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案例分析30.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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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分析原告:A市某副食品公司被告:B市某烟酒糖业供应公司1996年上旬,原告从内贸部发行的“全国商情”中获悉,被告可供四川名酒“五粮液”2千瓶。原告派人到被告处与被告签订购销该酒合同一份,购2千瓶。后在市场销售时,部分酒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销售冒牌五粮液”查封,并处以4千元罚款。据此,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要求退回假酒,返还货款,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法院在开庭准备时发现,被告所出售的假酒是从广东某华侨商品供应公司购进的,遂追加该公司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经有关部门鉴定,该批酒虽不是“五粮液”,但符合中档酒以上的度数和标准,可以饮用。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及第三人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将库存的1千余
2、瓶酒撕下商标自行销售;由第三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万元;原告放弃向被告提出的索赔要求;诉讼费用由被告、第三人各承担50%。该协议是否有效运用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对该案进行分析。原告:东方电镀厂被告:东风汽车制造厂原告从1988年起为该县汽车方向盘厂加工电镀零配件,到1990年,汽车方向盘厂欠原告的加工制作费已达8万余元。1990年8月,汽车方向盘厂与汽车油箱厂合并,改名东风汽车制造厂。原告在向东风汽车制造厂多次追索欠款未果后,于1991年6月诉至法院。在法院审理此案过程中,原告当庭提出申请,要求合议庭成员之一的陪审员王某回避。理由是:王某是被告法定代表人章某的妻妹。审判长在和另一名审判员商讨后,
3、驳回了原告的回避申请。理由是:(1)王某是陪审员而不是法院的审判员,不适用民诉法对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条款;(2)本案当事人是东风汽车制造厂,不是东风汽车制造厂的厂长,陪审员王某虽与章厂长有婚亲关系,但与东风汽车制造厂没有关系,这里有公私分明的问题。在法院继续开庭审理后,合议庭要求双方调解,法院劝说原告作较大让步,并说法庭可以判决原告胜诉,但判决将难以执行,原告将得不到一分钱。在此情况下,原告愿意和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支付原告4万元。该案存在哪些问题?为什么?1、甲和乙是邻居,1998年9月,乙向甲借款8千元,言称做生意急需。由于经营管理不善,负债累累,2000初开始小偷小摸,逐步发展为盗窃。
4、2000年5月被抓获并被判刑3年,在地处邻县的农场劳动改造。甲得知遂向邻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返还8千元债款本息。问:邻县法院能否受理此案?原告:冯德利,干部,住北京东城区和平里地区被告:胡晓军,个体户,住北京东城区和平里地区1991年5月初,被告拟在北京西城区西单北街4号临街铺面房经营个体饭馆,因手中拮据,向原告借款8000元,被告于半年内还本付息归还原告8200元。被告饭馆开张后,由于经营不善,月月亏损,于1992年2月初申报歇业,所欠原告钱无力偿还。原告多次讨要未果,向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借款。A市西区某中学教师俞某与B市东区文化局干部崔某于1995年5月1日在B市结婚。时双
5、方户口仍在各自工作所在地没有变动。婚后双方有时住A市,多数时间住B市。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感情不好,经常吵闹。崔某于1996年1月向B市东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俞某离婚。东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发现被告俞某户籍所在地为A区,便将案件移送给A市西区人民法院。二个月后,A市西区人民法院以“双方结婚地和经常居住地在B市”为由,又将案件退回B市东区人民法院。B市东区人民法院向B市中级人民法院报告了这一情况,请示解决办法。B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后,指定B市东区人民法院受理这一案件。A省的个体户姜某由B省的甲县运5吨化工原料到丙县,途经B省的甲、乙、丙三县交界时,化学原料外溢,污染了甲县村民王某、乙县李某和
6、丙县张某的稻田,造成禾苗枯死。受害村民要求赔偿,但由于赔偿数额争议较大,未能达成协议。为此,甲县的王某首先向甲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县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该案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于是将案件移送到姜某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与此同时,村民李某、张某也分别向自己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乙县和丙县人民法院都认为对该案有管辖权,与A省姜某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就管辖问题发生争议,协商不成,A省姜某住所地的基层法院即向A省某中级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中国农业银行县支行自1991年10月至1995年7月五次贷款给该县康山矿439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协议,但始终未予归还,共欠本息825
7、.606455万元。1995年3月,县政府为搞活康山矿,决定将星印矿区单独分出去成为星印金矿。星银矿1995年12月注册成为法人。1996年2月经县政府国资办下文将康山矿的1466.8万元资产划归星印金矿。1996年4月,县黄金局以黄金公司名义与县矿业开发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双方联合开发星印金矿。协议将星印矿价值1200万元地表设施转让给开发公司,剩余的价值266万元地表设施作为黄金公司入股股金。后因黄金公司没有取得法人资格被县政府于1997年1月6日决定废除协议。农行因一直没有收回借款,便连同未到起的一笔借款一起计算在内,向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偿还贷款本息。确定本案其他当事人地位。吕志伟、
8、陈春伦经人介绍与冯春山、李德平、王占彪相识,五人共同作过一次牛羊肉买卖。后五人经协商决定合办一个营业执照,在京共同经营牛羊肉。吕志伟、陈春伦入股一万元,冯春山、李德平、王占彪入股一万元,利润按两股平均分配。吕、陈负责在当地雇工屠宰牲畜和组织货源,冯、李、王在京负责租赁营业房屋和销售。五人用投资款购买了冷藏运输车一辆,屠宰牲畜设备,电冰柜2台,台秤及绞肉机等设备。冯、李、王在尚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在宣武区承租一铺面房开始对外销售。一开始五人合作不错,并有一定的盈利。后因冯、李、王在销售肉片过程中注水过多,而吕、陈将一些质量有问题的肉掺杂在好肉里一起供应给冯、李、王,被群众举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9、不仅查封了他们的牛羊肉及房屋,而且以无照非法经营处以罚款,导致经营严重亏损,他们的合伙经营自行终止。但在散伙时,吕、陈两人认为自己亏损较大,冯、李、王三人私分了货款2万余元。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平均分割合伙的剩余财产,共同承担风险。此为何种诉讼。经中间人尹世军介绍,对外友联金属结构加工厂(简称加工厂)和第三建筑公司四服综合修理安装队(简称安装队)约定,安装队向加工厂提供钢管。加工厂先后支付货款31万元,并接受安装队提供的钢管69.21吨,后因安装队无法供货,遂按每吨2400元结算将剩余货款中的14万元以转账支票形式退款给尹世军,尹在收到支票后未转交给加工厂,而是利用安装队在支票上未填写收款单
10、位之机,将其中6万元转入西红门分场林业队(简称林业队)的账户上,林业队将此款划入本单位账户。安装队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钢管经营权。林业队与加工厂和安装队之间均无合同关系,也没有其他方面的经济往来。但林业队与尹世军有业务往来,尹世军欠林业队运料款59340元。加工厂欲提起诉讼,确定本案其他当事人。某大院住25户居民,共用一个用电总表,各住户自装有分表,以计算用电量。后来,住户方某经营个体洗衣店,全院耗电量每个月比以前多三倍以上,院内每户比以前多分担800余元的电费。一次偶然的机会,住户刘小京发现方某将洗衣机等用电设备偷接在大院用电总表上,便与全院其他住户将方某告上法庭,要求方某停止侵害并
11、赔偿经济损失。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认为原告一方人数众多,遂指定刘小京和许慧茹为其代表人进行诉讼。在诉讼中,被告对自己的偷电行为深表歉意,表示一定停止侵害并不再犯。刘小京和许慧茹见方某态度诚恳,遂当庭表示不再向被告索要经济赔偿。本案何种诉讼,并指出其不当之出。某市居民程伟东于1994年3月将自己的两建房以2万元卖给靳强二兄弟,双方商定房屋价款分两次付清,3月份先付8千元,7月份再付1万2千元。靳强二兄弟在3月份付清8千元后即搬进住房。4月,程伟东提出原定的房价过低,要求提高房价,靳强二兄弟不同意,双方协商未果。程伟东即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靳强兄弟退房。在此案审理过程中,程伟东的姨妈王彩琴提出这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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