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合同法课件 第四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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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一节合同履行概述v一、合同履行的概念v合同的履行指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到完全实现。v二、合同履行的原则v合同履行的原则是当事人在履行合同债务时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v1、适当履行原则v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为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v第60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v适当履行与实际履行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实际履行强调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标的物或者提供服务,至于交付的标的物或提供的服务是否适当,则无力顾及。实际履行既要求
2、债务人实际履行,交付标的物或提供服务,也要求这些交付标的物、提供服务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本旨。可见,适当履行必然是实际履行,而实际履行未必是适当履行。适当履行场所不会存在违约责任,实际履行不适当时则产生违约责任。v2、协作履行原则v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不仅应当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债务,而且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在必要的限度内,协助相对人履行债务的履行原则。v第60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v3、经济合理原则v经济合理原则要求履行合同时,讲求经济效益,付出最小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利益。4、情事变更原则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成立
3、后至其被履行完毕前这段时间内,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发生情事变更,致使继续维持该合同之原有效力对受情事变更影响的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则允许该当事人单方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v某集团公司甲于2008年与南方的一家企业乙签订了一份焦炭供应合同,由甲向南方企业乙供应总量共计10000吨的焦炭。就在合同签订后不久,由于国内
4、外市场行情的急遽变化,加之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风暴激荡全球,致使焦炭价格一路飙升,时至2009年合同履行期,焦炭价格已经由最初的1000元/吨升至1800元/吨。甲如果继续依然按照原协议价格履行合同,将损失近千万。对此,甲提出宁愿依照原定合同标的额的5%承担违约责任也无意于依照原协议价格履行合同,否则将给企业造成更大的损失。v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v(1)须有情事变更的事实。所谓情事,是指合同成立所依据的客观基础或事实。所谓变更,即为合同所赖以存在的基础发生了根本性的动摇或异常变动。比如,国家经济政策的调整、全球性或区域性的经济危机或金融动荡等。v(2)情事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履行完
5、毕之前。v(3)须情事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即情事变更是由不可抗力及其他意外事故所导致,该种情形是当事人无法控制的。v(4)须情事变更是当事人缔约时所不可预见。如果当事人缔约时已经预见到了风险,则表明当事人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自然不必再适用情事变更原则。对于是否能够预见,应以同种情形下一般理性人的标准观之,即同种情形下,常人依常理均无法预见。v(5)须情事变更使继续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所谓显失公平,同样应依一般理性人的标准予以判断。v情事变更与相关制度的区别v(1)情事变更与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与情事变更的区别如下:客观情况不同,前者是
6、起因于重大的自然灾害和重大的社会事件,后者一般是由社会经济情事的变化引起的。履行后果不同,前者发生后,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不能履行;后者发生后,合同一般仍能履行,只是履行后会造成明显的不公平后果。影响范围不同,前者既可适用于契约关系,又可适用于侵权关系;后者仅适用于契约关系。(2)情事变更与商业风险商业风险是指当事人在经济交往中可能遇到的并应当承担的正常损失。它同情事变更的区别如下:性质不同,前者为正常风险,后者为意外风险。对当事人的主观要求不同,前者是当事人在订约时能够预见的,如未预见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主观过错;后者为当事人在订约时无法预见的,故其未预见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主观过错。引起的事由不
7、尽相同,前者主要由一般的经济情事所致,后者可为不可抗力、重大的经济情事和其他社会事由所致。v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效力:v首先,“再交涉义务”。所谓“再交涉义务”,即指受情势变更不利影响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对方与合同事项进行重新磋商,以期重新达成协议,继续履行。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v其次,变更合同。如果双方再交涉成功,即达成新的协议,司法权自无再介入干预的必要。但是,如果双方磋商未果,自然案件会起诉至法院。法院通过审查案件,在确认了的确存在异常的情事变更的情况下,可以以判决的方式就合同关系进行调整。以司法权变更合同,是司法权对经济生活的一种深度干预。v第三,解
8、除合同。显然,只有在情事变更已经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下,法院才可能判决解除合同。v三、合同履行的规则v第61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62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三)
9、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第63条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v第70
10、条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第71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72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v四、涉他合同v第64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65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
11、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二节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v一、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v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相对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v抗辩权的行使,只是在一定期限内中止履行合同,并不消灭合同的履行效力。产生抗辩权的原因消失后,债务人仍应履行其债务。所以双务合同的抗辩权为一时的抗辩权,延缓的抗辩权。行使抗辩权是权利的正当行使,而非违约,应受法律的保护,不得令权利人承担违约责任。vv二、同时履行抗辩权v同时履行抗辩权,指的是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当事人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v第66条当事人
12、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v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条件:v1、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v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到清偿期v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v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vv王先生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一份房屋预售契约,于3月8日交二期房款,同日开发商交房。可3月8日开发商说延期交房,王先生也可延期付款,一直等了好久,房子都不能交,于是王先生要求解除合同,可开发商认为王先生未按期付款,只能退还本金和一半利息,且定金不退。本案应如何处理?v二、先履行抗辩权v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规定了
13、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后履行一方当事人在应先履行一方当事人未为履行债务之前,可以拒绝应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履行请求的权利。v先履行抗辩权既不同于同时履行抗辩权,也不同于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于双方当事人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情形,而先履行抗辩权适用于双方当事人的债务履行有先后顺序的情形。v第67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v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条件:v(1)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v(2)当事人一方须有先履行的义务。v(3)先履行一方到期未履行债务或未适当履行债务。v
14、方某与崔某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方某将其房屋出租给崔某开话吧;年租金1万元,每年1月底前交清;租期3年;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在承租人支付第一年租金后10日内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合同签订后,方某即将房屋腾空,但因崔某未交房租,也就没将房屋交付崔某使用。20日后,崔某要求方某交付房屋,而方某则主张,崔某未交付房租不能交房。崔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方某承担违约责任,而方某则认为,自己不交付房屋为行使抗辩权。本案应如何处理?v三、不安抗辩权v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义务一方在后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发生恶化而有难以为对待给付之虞时,有权要求对方先为对待履行或提供担保,在对
15、方未为对待履行或未提供担保时,有权中止合同而拒绝自己的履行。v第68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69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v许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其开发的某楼盘中的一套商品房。双方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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