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第五章 担保物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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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节第五节 担保物权担保物权 第一节第一节 抵押权抵押权一、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 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移转占有而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其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二)特征 1、从属性 2、不可分性。具体表现为:(1)在抵押物侵害时,抵押权并不受影响。(2)在抵押物部分灭失时,抵押物不因受灭失而受影响,剩余物的价值与抵押权价值相等时,抵押权的效力仍及于全部价值。(3)抵押物的部分转让,并不影响抵押权的完整性。(4)抵押担保的债权得到部分清偿时,抵押权仍对整个抵押物发生效力。3、物上代位性二、抵押财产 (一)抵押财产的一般要件。包括:1、须为可流
2、通物。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可作抵押物,但禁止流通物和其他不可变价物不应为抵押物。2、须为法律不禁止抵押之物。我国担保法第37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3、须为不消耗物。(二)抵押财产的范围 担保法第34条规定:“下列财产可以抵押: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
3、定着物;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据此,抵押财产包括:1、不动产。这是最典型的抵押财产。第60条规定:“以担保法第42条第2项规定的不动产抵押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登记部门未作规定,当事人在土地管理部门或房产部门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登记的效力。”2、动产。如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传统民法
4、上,抵押权一般仅限于不动产,但为了更好地发挥物的担保功能,我国担保法也允许以动产设定抵押权。3、不动产用益物权。从理论上说,一切用益物权均可以设定抵押权,但为了更好地发挥用益物权的意义及维护现实的社会关系,各国法律并不允许任意地以用益物权设置抵押权。我国也仅允许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且作了严格规定,并不允许农地使用权任意设定,而基地使用权的设定,也有许多规定。三、抵押权的设立 (一)抵押合同 1、抵押合同的订立。抵押合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或愿为债务人提供财产担保的第三人签订的物权合同。依据担保法第38条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其内容包括: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2
5、、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4、抵押担保的范围;5、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应当注意:担保法司法解释第61条规定:“抵押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一登记记载的比如为准。”2、抵抵押押合合同同的的禁禁止止条条款款。依据其第40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二)抵押权的公示(抵押登记)(二)抵押权的公示(抵押登记)1、登登记记生生效效要要件件。依依法法必必须须办办理理抵抵押押登登记记的的抵抵押押合合同同,自自登登记
6、记之之日日起起生生效效。依依据据担担保保法法第第42条条规规定定,下下列列抵抵押押物物应应当当办办理理登登记记:(1)以以无无地地上上定定着着物物的的土土地地使使用用权权抵抵押押的的,为为核核发发土土地地使使用用权权证证书书的的土土地地管管理理部部门门;(2)以以城城市市房房地地产产或或者者乡乡(镇镇)、村村企企业业的的厂厂房房等等建建筑筑物物抵抵押押的的,为为县县级级以以上上地地方方人人民民政政府府规规定定的的部部门门;(3)以以林林木木抵抵押押的的,为为县县级级以以上上林林木木主主管管部部门门;(4)以以航航空空器器、船船舶舶、车车辆辆抵抵押押的的,为为运运输输工工具具的的登登记记部部门门
7、;(5)以以企企业业的的设设备备和和其其他他动动产产抵抵押押的的,为为财财产产所所在在地地的的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行政管理部门。2、对抗要件 担保法第43条规定: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海商法第13条规定:“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四、抵押权的效力(一)抵押权的效力范围 1、抵押担保债权的范围。依据担保法第46条规定,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
8、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2、抵押权及于抵押物的范围。包括:(1)抵押物。(2)抵押物的从物及权利、孳息。(二)抵押权的优先效力。有两种情形:1、有抵押权的债权优先于未设置抵押权的普通债权受偿。担保法第54条第1款规定“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2、在登记属对抗要件时,登记了的抵押权优于未登记的抵押权受偿。担保法第54条第2款规定:“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
9、(三)抵押权的保全效力与物上代位效力抵押权的保全效力与物上代位效力是指抵押权所具有的使抵押权人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以保全抵押财产价值的法律效力。表现为以下几点:1、当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的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得请求停止其行。如将已抵押的房屋拆毁或任由其损坏而不进行修缮。2、抵押人的行为已经使抵押财产的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得请求抵押人恢复抵押财产之原状,或提供相应价值物的担保。3、抵押财产因他人行为而致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另外提供与其所得赔偿金相当的担保。4、当抵押物灭失时,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作为抵押财产。(物上代位性)(四)抵押权的追及效力是指抵押物的移转并不影响抵押权的行
10、使效力。担保法第49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如果抵押物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因此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由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其有以下几点:1、抵押人的通知与告知义务。否则,转让行为无效。2、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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