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阳光财险车险条款介绍.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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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阳光财险车险条款培训阳光财险车险条款培训 山东省公司车险部 二O一0年一月目录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车险产品的发展车险产品的发展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现行车险产品体系现行车险产品体系第三部分第三部分 车险产品条款介绍车险产品条款介绍一、车险产品的发展一、车险产品的发展2003年以前,行业统一使用统颁条款。2003年1月1日,保监会对车险条款和费率实行改革,各公司实行差异化费率。2006年7月1日,商业机动车辆保险由中保协统一制定了A、B、C三款产品,各家保险公司从中选择一种作为本公司的机动车商业保险产品。阳光选择的是A款。2007年4月1日,中保协对A、B、C三款产品进行了修订,重点是统一了六个险种,
2、包括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不计免赔率特约险、车身划痕损失险和可选免赔额特约险。我司现在执行2009版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与以往实行的条款相比,主要是针对2009年10月1日新保险法实施对具体的条款和费率进行了些许调整,并没有过多区别。车险产品的发展车险产品的发展2006年7月1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正式实施。2008年2月份,交强险费率和赔偿限额进行了调整。2007年7月1日交强险费率开始根据以往年度出险记录、违章记录实行浮动费率制度;2009年7月1日,交强险实施三周年,费率最高可优惠30%。车险产品的发展车险产品的发展二、现行车险产品体系二、现行车险产品体系机动车辆
3、保险分为:机动车辆保险分为:一、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强制保险)二、二、机动车辆商业保险 (各家公司商业险不尽相同)现行车险产品体系现行车险产品体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赔偿和监督管理,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06年3月1
4、日国务院第12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现行车险产品体系现行车险产品体系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特种车保险特种车保险摩托车、拖拉机保险摩托车、拖拉机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盗抢保险机动车盗抢保险玻璃单独破碎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身划痕损失险车身划痕损失险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行业产品行业产品基基本本险险条款中包条款中包括车损和括车损和三者责任三者责任阳光附加险(阳光附
5、加险(1212,1313)自燃损失险自燃损失险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代步车费用险代步车费用险机动车停驶损失险机动车停驶损失险救助特约条款救助特约条款换件特约条款换件特约条款多次事故增加绝对免赔率多次事故增加绝对免赔率保费优待特约条款保费优待特约条款车上货物责任险车上货物责任险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责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险任险免税机动车关税责任险免税机动车关税责任险附加机动车出境保险附加机动车出境保险新车特约条款新车特约条款发动机特别损失险发动机特别损失险指定专修厂特约条款指定专修厂特约条款法律费用特约条款法律费用特约条款使用安全带补偿特约险条款使
6、用安全带补偿特约险条款租车人人车失踪险条款租车人人车失踪险条款机动车零部件附属设备盗窃险机动车零部件附属设备盗窃险条款条款教练车特约条款教练车特约条款污染责任保险污染责任保险异地出险住宿交通费特约条款异地出险住宿交通费特约条款起重装卸挖掘车辆损失扩展条起重装卸挖掘车辆损失扩展条款款特种车两固定设备、仪器损坏特种车两固定设备、仪器损坏扩展条款。扩展条款。附附加加险险现行车险产品体系现行车险产品体系三、车险产品条款介绍三、车险产品条款介绍(一)交强险条款介绍(一)交强险条款介绍(二)商业险条款介绍(二)商业险条款介绍车险产品条款介绍车险产品条款介绍交强险条款介绍第一条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7、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第二条第二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三条第三条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第四条第四条 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投保人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交强险条款介绍第五条第五条 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
8、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第六条第六条 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交强险条款介绍第七条第七条 交强险合同中的抢救费用抢救费用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
9、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交强险条款介绍第八条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110000元;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10000元;
10、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2000元;元;(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11000元;无责任医疗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100元。元。交强险条款介绍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
11、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交强险条款介绍第九条第九条 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
12、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二)驾驶人醉酒的;(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交强险条款介绍第十条第十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
13、失;(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交强险条款介绍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材料:(一)交强险的保险单;(二)被保险人出具的索赔申请书;(三)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人的驾驶证;(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五)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六)受害人财产损失程度证明、人身伤残程度证明、相关医疗
14、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七)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交强险条款介绍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并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因保险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有权重新核定。因保险事故损坏的受害人财产需要修理的,被保险人应当在修理前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或者更换项目、方式和费用
15、。否则,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有权重新核定。交强险条款介绍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涉及受害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因抢救受害人需要保险人支付抢救费用的,保险人保险人 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交强险条款介绍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在下列三种情况下,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交强险合同:(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
16、停驶的;(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交强险合同解除后,投保人应当及时将保险单、保险标志交还保险人;无法交回保险标志的,应当向保险人说明情况,征得保险人同意。交强险实务中还规定以下几种情形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交强险实务中还规定以下几种情形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四)投保人重复投保交强险的;(四)投保人重复投保交强险的;(五)被保险机动车被转卖、转让、赠送至车籍所在地以外的地方(车籍所在地(五)被保险机动车被转卖、转让、赠送至车籍所在地以外的地方(车籍所在地按地市级行政区划划分);按地市级行政区划划分);(六)新车因质量问题被销售商收回或因相关技术参数不符合国家规定交管部门(六)新车因质量问
17、题被销售商收回或因相关技术参数不符合国家规定交管部门不予上户的。不予上户的。交强险条款介绍交强险条款介绍商业险条款介绍商业险商业险,包括基本险和附加险基本险:基本险:保险人可以将基本险单独作为保险合同与被保险人签订,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的险别。附加险:附加险:必须在有相应主险(即基本险)作为保险合同签订的基础之上才能够随同其主险一同签订的险别。商业险条款介绍-基本险基本险基本险一、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一、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二、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二、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三、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三、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四、特种车保险条款四、特种车保险条款五、摩托车、拖拉机保险
18、条款五、摩托车、拖拉机保险条款六、机动车盗抢保险条款六、机动车盗抢保险条款七、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七、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八、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八、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主要内容主要内容家用车损失条款,与营业、非营业损失条款的区别,各保险条款中体系和内容大体一致 第三者责任险条款 特种车与摩托车、拖拉机条款。同时包含车损险、三责险。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商业险条款介绍-基本险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家庭自用汽车是指在中
19、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家庭或个人所有,且用途为非营业性运输的客车(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第三条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商业险条款介绍-基本险家庭自用汽车损失条款保险责任保险责任第四条第四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坠落;(二)火灾、爆炸;(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四)暴风、龙卷风;(五)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六)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七)载运被保险机
20、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第五条第五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商业险条款介绍-基本险家庭自用汽车损失条款责任免除责任免除第六条第六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被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三)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四)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五)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六)
21、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七)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2、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3、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4、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八)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九)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通知义务,且因转让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
22、发生保险事故;(十)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商业险条款介绍-基本险家庭自用汽车损失条款责任免除责任免除第七条第七条 被保险机动车的下列损失和费用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二)玻璃单独破碎,车轮单独损坏;(三)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四)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五)自燃以及不明原因火灾造成的损失;(六)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七)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八)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
23、后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九)标准配置以外新增设备的损失;(十)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十一)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十二)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十三)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十四)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商业险条款介绍-基本险家庭自用汽车损失条款责任免除责任免除第八条第八条 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按照下列免赔率免赔:(一)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5%,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8%,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
24、故的免赔率为15%;(二)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无法找到第三方时,免赔率为30%;(三)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不能证明事故原因的,免赔率为20%;(四)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增加免赔率10%;(五)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的,增加免赔率10%。第九条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商业险条款介绍-基本险家庭自用汽车损失条款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第十条第十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从下列三种方式中选择确定,保险人根据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
25、)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新车购置价确定。本保险合同中的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被保险机动车同类型新车的价格(含车辆购置税)(含车辆购置税)。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根据投保时保险合同签订地同类型新车的市场销售价格(含车辆购置税)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无同类型新车市场销售价格的,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二)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实际价值确定。本保险合同中的实际价值是指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确定。被保险机动车的折旧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部分,不计折旧。9座以下客车月折旧率为0.6%,10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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