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条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五、抵押权的登记功能与效力五、抵押权的登记功能与效力五、抵押权的登记功能与效力五、抵押权的登记功能与效力(一)抵押权登记的功能(一)
23、抵押权登记的功能(一)抵押权登记的功能(一)抵押权登记的功能(二)抵押权登记的效力(二)抵押权登记的效力(二)抵押权登记的效力(二)抵押权登记的效力五、抵押权的效力范围五、抵押权的效力范围五、抵押权的效力范围五、抵押权的效力范围(一)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范围(一)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范围(一)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范围(一)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范围(二)抵押权效力及于标的物的范围(二)抵押权效力及于标的物的范围(二)抵押权效力及于标的物的范围(二)抵押权效力及于标的物的范围六、抵押权的效力六、抵押权的效力六、抵押权的效力六、抵押权的效力(一)抵押人的权利(一)抵押人的权利(一)抵押人的权利(一)
24、抵押人的权利(二)抵押权人的权利(二)抵押权人的权利(二)抵押权人的权利(二)抵押权人的权利 七、抵押权的实现七、抵押权的实现七、抵押权的实现七、抵押权的实现 抵押权的实现,是指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实现抵押物的价值,抵押权的实现,是指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实现抵押物的价值,抵押权的实现,是指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实现抵押物的价值,抵押权的实现,是指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实现抵押物的价值,从中优先受偿其债权的权利。从中优先受偿其债权的权利。从中优先受偿其债权的权利。从中优先受偿其债权的权利。(一)抵押权实现的条件(一)抵押权实现的条件(一)抵押权实现的条件(一)抵押权实现的条件(二)抵押权实现的方式(
25、二)抵押权实现的方式(二)抵押权实现的方式(二)抵押权实现的方式(三)抵押权实现的顺位(三)抵押权实现的顺位(三)抵押权实现的顺位(三)抵押权实现的顺位 八、抵押权的消灭八、抵押权的消灭八、抵押权的消灭八、抵押权的消灭 抵押权可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消灭。抵押权可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消灭。抵押权可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消灭。抵押权可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消灭。物权法物权法物权法物权法第第第第177177条规定,条规定,条规定,条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原因有以下几种:抵押权消灭的原因有以下几种:抵押权消灭的原因有以下几种:抵押权消灭的原因有以下几种:(一)主债权消灭(一)主债权消灭(一)主债权消灭(一)主债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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